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論文目錄導航:
【題目】我國農民合作社異化現象研究
【第一章】中國農民合作社發展困境探析緒論
【第二章】當前農民合作社的發展現狀與發展困境
【第三章】當前我國農民合作社發展困境的原因分析
【第四章】國外農民合作社發展經驗及其借鑒
【第五章】我國農民合作社的發展方向
【參考文獻】農民合作社建設問題分析參考文獻
第 3 章 當前我國農民合作社發展困境的原因分析
3.1 法律的不完善
良好的法律環境是合作社得以運行與發展的重要支撐與保障,當前世界各國的合作社原則多數是以羅虛戴爾公平先鋒社原則為藍本,但縱觀全球農民合作社發展較好的國家均具備完善的農民合作社的法律體系,并且這些國家在合作社方面的立法并不僅局限于其基本法,還包括其他相配套的法律,例如在保險法、稅收法、信貸法等中均有針對農民合作社的法律條款。另外,這些法律條款不只是原則性的規定,而是形成細致性、可操作的法律條款,充分發揮法律對農民合作社的規范與保障作用。而當前我國農民合作社的法律體系不健全、法律制度存在缺陷,這對農民合作社的健康可持續發展極為不利。
作為目前我國僅有的一部關乎農民合作社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不可否認自其2007 年頒布實施以來,我國農民合作社實現了較快的發展,其在提升農民組織化程度、解決農產品的賣難問題、促進農民增收與新農村建設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隨著農民合作社的實踐與發展,運行了 7 年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已逐漸暴露出其存在的問題與缺陷,其已無法適應農民合作社的發展形勢與其創新實踐,限制了當前我國農民合作社的健康可持續發展[48].
這主要體現在:一是現行農合法過于簡單,只是籠統地確立一些合作社的原則,并未對具體細則作出描述,這便使合作社在實踐中的運行軌道模糊化;二是農合法限定農民合作社的同類農產品的經營權限,這大大提高了農民合作社的設立與運行成本,阻礙了合作社在不同產業間的橫向合作,限制了農民合作社的發展;三是農合法只規定政府相關部門根據自身職責對農民合作社提供指導、扶持與服務,卻未明確對農民合作社的監管職責,目前我國農民合作社所出現的內部運行不規范等問題與政府部門對合作社在財務監督與審計方面的缺失有很大關系;四是當前的農合法沒有明確農民合作社的主體地位,致使其在市場經濟中的某些方面受到限制;五是雖然 2013 年的中央 1 號文件中提出“大力支持與發展多種形式的新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但當前我國所出現的農民資金合作社、農民土地股份合作社與農民綜合合作社等卻缺少法律的認可與規范,使其發展受到了嚴重的法律制約[49].
另外,當前我國有關農村合作金融的法律法規不健全,2007 年銀監會針對資金互助社出臺了《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但對于農民合作社內部運行的資金互助活動卻沒有作出明確規定,這便使依附于農民合作社內部的資金互助行為缺少法律的監管。按照當前我國的法律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農民合作社的成立登記工作,農業部門負責農民合作社的日常監管工作,但是這兩部門往往各司其職,對當前所出現的農民合作社非法吸儲等內置金融異化現象無法實施有效的監管,而由于農民合作社未被納入國家的金融管理體系,銀監會等監管部門便也缺少明確的監管依據,這便導致了內置金融方面的監管空缺,滋生了內置金融的異化現象,不利于其健康發展。
3.2 資本力量過于強大
由于國家政策的原因,涉農資本“下鄉”在我國農村已形成一定的局面,其初衷是促進農業產業化發展,帶動農民創收增收,然而在實際發展中,資本以其逐利性的本質,加上其在資金、技術、信息等方面的絕對優勢,使處于弱勢地位的小農難以從中獲利,甚至不斷“失利”.在目前全國各類產業化組織與農戶的鏈接方式中,以合同方式存在的占 52.6%,以合作方式存在的占 12.7%,以股份合作方式存在的占 13.4%,另外還有21.3%的以其他方式存在[50].合同的方式中,農戶只不過為公司提供了廉價的農產品而已,況且合同履行率只有大約三分之一的比例,處于弱勢的農戶往往是受傷害的一方;在股份合作制中,民主制往往流于形式,居于優勢地位的資本往往保護的是自己的利益,對農戶的利益保護很難實現。由此可見,在我國農業產業化過程中,在強勢的工商業資本的壓制下,“利益共享”是一句空話。農村合作社不論是介入產前的生產資料的聯合購買,還是介入產后的農產品聯合銷售和農產品的深加工都會遇到強勢的工商業資本的競爭,這對于資本的競爭不斷加劇的農村市場來說,農村合作社的進入成本是很高的。
另外,資本“下鄉”加劇了農民間的分化程度。隨著改革開放程度的加深,農村內部出現了“大農”與“小農”的分化,“大農”握有的資金與社會資源要高于“小農”,農戶的分層化越來越明顯,而工商資本對農村的入侵加劇了這種分化程度。一方面“大農”通過與工商資本的聯合與合作,使自身在生產、經營等方面的優勢更加明顯,促進了其資源與資本的積累,另一方面工商資本通過與“大農”的聯合,可以減少其與分散化的小農之間的交易成本,更易達到其“掠奪農村資源”的目的。當前我國農民合作社多數是由農村能人領辦的(能人往往是“大農”),而實際上這些合作社中多數充當的只是“下鄉”資本與小農戶之間的“中介”這一角色,得利最多是那些工商資本與“大農”,“小農”只能處于被剝削的地位。由工商資本與“大農”這些強勢主體所領導的農民合作社所追求的自身利益最大化,不能體現農民合作社的本質,也無法幫助小農改變其在市場中的弱勢地位,然而這一類型的合作社在我國農村比比皆是,造成了農民合作社的虛假繁榮[51].
