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論文目錄導航:
【題目】我國P2P網貸平臺法律監管探究
【第一章】中國P2P行業金融監管探析緒論
【第二章】P2P網絡金融的特征與法律關系分析
【第三章】我國P2P網絡金融發展概況與監管問題分析
【第三章】P2P網絡金融監管立法的國際經驗
【第四章】我國P2P網絡金融監管的完善路徑
【結語/參考文獻】P2P平臺有效監管路徑研究結語與參考文獻
第二章 P2P 網絡金融的特征與法律關系分析
第一節 P2P 網絡金融的含義與主要模式
一、P2P 網絡金融的起源
P2P 網絡借貸在我國屬于舶來品,但自國外借鑒之后,并沒有依 P2P 國外模式原狀在國內生存。而是結合我國國情,且在現有的 P2P 法律環境約束下出現異化。為深度剖析國內 P2P 法律制度,在此筆者先從 P2P 網絡借貸起源予以引入。
世界上第一家真正意義上的 P2P 公司為誕生于英國的 ZOPA(Zone ofPossibole Agreement)公司,于 2005 年 3 月問世。該公司由英國最大的網上銀行 Eggy 銀行的創始人理查德。杜瓦爾(Richard Duvall)等七位聯合創立,提供P2P(Person to Person)的社區貸款服務。①之所以 P2P 公司在英國起步,市場層面原因在于英國銀行業十分集中,英國五大銀行幾乎占據了整個銀行業市場,與之相應,銀行在資金融通中話語權較大,個人或企業貸款難度增加,貸款速度慢、程序冗雜,這些問題十分普遍,且極大損害了資金融通的效率。為此,他們借助于迅猛發展的互聯網,繞道銀行業,將資金共給方與資金需求方連接起來,為資金融通提供了便利化的渠道。
Zopa 創立之后,該 P2P 模式便迅速被美國等國家復制,在美國 Prospe 與加州的 Lending Pub 發展起來,但且均具有自身的獨特性,比如 Prospe 公司因美國信用體制健全,無論從借款速度還是審查狀況來看,均較有效率,而 LendingPub 則是利用既有的網絡聯絡平臺等社交工具來匹配借貸雙方,Facebook 便為P2P 公司的合作伙伴之一,利用社交工具便成為 Lending Pub 獨特的亮點。②而在我國,P2P 業已成為市場上便利資金融通必不可少的工具,2007 年我國第一家 P2P 公司拍拍貸在上海設立,沿習著英國 Zopa 公司的運營模式和理念。
但 P2P 市場迅猛發展則起始于 2010 年,哈哈貸、人人貸、E 速貸等相繼設立,據網貸之家發布的《中國 P2P 網貸行業 2014 年度運營簡報》顯示,我國 2014年新上線的 P2P 平臺超過 900 家,至此全國網貸平臺已達 1575 家,2014 年全年網貸平臺累計成交量也有 2528 億元。
二、P2P 網絡金融的概念
P2P(Peer to Peer)指的是個人對個人、或者稱為點對點通過互聯網平臺進行借貸行為。從行為性質方面看,P2P 借貸屬于民間借貸的一種類型,均是資金供給方將資金融通給資金需求方,從而使雙方形成債權債務關系。并且 P2P 網絡借貸也是個人對個人的借貸關系,從主體角度考慮仍然沒有超越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主體一方必須要求為公民”的對民間借貸的認定范疇。
但相較于傳統的民間借貸,P2P 具有其特殊性,主要體現在行為渠道方面。
P2P 之所以被稱作金融創新,其一,在于成功地將金融與網絡媒介所結合,充分發揮網絡資源的廣泛性和便利性:比如資金供給方和需求方在 P2P 平臺上發布自己的個人信息、資金情況、利息要求以及借款期限等信息,一方面借貸雙方可以自己在平臺上發現符合條件的借貸相對方,另一方面 P2P 網貸平臺可以對信息發布的雙方相關信息進行匹配,從而撮合雙方成交。以此方式實現了借貸雙方在尋求交易相對方上的空間領域的極大延伸。其二,與傳統民間借貸不同,借貸雙方交易的完成存在 P2P 平臺作為中介方,僅發揮審查雙方資料信息、信用審核以及逾期貸款追償等功能,促使借貸交易順利進行,而并不介入借貸雙方債權債務關系。當然,在我國 P2P 市場的發展過程中,因為 P2P 相關法律環境尚不健全、以及機構自身盈利性的考量,P2P 模式出現異化,下文中將做詳述。
第二節 P2P 網絡金融的主要特征
一、P2P 網絡金融的主要特征
P2P 作為一種金融創新,在我國現有法律制度框架本身有其固有的位置,就政策制度層面分析,P2P 可被歸類為“普惠金融”和“金融脫媒”.
