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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經濟論文 > > P2P網絡金融監管立法的國際經驗
P2P網絡金融監管立法的國際經驗
>2022-03-16 09:00:00

本篇論文目錄導航:

【題目】我國P2P網貸平臺法律監管探究
【第一章】中國P2P行業金融監管探析緒論
【第二章】P2P網絡金融的特征與法律關系分析
【第三章】我國P2P網絡金融發展概況與監管問題分析
【第三章】P2P網絡金融監管立法的國際經驗
【第四章】我國P2P網絡金融監管的完善路徑
【結語/參考文獻】P2P平臺有效監管路徑研究結語與參考文獻


第三章 我國 P2P 網絡金融發展概況與監管問題分析

第一節 我國 P2P 網絡金融發展現狀

P2P 網絡借貸在我國的起步始于 2007 年,第一家 P2P 借貸公司在上海成立,自此以后各種運營模式的 P2P 網貸公司紛紛建立,但由于缺乏對應規章的規制,P2P 網絡借貸行業一直處于無序增長狀態,直至銀監會內設機構改革,專設普惠金融部負責小貸、網貸等非持牌金融機構監管職責,專門對口監管 P2P 網貸平臺。

根據 P2P 網貸行業的發展特點,暫將行業發展劃分為四個發展階段,第一階段為以信用借款為主的初始發展期,時間階段為 2007 年至 2012 年。拍拍貸是第一家正式成立的 P2P 網貸公司。截至 2011 年底,通過 P2P 網貸平臺交易的資金規模達5億元,這個時期以拍拍貸為代表的P2P網貸平臺大都采取信用借款模式,即只要借款人僅需提供個人資料,P2P 平臺根據資料信息為其提供授信額度,借款人依據額度借款,因為我國征信體系尚不完善,加之各個 P2P 網貸平臺之間缺乏溝通聯系,多種因素可能導致同一借款人通過多個網貸平臺借款情況,最終給P2P 公司形成壞賬。第二階段為以地域借款為主的快速擴張期,時間階段為 2011年至 2013 年。這個階段 P2P 公司關注點開始從單純線上觸及線下,充分吸取單純線上中介的經驗,轉向線上融資線下放貸的模式,選取的借款人以當地借款方為主,對借款人實際資信狀況、資金用途進行實地審查,從而限制呆賬壞賬發生率。在前兩個階段的 P2P 發展期后,第三個階段因為 P2P 網貸平臺的濫用出現風險爆發期,時間階段為 2013 年至 2014 年。P2P 風險爆發期出現的背景一方面在于 P2P 網絡借貸平臺的發展,另一方面在于銀行對市場企業貸款額度的限縮,從而使部分需要融資企業甘冒風險,自建 P2P 網絡平臺進行高息融資,其利息額度甚至高達月息 4%,并且通過網絡的融資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民間高利貸,或者用于投資自營項目。然而,資金使用一旦出現危機,就會出現兌付危機,從而導致 P2P 網貸平臺出現破產的風險。第四階段為 2014 年至今,可將其界定為以規范監管為主的政策調整期,13這一階段 P2P 網絡借貸在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政策層面并重的態勢中前行,在金融監管方面,2015 年初,銀監會在頂層設計方面成立普惠金融部,負責對于 P2P 網絡借貸行業的監管。而在監管政策領域,銀監會于 2014 年 9 月提出 P2P 創新監管十大原則,重點強調 P2P 網貸平臺自身定位應當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

就 P2P 網絡借貸的發展現狀而言,可以從以下幾個維度概括:資金規模、利率、公司數量以及交易期限等。截至 2014 年第二季度末,國內 P2P 公司數量已達 1184 家,較之 2013 年同期增長率可達 168%.P2P 網貸平臺的資金交易額于2014 年上半年達到 964.46 億元,以地域作為區分標準資金交易規模從大到小依次為廣東、浙江、江蘇及北京、上海。就借款期限而言,超過半數的 P2P 網貸平臺借款期限不超過 3 個月,而由于大型 P2P 網絡借貸平臺借款期限較長,因此P2P 行業整體而言平均借款期限為 3 個月到 6 個月。就 2014 年數據而言,目前P2P 網絡借貸利率為 18.92%,利率額成下降趨勢。

