本篇論文目錄導航:
【題目】紀檢監察管理體制改進探析
【導論】應對新時期腐敗的紀檢監察制度研究導論
【第一章】我國紀檢監察管理體制改革的新背景
【第二章】當前我國紀檢監察管理機制現狀
【第三章】改革我國紀檢監察管理的幾種模式及特點評析
【第四章】深化紀檢監察管理體制改革的對策建議
【結論/參考文獻】紀檢監察管理體系優化研究結論與參考文獻
第三章 改革我國紀檢監察管理體制的幾種模式及特點評析
第一節 垂直管理模式
針對紀檢監察工作雙重領導體制的弊端,一些專家學者提出對紀檢監察機關實行垂直管理改革,以此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提高紀檢監察機關的獨立性13.
一、垂直管理模式的含義
具體而言,就是借鑒人民檢察院、國稅及地稅、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實行垂直管理模式的經驗,實行紀檢監察機關省級以下垂直管理的模式,或直接實行中央紀委自上而下的垂直管理的領導體制,下級紀檢監察機關不受地方黨委政府的直接領導,而直接向上級紀檢監察機關負責并受其領導,使紀檢監察機關在人、財、物等方面完全從地方獨立出來,不再受同級黨委政府的實質制約,破除地方監督的體制障礙,從體制上保證落實對同級黨和政府的監督。例如當前一些地方紀委在縣區一級進行了類似探索,即縣級紀委把鄉鎮紀委的設置和管理權限收歸縣級紀委,鄉鎮紀檢干部的統一調配、辦案經費、辦案用車、工資、福利、考核等均由縣級紀委負責,以此改變鄉鎮紀委執紀監督問責功能不足的被動局面。
二、垂直管理模式的優點與不足
從各地一些地方探索的實踐情況看,垂直管理模式有一些優勢:大幅度增強了紀檢監察機構的獨立性,加大了自上而下的垂直監督力度,有利于實現從黨委政府同體監督向上下級異體監督的轉變,紀檢監察機關可不受當地黨委政府的牽絆與制約,能夠與之利益超脫,能夠排除權力阻礙,實事求是、公平公正客觀地開展執紀監督,能夠對領導班子及領導成員的用權履職及其違法亂紀行為進行有力有效地監督;有利于整合執紀監督各方面的力量,有效化解因監督力量分散形不成合力、案多人少形不成戰斗力的矛盾,從而能夠使之集中力量開展執紀監督和辦案工作。
垂直管理模式的弱點也比較突出,由于紀檢機構工作人員不參加當地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過于超脫,不能融入地方黨委政府中心工作和行政管理事項中,而不能全面及時掌握被監督對象的工作情況,形成現實中難以克服的信息不對稱,難以有效履行監督職能。當然,也會導致地方黨委、政府不能有效領導指揮管轄區域的黨風廉政與反腐工作,權責不能統一。而且,垂直管理模式下,紀檢監察機關自身主要受上級紀檢部門監督,不受地方黨委政府和人大政協等監督主體的監督,在上級機構監督太遠監督乏力的情形下,一定程度上就會擴大垂直監督部門內部腐敗的風險,也不能從根本上擺脫地方黨委政府的間接式的干擾。此外,從職能作用上看,垂直管理模式與當前中央愈發強化的反腐利劍--巡視制度的功能高度重疊,難免扯皮成積。最后,在政治體制上,黨的紀檢機關垂直管理體制在一定程度上也違反了當前黨內憲法黨章的規定。
因此,垂直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并不符合我國政治體制內部運作的自身規律與對紀檢監察體制改革的實際要求。
第二節 反腐敗專門機構模式
一、反腐敗專門機構模式的含義
針對當前查辦腐敗案件的機構寬泛、資源分散,權責交叉、反腐敗協調領導小組形式化、各單位各自為戰形不成有效合力的情況,一些地方進行探索,試圖整合有關力量,組建大一統的反腐敗專門機構,統一負責本轄區的黨風廉政與反腐敗工作。在專門反腐機構的組建和配置方面,又存在不同形式和不同規模。如廣東東莞市、中山市、陽江市海陵經濟開發試驗區等實行鎮街紀檢監察和審計合署辦公;珠海市橫琴新區成立了全國首個集紀檢監察、預防腐敗、檢察反貪、審計監督等職能于一身的廉政辦公室14;云浮市云浮新區成立云浮新區廉政監督辦公室,著力打造“五位一體”的監督新模式,統籌紀檢、監察、公安、檢察、審計等部門職能聯合防治腐敗,工作人員由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審計局派駐人員與園區紀工委監察局干部組成,業務工作由各職能部門對口指導,人員管理和日常工作開展歸口新區黨工委統一調配,;肇慶市高新區參考香港廉正公署下轄部門執行處、防止貪污處、社區關系處的設置理念,設監察審計室(含打賄、信訪、辦案、審計)、預防腐敗室(含黨廉、執法、糾風、效能、審理)、宣教綜合室三個內設機構,分別承擔懲治貪腐、預防腐敗和廉政教育三大主體功能。此外,有不少實務界人士呼吁,鑒于香港地區廉潔的政治生態,可以全盤復制香港反腐敗專門機構廉政公署的做法,將我國的監察部門、審計部門與檢察院的兩大職務犯罪偵查部門(反貪污賄賂局和反瀆職侵權局)的職能重組合并,構建一個與紀委合署辦公的反腐行政局,作為唯一的反腐敗專門機構,負責全國的反腐倡廉工作15.