首 先 , P2P 屬 于 普 惠 金 融 的 表 現 形 式 . 普 惠 金 額(inclusive financial system)的概念最早由聯合國提出,用以宣傳 2005 小額信貸年。④并在十八屆三中全會上被寫入黨的決議,被提到了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戰略地位。所謂普惠金融,不同于政策性扶助經濟,是由市場本身開發出創新金融產品,服務于農戶、貧困人群及小微企業等正規金融體系難以覆蓋的領域。P2P 網絡借貸由其小額性、分散性以及網絡的便利性,從而可以在線上實現資金融通,使一些創業者在創立小微企業或者農民種植需要時可以快速拿到資金。
其 次 , P2P 屬 于 金 融 脫 媒 的 類 別 所 屬 . 金 融 脫 媒(Financial Disintermediation)是“金融非中介化”,即是指金融交易雙方直接進行談判、交易,而繞過金額機構。⑤就市場融資層面而言,現在融資體系仍舊由銀行業主導,在銀行信貸中銀行便充當了金融中介的角色,該借貸性質上屬于投融資雙方不直接接觸的間接融資。而 P2P 不同,雖然 P2P 同樣被稱作中介平臺,但較之銀行,其地位有明顯的不同,P2P 平臺并不參與投融資雙方的交易,僅在其借貸交易過程中起到保障交易安全及效率的作用,仍然屬于直接融資范疇。從政策制度層面上分析,金融脫媒實質上是金融市場由重間接融資向直接、間接融資并重轉變的必然要求,也是市場深化改革的必然取徑。
二、P2P 網絡借貸的特點分析
于 P2P 交易模式分析,P2P 網絡借貸具有如下特點:
(一)準入及借貸門檻低
利用 P2P 網貸平臺進行借貸,只需貸方在 P2P 網貸平臺上進行會員注冊,并在其中輸入自己資金可供給信息,并且登記自己個人真實信息,同時,借方也僅需在平臺上注冊,輸入自己需要借貸的資金數額,以及身份證、工資單據、資信狀況等可以證明自己財產以及個人信息的資料即可。而對用戶資金量最低標準并沒有要求,相對于信托產品等對初始資金量要求特別高的資金融通方式,P2P 網貸準入門檻較低。鑒于此,小型個體工商戶、普通工薪階層都可作為資金供給方參與到 P2P 網貸的運營規則中。其次,P2P 網絡借貸對借款方設置的門檻較低,一般提供的都是無抵押的信用貸款,信用依據在于借款方提供的工資單據以及銀行資信狀況等,而銀行提供貸款則一般要求借款方以自身的資產作為抵押物進行抵押,從而提供擔保貸款,與之相較,P2P 網貸平臺的借貸門檻可以滿足絕大部分不符合銀行貸款需求的客戶。
(二)靈活性及高效性
P2P 網絡借貸具有靈活性的特征,這也是其性質上從屬于“民間借貸”的必然體現。之所以強調 P2P 的靈活性,因為對于一般的資金融通產品,比如陽光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保險資產管理計劃等,大都采取“標準化”的模式發行,客戶只能被動承受金融機構所預先訂立的格式合同。而 P2P 網貸則不同,P2P 雙方借貸仍然沒有超越民間借貸的范疇,因此其交易模式也遵循著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則。借貸雙方可在 P2P 平臺上根據自己意愿登記借貸金額、還款方式、利息計算以及借款期限等,由借貸雙方根據相對人情況選擇或者由 P2P 網貸平臺進行匹配,并根據自身的意愿最終達成借貸協議。其次,上文已述及,P2P 網絡借貸多采取信用貸款模式,借款方與貸款方經商議可直接經網貸平臺簽訂借款合同,相比之銀行在貸款之前需要層層審批的程序,P2P 網絡貸款大大節約了時間,符合市場經濟下高效性的需求。
(三)分散化與高收益
