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論文目錄導航:
【題目】我國反腐敗立法問題探究
【第一章】我國反腐敗法律保障分析緒論
【第二章】反腐敗立法保障的理論基礎
【第三章】我國反腐敗立法現狀與問題
【第四章】中外反腐敗立法經驗與啟示
【第五章】進一步完善我國反腐敗立法保障的對策
【結語/參考文獻】我國反腐敗法律制度構建結語與參考文獻
4 中外反腐敗立法經驗與啟示
4.1 我國古代相關立法成果
我國最早用法律來治理腐敗的記載是在殷商時期,商湯時期,通過《官刑》來約束百官的行為舉止,曰:"制《官刑》,做于有位',這個法律約束在《尚書·伊訓》中也可以看到,殷湯時期所制的《官刑》,對貪腐即有部分具體的描述,已認識官員貪求財物美色,最終會導致國破身亡,規定必須嚴懲.
歷史表明中國古代在很早的時候就已經很重視治理腐敗的問題,并且整個歷史都非常重視懲貪肅賄的社會問題,本文整理歸納了我國古代典型朝代的突出做法。
4.2 國外的相關立法經驗
根據"透明國際"的統計數據,我們介紹和評析一些排名靠前國家的反腐敗立法方面的經驗,以期對于我國的反腐敗立法進程提供一點啟示和建議。
4.2.1 制定專門的反腐敗法
制定專門的反腐敗法,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完備系統的反腐敗法,內容包括制度的設計和程序的規定,包括財產申報、親屬回避、接受禮物量化要求、禁止經商或其他第二職業,以及違反規定所付出的昂貴代價即具體而明確的處罰條款,專門的反腐敗法使領導干部的行為受到約束,腐敗行為無隙可乘。據有關資料統計,目前涉及反腐敗的法案有 100 余部,對貪污、賄賂、腐敗及犯罪專門立法的國家有 30 多個,其中包括新加坡、美國、菲律賓、越南、肯尼亞、贊比亞等。
4.2.2 加強國際領域合作
通過借鑒《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有關內容,來加強國際領域合作。借鑒內容包括腐敗行為的經濟罰和資格罰、關于腐敗犯罪案件特殊訴訟程序、腐敗行為后果消除及損害賠償和將無形的非物質性利益納入賄賂犯罪對象的范疇等。
加強《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框架下雙邊、多邊協作,與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建立反腐敗執法合作機制。比如 2014 年 11 月召開的 G20 布里斯班峰會上,習近平主席在討論增強世界經濟抗風險能力議題時,著重指出要深化反腐敗國際合作。這一意見在 G20 峰會公報中得到充分重視:"我們核準支持增長和抗風險的《2015-2016 年 G20反腐敗行動計劃》。我們正采取行動建設反腐敗合作網絡,包括加強司法互助,返還腐敗資產,拒絕為腐敗官員提供避罪港。"全球織起一個全面、系統、規?;膰H反腐大網,讓腐敗分子無所遁形。
4.2.3 出臺公務員個人行為規制的法律
作為世界上最早實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國家,瑞典的公職人員全部依照法律規定將家庭財產情況公告大眾。美國也根據《道德改革法》,為公務員財產申報提供依據。俄羅斯要求政府工作人員和本國高官在三個月內關閉他們的海外賬戶并出售海外資產。
從一些清廉指數較高的國家不難看出,出臺公務員個人財產申報和追蹤方面的法律,能夠及時發現一些不正常的財務變動情況,將腐敗行為扼殺在搖籃里,這種震懾下從而利弊權衡,使公務員不敢輕易越界。中國也應該適時出臺財產申報公示的法律規定,并且在規定中,明確財產申報的范圍,公示人的范圍,以及公示的時間跨度。
4.2.4 出臺政務公開相關法律
預防腐敗的前提是出臺政務公開相關法律。清廉指數排名靠前的瑞典和新西蘭是這一觀點最好的例證。瑞典一直以來非常重視政務公開,是世界上第一個實行政務公開的國家。很早以前,查閱所有官員財產和納稅狀況就是瑞典公民的權利,只要不涉及國家機密,政府機構的財務報告、人事任免等,都必須向公眾開放。在出臺某項法律前,新西蘭政府一般都會將政策法律出臺背景和意義向社會公布,公民可以通過多種途徑發提交自己的建議和看法。建議我國出臺政務公開相關法律,采取陽光政務政策,老百姓隨時可以調閱政府的相關信息,只要不涉及國家秘密,任何機關沒有權利拒絕,公開的內容應該包括權力運行的流程、相關標準和程序,讓權力在陽光下曬曬,從而有效地防止了決策失誤情況的發生,也保證了權力規范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