二、反腐敗專門機構模式的優點與不足
從一些地方實踐來看,紀檢監察和審計、檢察等部門合署辦公后,變單兵作戰為集團作戰,使辦案力量有效整合,發揮了懲治腐敗的整體合力,達到了整合反腐資源、增強反腐合力、提高反腐效能的目的,密切了部門協作,減少了職責交叉、多頭管理和協調環節,實現了紀檢監察的政治優勢與審計技術優勢、檢察司法專業優勢互補,紀檢監察的執紀執法業務與審計部門、檢察機關業務互動,提高了反腐懲處手段的靈活性、專業性和協調性,形成了覆蓋全方位全流程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廉政風險防控體制機制。
反腐敗專門機構模式勢必對我國當前《刑事訴訟法》、《行政監察法》、《審計法》及相關配套法律法規造成沖擊,還需對行政權限、司法體制機制進行全盤改革。而且,這種模式組織關系復雜,分工協作成為矛盾的焦點,由于內部的職能重疊,需要增加編制,增加改革難度。而且,上述實驗能否長期發揮反腐的系統性和整體性優勢,能否經得起長久的實踐考驗,是否可以將來向全國縱深推廣,還需要進一步的探索檢驗。事實上,增強反腐效能的核心不在于機構的多寡和人員的多少,任何機構的組建和成立都需要從國家機構的內在運轉需要出發,符合實踐所需,切不能以成就單方面的功能而損害國家機器的整體運轉。設置大一統的反腐敗工作的專門機構,牽涉到黨委政府相關機構的職責調整以及檢察院、法院自上而下全方位的體制機制變革,必須契合當前大部制改革趨勢和司法改革實踐,需要反復研究和慎重考量。因此,筆者認為,當前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革路徑的選擇,必須防止在未經足夠試點和缺乏實踐檢驗的基礎上,以一刀切的形式將多個反腐相關機構進行整合消減,以免操作不當造成反腐工作的倒退,而應將注意力放在各機構的職責調整、增強機構間協作,形成合力上下功夫。
第三節 強化地位模式
針對紀委在同級黨委面前的被領導關系及所處的相對弱勢地位,特別是在查辦腐敗案件中,紀委書記的資歷及在黨委班子中的排名直接關聯紀檢機關的權威和組織協調反腐敗的力度的現實狀況,強化紀檢監察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地位,一直是現行體制下紀檢監察監督同級黨委政府成員的改革發力方向。
一、強化地位模式的含義
強化紀檢監察機關的地位,從形式上主要有兩種:一是改革紀委書記、副書記的提名權,即打破過去由同級黨委提名的慣例,改由上級黨的紀檢、組織部門共同掌握下級紀委書記、副書記的提名權,或從下級直接提名或直接下派或者異地調任。比如,十八大以來,中央從紀檢監察系統內和系統外,加大了直接調任省級紀委書記的力度,截止 2015 年 4 月,共計 12 人次的省級紀委書記履新中就有 10 人來自省外16. 同時,制度保障和長效機制亦隨即跟進,2015年 4 月,《?。ㄗ灾螀^、直轄市)紀委書記、副書記提名考察辦法(試行)》
等三個文件頒布實施,正式明確省級紀委書記、副書記、中央紀委派駐紀檢組組長、副組長、中管企業紀委書記、副書記的提名考察權實行上提一級,且紀委書記人選一般應交流任職;另一種形式是直接提升紀委書記在同級黨委班子中的排名。在黨委常委會中,紀委書記的排名取決于“資歷”,同時也決定了紀委書記的“影響力”,紀委書記在常委會中的排名一旦靠后,話語權就大打折扣,很難履行反腐敗協調小組組長的應有職責。因此,在一些地方特別是縣市一級的紀檢監察體制改革的過程中,往往將提升紀委書記位次,明確紀委書記按編制順序排在黨委副書記之后、其他常委之前,作為提升紀檢監察地位、強化執紀監督問責權力的方式。
二、強化地位模式的優點與不足
