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是 person - to - person\\( 人對人\\) 或 peer -to - peer\\( 點對點\\) 的英文簡稱,P2P 網絡借貸\\( onlineperson - to - person lending,或者 online peer - to -peer lending\\) 以其最一般的形式來說,可以定義為任何通過網絡安排的、一個或多個個人借錢給一個或多個其他個人的交易。根據國際證券委\\( IOSCO\\)研究部 2014 年 2 月發布的員工工作報告\\( SWP3/2014\\) ,截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美國、中國和英國約占據全世界 P2P 借貸市場的 96%,其中美國約占全球市場的 51%,中國約占 28%,英國約占 17%。故本文主要圍繞著這三個國家 P2P 網絡借貸的運營與監管展開討論。
一、P2P 網絡借貸的運營模式
\\( 一\\) 國外 P2P 網絡借貸運營的模式
1. 美國 P2P 網絡借貸運營的模式
美國最著名的 P2P 借貸公司是“借貸俱樂部”\\( Lending Club Corporation,以下簡稱 Lending Club\\)和“繁榮市場”\\( Prosper Marketplace,Inc. ,以下簡稱Prosper\\) ,它們代表了美國“P2P 的心臟”。[3]LendingClub 和 Prosper 使用類似的商業模式。首先,預期借款人需要在網站注冊并提交貸款申請,網站根據其對借款人信用歷史、收入、債務以及其他因素的分析為每一筆貸款設定一個利率。其次,感興趣的投資者審查貸款申請并決定投資哪筆貸款。為了分散風險,貸款人通常只選擇投資一筆貸款的一部分,若干個貸款人共同完成一筆貸款的投資。最后,等借款人申請的貸款數額全部被貸款人認購以后,一個與該兩個網站有合作的獨立銀行———萬維銀行\\( Web Bank\\) 就將貸款發放給借款人然后把貸款賣給 P2P 網站,網站用收到的貸款人的投資款支付給銀行并給貸款人開具一張單獨的票據,貸款由 P2P網站負責收回,貸款人在借款人還錢給 P2P 網站的前提下收回投資及回報。
從美國網絡借貸公司目前的運營模式來看,“P2P 網絡借貸”是某種程度上的誤稱。事實上,沒有哪個借貸平臺允許貸款人直接貸款給借款人。從法律關系上看,貸款人與借款人并不發生直接的關系,借款人從網站的合作銀行處獲得貸款,P2P 借貸網站通過受讓合作銀行的債權成為借款人的債權人; 而貸款人是在 P2P 借貸網站發行的獨立票據上做了一個投資,因而不是一個實際的貸款,但與貸款類似的是,網站只有在借款人還錢的情況下才償還貸款人的票據。
2. 英國 P2P 網絡借貸的運營模式
英國最著名的 P2P 網絡借貸公司為“協議空間\\( Zopa Limited,以下簡稱 Zopa\\) ”、“融資圈\\( FundingCircle Limited,以下簡稱 Funding Circle\\) ”和“利率設定者”,其中利率設定者的公司注冊名為零售貨幣市場\\( Retail Money Market Limited\\) ,利率設定者\\( Rate Setter\\) 是其交易名稱。
與美國不同,英國P2P 網絡借貸采用客戶獨立賬戶的模式。在這種模式中,貸款人通過 P2P 借貸平臺和借款人匹配,貸款人和借款人之間直接建立合同,P2P 借貸平臺很少參與。貸款人和借款人的全部資金都通過法律上獨立于平臺的客戶賬戶運行,平臺提供收取貸款并對借款人的信用進行初步評估的服務。
\\( 二\\) 我國 P2P 網絡借貸的運營模式
