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延邊農村金融服務發展現狀
1.1涉農貸款情況
目前,延邊地區共有銀行業金融機構17家,保險公司25家,證券機構5家,小額貸款公司64家。已初步形成以國有商業銀行為主,政策性銀行、股份制銀行、地方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保險、證券、小額貸款公司等并存的多元化金融機構體系。
截至2014年上半年,延邊銀行業金融機構本外幣各項存款余額1264億元,各項貸款余額605億元,存貸比47.86%。其中,農、林、牧、漁貸款余額17.4億元,占各項貸款余額的2.9%。
1.2土地收益保證貸款取得初步成效
2012年,吉林省金融辦在四平市梨樹縣開展了土地收益保證貸款試點工作,取得了較好成績。
2013年,土地收益保證貸款試點工作在全省范圍內全面推開。土地收益保證貸款,是指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預期收益作為還款保證的融資方式。具體做法是:“在不改變現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和土地農業用途的前提下,本著依法合規、平等協商、風險可控的原則,農戶等主體先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政府設立的物權融資公司,并用該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預期收益作為還款保證。同時,物權融資公司向金融機構出具愿意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書面承諾,金融機構按約定的貸款利率,向借款人提供貸款。貸款到期時,若借款人按時歸還金融機構借款,物權公司與農民的土地流轉合同自動解除。否則,物權公司將按合同約定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另行發包,款項歸還金融機構?!苯刂?014年上半年,延邊州共發放土地收益保證貸款632筆,金額1.06億元。
2、延邊農村金融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2.1農村金融服務環境有待改善
2.1.1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尚有不足
延邊地區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受兩方面影響。從宏觀上看,一是中國人民銀行征信體系建設不完善,其只包含企業和個人的“基本信息、銀行業信貸信息、非銀行信息”。
而對于農戶等主體在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等機構的信用情況則無記錄,造成了金融機構難以全面、真實地掌握其信用狀況。二是有效懲戒失信的機制未建立。因農村法律環境不完善,國家缺乏相關法律、法規對債務人違約的制裁。從微觀上看,農村誠信教育和宣傳工作有待提高,部分農民信用觀念淡薄,轉移、隱匿資產、逃廢債務等現象仍然存在。
2.1.2農村擔保體系建設有待加強
一是產權不明晰。部分農戶抵押物無產權證或無法確權等情況仍存在,如個別房產及林地等。二是抵押物范圍偏窄。農民的抵押物多為宅基地、耕地等,但《擔保法》第37條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可以抵押。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農民的融資需求。三是評估體系不健全,無完備的產權交易市場。對于農村土地、荒山、荒灘等抵押物尚無專業的評估機構對其價值進行真實、客觀的評定。另外,當地不具備完善的產權交易市場,金融機構對于林權及個別動產等抵質押物的處置缺少相應的流轉渠道,造成了金融機構懼貸。
2.1.3農業保險機制落后
農業保險機制落后主要有兩點原因。一是從投保人方面看,投保人收入水平低,保險意識淡薄,參保意愿不強,保險費用相對較高;二是從保險公司方面看,農業保險品種單一,且農業保險“高風險、高成本、高賠付”的特點與保險公司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標產生矛盾,造成了保險公司不愿涉足農業。
2.2涉農企業直接融資尚屬空白
農村資本市場對優化農村資源配置、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對于延邊地區的農村資本市場來說,目前還未產生一家涉農的上市公司。究其原因主要是延邊地區的涉農企業自身發展滯后,企業的財務指標、經營指標達不到直接融資要求,資本形成及資本積累的能力相對較弱,分析風險、識別風險、承擔風險的能力明顯不足,資金規模和運作方式不成熟,不具備直接融資的基礎條件。
2.3金融機構支農力度有待加強