應當承認,提高紀檢部門及領導人的權力和地位,特別是提名權的上提,一定程度削弱了協調與地方人際關系導致的利益干擾,破除了監督阻礙,有助于更好地執紀監督問責,促進反腐工作的開展。但在同級黨委掌握紀委除書記、副書記外絕大多數的人事任命權,及全部的財權、主要的事權的情況下,提名權的上升某種意義上只是在局部人事上進行調整,紀檢監察機關仍不能從體制上獨立于同級黨委政府,亦沒有觸動紀檢監察領導體制。從另一角度看,紀檢監察機關僅僅是黨和國家反腐敗大局中的重要一環,如果將反腐敗的全部期望寄托于紀檢監察機關一家之上,過分夸大其在反腐敗中的地位與作用,試圖僅通過提高其地位和權力的方式來破解同級監督的歷史性難題,顯然不是解決問題最有效得方法。而且,在當前黨內自身監督建設和黨外監督未發生根本改進的情況下,強化紀檢監察機關或紀委領導的地位和權力,很可能會帶來更嚴重的監督風險,因為紀委書記位高權重,用之不當,監督乏力,很可能適得其反,最終陷入監督死循環的陷阱,違背改革的初衷。因此,完全靠強化主要領導人的地位和權力來強化紀檢監察機關地位,并不是紀檢監察體制改革的合適路徑。
第四節 契合實際的“三轉”改革模式
一、“三轉”是契合當前需要的有力舉措
改革永遠在路上,紀檢監察體制改革也是一個長期過程,需要改革者的戰略眼光和系統決策。在中央積極穩妥推進政治體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在不突破黨章對紀檢機關領導體制相關規定的前提下,中央紀委綜合考慮現實條件,以切實可行為重要方向,對紀檢監察體制改革做出重要探索。明確提出“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當前的重心是要以治標為主,千方百計遏制腐敗增量,堅決減損腐敗發展蔓延的趨勢,為治本贏得時間”的反腐敗方針政策,進而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對紀檢監察工作作出重大戰略部署,切合實際地提出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對紀檢監察工作理念思路、體制機制和方式方法推行一次漸進式的合理變革,促使紀檢監察機關回歸黨章和主業主責,切實增強依紀依法監督的能力。
轉職能,就是突出紀檢監察的主要業務、明確主要責任、使紀檢監察對外發力由“分散用力”轉變為“聚力主業”. 具體而言,就是紀檢監察機關要根據黨章和行政監察法的規定來明確職能定位,厘清權力邊界,集中精力履行好黨章和行政監察法賦予紀檢監察機關的職責,促使其在履職過程中務必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失位。按中央紀委的要求,在強化黨的紀律特別是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約束,加強執紀監督問責,強化查辦違法亂紀案件等方面要形成合力和戰斗力,要把職能和全部的工作重心凝聚到主業上來,把更多的力量調配到主業上來,堅決摒棄附加于身的不屬于紀檢監察職權范圍內的工作,從繁冗復雜的一般行政事務性工作中抽出身來,集中精力把黨風廉政建設與反腐敗工作的主業做實做好,做強做透。也只有丟掉不必要且不該管的非業務性工作,才能使主責主業得到強化,實現“放手他人的地,種好自己的田”.在該方面,中央紀委帶頭垂范,為下級紀委轉職能明確了目標方向,樹立了標桿尺度17.地方紀檢監察機關緊跟中央紀委的決策,全力開展轉職能工作。以我省為例,湖南省紀委一是將參與的議事協調機構從252個精簡到25個,并在持續精簡放權,將行政審批改革、轉方式監督檢查、優化環境工作、政務服務工作和政務公開等多項工作轉交給有關主責部門;二是加快紀檢監察機關內設機構調整和改革。