第二節 我國 P2P 網絡金融存在的風險

一、P2P 網絡金融存在信用風險

P2P 網貸是在民間借貸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其解決了部分中小企業周轉不靈及個人缺乏資金的難題。目前,我國的 P2P 行業發展正處于起步階段,一些P2P 平臺和貸款人為了追求高收益而放松了對借款人信用風險的管控,導致信用風險一旦出現,呆賬、壞賬發生,資金無法收回,而為借貸資金提供“本金保障”或“本息保障”的 P2P 平臺也因此遭受重大損失,鑒于此,我們必須對其保持高度關注。P2P 平臺運營中主要存在兩種信用風險,一是信息不對稱,二是征信系統不健全。

(一)信息不對稱問題

P2P 網貸的傳統模式是有資金需求的借款人向 P2P 平臺提出申請,將自己的身份信息、信用信息等材料上傳至平臺,平臺審核通過后將其借款需求發布在網站上。這就可能產生部分借款人為了能夠成功借到資金,隱瞞對自己不利的相關信息,甚至提供虛假文件證明,導致平臺無法獲得借款人的真實情況。并且有些 P2P 平臺基于對客戶隱私的保護,并不會公開客戶的全部信息,導致貸款人也無法客觀的評價借款人的資信情況,信息不對稱的情況越發嚴重。由于信息不對稱,資信不好的借款人可能依靠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隱瞞情況而獲得貸款,而資信良好的借款人無法獲得借款,如果這種情況持續發生,信譽好的借款人可能會被驅逐出網貸市場,進一步降低 P2P 行業的信用程度,而且會增加借款人逾期不歸還貸款的情形發生率,不利于整個 P2P 行業的發展。

(二)征信系統不健全

目前我國征信體系是以公共征信為主,民營征信市場不夠發達。但是我國的公共征信體系涉及層面窄,無法獲取投資者的全面信息,對其信用評價也會受到影響。而現在我國的 P2P 行業還沒有和央行征信系統結合,對借款人的銀行借貸違約情況也無法獲取,無法全面評估投資人的情況。如果采取民營的征信系統,則需付出較高的成本。健全的法律框架能夠為征信系統的運行提供強有力的保障,如在美國,基本信用管理的相關法律共有 16 項,對征信數據的開放和使用、信息披露的真實性、隱私權的保護等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15.而我國并沒有一部專門對規范征信方面的立法,征信業者也對信息的可披露與否、是否侵犯隱私、是否觸犯法律不甚清楚。

二、 P2P 網絡金融存在運行風險

(一)P2P 網絡金融缺乏完善的進入和退出機制

相較于金融公司注冊資金需要數千萬、數億元計,P2P 網絡借貸平臺的準入門檻相對較低,籌備的程序相對簡便,依據現狀分析,P2P 網貸平臺大部分注冊為信息服務類與投資咨詢類有限責任公司,雖然實際經營中承擔的是類金融公司的職能,但在歸類上并不屬于金融類公司,因此也不在特許經營的范疇,最低注冊資本額沒有限制,相關從業人員也沒有具有貸款風險管理的知識和資歷的強制性要求。鑒于監管方面缺乏對于 P2P 的有力規制,一些不法分子便可能出于募集資金的目的,利用監管漏洞建立 P2P 網貸平臺,承諾為投資者兌現高收益、高利率,但因為監管層缺乏對流動資金的監控,從而導致不法分子利用網貸平臺掏空或者挪用平臺資金,而在實踐中因為工商管理部門僅對公司注冊的形式要件予以審查,對實質要件則不予關注,在這種情況下甚至很多公司都是空殼公司,一旦資金鏈斷裂,則投資人的資金合法權益勢必難以得到保障。如前文所述,這種情況勢必導致的結果將是 P2P 雖然數量眾多,因此整個 P2P 網貸行業呈現出良莠不齊、龍蛇混雜的現象,因此 P2P 網貸平臺準入與退出機制的確立亟待明確,以使得投資者資金的合法權益可以得到保障。

