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和定義
非正規金融,也被稱為非正式金融。世界銀行認為,非正規金融是指那些未被央行監管當局所控制的金融活動。國內有些學者的研究講非正式的金融等同于民間金融。本文所討論的非正式金融組織,主要是指在非正式的合同、契約下一些制度安排。這種組織很少利用通過成法典的法律系統強制執行來實現的正式的、契約性的職責。然而,這些組織中仍存在定義完好的規則,無論這是體現在其構成中還是體現在其古老的傳統中。這些安排往往是公開的,并伴隨著參與交易的雙方對彼此了如指掌。當然,隨著近年來金融創新熱潮的漸次涌起,這些制度安排的很多內容被參考、采納,并用于正式的金融產品設計之中,有些獲得了一定的成功,但也有一些碰到了一定的問題。因此,重新審視這些非正式金融的制度安排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非正式金融組織往往起源于風險。在很多地區,處理風險的市場機制,不論是保險還是信用,均未得到太好地發展。這常表現在書寫和執行市場合同中存在困難。因此,絕大多數的此類組織,都將重點放在了風險共擔和保險上。這有三個原因。其一,當起風險共擔作用的市場機制匱乏時,信用可作為一種保險的替代品發揮作用;個人可通過借貸來替代保險補償,以抵御臨時沖擊。其二,在借方遭受不可預見的危機時,如果貸方愿意將其已收回的借款重新貸與借方部分,那么信用和保險間的界限便將變得模糊。其三,當信息不完全或是執行機制無法完全發揮作用時,最完美的契約形式將類似于一個信用和保險的混合體。一個純粹的信用安排,而非一個為偶發事件簽訂的合同,在充滿風險的環境中是不可能成為最優選擇。
二、非正式金融的存在邏輯
(一)收益及抵御風險
為抵御收入不穩定帶來的風險,個人通常從儲蓄或是尋求多樣化收入來源的機會做起(就像 Jonathan Morduch 在本專題討論的那樣)。將非正式金融組織思考作為一種可以向個人提供綜合收益的客觀存在是有益的,而這一綜合收益是人們無法從多樣化的個人項目和儲蓄中實現的。
儲蓄僅能抵御一小部分不穩定收入引致的風險。而非正式金融組織的制度安排可以為居民團體帶來綜合收益。事實上,已經觀測到的這些設計確實被視為可最好地從交易中獲得收益,而這些交易則源于個體的民間接觸。
(二)監督
在監督問題上,非市場組織也常表現出比較優勢。自 Striglitz(1990)來,監督機制以“同行監督(peer monitoring view)”為人所知(也可參考 Araott 和 Stiglitz,1990)。在一系列各異的非市場環境下打拼的個體往往相互間十分了解。因而,他們會比正規金融機構如銀行或保險公司更有能力去監督彼此。這可以解釋為什么在正規金融機構敗北之時,很多非正規金融機構卻仍然可以有效運行。
比如在低收入情形下,農業保險計劃和正式銀行安排的頻繁失效就可以歸因于信息問題如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Braver-man 和 Guasch,1986;Binswanger,1986)。在涉及團體借貸計劃和信用合作的討論中,同身份監督觀點也是富有成果的。在地理上緊鄰的個體間運行的風險共擔計劃也反映出一些優勢,即個體想從那些安排中偷懶是更為困難的。更進一步說,非正式保險的償付可以更為精確,這是通過一些在更正規的機構中完全不可行的方式來實現的。比如,成立小會團來關注保險情況。因此,盡管在某些方面市場面臨嚴重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但是非市場組織仍能夠運行。
(三)執行
就執行問題而言,非正規市場組織的比較優勢表現為兩方面。首先從懲罰的廣度上看。在絕大多數社會結構中,本來就已經存在社會控制機能,來限制危害社會的行為:Wade(1988)提供了一個類似機能在印度村莊中的富有啟發性的描述。因此,即便一個人并未違反書面合同,倘若無法履行責任他仍會受到懲罰。
其次從懲罰的深度上看。在很多地區,相對而言很多正式組織比如銀行、保險公司都是新設的,但非正式環境中的相互協作卻有相當長的歷史。這也許可以體現為相對不流動的地域和親緣紐帶。在任何情況下,運用無限重復博弈(比如囚徒困境)中的懲罰矩陣預測出來(Fafchamps,1992)的符合道德的收入均可以很合理地契合于某一環境類型中,而其中非市場則組織十分繁榮。