2.3.1農村資金外流,有效激勵不足
隨著我國農業產業化進程的不斷加快,農村對資金的需求日益迫切。但部分金融機構為滿足盈利性要求,往往存款從利率較低的農村吸收,然后將資金上解或同業拆借,造成大量農村資金外流,使得現有農村金融資金供給日益短缺。同時,國家僅對農行、農信社等涉農金融機構進行“三農”補貼,缺乏對其他金融機構涉農貸款的財政及稅收優惠,也是造成金融機構內在動力不足,資金外流的重要原因。
2014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下調縣域農村商業銀行人民幣存款準備金率2個百分點,下調縣域農村合作銀行人民幣存款準備金率0.5個百分點。目的主要在于提高縣域農村金融機構支持“三農”發展的力度。但如何確保釋放出的這部分存款準備金全部用于支持“三農”,也成了一個擺在當前的重要問題。
2.3.2支農成本高,涉農貸款期限、額度不合理
對于金融機構而言,發放一筆小額農業貸款與發放一筆額度較大的工商業貸款在資料收集、抵質押手續辦理、操作系統的錄入上是一致的,但金融機構卻要接受更高的經營風險及人力成本。
另外,涉農貸款期限、額度不合理。一是農業生產周期與貸款期限不協調。延邊地區農業主要以種植、養殖及農產品加工等為主,經營周期普遍偏長,如延邊地區的蘋果梨幼樹長至4—5年方可結果收益,延邊黃牛的出欄標準也在2—3年。而當地金融機構涉農貸款期限多以短期為主,最長三年,導致生產經營周期長于貸款期限,農民無法按時償還貸款。二是額度小難以滿足實際需求。近年來,延邊地區農村產業結構逐步優化,資金需求量逐年提高,但現有金融機構發放的涉農貸款額度無法滿足農戶等主體的實際資金需求,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農村生產經營的發展。
2.3.3農村金融產品單一,實效性不強
延邊農村金融機構業務主要集中在存貸款、結算等傳統業務上,投資理財等中間業務尚未得到普惠。另外,針對貸款而言,雖當地金融機構創新了一些農村金融產品,如:林權抵押、果樹抵押、農戶聯保貸款等。但是,多數金融機構因風險、成本等原因不發放此類貸款,造成了創新的金融產品形同虛設。
3、相關建議
3.1完善農村金融服務環境
3.1.1完善農村信用體系建設
完善農村信用體系建設,一是要做好農村誠信教育和宣傳工作,采用農民樂于接受的方式,讓其了解逾期貸款、不良貸款、惡意拖欠等金融名詞,并向其講解遵守誠信帶來的好處及違背誠信帶來的嚴重后果等;二是針對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無法獲取的農戶等主體的誠信情況,建議由地方人民銀行聯合居民委員會等群眾性自治組織開展評定“信用鄉”“信用村鎮”“信用戶”的創建工作,建立農戶信用檔案,解決農戶與金融機構間的信息不對稱。金融機構可根據農戶等主體的信用狀況進行額度授信,實行“一次辦理,長期有效,額度動態調整”的方式來簡化貸款手續,節約信貸成本。三是要建立長期有效的懲罰失信機制。恰當運用法律手段、經濟制裁及輿論監督等辦法,建立農村信用體系的懲戒機制,讓農戶等主體知誠信,守誠信,重誠信。
3.1.2完善農村信貸擔保體系
一要落實權證。針對各項涉農權證的辦理,各相關部門應認真落實《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涉農權證的發放,為農戶等主體向金融機構融資提供法律便利。二要擴大抵質押物范圍,創新擔保方式。因延邊地區林地、參地、草場、水面面積廣大,可以借鑒土地收益保證貸款融資模式,開展林地、參地等品種的預期收益保證貸款融資試點。三要規范評估,完善產權交易市場。因農村抵押物多數為房屋、土地、林地等,建議由地方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其轄區的資產評估,確保評估的真實性、權威性。
對于完善產權交易市場,可以通過互聯網建立農村產權服務平臺。該服務平臺可以涵蓋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及動產的處置及需求意向、拍賣價格、政策咨詢等條塊。以此解決金融機構處置抵質押物的后顧。
3.1.3完善農業保險機制
從投保人角度看,要改變當前農戶等主體對保險的淡薄意識,可以通過電視、廣播等宣傳形式讓農民了解農業保險的積極作用,提高其投保的主動性。從保險公司角度看,一要轉變保險運作模式,如可以借鑒上海安信保險公司采取的政府財政補貼推動、商業化運作、以險養險的經營模式;二要建立農業保險的再保險制度,幫助保險公司轉移風險。從政府角度看,可借鑒日本的農業保險優惠政策:“一是根據投保品種的不同,政府給農民40—55%保費補貼;二是為農業保險機構提供50%以上的經營管理費補貼;三是為巨災提供再保險費補貼?!?/p>
3.2大力發展農村直接融資
