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論文目錄導航:
【題目】新勞動合同法下勞務派遣政府監管研究
【第一章】勞務派遣監管中的困境與對策緒論
【第二章】勞務派遣發展及其監管概況
【第三章】上海勞務派遣現狀及其監管
【第四章】上海市勞務派遣監管存在的問題
【第五章】上海市勞務派遣監管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第六章】完善勞務派遣監管的對策
【結語/參考文獻】政府勞務派遣監管的優化研究結語與參考文獻
2. 勞務派遣發展及其監管概況
2.1 國外勞務派遣的發展及其監管
在 20 世紀 20 年代,有大量的外來人口涌入到美國國土,這些大量的外來人口作為勞動力來說沒有一些很好的規章制度來約束管制,這些涌入到美國的大量人口被本土的私營企業主剝削著,讓他們從事最辛苦而又最低層級的工種,其他國家在此以前的歷史中沒有發現比美國更早出現類似這種用工情況的,故暫且可以認為"勞務派遣"最早出現的國家就是在美國。
外來人口成為勞動者需要通過勞動來滿足生存需求,而這些勞動者的權利往往受到極大的侵害,于是在一些西方國家開始制定相關的法律來規制這些用工行為,有約束私營企業主的作用,也有保護這些勞動者權利的作用。
在 20 世紀 60 年代,勞務派遣機構在歐美國家出現了,歐美國家出現了的這些勞務派遣機構與傳統就業服務機構對比起來有很大的區別。這些勞務派遣機構的雇傭權利、義務與責任聯合統一,同時這些勞務派遣機構在歐美國家也發揮著巨大的作用。由于勞務派遣這種用工形式得到了社會各界的高度認可,具有靈活性,因此在許多其他國家中就慢慢地放開了,更多的國家開始對勞務派遣進行法律上的規范和政策上的指引。
到了 20 世紀 90 年代,各國涉及勞務派遣的法律法規迅速出臺,世界各地的勞務派遣得到迅猛發展。例如:美國出臺了《德克薩斯州雇員租賃服務法案》、德國出臺了《勞務派遣法》、意大利出臺了《就業促進法》、日本出臺了《日本勞動派遣法》、韓國出臺了《韓國派遣工作保護法》等,各國對勞務派遣都有不同的法律法規規范,同時也各有特點。在美國,勞務派遣機構的規模相對較大,但數量就相對較少,美國的勞務派遣機構掌握著非常多元化而且全面的人力資源信息,能夠為企業提供系統性很強且專業化程度很高的人才服務,但勞務派遣機構的數量僅僅維持在每個州只有不到 20 家,數量較少。在法國,法律對勞務派遣的規定是十分嚴格的,尤其對勞務派遣機構、用人單位等的監管問題上,派遣機構首先必須向政府的勞動監察機構提出申報,其次還必須得到相關部門同意的反饋意見之后方可營業,再次必須向有關部門繳納保障金,最后必須保證勞務派遣工與其他正式員工的待遇是一樣的,法國規范勞務派遣的非常重要的準則就是享受平等待遇,要求各方必須遵守,所以相對于其他國家而言,勞務派遣的規定是十分嚴格的。在日本,放松管制是這個國家勞務派遣的主要特點,剛開始的時候,日本允許訂立勞務派遣合同并開始界定派遣期限僅為 1 年;隨著經濟結構的不斷調整,為了達到不讓勞務派遣對正規就業產生不良影響的目的,從 2007 年開始,日本將派遣期限從1年延續為3年;后來,隨著日本的就業形勢變得越來越嚴峻,就又出現了延長派遣年限來緩解失業的做法;另外日本在派遣的適用范圍規定上,也是隨著經濟變化而不斷調整,勞務派遣行業的適用范圍由最初規定只有 16 個行業可進行,慢慢調整到 26 個行業可以進行勞務派遣,再調整到后來只規定哪些行業不允許進行勞務派遣,這一系列的不斷變化調整,實際上是擴大了日本勞務派遣適用的范圍。在英國、荷蘭、比利時等國家,從 20 世紀八十年代后期開始,由于各國的經濟衰退,勞務派遣行業在這時期空前地迅速發展起來,用工單位為了追求企業利益最大化,更愿意采用從正式用工的方式轉變為勞務派遣的用工形式。在歐洲的丹麥、西班牙、葡萄牙等國,勞務派遣行業時至今日還在逐步完善之中。在東歐地區,勞務派遣作為新興的用工模式還處于緩慢發展的階段。
當然,無論各國勞務派遣發展情況是已經發展成熟、是發展當中、還是發展緩慢,各國政府都十分確信勞務派遣具有靈活、快速的特點,一方面可以緩解社會就業壓力,另一方面可以促進企業核心能力發展,勞務派遣對于企業的發展,國家經濟的發展,都有著十分重要的推動作用。