如上所述,P2P 網貸平臺因為整體的質量比較低,因此平臺很容易發生經營困難或者本身盈利能力太低等經營不善情況,那么,如何使得 P2P 網貸平臺既合理退出,又可使平臺投資者資金權益得到保障,這便是需要重點研究的課題。很多 P2P 平臺在經營不善后選擇卷款潛逃等情況,便基于此,因為缺乏明確的規制對此種現象予以懲治。一旦 P2P 網貸平臺倒閉,雖然借款人和貸款人尚且都存在,但借貸雙方當事人卻因為 P2P 平臺倒閉而使聯系的中介渠道喪失,借款人無從還款,貸款人也缺少獲取本息的渠道。更有甚者,一些 P2P 借貸平臺的經營者,虛構借款人,然后引誘貸款人進行借貸。然后,故意造成平臺倒閉,以極低的價款收購貸款人手中的債權。因此,完善 P2P 網貸平臺退出機制,對于維護借貸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維持 P2P 網貸平臺穩健運營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二)中間賬戶缺乏監管存在風險

在 P2P 網絡借貸平臺中借貸雙方當事人交易遵循以下流程:即首先由借款人與貸款人雙方之間達成借貸協議,貸款方將資金預先轉移到 P2P 網貸平臺賬戶中,待借貸雙方約定的交易條件達成,P2P 網絡借貸平臺便將資金移轉給借款方。

以此流程,資金從貸款方賬戶移轉給網貸平臺,再移轉到借款方賬戶,中間勢必有時間差,而在這個時間段內,P2P 網貸平臺則擁有著對資金的完全控制權。依目前 P2P 行業的普遍情況,很多 P2P 網貸平臺引入了第三方支付機構,但目前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普遍態度是允許 P2P 平臺開設中間賬戶,但是不承諾監管,因為涉及監管就意味著“錢少、活多、責任大”16.中間賬戶缺乏監管的結果是,中間滯留的資金任由 P2P 網貸平臺處置,平臺可以使用資金池進行運作,進行自營或者通過其他投資渠道獲益,并且因為 P2P 網貸平臺并沒有法律上處置資金池中資金的權限,因此可能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風險。因此,加強對 P2P 網貸平臺中間賬戶的監管措施亟待出臺,既可以保證資金受第三方有效監管,而避免網貸平臺套用資金,也可以保障投資人資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從而促使 P2P 網貸平臺借貸雙方的穩健運營。

(三)壞賬風險控制不完善

所謂壞賬,是指在借款過程中,因為種種原因造成的借款人延期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在各類貸款行為中,壞賬存在的現象都是不可避免的,因為貸款方在借出資金享受收益的同時,都有可能有損失本金的風險,表現形式上即是壞賬。P2P 網貸平臺之所以會壞賬頻出,主要原因在于 P2P 平臺對于貸款方的監管不嚴。研究 P2P 網貸平臺的盈利模式可以發現,P2P 的盈利是基于借貸主體之間發生的資金借貸關系,P2P 更多處于中介位置,為了獲取更多的資金收益P2P 網貸平臺往往會盡力撮合借貸雙方當事人主體成功交易,而對于借款方的資金信用狀況并不做嚴格審核,從而使一些還款能力弱的借款方也可以通過 P2P網貸平臺借款,最終導致借款方在約定時間內不能還款,導致壞賬產生。此外,借款方為籌集資金而瞞報或者假報自身的資金、信用信息,甚至向 P2P 公司提供虛假資料,都會導致壞賬的發生。而前文已述及,目前中國人民銀行的征信體系并不完善,民間征信也尚且處于起步階段,在此種現狀下,P2P 公司為借款方提供的資金額度取決于借款人信用評級,而因為 P2P 網貸平臺的資金信用信息并未與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對接,P2P 沒有途徑對借款方的真實資信狀況依據大數據系統分析,17一旦借款方偽造真實信息,則可能導致風險的產生。目前,P2P平臺對壞賬的風險管控能力偏弱,市場上已存在多家知名 P2P 平臺都曾經深陷壞賬危機,因此加強對平臺內部壞賬風險的控制,建立風險準備金制度,對于保障P2P 網路借貸交易穩健進行有著很重要的意義。