經過多輪改革研究和兩輪機構調整,湖南省紀委監察局的紀檢監察室由 5 個增加至 7 個,加上案件監督管理室、案件審理室等,機關負責紀律審查和案件查處工作的行政編制占機關總數的 63%,實現將人力、財力、物力和絕大部分的精力向“打虎拍蠅”的執紀監督問責主業方面傾斜;三是嚴格落實紀委書記和紀檢組長在領導班子中的排序和分工的相關規定,確保集中精力履行執紀監督職責,確保紀委書記和紀檢組長不再當萬金油“攬事做”,不再分管與黨風廉政建設無關的業務工作,通過專項督辦、約談詢函等方式,督促落實和糾正,確保使專司其職落到實處。
轉方式,就是轉變執紀監督問責的方式方法,增強紀檢監察工作的科學性與實效性。轉方式是轉職能的延續,職能轉了,相應的方式方法也應有所改進,要堅決摒棄不合時宜的慣性思維和傳統模式,轉變反腐倡廉工作的理念思路和方法舉措,使之與新職能相適應。具體而言,紀檢監察機關要深刻把握新一屆中央紀委新形勢下的工作規律,創新思想理念,以時不我待的決心,優質高效地履行紀檢監察的主業主責。轉方式主要體現在紀律審查方面,紀委辦案人員應加強組織協調的政治責任意識,樹立不履行組織協調職責是失職、履行不好組織協調是不稱職的理念,在協同辦案中發揮“以我為主”的作用,主導調查方案的制定、案情分析會的召集、涉案對象的選擇和案件的推進。要正確區分執紀責任和執法責任,對于大要案件,要樹立查清幾筆涉嫌犯罪金額達到移送司法標準就應及時移送檢察機關的理念,要由“挖深查透”向“快查快結”的辦案模式轉變。要改變隨意使用“兩規”“兩指”措施的舊觀念,要嚴格審批程序和流程,盡量少用短用。因為采取措施的時間越長,辦案部門承擔的安全壓力就越大,辦案成本包括實施“兩規”的人力、物力、財力消耗也越高,越容易牽制紀檢監察機關其他業務工作開展。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經案件室調查終結、審理室審查確認具備移送條件,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并報黨委、政府主要領導批準,附證據材料和領導批示,即應行文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處理。要創造性地實行案件檢查工作一體化機制,通過督辦、交辦、提辦和指定辦理等方式統一組織案件調查活動,統一調度辦案力量和裝備,有效解決力量不夠和辦案中存在的外部干擾多、阻力大等問題。要規范辦案人員的調查行為,嚴格涉案款物的追繳和寬嚴相濟執紀政策的落實,使得紀檢監察工作實現政治、法紀、社會效果的統一。要改變紀檢監察機關內部考核評價機制,案件工作的評價標準不應是單純追求辦大案要案,而是重監督執紀問責的有效性和科學性。要創新人才引進和培養機制,鑄就和使用一支屬于紀檢監察自己的鐵軍隊伍,敢于亮劍和攻堅克難。在黨風廉政工作中,要從全方位大范圍式的監督向科學、有效、務實的監督方式轉變,重視巡視成果和審計監督成果的應用來增強監督實效。在執紀問責方面,要結合紀律處分與組織處理的方式,增強執紀的靈活性和嚴肅性,維護組織原則和黨紀的權威。
轉作風,就是要剛正不阿,秉公執紀。作風的好壞是衡量一個干部一個單位戰斗力的最重要的指標。作風正,則事業昌,作風劣,則事業敗。轉作風的本質要突出嚴以用權,規范權力的正確行使,杜絕權力的濫用和腐敗。只有把黨和政府賦予的紀檢監察權力不折不扣地落實到位,不越權,不濫權,守好自己的心、管好自己的手,將轉作風內化為紀檢干部的思想信念和自覺行動,才能實現紀檢干部作風的徹底好轉?!罢讼日?、打鐵還需自身硬”是對紀檢監察機關干部轉變作風的基本要求,要努力樹立紀檢干部可敬可靠、剛正不阿的形象,努力建設一只秉公執紀、作風優良的紀檢監察隊伍。十八大以來,隨著紀檢監察機關職權的增強、隊伍的擴大和地位的提升,黨和人民對紀檢監察干部能力、素質、作風的要求越來越高,自身建設必須抓緊。具體而言,一要進一步強化對紀檢監察工作人員的日常監督管理。