P2P 網絡貸款的分散化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為借貸雙方當事人主體的分散化,鑒于在 P2P 平臺上的會員注冊沒有主體資格的要求、資金量也沒有要求,因此,理論上講國內所有居民都可以成為 P2P 平臺會員,這也使得借貸雙方分散在全國各地;另一方面,體現在資金的分散化,資金需求方在 P2P 平臺上的貸款數額通常較小,并且資金供給方基于實施信用貸款的考量,也通常把資金供給量設定在一定限度內,這樣就造成了資金借款方的富余資金供給方向的多向性,即點對網狀的借貸模式。其次,P2P 網絡貸款收益率仍然保持在較高的位置,據《2014年P2P網絡借貸數據報告》顯示,2014年P2P網貸平臺平均利率為17.52%,而約一半的成交額利率水平維持在 10%-18%的水平。⑥且根據地域情況以及月份情況,P2P 網絡借貸利率會體現出差異,但總體來看 P2P 網貸仍然維持著高收益態勢。
三、國內 P2P 運作模式分析
國內關于 P2P 網絡借貸的法律以及政策尚未明朗,尤其是網貸平臺業務經營權利的邊界等問題并未確立,簡而言之,即 P2P 外部發展環境模糊化。由此,國內成立的 P2P 平臺,比如陸金所、拍拍貸、人人貸及紅嶺創投等為追求客戶數量最多化、利潤收益最大化的目的任意進行金融創新,也由此衍生出諸多 P2P 網貸平臺運營模式。
該部分對于 P2P 網貸平臺運營模式的分類標準如下:以業務運作方式、借貸資金保障方式、交易促成方式以及資金托管方式四個維度對現存的主流 P2P 網貸平臺的運作模式分析,在理論分析基礎上結合當下 P2P 網貸平臺的業態,將發展規模較大的 P2P 網貸平臺與所列類別“對號入座”.
(一)分類標準 1.業務運作方式視角下的 P2P 平臺分類
以業務運作方式為基準,可將 P2P 網貸運營模式分為純線上模式以及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模式。P2P 線上運作模式是指用戶身份和信息審查階段、資金使用和歸還階段等均是在線上操作,與之相對地,P2P 線上和線下結合的運作模式則不同,對于后者而言,P2P 客戶資源的開發、借款方資信狀況的審查、甚至逾期債務的催收階段都可由 P2P 網絡借貸平臺參與。對以上兩種模式分析可知,其中核心的區別便在于 P2P 網貸平臺所承擔的職能存在差異,對于純線上模式而言,P2P網貸平臺只是作為一個獨立的中介平臺為借貸雙方提供服務,在整個 P2P 借貸從始至終的過程中較為被動,而對于線上與線下相結合的模式來看,P2P 網貸平臺則較為主動地去開發客戶、審查客戶以及后期服務客戶,對 P2P 網絡借貸環節的介入更深。⑦在我國 P2P 網貸平臺中,拍拍貸堅守的是純線上運營模式,并且依此模式運作的網貸平臺為數不多,多數則為線上線下結合模式,暫以人人貸為例予以說明。
1.為說明純線上 P2P 運營模式,筆者試以拍拍貸為例說明。整個 P2P 借貸過程采取競拍的模式,借款者將自己需要的資金數額、可以承受的利率上限以及借款期限發布到網站上,即向不特定大眾發出要約,而愿意與該借款人建立債權債務關系的貸款一方則可以任意資金數額參與競標,競標利率不可高于借款人所寫利率。在資金籌措期限屆滿后,若貸款人競拍資金數額高于借款人申報數額,則按照利率從低到高確定貸款人;若貸款人競拍資金數額低于申報數額,則該借款計劃流標。期限屆滿后,P2P 借貸平臺根據設定的競拍規則確定貸款人一方,并自動生成電子借貸憑證,標識著債權債務關系的正式確立。由上述交易環節可知,無論資格審查環節、資金借出環節、資金使用環節或者資金歸還環節,均不涉及借貸雙方以及 P2P 網貸平臺的線下操作。
