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論文目錄導航:
【題目】滄州市運河區系統化社區治理探究
【第一章】滄州社區治理制度優化分析引言
【第二章】城市社區治理理論基礎
【第三章】國內外社區治理的經驗啟示
【第四章】系統化城市社區治理的創新實踐
【第五章】運河區系統化社區治理運行中存在的問題
【第六章】改進社區治理的對策建議
【結語/參考文獻】滄州社區治理系統化研究結語與參考文獻
2 理論基礎
2.1 社區
2.1.1 社區的定義
學術界普遍認為,"社區"一詞最早是由德國社會學家斐迪南。滕尼斯在 1887 年出版的《共同體與社會》一書中提出的"community",他認為"社區是由一種具有共同習俗和價值觀念的同質人口所形成的社會聯合".
20 世紀 30 年代初,費孝通在其《二十年來之中國社區研究》一文首次將 community譯為"社區",他認為"社區是若干社會群體或社會組織聚集在某一地域里形成的一個在生活上相互關聯的大集體".2000 年,《民政部關于在全國推進城市社區建設的意見》中指出:"社區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圍內的人們所組成的社會生活共同體".
2.1.2 社區的構成要素
社區的構成要素有以下幾點:一是一定面積的地域。社區具有一定的邊界,一個相對固定的地域空間是社區存在和發展的自然基礎,也是社區研究區別于社會學其他分支的關鍵因素。二是一定數量的人口。人口是社區的構成主體,是開展社區活動、發展壯大社區的主體力量。三是一定的社區組織。"社區作為人們利益的共同體都需要公共機構和組織維護該地域和社區居民的公共利益和秩序,為社區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社區組織包括政府組織和非政府組織,涉及經濟、文化等領域。
2.1.3 社區的類型
由于不同的自然地理條件、人口狀況和不同的發展水平與社會、文化、經濟等因素的影響,現實中的社區多種多樣。"在劃分社區的類型時,標準也是多種多樣的。如按主要功能分,有經濟社區、政治社區、文化社區、軍事社區;按規模大小分,有巨型社區、大型社區、中型社區、小型社區、微型社區;根據社區內部組織形式分,有整體性社區、局部性社區,等等。"
2.2 城市社區治理
社區按照經濟結構、規模大小、人口密度、文化模式等多重因素為標準,劃分為城市社區、城鎮社區和農村社區。"城市社區是人類社會另一大基本的社區類型。城市社區是指以從事工商業及其它非農社會活動的居民所組成的、有一定人口規模的地區性社會生活共同體。"《民政部關于在全國推進城市社區建設的意見》中指出了城市社區的范圍:"目前城市社區的范圍,一般是指經過社區改革后作了規模調整的居民委員會轄區".
由于城市在發展自身優勢的過程中,使其居民得到多方面便利條件,也使城市社區比鄉村更為發達繁榮,同時,通過輻射與擴散,推動周圍社區的發展,從而形成圈、帶、面等不同形狀的城市社區網絡體系。城市社區的發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標志著這一城市的社會文明程度、進步程度和人民的生活質量。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速和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城市社區建設在社會發展中的地位越來越凸顯。
2.2.1 城市社區治理的內涵
"治理指的是一種新的管理過程,新的管理社會的方式",強調"政府引導下,多元治理主體在職責分明而又相互依賴的基礎上通過協調、配合、談判和博弈來解決社區事務".
全球治理委員會在《我們的全球伙伴關系》這一報告中指出:"治理是各種公共的或私人的個人和機構管理其共同事務的諸多方式的總和。它是使相互沖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調和并且采取聯合行動的持續過程。這既包括有權迫使人民服從的正式制度和規則,也包括各種人們同意或以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我國學者毛壽龍認為:"英文中的動詞 Govern 既不是統治(Rule),也不是指行政(Administration)和管理(Management),而是指政府對公共事務進行治理,它掌舵而不劃槳,不直接介入公共事務,只介入于負責統治的政治與負責具體事務的管理之間,它是對于以韋伯的官僚制理論為基礎的傳統行政的替代,意味著新公共行政或新公共管理的誕生,因此可譯為治理。"治理的目標即實現"善治","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會管理過程。善治的本質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與公民對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的一種新穎關系,是兩者的最佳狀態。"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城市社區治理就是公共機構、私人機構和個人在一定范圍內通過互相協調、合作、博弈來管理城市社區公共事務的活動和過程。其目標是通過不斷平衡政府、社區、居民等多元主體之間的利益,使得社區資源的配置和利用達到最合理化,最大限度地保障和增進公共利益,最終實現"善治".