可將村莊經濟體視為一種組織,在其中人們數代彼此生活在一起。Moore(1994),強調了在成員相互熟識的環境中找到有效收入的可能性。特別是緊密的社團可以利用這些安排。但當對個人而言信息是完全私有時,這些安排便是不實際的了。
三、非正式金融的組織形式
本文集中考量幾種非正式金融的組織形式,包括聯合貸款(group lending)、信用合作社(credit coopertatives)、合會(rotatingsavings and credi associations)等。
(一)聯合貸款(group lending)
對聯合貸款(group lending) 的研究始于 Stiglitz(1990)和Varian(1990)。孟加拉鄉村銀行(Grameen Bank)的成果更進一步推動了這方面的探索。孟加拉鄉村銀行是孟加拉的一個聯合貸款項目,它的成功引起了公眾和學術領域的巨大關注。一個聯合貸款項目的特點在于借方的還款義務是共同的(joint liability)。
項目給予團體大量的自主權用以在成員中分配那些資金。在一些情況下,還款義務是共同的,但從一開始貸款就是指定給特定個人的。在貸款給劣勢團體時,孟加拉鄉村銀行享有很高的還款率,這使其在貸款項目上成為對其他地區的一個模版。
聯合貸款是一個很有意思的契約安排。Stiglitz 和 Varian 均認為它可以提升監督激勵,因為在團隊中的每一個借款人都很可能對他人的行為十分了解,并且,在共同還款(joint liability)下,他們的支付要取決于他人的項目是否成功。換句話說,共同還貸的運行就像一種強制的風險共擔安排??墒?,團體貸款并不能保證還款激勵。它有爭議地依賴于個體如何復制團體行為以及項目的技術。
Besley 和 Coate(1995)進一步闡述了關于團體貸款如何運行的理論的不明確處。他們建立了一個共同還貸模型里,兩個借款者和一個貸款者之間的償付博弈 (也可參考 Armendáriz deAghion,1994)。在這個模型中,對還貸率而言團體借貸既有積極面又有消極面。如果一個個體的項目運行良好而他人卻不順利,那么將導致一個個體來償付其他所有人的貸款,以避免來自貸方的懲罰。然而這一可能性提高了償還貸款的成本,并有可能導致兩種個體都違約,而在針對個人的貸款中,這種違約行為是僅需要借款人一人承擔的。
(二)信用合作社(credit cooperatives)
信用合作社(credit cooperatives)是另一種嘗試利用民間信息和執行力的組織形式。典型情況是它們從銀行或政府借錢,然后將這些資金作為貸款分配給它們的成員。一些吸引成員存款的內部籌資方式也很常見。Banerjee、Besley 和 Guinnane(1994)將設計極優的信用合作社作為同地位監督問題加以研究,該文強調了信用合作社的構成可以影響其運行的監督量。他們關注于其它條件的變化如何影響監督量,那些變量包括未借錢者提供的保證量,成員借給合作社的金額,以及付給存款的利息。就像我們下文探討的,他們還試圖用德國的數據檢測這一模型。
十九世紀的德國合作社是一個模版,其現已廣泛根植于世界各地。它們存在于城鎮和農村,甚至存活于信用市場完全發達的環境如當代員工儲蓄互助社(employee credit unions)與商業捆綁的環境。若說合作社可以減少頑強存在于全面發達的金融體系內的逆向選擇遇到的風險問題,并降低收貸成本,則沒什么可驚訝的。在運行良好的發達金融系統中,農業合作社仍能繼續存在。在這些體系中它們有時會與其他業務聯系在一起,比如農業推廣。然而,公平地說,隨著信用體系的發展,這種機構的相對重要性也在降低,這表現在民間信息和執行力的重要性降低上。