美國對勞務派遣的監管,體現在法律制度層面較其他國家到位,政府引導勞務派遣的行業協會信譽制度形成,也相對于其他國家來說成熟。
勞務派遣行業協會成立于美國各州,派遣行業協會由三方力量聯合組成,這三方包括政府方、企業方與工會方。勞務派遣行業協會嚴格制定其行業準則與服務質量參照標準,定期對會員單位各方面進行巡查監管,對于違反行業準則的會員單位進行深入地調查取證,核實違規的情節后,情節嚴重的直接開除會員會籍。勞務派遣行業協會的最重要的職責之一,就是為了加強對勞務派遣過程中的控制,包括每個環節的監督、考核和反饋。政府作為一方重要力量引導行業協會按照一定的標準,按照縱向和橫向形成有多個等級的信譽制度,并且規定信譽度的高低直接會影響業務,如直接影響派遣單位是否具備從業資質和直接影響派遣單位派遣合同簽訂的數量等。對此,我國可以將此制度作為借鑒,有利于提高勞務派遣提供商自身管理的水平,也有利于提高業務成果的質量、數量與效率,起政府監管的作用。
2.2 國內勞務派遣的發展及其監管
勞務派遣最早出現在國外,定義為一種與常規用工方式不同的非常規的、作為補充的用工形式。隨著全球化經濟的快速發展,勞務派遣這種用工形式也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引入到我國并得到迅速發展。在 20 世紀 70 年代的中國,外資企業從國外進入到國內,外資對勞動力有大量的需求。然而由于當時國內政策原因,外資企業無法自主招聘員工,因此就產生了人力資源公司,當時的人力資源公司的重要業務就是為外資企業招聘員工。人力資源公司根據外資企業的需求招聘合適的員工并將其派遣到用工單位里工作,我國在這種環境條件下,"勞務派遣"產生了。
進入 20 世紀際 90 年代后,由于我國經濟發展的推進,勞動制度的改革時期隨之到來。隨著國家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國有企業的改革,大量涌現了農村剩余勞動力,與此同時,大量的下崗再就業需求也出現于國有企業中。政府面臨巨大壓力,面對這兩個龐大的需要就業的一定要及時處理的群體,必須積極為他們尋求就業的道路。而剛規范起來的勞務派遣制度就很順利成章地為政府解決了這一問題服務了,可以幫助這些待業的勞動者解決就業這一大難題,因此,勞務派遣快速發展的時期就到來了。在 2008 年我國的《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該法對勞務派遣制度進行了專門的規定,對勞務派遣的發展起到了保障的作用。因此,勞務派遣在我國迅猛發展就是出現在《勞動合同法》頒布施行后,勞務派遣員工分布在我國的各種大小行業中。隨著勞務派遣在我國的不斷發展,勞務派遣設計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派遣員工,復雜的問題也在不斷的暴露展現出來,因此在我國《勞動合同法》實施六年以后,2013 年我國對對 2008 版的《勞動合同法》進行了修訂,此后,政府又在 2014 年頒布實施了《勞務派遣暫行規定》。
上述立法對勞務派遣單位的設立條件、勞務派遣適用的范圍以及勞務派遣中相關責任主體的責任歸屬等等都做了進一步的規定,從而為我國勞務派遣這一制度的發展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從頒布有里程碑意義的法律法規看,2008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法律首次承認了我國勞務派遣合法化,其中第五章第二節,對我國勞務派遣機構的準入條件、勞務派遣的適用范圍、勞務派遣工薪酬待遇等方面做了說明,對于剛剛在我國興起、處于發展階段的勞務派遣行業,起到了很大的規范促進作用。