我國 P2P 網站的運營主要采用傳統模式和債權讓與模式兩種,傳統模式為線上模式,債權讓與模式為線下模式。傳統模式基本沿用英國做法,即P2P 網站主要作為連接借款人與貸款人的中介機構,其一般由第三方支付平臺如支付寶、快錢等進行資金管理,網站本身不經手借貸資金,也不存在平臺之外的審貸環節。但與英國和美國模式不同的是,我國多數 P2P 網站提供各種方式的貸款\\( 本、息\\) 擔保業務,這是我國 P2P 網站在實踐中為了吸引投資者采取的一種做法,也是和國際通行做法最不相同的地方。除此以外,與美國模式的不同還在于我國的 P2P 網站既不通過銀行發放貸款,也不另外與貸款人建立債權債務關系。
債權讓與模式,是 P2P 經營的線下延伸,它是我國自創的 P2P 經營模式,這種模式先由與 P2P 網站高度關聯的第三方個人先行放款給資金需求者,然后再由第三方個人將債權轉讓給投資者。在這種模式中,第三方個人即為專業放貸人,P2P 平臺為該交易過程提供服務。線下模式的優點是借款人不必等待一個一個出借人的投標,能快速獲得貸款,但這種模式要求在網絡平臺之外,既要有專門的信貸員審核借款人,控制貸款質量; 同時又有銷售人員向出資人做理財,購買其貸款資產,[5]故稱之為線下模式。對于線下模式來說,如果嚴格按照先形成債權,再進行轉讓的路線來操作,是不構成非法集資的①。
二、P2P 網絡借貸運營的優勢與風險
\\( 一\\) P2P 網絡借貸運營的優勢
2008 年金融危機之后銀行壓縮信貸市場,導致個人和小企業融資困難,P2P 網絡借貸的迅速發展正是迎合了這一市場需求,因而,P2P 網絡借貸有其巨大的優勢,這主要表現在:
1. P2P 網絡借貸給貸款者提供了一種新的使其投資組合多樣化的財產類型,相比銀行存款,貸款者可以獲得較高額的回報。比如,至 2013 年 9 月 30日時數據顯示,Prosper 公司 2009 年 7 月到 2012 年11 月期間創建的貸款預估平均回報率為 8. 89% ,②Lending Club 公司投資 100 份以上的投資者不同期限貸款組合的年平均收益率的中間值最低在6. 8% ,最高在 10% 以上。
2. 給小企業主和個體從業者提供了獲得貸款的機會,且借款成本低。小企業主和個體從業者通常會被傳統信貸機構排除在貸款客戶之外,而且P2P 網絡借貸由于省掉了金融中介機構的費用,其貸款利率較低,通常低于傳統的未擔保銀行貸款或者信用卡利率。比如 2011 年 3 月 31 日,Prosper 3年期貸款的年利率為6. 3%,Lending Club 為6. 8%,而根據借款人的信用等級或者貸款等級,同期信用卡的平均年利率為 14. 7%。
3. 便利。方便可以說是 P2P 在線網站的主要賣點。P2P 在線借貸申請人只需在網絡上申請貸款,免去了一般商業貸款繁瑣的手續。
\\( 二\\) P2P 網絡借貸運營的風險
1. P2P 網絡借貸運營的一般風險
\\( 1\\) 網絡借貸公司的運營風險。這種運營風險。表現在以下方面: 第一,網絡平臺確認借款申請人的身份及使用他們的信用報告以篩選借款申請人和給予信用評級時,通常不核實借款人提供的信息,這樣就導致使用網站的貸款人面臨著決定借款人實際信用狀況的困難。第二,網絡借貸公司的信用評級系統不一定科學,不一定能準確反映借款人的信用情況。第三,貸款人不能直接向借款人要求償還借款,只能依賴于網絡借貸公司及其代理機構的收款成效。第四,沒有任何家庭、文化或團體與在線 P2P關聯可以強制還款,也沒有任何借款人與貸款人面對面的互動,這些都可能增加 P2P 在線借貸伴隨的道德風險。第五,貸款方還面臨著網絡借貸公司倒閉后權利不確定的風險。
\\( 2\\) 貸款方受欺詐的風險。P2P 借貸平臺嚴重。依賴借款人自己提交的內容,然而,借款人做出的這種披露可能存在著欺詐。而且由于 P2P 借貸平臺的收入來源于其向借款成功的借款人收取的服務費,因此 P2P 借貸平臺可能會有動機去撮合那些對貸款人來說風險極大的借款。還有,因為對于貸款人收益率的計算并沒有一套嚴格統一的標準,因而P2P 借貸平臺為了吸引更多的貸款人,其可以按照自己希望的結果來計算貸款人收益率。
\\( 3\\) 借款方個人隱私泄露風險。雖然網絡平臺是匿名提交借款人的信用報告信息,也采取措施防止借款人提供那些可被識別或辨認身份的個人信息,但平臺上的會員都能看到借款方披露的信息,如果 P2P 網站售賣這些數據,或者這些數據被黑客攻擊,都可能都會造成巨大的損失。