監管范圍既要包括工作時間,又要監管 8 小時之外的生活作風。牢固樹立“正人先正己、執紀先自重”的理念,加強對紀檢監察干部的紀律約束,完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嚴格管理監督,杜絕“燈下黑”和“執紀者被執紀”的狀況發生。要以零容忍的態度,對紀檢監察干部自身的問題進行強力掃描糾錯,發現問題及時查實處理上報,并在一定范圍內公開曝光,接受人民群眾和社會的監督,堅決清除紀檢內部的違紀違法分子,以高壓自糾的形式還紀檢監察系統一片廉政的凈土;二是全面提高紀檢監察干部能力素質,適應新常態下紀檢工作新要求。加大培訓力度,提高查辦案件能力,不斷提高與法治中國建設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監督能力, 適應職能、方式轉變后的工作需要。強化基礎工作,做到忠誠干凈清廉擔當;三是嚴格加強各級紀檢監察機構領導班子建設。貫徹落實好紀委正、副書記考察提名上提一級的精神,強化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的領導,提名權上提后特別要重點處理好上級紀委與組織部、下級黨委的關系,明確各自職責分工,增強協調配合,積極穩妥地推進紀檢干部人事體制改革。
“三轉”中的三個方面互為關聯,職能是核心步驟,方式是關鍵環節,作風是紀律保障,三者的轉變互為整體,相輔相成,相得益彰18.全國紀檢監察機關推行“三轉”以來時間雖短但效果顯著,克服了過去職能泛化、功能弱化,方式固化、作風異化、人事待遇化的狀況,改變了由于體制機制障礙導致的“工作無重點、職責不清晰、成效不明顯”等問題,提升了履職能力,增強了紀檢監察機關的戰斗力。各級各部門紀檢干部已經將“三轉”的要求內化于心、外化于行,順應形勢增強三轉自覺,主動轉,加速轉,實質轉。但是,在“三轉”
實施過程中特別是地方紀檢監察機關落實“三轉”過程中也遇到了不少問題,亟待深化解決。
二、“三轉”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 發揮職能受限“不敢轉”
紀檢監察體制機制改革是黨和國家立足于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發展而強力推進的重大舉措,但在一些地方,地方黨委對“兩個責任”與“三轉”的了解、認識程度參差不齊,黨委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紀委的監督責任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使得“三轉”工作缺乏根本的推動力和執行力。特別是一些基層黨政領導沒有跟上形勢,對“三轉”缺乏應有的認識和重視,仍然希望有權有勢好用的紀委事必躬親,在政府維穩、招商引資、城市建設、優化環境、中心工作等方面沖在一線,全力帶動,導致紀檢機關從事與紀檢監察本職工作無關的事務沒有全面根本地改變。如黨委政府成立專項工作領導小組,事先不征求意見甚至不打招呼就將紀委、監察局列入成員單位或牽頭單位,造成既成事實,在目前人、財、物都要接受地方領導的體制環境下,紀檢監察機關難以推托、不敢抵制、左右為難,因此在實際工作中,難免經常出現職責履行錯位、越位、不到位等問題。還比如,一些舊的體制機制與現在的工作要求不相適應,而涉及到一些具體的職能轉變往往沒有制度支撐。在議事協調機構清理工作中,沒有明確規定哪些具體工作紀委不應直接參與,各地的清理內容也各有差異,導致在推進全局性工作時,相關部門仍然習慣性地要求紀委參與,造成了轉職能工作的被動。此外,一些地方基層單位還沒有對紀委書記或紀檢組長實施單列,在組織上成為兼職,或者雖已專職,但其中心工作卻另有安排,客觀上導致將工作專注于行政性業務性方面,對紀檢本職工作失之于管理,監督責任難以履行,表面上已轉,實際上沒有轉。
