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淺析新《保險法》存在的缺陷及其改進
摘要: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程度上的提升,對于自身安全的重視程度也有了很大的提升,這就在很大程度上推動了保險事業的發展。近年來,我國的保險行業有了很大程度上的發展,對于活躍市場經濟,保障人民生活以及生命財產安全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保險行業的不斷發展,政府所頒布的保險法當中存在著一定的不足與缺陷,這就使得其在保證保險行業健康發展當中的作用無法得到有效的發揮,特別是其中存在的一些免責條款等缺陷,嚴重影響了保險行業的穩定發展。因此,必須要強化對于新《保險法》實施的研究工作,從而更好的了解其中存在的缺陷,進而采取相應的解決措施,更好的對其進行完善,從而充分的發揮其在保證保險行業發展當中的作用,為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以及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做出更大的貢獻。
關鍵詞:新《保險法》;免責條款;缺陷;措施。
自從我國于1995年出臺第一部《保險法》之后,我國在完善《保險法》方面做出了巨大的努力,從而更好的對保險行業的發展進行規范。特別是在近幾年間出臺的新《保險法》其與以往的法規相比,有了很大的完善,在經過了全面徹底的修改之后,其對于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障提出了新的要求,從而最大程度上減少保險糾紛的產生,為人民的生活提供更為便利的條件。但是在這部法律當中,依舊存在著一些不足與缺陷,這就嚴重影響了其作用的發揮,對保險行業的發展產生了一定的阻礙。因此,通過強化對于新《保險法》的研究,能夠更為有效的發現其中存在的缺陷與不足,從而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建議,更好的提升其整體的法律水平,充分的發揮出其在促進保險行業發展方面的作用,為社會的進步作出更大的貢獻。
一、新《保險法》的主要作用
(一)保護投保方的合法權益
在新《保險法》的規定當中,其與以往的《保險法》相比,有著很大的突破,特別是保護投保放合法權益方面,其做出了更加明確的規定。在保險行業當中,投保人在填制保單以及繳納費用之后,在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這一時間段內存在一個明顯的時間差,在這一個時間差之內,投保人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有效的保護。因此在新《保險法》當中,對于這一現象進行了一定的規范,這就使得投保放的權益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保護,對于保險行業的健康發展產生了十分重要的影響。
(二)強化保險公司的監管
在以往的法律文件當中,對于保險公司的監管工作主要是停留在行政方面,而通過新《保險法》的出臺,對其的監管工作上升到了法律層面,這就使得其在各方面的交易活動受到了更為嚴格的監管。在這一法律文件當中,對于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保險保障基金以及相關聯的交易行為都進行了一定的完善與補充,這就使得國家對于保險行業的發展有了更加全面的控制。特別是在對市場經營主體進行細分的規定當中,其對于市場準入門檻進行了詳細的規定,這就在很大程度上規范了行業發展,推動了保險業的健康穩定發展。
二、新《保險法》當中存在的不足與缺陷
(一)很難解決核保期內責任問題
在新《保險法》的規定當中,盡管對于核保期內的責任歸屬有了一定程度上的完善,但是依舊無法有效的判定責任的歸屬,產生的相應糾紛也不能得到有效的解決。新《保險法》在制定的過程中,并沒有進行“附條件、附期限”相關內容的完善,這就使得其無法給起主導地位的保險公司產生制約,相反的還會在一定程度上損害投保人的權益。因此,在這種無法明確判定核保期責任歸屬的情況下,新《保險法》在實施的過程中同樣會面臨諸多的問題,在保證市場健康方面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二)不可抗辯條款的不合理
在保險行業的發展當中,不可抗辯條款的存在,在穩定保險行業運行的過程中,為社會經濟的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在我國新《保險法》的規定當中,對于不可抗辯條款的使用范圍沒有進行詳細的制定,這就使得其保險合同的適用性受到了極大的影響。除此之外,在不可抗辯條款當中,并沒有對于例外情形進行規定,這就使得其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存在很難的難度,經常會由此引發一些保險糾紛。所以說,由于不可抗辯條款中存在的一些缺陷以及不足,很容易對投保人的權益造成損害,對于保險行業健康穩定的發展產生了一定程度上的阻礙。
(三)免責條款不明確