2. 我國 P2P 網絡借貸運營的特殊風險
\\( 1\\) 個人信用體系缺失。完備透明的個人信用
體系是 P2P 網絡借貸健康發展的主要基石。我國的信用體系不僅處于初建階段,而且 P2P 平臺還無法直接從央行征信系統中直接調取借款用戶的信用報告等,從而大大增加了我國 P2P 網絡貸款的運營成本和壞賬風險。
\\( 2\\) P2P 平臺擁有中間賬戶資金的調配權,中間資金賬戶缺乏監管。雖然目前 P2P 平臺普遍在第三方支付平臺或銀行\\( 多為第三方支付平臺\\) 開設中間資金賬戶,由第三方機構實現資金的轉賬結算,但第三方機構并不承諾對資金進行監管,投資的資金事實上還是先進入平臺賬戶或者投資人的小賬戶,仍然從屬于平臺這個大賬戶,資金的調配權仍然在 P2P 平臺手里。由于尚未實現第三方機構對 P2P平臺資金的全面托管,P2P 平臺極易發生“捐款跑路,挪作他用”的事情。
\\( 3\\) 債權轉讓模式存在 P2P 網貸公司與專業放貸人高度關聯以及資金流斷裂的風險。對于債權轉讓模式來說,專業放貸人與 P2P 公司的內部業務和機構之間具有復雜的關聯性,這就容易引發譬如虛假增信之類的道德風險。另外,對于專業放貸人賬戶來說,如果債權在到期前不能被及時轉讓給下一家,極有可能引發現金流斷裂的風險,這種風險也可能會因專業放貸人與 P2P 公司的高度關聯性而影響到 P2P 公司。
\\( 4\\) 異化產品蘊藏的特殊風險。為了吸引投資者、提高交易量,P2P 網絡借貸平臺往往推出一些異化了的特殊產品,尤其是秒標和凈值標,隱含了極大的風險。秒標通常是指滿標后自動還款的借款需求,它能虛增交易量和虛降壞賬風險,造成平臺虛假繁榮; 而且 P2P 平臺通過發行秒標在短期內能聚集大量資金,在發標人資金無法凍結的情況下,存在金融詐騙風險。凈值標是指 P2P 平臺的投資者以其出借款項形成的債權作為抵押,在平臺上借款并用于再次出借,這一過程可以不停循環往復下去,故會產生杠桿風險和信用鏈條風險。
三、國外對 P2P 網絡借貸的監管
\\( 一\\) 美國對 P2P 網絡借貸的監管
目前美國 P2P 在線借貸的現有監管機構包括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各種聯邦銀行監管機構以及這些組織在州層面的對應部門、金融消費者保護局等。美國現有監管機制可以稱為分散監管機制或多頭監管體制———通過證券監管機構保護貸款人,通過銀行和金融服務監管機構保護借款人。
在聯邦層面,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在管理 P2P借貸方面扮演了一個壓倒性的角色,2008 年 11 月24 日,SEC 對 Prosper 因其出售尚未注冊的證券發布了一個禁止令\\( cease - and - desist order\\) 。SEC適用了檢驗投資合同的“豪威標準\\( Howey test\\) ”和檢驗票據的“瑞沃斯標準\\( Reves test\\) ”,認為貸款人依賴 P2P 網站尋找、評估、集合并服務于貸款,且由于 P2P 網站積極鼓勵貸款并依賴于隨后的收費獲取利潤從而貸款人和 P2P 網站從事共同的事業,故P2P 網站發行的票據構成“投資合同”; 同時,SEC 認為 P2P 網站發行的票據買賣是為了獲取利潤,其被廣泛提供給公眾,并作為一種投資進行營銷,且沒有“合適的監管安全防衛”,故不屬于被豁免的票據。
據此,SEC 認為 P2P 網站對投資者\\( 貸款人\\) 發出要約、將票據出售給投資者以及投資者購買票據,這種票據被要約、出售和購買就構成了 1933 年《證券法》和 1934 年《證券交易法》中的證券。目前 Pros-per 和 Lending Club 將它們出售給個人貸款人的票據在 SEC 注冊為證券。網絡借貸公司對每一個貸款人認購的每一筆貸款\\( Note\\) 都要向 SEC 備案,提供“招股說明書”。SEC 對 P2P 的監管主要是審查它們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而不去監管這些公司的日常運營,也不評估這些貸款的品質。
