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論文目錄導航:
【題目】中國民間金融的規范化問題探究
【第一章】民間金融規范化發展研究緒論
【第二章】我國民間金融存在與發展的理論基礎
【第三章】我國民間金融的產生原因與問題分析
【第四章】日本和臺灣民間金融管理的經驗借鑒及啟示
【第五章】我國民間金融規范化發展的路徑
【結論/參考文獻】我國民間金融規范制度構建結論與參考文獻
第 4 章 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民間金融管理的經驗借鑒及啟示
仔細世界考察范圍內其他國家或地區,很多國家都經歷過民間金融的崛起借貸、政府的打擊階段以及規范借貸,而很多發達國家和地區在民間金融規范化方面已經取得了很大的進步,這些國家和地區在發展民間金融的過程中也會遇到一些我們正在遇到的問題,這就為我國大陸地區民間金融的規范化提供了可供借鑒的經驗。事實上,各個國家由于政治、經濟、文化上的差異,他們在發展民間金融時遇到的問題也不一樣,各個國家和地區在對待民間金融的態度上也不一樣。在有些國家和地區,政府部門對民間金融持積極的態度,這些國家的政府部門會采取措施鼓勵民間金融的進一步發展;也有的國家雖然對民間金融持有支持態度,但也認識到民間金融的問題,積極采取措施督促民間金融向正規金融轉化;也有一些國家在對待民間金融的問題上,一直認為民間金融對經濟社會問的穩定發展不利,對民間金融也持有否定態度,極力采取措施對民間金融予以打壓、取締。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在文化上和我國大陸有很多相似之處,因此,它們在民間金融規范化的問題上更值得我們學習與借鑒。在我國臺灣地區,民間金融以多種形式出現在金融市場上,民間金融的出現是對正規金融體系缺失的自發應對之舉,臺灣當局認識到了這一點,在二十世紀七十年代開始采取措施對民間金融的發展進行規范化,首先將規模龐大的合會納入金融體系,接著將合會轉化為中小銀行[23].日本的民間金融也非常發達,合會成為日本中小企業的主要資金來源,隨著日本經濟的快速發展,民間金融對日本經濟的影響對也來越大,日本政府也開始采取措施促進民間金融規范化,政府在 1915 年頒布了《無盡業法》, 通過相關法律的支持與約束,接下來的三十多年里合會逐漸轉化為互助銀行,進而最終升級為普通銀行[24].
4.1 日本合會向現代銀行轉變的經驗
和其他國家不同,傳統的合會在日本國內稱為無盡(Mujin) ,合會是在市場的需求下自發產生的組織,在日本有廣泛的群眾基礎。最初,合會成立的目的是幫助那些遭受重大疾病、災害而組織起來的,會員定期繳納會金,繳納的會金往往交給處于困難中的會員[26].隨著這種組織的擴展,合會也逐漸從以慈善為目的的組織轉變成為永久性的商業組織。明治維新時期,日本在政治、經濟方面發生了巨大的變革,日本經濟開始迅速發展,在這種情況下,資金的回報用途也日益多樣化,許多商業化的機構開始使用合會的運轉方法,目的是為了獲利。到了 19 世紀末合會的商業性質更加明顯,甚至有些合會為了獲得較高收益將所有資金用于向協會外的企業主發放貸款,所獲收益交由會員分享,在合會具有越來越強的商業性的背景下,日本的地方政府出臺了一系列的管理、規范措施用以管理合會[27].
1915 年,為了對日本的合會進行規范,日本央行對日本的合會做了詳細的調查,并制訂了《無盡業法》,該法案對合會會金金額、會員數量做了詳細的規定。1931 年日本政府又對《無盡業法》作了修改,規定合會要以股份公司存在,規范了合會的發展形式,同時,合會的發展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了便利。
然而,隨著日本經濟的發展,日本合會既有的經營規則已經不能滿足經濟發展的需要了,例如,合會發放貸款的范圍僅限于縣域地區,而且合會資金的投向也收到了嚴格的限制,于是合會開始謀求向互助銀行轉變[28].到了 20 世紀 80 年代,互助銀行經過多年的運行,各種體制逐漸成熟、完善,適應了經濟發展的需要,實際上此時的互助銀行已經接近于商業銀行了,在這種背景下,互助銀行終于發展成普通商業銀行。
4.2 臺灣地區規范民間金融的經驗
二十世紀六十年代以后,臺灣地區的經濟發生了突飛猛進的發展,經濟社會發展逐漸完善,成為亞洲"四小龍"之一,其中民間金融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由于臺灣與大陸在文化、經濟上有很大的相似性,因此臺灣地區的民間金融發展歷程對我們很有借鑒意義[29].事實上,在 20 世紀 60-90 年代期間,民間金融為臺灣地區中小企業提供了 35%的資金,有效地緩解了了中小企業的融資困境,有力的促進了民營經濟的發展。
盡管臺灣地區民間金融的快速發展有力的在促進了當地經濟的發展,但是民間金融的發展也成為金融業的不穩定因素。臺灣當局在對待民間金融的態度上也經歷了從打擊到支持的過程,最初,由于民間金融在經濟發展中所引起的負面作用,當地政府采取措施打擊甚至取締民間金融[30];后來隨著民間金融的積極作用逐漸顯現,民間金融對經濟發展的越來越重要,當地政府開始采取措施對民間金融進行"疏導,實現民間金融的規范化、合法化發展[31],具體表現為:一是實現金融自由化,對發展成熟的民間金融直接轉化為正規金融機構;二是給予尚不具備轉化條件的民間金融組織合法的地位,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用法律來規范民間金融的金融行為,使其以正確的方式發展。
合會在臺灣有悠久的發展歷史,并逐步發展成為中小企業獲取資金支持的重要組織,從二十世紀四十年代起,臺灣地區開始對當地的合會進行整頓與合并,并逐步發展成為合會儲蓄公司,一直到二十世紀七十年代,這一轉化才初步完成。隨后合會儲蓄公司又在逐步的規范過程中轉化為中小銀行[32].