2.2.2 我國城市社區治理的發展進程
1954 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城市街道辦事處組織條例》和《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條例》,全國各級城市都設立了街道辦事處,作為派出機關在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社會管理方面發揮作用。1986 年,民政部首倡"社區服務",將"社區"納入城市管理范疇。1989 年 12 月,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居委會組織法》,第一次把"開展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活動"明確為居委會的一項重要職責。1998 年,民政部制定了《全國社區建設試驗區工作實施方案》,在全國選擇了 26 個國家級社區建設試驗區進行探索。
2000 年 11 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關于在全國推進城市社區建設的意見》(中辦發[2000]23 號文件),為我國城市社區建設的進一步發展提供了綱領性指導。文件指出:"社區建設是指在黨和政府領導下,依靠社區力量,利用社區資源,強化社區功能,解決社區文體,促進社區政治、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不斷提高社區成員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的過程。"并且還規定:"要在社區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逐步實現社區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2.2.3 體制創新是城市社區治理長效發展的首要條件。
社區治理體制是指社區治理中的組織體系及運轉模式,即社區治理主體的組織結構、權力劃分和運行機制的總和。體制創新是指對傳統的體制機制進行變革和突破,以求資源的配置和利用達到最合理化。城市社區治理體制創新是優化城市社區資源配置,提高城市社區治理效果的最佳途徑。
當前,我國正處于政治經濟文化發展的轉型期,城市社區作為城市社會的最基本單元,如果城市社區治理體制一成不變的話,又將如何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飛速發展和政治經濟體制的深化改革?推動社區建設又將從何談起?因此,城市社區治理體制創新對城市社區的建設發展尤為重要,是現階段城市社區治理工作的首要內容。
在具體的實踐過程中,城市社區治理體制創新是一個持久的動態過程,是一個需要不斷適應新的社會均衡的調整過程。隨著社會發展、民眾需求、技術水平等不斷發生變化,在新情況、新問題的不斷出現的過程中,人們往往會從新的改革實踐中找到新的解決方案和應對策略,形成城市社區治理體制機制的創新實踐。全國各地在中央精神指導下,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對城市社區治理模式進行了積極探索,實現了城市社區治理體制的不斷創新。
2.3 城市社區治理模式研究的理論依據
2.3.1 治理理論
英語中的"governance",源自拉丁語中的"gubenare",是掌舵、導航的意思。在漢語中,"governance"被譯為"治理"一詞,最早在市政學中出現,用于研究如何有效解釋城市中存在的種種問題。學者們基于不同的研究角度對治理的內涵有不同解釋,尚沒有達成一致。羅茨認為治理可用于指代任何活動的協調方式,至少有六種用法:作為最小國家的治理、作為公司治理的治理、作為新公共管理的治理、作為"善治"的治理、作為社會控制系統的治理和作為自組織網絡的治理。
治理理論強調政治國家與公民的合作、政府與非政府的合作、公共機構和私人機構的合作、強制與自愿的合作。它有四個特征:治理它不是一整套規則,也不是一種活動,而是一個過程;治理過程的基礎不是控制,而是協調;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門,也包括私人部門;治理不是一種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續的互動。
主張多元主體共同參與到公共事務治理,各主體在自由交往、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進行交流與合作,這是治理理論區別于其他管理理論的本質區別。
治理理論更加強調協調、合作和互動,以治理理論為根基,能夠對涉及城市社區治理的關聯概念進行更深入的梳理,且為城市社區治理手段的多樣化、結構的網絡化和主體的多元化提供了扎實有效的理論基礎。
2.3.2 新公共管理理論
新公共管理理論是在財政危機、信任危機和管理危機的背景下產生的一種理論運動。英國學者胡德(C.C.Hood)在擔任倫敦經濟學院院長就職演講中,將"管理主義"的過程,即他所說的"新公共管理理論"概括為七個要點:公共政策領域中的專業化管理、績效的明確標準和測量、格外重視產出控制、公共部門內由聚合趨向分化、公共部門向更具競爭性的方向發展、對私營部門管理方式的重視、強調資源利用要具有更大的強制性和節約性。
新公共管理理論在分析城市社區治理體制中引入了市場元素,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天然調節",把握政府的服務方向和相應的管理方式,以目標管理、績效管理、成本效益分析等工具為依托,對推動城市社區治理提供了新思考,帶來了新轉變。
但在目前我國城市社區發展的總體情況下,不能完全依賴于市場,還要充分發揮政府的引導和推動作用。
2.3.3 公民社會理論
公民社會"表示國家控制之外的社會和經濟安排、規則、制度","是指當代社會秩序中的非政治領域".
公民社會是個人利益關系在社會中的總和,最重要的特征是其相對于國家的獨立性和自主性,作為國家和公民間的中介參與各項事務。公民社會理論的核心是公民社會和國家之間的關系,其目標是實現公民社會和國家間的良性互動。通過這種互動,國家和公民互相彌補各自的不足,達到符合社會總體發展趨勢的平衡。公民社會理論運用于城市社區治理的核心問題是在城市社區居民廣泛參與的前提下,努力構建政府與城市社區各組織的互動合作關系。
城市社區是一定地域內社會公民的生活共同體,是公民社會的基本細胞。從某種意義上講,城市社區治理的本質在于依法處理好國家和社區居民的關系,充分發揮好政府、社區、中介組織的作用,滿足社區居民的多元化需求,提高社區居民的生活質量,促進城市社區的和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