在保險行業的發展當中,免責條款的提醒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其健康穩定發展,特別是在這種專業性發展較強的行業當中,業務人員對于投保人的解釋不太清楚,這就很容易在事后引發一些糾紛。而在新《保險法》當中,在對免責條款進行制定的過程中,通過“口頭告知”的形式來對投保人進行闡述,但是在這一規定當中,并沒有給業務人員的工作提供強有力的要求,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往往會出現諸多的問題,這就很難起到有效調節的作用,對保險行業的發展產生了十分不利的影響。
(四)退保規定不清晰
近幾年來我國保險行業在發展的過程中,屢屢出現退保的情況,而由于退保問題而造成的糾紛也越來越多,而投保人在退保時對于保險公司高額的手續費十分不滿。但是在新《保險法》的規定當中,對于退保問題并沒有進行詳細的規定,對于解除保險合同的原因沒有進行明確的劃分,這就使得在發生退保情況時,受到損失的往往是投保人。特別是處于主體地位的保險公司,經常會利用這種規定方面的漏洞,出現故意欺詐投保人的行為,對投保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極大的侵害。
三、改進新《保險法》缺陷措施
(一)為核保期提供臨時保障
在國外的保險業發展當中,由于保險公司之間的競爭比較激烈,這就使得其為了搶占市場,會在核保期內為顧客提供暫保單,這樣就能夠有效的解決核保期內責任問題。而為了更好的改進新《保險法》的弊端,我國保險行業應該借鑒國外的發展經驗,增設暫保單的工作,國家也應該以法律條文的形式對企業的行為進行規定,從而更好的對保險公司的行為進行約束。在制定暫保單的過程中,應該充分的考慮投保放與保險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最為合理的保險合同,從而為保險行業的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
(二)不可抗辯期限的完善建議
為了更好的應對新《保險法》當中對于不可抗辯條款中的不足,政府應該出臺必要的文件法規,更好的對其進行完善。首先,對于不可抗辯條款的適用范圍進行明確的規定,主要限定在長期性的人身保險合同當中,這樣既能夠有效的維護投保人的合法權益,也能夠更好的促進保險公司的發展。除此之外,應該積極的借鑒國外在這方面的設定,在適應我國具體國情的基礎上,充分的借鑒引進國外對于不可抗辯條款的規定,從而在最大程度上提升其實用性,為保險行業的發展提供可靠的保障。
(三)取消口頭免責條款
在新《保險法》的規定當中,口頭告知的形式在具體的操作當中有著很大的難度,這就使得其很容易引發一些保險糾紛,不僅會對投保人的合法權益產生損害,還對保險行業的發展產生了十分不利的影響。這就需要取消口頭免責的條款,對于具體的免責條款進行詳細的解釋,必要時要求保險公司利用音像設備來進行記錄,從而最大程度上的減少保險糾紛事件的發生。只有通過完善的免責條款,才能更好的對保險行業的發展進行約束,從而更好的保障保險行業的健康穩定發展。
(四)完善退保規定
在近些年的保險行業發展當中,退保事件時有發生,這就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保險行業的健康發展,而對于新《保險法》當中的規定,對于退保條款并沒有進行完善的制定,這就使得其發展面臨著一定的不足。因此必須要對現有的退保條款進行完善,從而在保證投保人利益的同時,更好的保證保險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在這一過程中,需要對于現金價值的含義進行明確的規定,從而為壽險交付時間較長的投保人降低退保風險,進而最大程度上的維護投保人的合法權益。只有更好的完善退保規定,才能更好的保證投保人能夠在完善的條款當中,保證自身合法權益的維護,進而更好的促進保險行業的發展。
近年來,我國的保險行業有了很大程度上的發展,對于活躍市場經濟,保障人民生活以及生命財產安全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保險行業的不斷發展,政府所頒布的保險法當中存在著一定的不足與缺陷,這就使得其在保證保險行業健康發展當中的作用無法得到有效的發揮,特別是其中存在的一些免責條款等缺陷,嚴重影響了保險行業的穩定發展。因此,通過強化對于新《保險法》的研究,能夠更為有效的發現其中存在的缺陷與不足,從而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建議,更好的提升其整體的法律水平,充分的發揮出其在促進保險行業發展方面的作用,為社會的進步作出更大的貢獻。
參考文獻:
[1] 肖靜;;淺談責任保險第三人的直接請求權--簡析新《保險法》第65條第2款[J];行政事業資產與財務;2012年04期
[2] 聶尚君;吳璇;林靈;;新保險法熱點問題之中港比較[J];保險研究;2011年04期
[3] 常琳;;論保險格式化責任免除條款的法律適用與合理限制[J];三峽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3年0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