(四)存在擔保與關聯的風險

傳統意義上的 P2P 借貸平臺是作為一個獨立的中介機構而存在,在此定位下的 P2P 網貸平臺業務范圍集中在借貸中介領域,不直接參與借貸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因此其所面臨的風險敞口相對較小。但是,P2P 網貸平臺已由原始的中介開始異化,從當前 P2P 網貸平臺的經營業務范圍來看,P2P 網貸平臺對自身的定位已大大突破了充當中介的壁壘,已經從單純中介運營模式轉向具備綜合發展模式、同時具有中介功能以及擔保等多種功能綜合的平臺。為了促進資金融通,增加借貸交易雙方往來借貸的資金量,進一步增加投資者利用 P2P 網貸平臺的信心,很多 P2P 網貸平臺傾向于選擇與擔保公司合作,以此保障借款方的資金安全。

但目前與 P2P 平臺開展合作的擔保公司多為一些小公司,公司內部風控能力比較弱,但擔保公司常常會為了貪圖巨額利潤鋌而走險,放大擔保杠桿率,有些甚至達到幾十倍,已嚴重超出了擔保的相關法律規范。在這種狀況下,一旦 P2P網貸平臺出現經營困難或者倒閉等問題,投資者往往認為關聯的擔保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從而轉向擔保公司要求獲得相應補償,但由于擔保公司本身資金量不足,杠桿又過于放大,擔保能力有限,無法對整個 P2P 網貸交易超出正常杠桿率的巨額資金進行償還,導致借出資金無法回收,投資者的資金的合法權益受到巨大損失。同時,P2P 平臺聲稱合作的擔保公司是獨立的,即與其并不存在關聯關系,但是,投資者很難區別兩者是否真的獨立,如果兩者存在關聯關系,那么 P2P平臺一旦倒閉,那么投資者也難從擔保公司追討。

三、P2P 網絡金融運營面臨法律風險

(一)P2P 網絡金融平臺的定性問題

P2P 網貸平臺雖然在性質上屬于類金融機構,但在目前國家的金融監管體系的定位下,P2P 網貸平臺更多承擔借貸中介的功能,P2P 監管機構銀監會的四條紅線對 P2P 平臺為中介性質進行明確,依照其規定可預測 P2P 平臺上進行的網貸交易應當適用于居間合同的法律規制,即 P2P 網貸只是撮合借款人和貸款人競價成交的中間媒介。在這種交易模式下,如果借款人違反借貸合同中約定,不愿意償還貸款或者逾期不歸還借貸資金時,根據《合同法》中關于居間合同的相關規定,20貸款人只能主張要求借款人依約償還資金,而不能要求 P2P 平臺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雖然在當借款人逾期不歸還借款時,P2P 不承擔賠付義務,但是并不表明P2P 網貸平臺在整個交易流程中不需要履行任何義務,更不意味著在發生違約事件時 P2P 平臺都不會承擔任何責任。在 P2P 平臺上進行的網絡借貸交易適用于居間合同法律規定,即 P2P 平臺在借貸雙方交易過程中,應當負有對借款人的信用情況、借款用途等做盡職調查的義務,并應將調查情況如實告知貸款人。如果P2P 平臺沒有盡到審慎核查的義務,而貸款人基于對 P2P 網貸平臺的信任而將資金借給借款人,導致貸款人的資金利益遭受損失的,P2P 網貸平臺其應該就其沒有盡到盡職調查義務的部分對貸款方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對于 P2P 網貸平臺借貸關系出現糾紛的處理原則即是:原則上基于居間合同的法律規制對借貸糾紛予以處理,但如果投資人可以依據 P2P 平臺在居間活動過程中沒有盡到的審慎義務要求 P2P 平臺承擔違約責任。