2013 年我國對 2008 版的《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六條和第九十二條進行了修改,并于 2013 年 7 月 1 日正式實施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2014 年《勞務派遣暫行規定》,2014 年 1 月 24 日,經過漫長的博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終于公布《勞務派遣暫行規定》,新《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將于 2014 年 3 月 1 日正式實施。新《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作為第一個勞務派遣領域的"部門規章",規定向上上承《勞動合同法修改決定》,向下承接各地方政府有關勞務派遣的實施細則,必將成為勞務派遣領域的核心規范,規定將極大的改變中國的雇傭環境和勞資關系,給眾多企業用工管理和持續發展帶來新挑戰。
2014《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上海實施細則 滬人社關發[2014]27 號,將給上海勞務派遣變化一些規定更明確了。從一段時期以來,政府職能部門對勞務派遣的監管基本上是缺失的。從對勞務派遣的企業監管的方向看,職能部門很難掌握勞務派遣單位的經營狀況;從對勞務派遣用工單位監管的方向看,職能部門對用工單位使用勞務派遣用工的數量摸底數弄不清楚、情況分不明白;從對勞務派遣的派遣員工監管保護的方向看,職能部門也疏于查處派遣員工合法權益被侵害的違法行為。這些狀況,在很大程度上縱容了勞務派遣用工的無序混亂發展。所以,職能部門對這些狀況必須加以制止和糾正。新《勞動合同法》、《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的出臺和實施,無疑為職能部門監管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據,同時也賦予了一定的監管手段,在嚴格監管上需要在這樣幾個方面著力:一是應該嚴格做好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工作,完善細化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工作流程,嚴格按照審批程序和時限要求,及時依法辦結經營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申請,及時發布勞務派遣單位取得行政許可,以及許可變更、延續、撤銷、吊銷、注銷等情況,為勞務派遣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二是加強對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的監管和執法,依法規范勞務派遣單位的經營行為和用工單位的用工行為,通過日常巡查、書面審查、專項檢查等方式,指導用工單位積極穩妥地實施勞務派遣用工比例、輔助性崗位界定、勞動者權益維護等規定,確保企業用工方式調整穩定有序。對勞務派遣企業的經營行為要全程監控,包括勞務派遣企業的行政許可、初始登記、業務情況、年度報告等內容。同時鼓勵勞務派遣企業在行業準則、服務標準、經營規范以及市場退出等方面形成市場調節機制,以提升勞務派遣行業的自律水平。
三是暢通勞動者權益訴求渠道,通過電話、網絡、窗口等渠道和信息化手段,建立區域性的勞動保障監察聯動舉報投訴平臺,通過統一受理、實時流轉、聯動處理、分級負責、全程監督的工作機制。全面推行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進一步加強案件風險點控制,以平臺運行監控功能為抓手,完善查處與審核分離、自由裁量基準、全程說理等案件質量管理制度,打造勞動者維權的綠色通道?,F階段,政府對勞務派遣的監管還是沒有做到很到位。
勞務外包是勞務派遣升級轉型的一種新型的業務模式,在 2013 年的上海,這個城市是首個提出 "人力資源外包"、"勞務外包"概念的,在全國的范圍內具有一定代表性。以上海市為例,政府對勞務派遣(勞務外包)的監管問題,在下文將作進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