2.與拍拍貸運營模式不同,人人貸則采取線上與線下結合模式。人人貸于2011 年建立友眾信業公司,同時開發出數量達 2000 人的團隊,負責營銷與風險控制,事實上這兩個職能也是線下模式的主要功能,其一,線下負責開發客戶資源,開設屬于 P2P 網貸平臺本身的門店、找尋合作金融機構,或者通過與房地產中介合作等方式尋求優質客戶端資源,并對線下獲得的債權資源拆分組合,采取債權轉讓的形式打包賣給貸款人一方;其二,線下負責資金狀況審查,對借款人資料進行書面核查,并且實地考察借款人經營狀況,從而強化 P2P 網貸的風險控制。⑨該模式與 Zopa 平臺的純線上模式具有較大差異,具有較強的本土化特征,其原因便在于我國金融信用體系尚未完全確立以及部分借款人不愿意上網借貸的國情現狀。
(二)分類標準 2.借貸資金保障方式視角下的 P2P 平臺分類
中國 P2P 網貸平臺重擔保的特點業已成為平臺本土化的一大特色,之所以強調擔保機制,根源便在于我國信用體系尚未確立,礙于此,借款人一方依靠擔保保障資金安全。該部分便是以 P2P 網絡借貸過程的資金保障方式為分類標準,可將現在 P2P 網絡借貸資金保障方式分為擔保、抵押、保險以及風險基金四種方式。
1.P2P 擔保模式:擔保模式可以再細分為兩種類別,一為自我擔保,即平臺自身為借貸作出擔保,其二為引入第三方擔保機構。平臺的擔保即為 P2P 網貸平臺利用自有資金保障借款人的資金安全,也稱平臺的自我擔保,比如速幫貸曾經就設立逾期債權回購計劃,該計劃便約定當借款人逾期一個月沒有收到還款時,速幫貸便利用自有資金回購投資人的債權。但依照自我擔保模式運作無疑加大了P2P 網貸平臺自身的風險,現在 P2P 網絡借貸平臺沒有注冊資金的準入門檻限制,很多平臺甚至花幾百萬搭建平臺即可上線,其風險承受能力可想而知。第二種擔保模式為第三方擔保,第三方擔保主要由投資性擔保公司或者融資性擔保公司作為擔保主體,而很多投資性擔保公司僅提供一般擔保,風險轉移能力不強,因此P2P 網貸平臺大都選取融資性擔保公司給予擔保,現在陸金所、有利網等都采取此種模式。比如陸金所網貸平臺即由平安集團下的平安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提供擔保,平安融資擔保公司注冊資本金為 2 億,⑩依據《融資性擔保公司暫行管理辦法》之規定,擔保公司最多可提供 20 億的擔???。誠然,通過引入融資性擔保公司提供擔??梢云鸬綄L險轉移給擔保公司的作用,但與之相應,擔保模式將增加借款人的 P2P 網貸成本,從而凸顯不出 P2P 網貸“低成本”的優勢。
2.抵押模式:所謂抵押模式,即是指傳統民間借貸抵押的“網絡版本”,是指 P2P 借款人若要通過平臺貸款,需要進行抵押,抵押物通常為汽車、房產等,只是通過網絡平臺實現抵押。在此種模式 P2P 網貸平臺上,如果還款出現逾期或者不能還款情況,則對抵押物強制執行。對 P2P 抵押模式運作較好的平臺為聯合貸,在借款時必須用與借款資金額相匹配的財產做抵押。運用抵押模式的優勢便在于可合理控制風險,從壞賬率方面考量,抵押模式的壞賬率是最低的。
3.保險模式:P2P 網貸平臺與保險公司合作,也是基于現在全國征信體系尚未確立,因此亟需通過保險手段轉移風險的考量。P2P 網貸平臺的保險增信模式又可細分為多種,其中依據保險對象的標準劃分最為主流,其中之一是為投資者在 P2P 網貸平臺上投資的每一個項目做保險,另外一種則是為 P2P 網貸平臺提供保險,以防止 P2P 網貸平臺破產而使投資人資金無法收回。與利用抵押擔保模式相似,保險模式也可以起到保障投資者資金安全的作用。但運用保險模式卻增加了投資者的資金成本,因為利用保險手段相較于擔保公司擔保所需費用更高,因此很少 P2P 網貸平臺愿意將保險手段引入,僅僅由投資人可以選擇自愿投保。