此外,在確定將 P2P 網貸平臺劃歸銀監會普惠金融部監管滯后,2014 年銀監會繼而出臺監管“十大原則”,更明確地將 P2P 平臺法律性質定位為借貸雙方信息中介。但是,基于我國 P2P 運營模式并不單純是作為中介平臺,因此這種定位并不符合中國國情,從新浪微財富事件的不兜底到兜底的轉換,拍拍貸從純平臺到“彩虹計劃”的保證本金的改變,均說明純信息中介平臺在中國行不通21.

追本溯源,純信息中介平臺的建立需要依賴于健全的法制和完善的征信系統,目前,我國 P2P 立法只有銀監會原則性的規定束縛,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也尚待進一步發展,現將 P2P 平臺定位為信息中介,對于投資者資金合法權益往往難以保障,同樣也不利于 P2P 行業的穩健發展。

(二)P2P 網絡金融的反洗錢及非法集資問題

1.利用 P2P 網絡借貸平臺非法集資

目前 P2P 行業呈現出平臺數量和資金規模雙雙瘋漲的態勢,但現時背景下平臺跑路倒閉的現象頻頻出現,這其中很多跑路平臺涉嫌非法集資。目前,在 P2P網貸的交易流程中,很多網貸平臺并沒有將貸款方的資金交由銀行或者獨立的第三方機構托管,而僅是要求貸款人將錢打到 P2P 平臺提供的賬戶,然后再通過此賬戶將錢打給借款人,P2P 平臺賬戶成為了借貸雙方交易的中間賬戶。在這種情形下,P2P 網貸平臺就掌握了大量的在途資金,這些在途資金的控制權完全掌控在網貸平臺手上。抑或 P2P 平臺為了打消投資者和外界人士在此方面憂慮,對外宣告交易過程是利用第三方機構等進行轉賬交易,通常這種模式下實踐中也會存在風險。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第三方機構是否是真正意義上獨立于P2P 網貸平臺尚需進一步信息披露,在實踐中往往兩者是同一實際控制人在控制,那么此時由第三方支付機構托管并沒有任何意義,這些資金究其實質還是被P2P 網貸平臺的控制。

而且目前市場上雖然存在各種第三方的賬戶管理,并不是無風險的賬戶托管,大多是簡單的平臺開設賬戶或者資金存管,對賬戶內的資金流動并無實質監控22.綜合以上分析,以上無論是平臺將在途資金存于私人賬戶內,或者交由第三方支付機構管理,P2P 平臺都可以就貸款人貸出的資金形成巨大的資金池,已具備了開展非法集資活動的可能,如果有關機關對這類 P2P 平臺進行調查時,不排除會有部分 P2P 平臺確實是事實上會涉嫌非法集資,而應當受到刑事追責。此外,很多借款人還會將 P2P 平臺轉化為吸收儲蓄的工具,在征信體系不健全的情況下,P2P 平臺基于成本的考量,往往對借款人的身份信息難以盡到嚴格審查的義務,導致與真實情況并不相符的借貸信息在網上大量發布,借款人會在此監管漏洞下募集大量資金。最后,還有些 P2P 網貸平臺采取龐氏騙局的方式,自己掌握 P2P 資金池的投資,在舊貸無法償還的情況下,通過借新貸還舊貸的方式募集資金,在此模式下其性質已類似于銀行等金融機構,不符合監管要求,此行為涉嫌非法集資。

2 利用 P2P 網絡借貸平臺洗錢

P2P 平臺洗錢犯罪24是我國嚴厲打擊的刑事犯罪,部分不法分子因為獲取的資金來源于非法渠道,在此種情況下為了逃避國家法律制裁,有將非法資金合法化的需求,他們選擇將新興、尚存監管漏洞的 P2P 平臺作為洗錢渠道。由于 P2P行業尚且為朝陽產業,P2P 平臺的運行管理機制規制不夠完善,網貸平臺為了加快資金運轉速度,提高資金運轉規模,在實踐中并不會對貸款人的資金來源作出詳細審查。因此使得 P2P 平臺很可能淪為不法分子洗錢工具。