當然,一些涉農部門對資本“下鄉”的引導支持也造就了當前農村資本力量過于強大的局面。在某些地方,涉農利益部門與工商資本相勾結,涉農部門為資本“下鄉”開行政“綠燈”,提供公共資源,工商資本將一部分利益讓渡給涉農部門,這樣的利益聯結使農村資源外流更加嚴重,小農弱勢地位愈加凸顯,真正的農民合作社的生存空間愈加狹??;其次,一些地方政府的涉農部門為了提高自身政績,減少行政成本,明知一些合作社是“空頭社”、“翻牌社”,仍給予國家政策扶持,更加助長了資本的力量。
資本力量的過于強大不利于小農弱勢地位的改變,不利于真正的農民合作社的生存發展,在日本、韓國等一些國家,政府限制資本“下鄉”,不許工商資本進入農村市場,大力扶持于小農有益的農民合作社以增強小農的力量,面對當前我國農村中資本力量愈發強大的局面,我國政府該重新審視一下所制定的相關政策,在農村探尋一條真正有利于弱勢小農的發展道路。
3.3 農民自身素質低,缺乏合作意識
我國很多小農都存在“等、靠、要”的懶惰心態,多數合作社社員并不真正明了合作社的意義,很多社員是受到外界支持的誘惑才加入合作社的,并沒有真正的合作意識。
當前我國農民合作社中大多數的普通社員都缺乏積極性,只關心關乎到自身利益的事情,而對合作社的大多事務很少參與,或只是流于形式的走個過場,并不真正關心合作社的發展。
通過走訪調查發現我國多數農民合作社中都存在“免費搭車”的問題。即在農民合作社中會有一部分成員選擇偷懶而不是努力工作,但卻享受別人的工作所得,分享別人的最終收益,如果合作社中有較多的人存有“免費搭車”的想法,那合作社的生產效率將會大大降低,最終會影響合作社的盈利水平?!懊赓M搭車”不僅是一個“理性經濟行為”,它更多的體現了農民素質的低下與合作意識的淡薄,尤其在我國這個擁有千年封建統治思想的小農國家,現代文明的發展并未改變小農的這種封閉、自私的思想觀念。
合作社的內部制度要求農民社員遵循一定的規則與法律規范,而我國農民文化素質較低,在長期的農村傳統文化環境下,其傳統的圈子意識根深蒂固,因此,合作社這種正式制度在嵌入到我國農村中時摩擦較大,農民在處理合作社事務時,往往礙于人情、面子而不按合作社的規章制度進行處理,尤其在合作社的內部監管方面,起權力制衡與民主保障作用的監事會多數形同虛設,這就容易導致合作社組織結構的異化。
3.4 合作社文化的缺失
作為一種非正式制度,文化經常以一種知識、慣例以及習俗的方式來出現,通過影響文化環境中的人(或組織)的認識,來調節他們之間或與外部交往中的行為關系[52].合作社是有著自己特定價值觀和道德觀的經濟組織,沒有價值觀和道德觀的合作社是很容易變異的,由此也就很容易導致失敗。國際合作社的發展經驗表明,合作社的失敗原因不是來自于外部的市場,而是來自失望的社員心中,合作社的成功恰恰是因為其在合作社道德觀和價值觀指導下的合作制度原則的堅持,而不是相反。文化對于合作社發展的意義不同于一般的經濟組織,因此有關學者提出,合作社若想發展壯大,必須要文化先行。
當前我國農村的文化氛圍不利于真正合作社的建立,合作社的價值理念要求農民合作社要有較強的民主性與制度性,而我國是一個有著上千年封建文化傳統的國家,受此影響,我國民眾尤其是當下農民階層有著較強的家長主義、官文化至尚以及圈子意識等封建傳統思想觀念,一些農民往往固守傳統觀念,自認天命,不求進取,這些價值觀念使我國農民合作社在發展過程當中容易造成少數人控制、民主缺失以及合作社發展動力不足的局面,另外改革開放以后西方的拜金主義與極端的個人主義充斥于我國的社會文化環境當中,加之社會誠信不足、道德觀念缺失,使得當前農民合作社的凝聚力不足,合力難以形成。然而當前我國在發展農民合作社的過程中,重點關注的是農民合作社在促進農民增收以及農業產業化方面的作用,而對于農民合作社的文化理念重視相對不夠。從當前我國農民合作社的文化建設發展來看,我國還未形成具體、全面的合作社文化理論體系和合作教育體系。當前大多數的農民社員并不了解農民合作社的本質、原則等,一些農民對合作社的認識還停留在人民公社時期,對農民合作社的理解存在偏差,正確的合作社價值觀未得到有力的宣傳推廣;另外,當前的合作教育發展欠缺,沒有形成專業化的合作教育體系,缺少合作教育培訓機構以及合作社文化教育專家,政府在合作社文化建設方面重視不夠、投入不足。農民合作社的發展未能做到文化先行,必定造成發展過程中各種異化現象的滋生蔓延,甚至成為盤剝農民的新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