在 1915 年,臺灣當局就開始學習日本民間金融規范化的經驗,將日本民間金融規范化的措施與經驗引入臺灣,臺灣地區的合會也開始采取公司經營的方式來維持合會的運作。這種做法有效的限制了合會的負面影響,凸顯出了民間金融的重要價值。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臺灣當局將臺灣劃分為七個區,將每個區內的私營合會組織進行合并與整頓,最終將每個區的私營合會組織整改成一個大型的民營合會儲蓄公司,臺灣當局還于 1948 年制訂《臺灣合會儲蓄業管理條例》,逐步完善民間金融體系。此時,合會儲蓄公司除了能經營傳統合會經營的金融業務外,還針對會員進行儲蓄、放貸業務,大大拓展了合會的經營范圍,同時,業務發展規范的合會儲蓄公司深受當地居民的歡迎,很快就積累了大量的民間資金[33].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儲蓄合會公司的業務重心越來越向會員的存、貸業務上發展,這些業務的發展極大的支持了當地中小企業的的發展。1975 年臺灣銀行法的修訂公布實施,對民間金融又做了進一步的安排布置,促使臺灣公營合會儲蓄公司轉變為中小企業銀行,這家銀行的客戶群體仍然是當地的民間家庭和周圍的中小企業。公營合會儲蓄公司向銀行轉變成功后,臺灣地區七家民營合會儲蓄公司也相繼成為民營中小企業銀行,在這種情況下,成熟的合會儲蓄公司都成功的轉化成為銀行。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以來,隨著金融自由化迅速蔓延開來,利率管制被廢除,整個金融體系更加成熟,各個銀行競爭日趨激烈化,業務發展也更加全能化,除了為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服務外,銀行的中間業務的迅速發展起來[34].
4.3 日本和臺灣地區規范民間金融對我們的啟示
日本和臺灣地區在民間金融正規化過程中給我們留下了很多寶貴的經驗。當一個國家或地區由于金融系統的落后使很多資金沒有正規的獲利渠道時,由于民間金融逐利的本性,其資金就會流向一些有較高收益的民間金融領域,政府是無法通過行政手段阻止的。在這種情況下,采取"疏通"需求的方法,通過規范民間金融的發展,使民間金融更加"陽光化"[35].日本和臺灣地區通過賦予民間金融合法的地位,使其受法律的保護,積極引導民間金融有條件的轉向中小金融機構,并且通過行政法規規范民間金融的發展,逐步地實現民間金融的規范化。這給我們民間金融提供了很重要的啟示:
4.3.1 政府應該以開放的態度對待民間金融
隨著經濟發展逐漸成熟,經濟的穩定發展越來越需要一個成熟的金融環境,金融對經濟的作用就會逐漸凸現出來[36].在經濟發展過程中,由于正規金融不能獨立支撐經濟的發展,民間金融的出現就順理成章了,這在一定程度上為民營經濟提供了大量的資金支持,促進了經濟的發展。然而,由于民間金融有一些天然缺陷,也會存在一些問題,在發展過程中會給經濟社會造成一些負面影響,在這種情況下,政府不應該一味的"打壓"民間金融,而應該辯證的看問題,以開放的心態積極促進民間金融向正規化發展,逐漸限制民間金融的負面影響[37].
4.3.2 政府應該積極引導民間金融規范化
政府作為政策的制定者,它對民間金融的態度直接影響著民間金融的發展方向。
民間金融作為正規金融的補充,能夠有效地將民間資本分配到民營經濟領域,政府應該積極的采取措施使民間金融逐步走向正規化。在民間金融的管理問題上,應該承認民間金融合法的地位,將其置于法律的保護范圍之內,降低民間金融的法律風險;一方面,將成熟的民間金融機構轉向正規金融機構,并制定詳細的準入制度、監管制度,讓這些民間金融有機會參與到正規金融市場的競爭中來[38];另一方面,將規模小的金融機構有條件的置于政府的監管范圍內,采取措施引導民間金融機構發揮其優勢,阻止其對金融市場產生破壞,這樣也有利于發揮民間金融的信息優勢、成本優勢[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