除了 SEC 以外,美國各州共有三種基本的方法監管 P2P 網站。一種是禁止 P2P 在線網站在其州內勸誘投資者\\( 貸款人\\) ,第二種是允許網站根據其提供的商業模式在其州內運營,第三種是許可網站運營但是將“投資者”限于滿足“適當性\\( suitabili-ty\\) ”要求的成熟投資者。這種適當性的標準是以個人投資者的收入和凈資產為基礎確定的,從而就將P2P 的投資人局限在一小部分相對富有的人群。在具體操作上,州證券監管部門并不檢查這些適當性標準是否得到了遵守,也不要求 P2P 網站確認貸款人滿足了這些要求。相反,P2P 網站要求貸款人宣稱他們滿足了這些標準。如果 P2P 借貸公司沒有收到貸款人正確的適當性宣稱就把票據出售給該貸款人,或者當網站知道,或應當知道貸款人的適當性宣稱是偽造的話,公司要為此承擔責任。
\\( 二\\) 英國對 P2P 網絡借貸的監管
2014 年 4 月以前,英國并沒有對 P2P 借貸作出特別監管,P2P 借貸行業主要實行自律監管。由于2014 年 4 月 1 日起,消費信貸成為金融行為局\\( 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FCA\\) 的監管范疇,而消費信貸囊括了 P2P 借貸平臺,故 P2P 借貸行業從此以后納入英國 FCA 的監管之內。根據 FCA 于2014 年3 月 6 日發布的《FCA 對網絡眾籌及通過其他媒體推廣不準備變現證券的監管辦法》,關鍵措施包括:
P2P 平臺的信息必須清楚地展現給客戶且客戶能夠很容易找到這些信息; 所有的溝通和交流必須以一種客戶能夠理解的方式呈現; 平臺必須有適當的解散方案,即在平臺關閉時,貸款能夠繼續被收回并不會因此喪失; 任何 P2P 貸款利率與常規儲蓄利率的比較必須公平、清晰,并不會令人誤解; 任何推廣活動\\( 諸如印刷品、廣播或者在線廣告\\) 必須公平、清晰,并不會令人誤解,推廣活動不能是 FCA 所禁止的; 如果企業不提供二級市場,投資者可以撤銷交易而不會受到懲罰,也不用在 14 個工作日內提出撤銷理由; 對平臺資本最低的審慎要求是在貸款的一定比例或者固定的最低數額 5 萬英鎊之中取較高的\\( 固定的最低數額到 2017 年4 月之前可以低于 2 萬英鎊以使平臺對新的監管體制有個適應過程\\) 。
四、對我國監管 P2P 網絡借貸的建議
由于 P2P 網絡借貸涉及到公眾投資者利益和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問題,因此有必要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對我國的 P2P 網絡借貸實施有效監管。
\\( 一\\) 國外 P2P 網絡借貸的監管啟示
如前所述,我國 P2P 借貸平臺運作的線上模式與美國不同,美國的 P2P 借貸平臺通過與之長期合作的銀行向借款人發放貸款,因此我國不能由銀行監管機構監管 P2P 網絡借貸。另外,我國也不宜像美國那樣,由證監會對 P2P 網絡借貸進行監管。因為我國《證券法》中規定的證券顯然不能把 P2P 借貸網站提供的產品包含在內。但是,美國的其他一些監管做法,比如從事 P2P 網絡借貸的投資者應當是滿足“適當性”條件的投資者、P2P 網絡借貸公司要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等都是值得我國借鑒的。
與我國的線上模式一樣,英國的 P2P 借貸平臺基本上都采用客戶獨立賬戶模式,平臺只是聯接貸款人和借款人的中介機構,其不涉及貸款人和借款人的資金運轉,也不直接參與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但由于 P2P 平臺涉及到了消費信貸,故需納入 FCA 的統一監管。尤其是其監管措施中對資本的最低審慎要求、平臺的信息披露及解散安排都是我國監管 P2P 網絡借貸時應考慮的。
\\( 二\\) 我國 P2P 網絡借貸的監管機構