一是發揮涉農龍頭企業帶頭作用。支持涉農龍頭企業發展農產品深、精加工,并適當聯合農戶,形成農業產業交易鏈條。同時,可成立涉農企業協會,通過提供科技、法律、財務等方面服務,扶持優秀龍頭企業實現兼并、收購、聯營、重組,提升其核心競爭力。二是通過稅收優惠、財政補助及技術支持等措施,支持資產規模大、盈利水平高、競爭力強的涉農龍頭企業在主板市場、中小板市場和創業板市場實現上市融資和再融資,支持符合條件的涉農企業通過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企業債、短期融資券、高收益債券等直接融資產品,進一步拓寬涉農企業融資渠道和融資來源。
3.3加大支農力度
3.3.1強制信貸支農,擴大稅收優惠主體
加大支農力度,借鑒國外農村金融成功的案例。如:印度中央銀行規定各金融機構在農村組織的存款60%必須用于農村,商業銀行貸款余額的18%必須用于農業,若達不到規定比例,差額部分的資金以低于市場利率的資金價格存放到國家農業農村發展銀行,由國家農業農村發展銀行對地區農村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進行再融資;巴西政府規定,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的25%必須用于農業,商業銀行吸收的農民定期存款必須全部用于農業和農村。
對于目前我國農村現狀,政府可建立強制信貸支農的政策,如強制按存款的一定比例發放“三農”貸款。同時,應擴大財政、稅收優惠主體。優惠政策不僅要包括涉農金融機構,更應將優惠政策的主體擴大到涉農貸款總量多的金融機構上來,從而激發金融機構支持“三農”的內在動力。
3.3.2大力發展農村中間業務,放寬農村貸款額度、期限
發展農村地區的中間業務,一定要結合市場變化和農民的需求。一要大力推廣銀行卡業務和互聯網金融服務;二要積極與保險等金融機構合作,研發符合農民經營需要的理財產品。
針對農村貸款業務而言,因農業貸款對時效性要求高,建議金融機構簡化貸款手續,提高放貸的效率。首先,在貸款額度上,應根據不同借款人的承貸能力和用途給予不同的授信額度。對從事簡易加工、生產規模較小種植、養殖業的農戶等主體,授信額度可控制在20萬元以內;對競爭能力強、財務制度健全、生產經營規模較大的種植、養殖業企業,授信額度可控制在300萬元以內。其次,在貸款期限上,應根據貸款對象的資金實力、財務情況、貸款用途、生產周期等,科學合理地確定相應的貸款期限。
3.3.3創新農業產業鏈融資
農業產業鏈融資是指金融機構通過考核整條產業鏈上下游企業狀況,一體化程度,以及掌握核心企業的財務狀況、信用風險、資金實力等情況,最終對產業鏈上的多個涉農企業或農戶提供靈活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的一種融資模式。農業產業鏈融資可派生出“銀行+龍頭企業+農戶”“銀行+龍頭企業+擔保公司+農戶”等多種融資模式。以“銀行+龍頭企業+農戶”的產業鏈融資為例,在貸前調查階段,可由銀行選定符合條件的龍頭企業,并要求龍頭企業為其產業鏈上的農戶提供擔保,然后銀行根據龍頭企業與農戶之間的真實交易合同,審核符合條件的農戶,并對其進行統一的額度授信。在確定貸款發放和管理方面,銀行依據農戶的總投資和自有資金核定貸款額度,并經農戶授權后通過代收代付系統,將貸款先劃給龍頭企業。龍頭企業收購農戶的產品時,將收購貸款優先償還銀行貸款本息。
3.3.4大力發展農村融資租賃業務
農村融資租賃業務是指出租方融通資金為農戶等承租方提供所需設備,具有融資、融物雙重職能的交易,涉及出租方、承租方、供貨人三方當事人,包括租賃合同、供貨合同等兩個或兩個以上合同。出租方根據農戶等承租方的要求和選擇,與供貨人訂立供貨合同支付貨款,與承租方訂立租賃合同,將購買的設備租給承租方使用,租期大部分相當于設備壽命期。租賃期間內,承租方按合同規定分期向出租方交付租金。租賃設備的所有權屬于出租方,承租方在租期內享有設備的使用權。租賃期滿,設備可由承租方留購,續租或退回出租方。農村融資租賃業務的發展,一方面可以提高農戶等主體的生產效率,實現農業的專業化、機械化;另一方面可以盤活農村的資本存量,有效解決農戶等主體抵質押物不足的問題,滿足農戶等主體的資金需求。
3.3.5加快推進“政銀?!焙献髻J款
“政銀?!焙献髻J款是由政府出資成立的物權融資公司、金融機構、指定的保險公司三家合作。經物權公司審批同意為其擔保的專業農場,必須向指定的保險公司申請購買農業小額貸款保險,成為該險種的投保人,受益人為提供貸款的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按優惠利率為申請對象發放貸款,貸款發生損失時,指定的保險公司和物權公司按照8:2比例進行賠付并聯合追償?!罢y?!焙献髻J款目前已在全州多個縣\\(市\\)推行,其優勢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是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投保人的資金需求;二是能將金融機構的風險降至最低,調動金融機構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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