4.風險基金模式:設置風險準備基金是 P2P 防控投資人資金風險所采用的主流方法,風險準備基金為 P2P 網貸平臺從借款人處按其借款金額一定比例收取,而其作用在于保障投資人資金安全,當投資人貸款逾期得不到償付,則先由風險準備基金代償,并將之后收取的還款金額充實到風險準備基金中。人人貸即是采取風險準備基金的風險保障模式,根據借款人信用等級,按照等級設定借款人所應繳納的風險準備基金比例,通常是從 0 到 5%,并且規定如果借款人資金逾期一個月沒有償還,平臺則為投資人支付應當收回的本金及利息。但風險準備基金亦存在不足之處,其一,風險準備基金體量通常不大,意味著當出現大規模支付危機時,風險準備基金并不能保障每個投資人的資金安全;其二,風險準備基金與網貸平臺資金尚未完全分離,致使風險準備基金存在被挪用的風險。
(三)分類標準 3.交易促成方式視角下的 P2P 平臺分類
依據 P2P 網貸平臺是否參與借款人與貸款人雙方的網絡借貸,可將 P2P 網貸性質分為純中介模式和債權轉讓模式。之所以稱其視角為交易促成方式,其意指在于純中介模式中 P2P 網貸平臺僅作為平臺方、至多作為撮合方參與雙方借貸,而債權轉讓模式中 P2P 還參與到借貸雙方借款行為中。
1.純中介模式:該模式即指 P2P 網貸平臺僅作為中介平臺發揮作用,在此種模式中網貸平臺起到的作用是為借貸雙方提供一個資金互通的平臺,至多是匹配借貸主體雙方的相關信息,促成借貸雙方交易。在以上兩種情況下,P2P 網貸平臺并不與借貸雙方主體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僅是借款方與貸款方之間直接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在我國,拍拍貸還堅持著純中介運作模式,注重實現借貸雙方交易的效率,專注于做信用支持。
2.債權轉讓模式:該模式下 P2P 網貸平臺發揮的作用與純中介模式不同,P2P網貸平臺會選取專業放貸人,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在我國,企業不可以作為放貸主體。該模式下借款人與貸款人之間并不直接產生債權債務關系,而是由專業放貸人與借款人先行接洽,并為其提供所需資金,在這個環節專業放貸人便與借款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此后,P2P 網貸平臺便會對該債權做拆分,將債權分開轉讓給平臺上注冊的貸款人,從而專業貸款人便退出該債權債務關系,借款人與貸款人之間通過 P2P 網貸平臺做媒介建立起債權債務關系。比如宜信模式便采取的債權轉讓模式,通過專業貸款人向借款人放款,從而形成借款資金池,宜信再利用債權拆分與期限錯配方式向貸款人發放債權份額,實際上是相當于銀行在發揮作用。而宜信網貸平臺選取的專業貸款人為其 CEO 唐寧。
分析可知,該模式下債權拆分后銷售類似于資產證券化的操作,但之所以將其認定為債權轉讓,其原因在于第一,資產證券化操作需要將債權劃分為等額本金或等額本息,而在宜信網貸平臺操作中則是根據貸款人在平臺上注冊信息進行債權匹配,因此不符合資產證券化操作中“等額”的要求;其二,資產證券化操作針對的是將來債權,而在宜信模式下,宜信的專業貸款人唐寧業已與借款人之間建立起債權債務關系,故而不符合將來債權的要求。因此,宜信模式實質上是類似于資產證券化操作的債權轉讓模式。
第三節 P2P 網絡金融法律關系分析
基于P2P尚且缺乏專門的法律規制,因之衍生出多種P2P網絡借貸運作模式,在上一節中已有論述,包括擔保模式、債權轉讓模式等對于純中介平臺模式的創新。因此,P2P 網絡借貸平臺中的法律關系便不僅局限在傳統意義上建立在借款方與貸款方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而是因為運作模式的創新便有了其他相關法律關系的引入。
一、借貸法律關系