如上所述,筆者認為目前我國應對 P2P 網絡借貸實行統一監管,在目前的金融監管體制下,監管機構宜確定為銀監會。
1. P2P 網絡借貸從事的是類金融業務
目前我國純粹線上運營的 P2P 網絡借貸平臺的主要功能是為借貸雙方提供身份認證、借貸信息公布、信用審核、投資咨詢、法律手續、逾期貸款追償及其他增值服務。此外,為了提高資金的流動性,多數 P2P 平臺還提供債權轉讓服務。
雖然 P2P 網絡借貸平臺一般不作為借貸資金的債權債務方,但有些 P2P 借貸平臺事實上還提供了資金中間托管結算服務和借貸本息擔保服務。如果 P2P 平臺承諾以自有資金為投資人提供借款\\( 本、息\\) 保障,無論是以平臺先行墊付的形式,還是平臺受讓壞賬債權的形式,可認為是融資性擔保行為。因而資金托管結算服務和借貸\\( 本、息\\) 擔保服務應屬于非正規金融業務。另外,即便那些不提供資金托管結算服務和借貸\\( 本、息\\) 擔保服務的 P2P網絡公司,其借貸信息公布、信用審核、逾期貸款追償等服務也都與金融活動有關。而且,就像有的學者提出的那樣,如果 P2P 平臺僅為資金供需雙方提供撮合、管理等服務,風險由資金需求方以及眾多投資者自行承擔的話,則并不構成傳統意義的“一對一”借貸,而是典型的“一對多”融資行為。[8]有學者甚至提出,P2P 網絡平臺從事的不少業務已經演化為金融業務,P2P 網絡借貸平臺也儼然成為新的金融機構。[9]還有學者指出,我國 P2P 網絡平臺從事的債權轉讓業務是通過對期限和金額的雙重分割,將債權重新組合轉讓給放貸人,其實質是資產證券化。[10]因此,應當是監管金融業務的機構監管 P2P網絡借貸最為合適。
2. 銀監會是監管 P2P 網絡借貸行業的適當機構
有學者認為 P2P 網絡借貸平臺屬于小微型金融范疇,其借貸區域性、地方化色彩非常強,且一旦出現問題,帶來的沖擊和影響也具有區域性。因此,對其監管權應從中央下放到地方,小微金融企業由地方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地制定行業發展規范。[10]筆者卻認為,由于網絡的特性,P2P 網絡借貸平臺能夠連接全國乃至全世界范圍內的借款人和貸款人,因此其不具有借貸區域性和地方化的特征,而且 P2P 網絡借貸平臺出現問題帶來的影響也絕不是區域性而是全國性的,因此,對于 P2P 網絡借貸平臺的監管不宜交給地方,而是應由中央統一監管。由于銀監會的職責包括對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進行審批,故在我國目前金融業分業監管的體制下,銀監會是監管 P2P 網絡借貸行業的適當機構。
\\( 三\\) 我國對 P2P 網絡借貸的具體監管措施
監管 P2P 網絡借貸的挑戰是在對借款人的充分監管和貸款人的保護之間找到一個平衡,且不會對這個產業帶來過重的負擔。
1. 建立 P2P 網絡借貸行業準入標準
目前 P2P 行業不規范運行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其準入門檻較低,沒有注冊資本的限制,從事類金融業務也不按照金融機構的要求接受監管。因此,應規定設立 P2P 網絡公司的資本金以及技術要求。其中,資本金不能用于放貸,應全面覆蓋壞賬風險;技術方面既要保障網站的運營安全,也要使用戶信息得到保護,這種要求主要包括兩方面: 一是對用戶的身份進行認證,確保用戶身份的有效性與合法性;二是對信息的保密,確保用戶身份、資金信息等不會被泄露和篡改。
2. 建立 P2P 網絡借貸公司的風險控制機制
首先,監管部門應建立 P2P 平臺的機構風險評級機制,評級結果定期對社會和投資者公布,并發布風險警示; 同時要求 P2P 借貸平臺與第三方做好其解散后服務貸款的安排,或者要求沒有這種安排的平臺在醒目的地方作出警示。其次,對 P2P 網絡借貸平臺推出的產品應進行備案審核,尤其是對于秒標和凈值標這樣的異化產品,應禁止或限制使用。