(二)能力素質不高“不會轉”
提高能力素質是紀檢監察干部隊伍面臨的重大課題,“三轉”對紀檢監察干部開展執紀監督問責,聚焦主業提出了履職能力上的新要求。紀檢監察干部處在反腐敗斗爭的第一線,其能力素質強不強、作用發揮好不好,直接影響到三轉改革的成效,也事關紀檢監察事業的成敗得失。但一直以來,多方面因素導致紀檢監察機關干部隊伍能力欠缺:一是由于紀委監察機關在選人用人方面將主要關注點放在干部的思想品德與政治修養上面,在業務上對能力素質特別是專業素養這一塊不予重視,且在工作中存在職能泛化、方式固化、事事參與、職責弱化等問題,導致一些紀檢干部能力素質不高,一些辦案部門辦案力量分散,專業辦案力量嚴重不足,特別是辦案隊伍中缺乏法律執紀執法人才、財會查賬人才、審計監督人才、計算機高科技調查人才等,紀律審查的手段、方法、能力均難以適應新形勢下強化紀律審查和執紀執法監督的需要。二是一些紀檢干部在工作中缺乏創新意識,安于現狀,不主動接受新鮮事物,墨守成規,應對復雜情況和棘手問題的能力不足、方法不多,開展監督檢查問責工作時,還是習慣思維,專注于老辦法老套路卻不起作用,轉向新辦法新知識又不會用,找不到關鍵點與核心問題,監督問責難以取得應有的效果。再有,現在的紀檢監察工作日益需要履職主體具備綜合性素質能力,即對紀檢干部的綜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既要具備基本的法律法紀知識,又要有一定程度的調查談話取證能力,還要有快速運用計算機作筆錄的能力,更要有撰寫調查報告等文字功底,這些要求與當前紀檢干部綜合能力不足的現實形成明顯沖突。三是因為培訓機會不足,系統培訓較少,專業培訓時間短,培訓渠道比較單一,培訓效果有限,尤其是“三轉”工作方面的培訓不多,部分干部還沒有真正領會“三轉”的內涵與外延,找不準切入點,創新能力不足,也成為紀檢干部不會轉的原因。
因此,以上能力素質方面的問題,日益成為影響紀檢干部實現三轉的羈絆,有待重視并破解。
(三)利益牽絆“不想轉”
職能往往聯系著利益,尤其是眼前的既得利益。在職能轉變過程中,有三方面利益因素導致一些紀檢監察機關不真轉,不想轉。工作機制制度不健全、基礎保障不完備、獎懲激勵不科學,使“三轉”缺乏工作基礎。一是對錯綜復雜費時費事的綜合性工作強烈要求交出去,而對能夠辦成大案要案收取巨額違紀金額并存在經濟獎勵或組織提拔的工作,不愿主動放棄。如有的紀檢組長,因分管一個項目,對該項目建設中的一些事務擁有話語權,也可以領到一些補助,得到一些實惠,不愿轉。二是一些地方的紀檢組長或紀委書記認為自己一旦不分管其他業務,就會在機關缺失話語權,影響自己的個人價值,反過來,如果自己專注于執行紀律就會得罪人,甚至成為孤寡異類,被同事朋友瞧不起,在提拔的時候難免影響自己的被支持度,不敢轉。三是只從事紀檢監察工作,還面臨轉行困難和發展出路的問題。在“三轉”后難以實現“有為有位”,僅僅從事紀檢監察工作,無法更好的使人得到綜合鍛煉,不利于今后的發展和個人成長積累經驗,不有利于政治前途,因此不想轉。以上三方面的利益牽絆,造成一些單位的紀檢部門和人員無心開展“三轉”工作,形成思維意識上的“不想轉”,進一步固化了一些紀檢干部思想上的認識誤區,錯誤認為“三轉”工作的主動權在黨委政府和上級紀委,沒有黨委政府的明確指示和上級紀委的表率示范,“三轉”就失去了方向和動力,存在“坐等東風”、“依葫蘆畫瓢”的消極思想,推動“三轉”工作的主動性不強,不盼轉。有些地方甚至總是想等中央和上級出細則、出配套措施,最好列舉詳細條文和具體內容,“手把手”教自己“照單辦事”,存在著消極等待的依賴心理,造成“形轉實不轉”的尷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