對于 P2P 各種模式而言,最終都要落實到借貸雙方主體,如純中介平臺模式的拍拍貸由借款方與貸款方直接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即使如宜信網貸平臺的債權轉讓模式,最終宜信專業貸款人經由債權轉讓退出之后,還是在借款方與貸款方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規定: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的貸款糾紛,這類糾紛應當作為借貸案件受理。所以,通過 P2P 網貸平臺,只要借款行為發生在法律限定的合格主體之間,基于自愿一致的合意簽訂合同均形成借貸法律關系。相應的主體資格要求在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如何確定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中具有明確規定,即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一)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岸?、居間法律關系
居間法律關系,是指居間人與委托人之間簽訂居間合同,并由居間人為委托人提供訂立合同機會,且向委托人收取報酬,但是居間人卻是獨立于借貸雙方主體之間的借貸法律關系。單純的居間模式并不在每一種 P2P 網絡借貸模式中都有體現,可以拍拍貸對其進行研究。拍拍貸著重為借貸雙方提供一個互相了解的網絡平臺,其本身職責在于審核借款人信用情況、并且為借款方按時收回本息而服務,而在使用拍拍貸借款的過程中,借款人一方是由貸款一方所選取,拍拍貸作為居間人僅起到以平臺增加交易機會的作用,這些都符合為委托人提供更多締約合同的機會的居間法律關系要件;并且基于平臺借貸的促成可以向借款人收取與之借款金額相應的報酬,這點亦符合居間法律關系中基于自身服務收取報酬的要件。
三、擔保法律關系
為債權提供擔保是一種增信措施,即指債務人與債權人約定、或者由債權人與第三方擔保人約定,如果債務人不能到期償還債務,則由第三人承擔還款責任。在上一節有介紹,存在部分 P2P 網貸平臺采取由擔保公司擔保作為增信手段的運營模式。比如平安集團旗下的陸金所,通過該網絡平臺借出資金的借款方資金安全受到平安擔保的保障,其運作機理便是,如果借款方未按約定日期償還貸款,并且已經超過陸金所承諾的逾期期限,陸金所催收賬款依然無法償還貸款方,則由平安擔保對貸款方資金及利息先行償還,依此,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便從貸款方轉移到平安擔保一方,且由平安擔保向借款方要求償還其支付給貸款方的本金及利息,因此其擔保法律關系為一般保證。
四、債權轉讓法律關系
前文已經論述宜信網絡借貸模式下,債權轉讓與資產證券化區別,并將宜信模式下借貸雙方與網絡借貸平臺的專業貸款人之間的關系認定為債權轉讓關系。債權轉讓是指債權人與獨立于債權債務關系之外的第三人之間簽訂合同,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則債權轉讓合同生效,同時,債權轉讓需要通知債務人方可對其產生拘束力。研究宜信網絡借貸模式可知,在宜信模式下實質上是存在資金池設置,宜信平臺首先通過專業貸款人將資金借給借款人,與借款人之間成立債權債務關系,然后宜信平臺找到可與該債權匹配的貸款方,將與借款人的債權轉讓給貸款方,以此方式宜信平臺退出了債權債務關系,使借款方與貸款方之間建立起債權債務關系,以此完成債權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