最后,對于 P2P 借貸公司承諾以自有資金為投資人提供借款\\( 本、息\\) 擔保,或者 P2P 公司雖然設立風險儲備資金池但不明確以風險儲備池中的資金作為全部償付來源,并且以平臺為風險承擔主體和擁有風險性收入時,應認定其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并將其納入擔保公司的管理體系,要求其取得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許可。
3. 實現 P2P 借貸平臺資金的全面托管
為了杜絕 P2P 平臺介入非法集資或者商業詐騙的可能性,監管部門應強制性要求所有的 P2P 借貸公司指定專門的托管機構對中間資金賬戶進行專營專管,使平臺本身只能查看賬戶明細,而不能隨意調用資金,同時托管機構有權也有義務對資金的進出進行監管,并向投資者和社會定期發布資金托管報告。通過監管 P2P 借貸公司資金流的來源、托管、結算、歸屬,也利于相關部門進行社會融資統計和監測分析。此外,也可以嘗試成立專業的認證機構對獨立于 P2P 平臺的資金安全進行認證。[7]最后還需在制度上明確和保障在 P2P 平臺破產后,資金賬戶中的資金不會用于清償 P2P 平臺的債務,而是應歸屬于貸款人。
4. 建立防火墻機制,合理切割 P2P 借貸公司的運營關聯性
目前,P2P 網絡借貸公司運營中的關聯風險主要存在兩個方面。一種是債權轉讓模式中內部業務和機構的關聯性,另一種是對貸款本金提供擔保的P2P 借貸平臺其服務的業務與其擔保業務關聯,有些為兩項業務合在同一家 P2P 網貸公司,有些是關聯公司為 P2P 平臺的投資者提供擔保。無論哪一種關聯,都沒有實現風險的分散和轉移。因此,必須對于 P2P 借貸公司運營的關聯性進行合理切割,即將債權轉讓模式中的資產評級業務與專業放貸人及其關聯機構進行風險隔離,切割小貸擔保模式中的網貸平臺業務和擔保關聯業務,保持各自充分的獨立和透明。
5. 規范 P2P 借貸平臺的信息披露
要求 P2P 平臺為借貸雙方提供透明的信息,減少因信息不對稱造成的風險,包括要提供平臺整體的信貸風險貸款比率、真實有效的利率水平等,并為平臺披露的投資收益的計算制定標準和方法。同時,要求 P2P 借貸平臺對借款人提交的貸款申請中的信息實施最低的注意標準。借款人可能會提供虛假信息,P2P 借貸平臺不可能確認借款人描述中自己報告的所有信息。但是,沒有理由允許 P2P 借貸平臺對其網站上所有的信息都免于責任,包括那些聲稱經過認證的信息。
6. 建立 P2P 網絡借貸投資者的“適當性”要求
由于 P2P 網絡借貸的投資風險比較大,因此應對 P2P 網絡借貸的投資者設定“適當性”要求。投資者應具備風險識別和風險承擔能力,可以借鑒美國部分州的做法,要求投資者具備一定的財富能力,這種財富能力使得投資者有一定的抗風險能力。我國創業板市場和證券公司開展的融資融券業務都建立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這些為 P2P 網絡借貸投資者的“適當性”管理提供了很好的實踐經驗。
7. 引導 P2P 網絡借貸行業的自律活動
在 P2P 網絡借貸行業發展的初期,政府應對該行業的自律活動起到引導和督促作用。首先,監管部門應協助成立 P2P 行業統一的自律組織并要求所有的 P2P 借貸公司加入自律組織; 其次,監管部門應鼓勵和支持 P2P 網絡借貸行業自律組織建立行業信息共享平臺,尤其是征信信息共享和黑名單公示機制; 再次,自律組織應當考慮對授信共享機制形成共識并制定初步行業標準; 最后,自律組織應充分發揮自律功能,承擔起對成員的監督、警示甚至處罰職責。
總之,P2P 網絡借貸在我國乃至世界范圍內都是個新生事物,且其以傳統金融業務不可比擬的速度向前發展,為了讓這個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政府必須采取正確的措施對其予以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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