而與之相對應的是,大多數 P2P 平臺內部管理并不完備,比如反洗錢監管模式并未確立,缺乏應對洗錢問題的經驗,不履行可疑交易報告,使得 P2P 網貸平臺不具備應對非法集資的檢測機制。在實踐中雖然 P2P 網貸涉及借貸雙方的交易資金額都比較小,但是對于貸款人出借資金的次數確沒有限制,在此種交易規則下,不法分子為了使得大額資金的轉移更具有隱蔽性,通常將其分拆成多份,然后多次借貸給不同的借款人,使得平臺和監管機構難以檢測到貸款方的洗錢行為。貸款人利用 P2P 網絡借貸平臺的反洗錢管理漏洞分散提供借貸資金來進行洗錢就會變得十分隱蔽,嚴重影響我國正常的金融秩序和司法秩序。25終其原因,還在于 P2P 平臺投資門檻低,內控機制并不健全,并且網貸平臺并不會對資金的來源嚴格審查,在借貸過程中也缺乏對于資金的實時監測,最重要的是目前我國的 P2P 行業立法幾近空白,所以 P2P 網貸平臺極易成為違法分子洗錢的天堂,給洗錢犯罪分析提供了洗錢溫床。

四、P2P 網絡金融面臨的其他風險

(一)技術風險

究其運行途徑而言,P2P 平臺是在互聯網上成立的公司,由此網絡攻擊一直是困擾互聯網行業的難題。在此情況下,如果 P2P 平臺遭遇病毒或者黑客攻擊,那么整個公司都可能陷入系統癱瘓,無法正常運轉,系統癱瘓期限內投資者的資金便可能被不法分子轉移,這種情況下投資者甚至 P2P 平臺都可能基于此遭受巨大損失。因為現在很多 P2P 網貸平臺內設機制并不健全,出于成本的考慮,現在P2P 平臺缺乏專業的網絡技術人員應對病毒和黑客問題,導致整個 P2P 系統的安全性存在極大隱患,甚至會存在引發系統性風險的可能。雖然如此,但很多的P2P 平臺對于網絡安全維護并不重視,而是盲目選擇將資金投往擴大營銷渠道等方面上去,這勢必會導致 P2P 網貸平臺系統安全漏洞很多,投資者資金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在實踐中亦如此,自 P2P 平臺上線以來,P2P 網貸平臺經常遭受黑客的攻擊,但由于對于黑客的調查比較困難,較為隱蔽,因此很多平臺對于造成的損失也難以挽回。2014 年伊始,人人貸、拍拍貸、好貸網等 P2P 平臺就先后遭遇 DDOS 拒絕服務攻擊26.因此,互聯網技術的發展是保證 P2P 行業穩健發展的前提保障,應大力加強 P2P 平臺所需要的網絡技術。

(二)用戶個人信息泄露

互聯網金融時代,大數據占據極其重要的地位。通常狀況下,在 P2P 網絡借貸的運營流程中,P2P 平臺需要履行對于借款人資信狀況的審查義務,要求借款人提供其身份、信用、工資等各類信息,以從形式上保證其是合格的借款人,避免其還款能力不足而造成貸款人的損失。而 P2P 公司所要求的資料屬于個人信息范疇,有些甚至會涉及敏感信息,但現時情況下因為缺乏對于個人隱私信息的法律專項保護,并且多數互聯網金融做的數據保護系統沒有像銀行的第三方支付做得相對完善,一旦被黑客攻破了之后,造成的影響難以想象27.更有甚者,P2P網貸平臺與其他公司合作,將用戶的個人信息等基本信息銷售給其他公司,從而獲取利益。因此,由于 P2P 平臺掌握了大量個人信息,如果保密機制不健全,追責機制不利,用戶個人信息很容易泄露,最終會造成侵犯客戶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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