關于信用合作社的實踐經驗是復雜的。這點可部分表現在跨越時空移植其組織結構的困難上。Guinnane(1994)提供了一段有趣的文字,是早期一段發人深省的經歷的,在其中愛爾蘭試圖移植德國信用合作社的模式。更為普遍的是,很多國家的政府在推行部分信用合作系統后發現自己面臨財政危機。一種可能認為這是因為同身份監督所需要的信息是不可得的;而有其他解釋認為是失敗的合作社設計造成了共振風險(covariant risk),這起因于大規模的災害如惡劣的氣候襲擊整個地區,導致大量違約問題發生。合作社成員的串謀也許也是一個原因。信用合作社理論認為其成員可以相互監督??墒?,迄今為止的模型證明了一種可能性,即監督者和被監督者會串謀欺詐外部貸款人(現實中很可能是政府)。若擴展有關信用合作社的文獻范圍以計量浮現出來的關于合謀論證機制(collusion-proof mechanism)的文章,將會是一個有所值的深入。Tirole(1994)就做過這類調查。
(三)合會(rotating savings and credit associations)
Besley、Coate 和 Loury(1993)對非正式金融組織是輪轉儲蓄與信用委員會(rotating savings and credit associations,下簡稱合會)進行了研究。這種形式的組織可在全世界見到,并且在不同地方有各種不同的稱呼,比如在印度叫 Chit 資金(Chit funds),在臺灣叫會,在塞內加爾叫 Tontines,而在韓國叫 Kye。其典型規則是,一組人按時聚在一起并把會金分配給一個會員,這可用輪轉的方式也可用競標的方式。這個過程一直持續下去,并伴隨將已獲得資金者排除出去,直到每個會員都獲得了會金。這種組織可以加強為不可分割商品進行的家庭資本儲蓄行為。因為把會金給予一個成員,那么說明他能在自己擁有商品前就進行投資,如果其自己還沒積累資金的話。如果某人在會期內遭受了健康或收入打擊,那么合會還發揮著風險共擔的功能(Calomiris 和 Ra-jaraman,1993)。
盡管其重要,有關入會的高質量信息相對匱乏,我們擁有的證據可證明入會行為是廣泛存在的。例如,一些估計指出大約80%的臺灣成年人口是合會會員(Levenson 和 Besley,1995)。投入到會中的貨幣資金也許是相當驚人的,民間數據顯示泰國一些商人的入會金額可達數千美元之巨。不過,更典型的情況是入會金額僅供滿足小規模的消費需求,比如購買家用電器。
有足夠的證據顯示在其運行過程中,這些組織利用了民間信息和執行力。因此,合會建立的經典環境是鄰里或者工作單位。在發達國家它們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但往往局限于在正規信用市場處于相對劣勢的群體中,比如第一代移民。在快速工業化的經濟體中,面對資本市場對特定目標市場設限這一環境(有時是通過政府政策),合會仍表現得很強健。在臺灣,為家庭提供信用的系統發展相對落后,盡管商業融資市場獲得了發展。因此,在過去 20 多年里,入會行為仍不見有顯著下降(Levenson 和Besley,1995)。
然而,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這種傳統組織形式正逐步消失。這反映在一個事實上,即在發展過程中監督水平和其他技術水平的提高。此外,在發揮金融中介作用的過程中,正規組織可與大規模的經濟體合作,而小規模的委員會卻難以勝任。無論是作為現象還是結果,在發展進程中這種非市場組織生動地說明了一個問題:這些組織需要利用特定的信息機構和執行技術,而這一基礎已被為發展一個現代經濟體的轉型所侵蝕。
四、總結
非正式金融組織的制度設計為經濟學家提供了一個測試背景,這對于檢測不完全信息和執行受限條件下的契約理論而言,可謂是最激動人心的背景之一。最近這一領域的大量文獻使其成為發展經濟學(development economics)中最活躍的領域之一。
這些文獻中一個引人之處是雖然這一領域的很多研究者是理論家,但是他們的工作卻完全是在解釋我們在現實中看到的現象。
這一結合對將智慧的活躍和現實關聯是有益的。本文認為,一個關于組織產生和生存的理論,在加強我們對此領域的深入了解上是很關鍵的。
參考文獻:
[1]王華峰. 非正規金融: 內涵、效率與制度安排[J] . 金融理論與實踐,2006,\\(08\\).
[2] 卓凱. 非正規金融契約治理的微觀理論 [J] . 財經研究,2006,\\(08\\).
[3]胡金焱,盧立香. 中國非正規金融研究的理論綜述[J] . 教學與研究,2005,\\(09\\).
[4]王書芬. 非正式金融研究綜述[J] . 沿海企業與科技,2009,\\(10\\).
[5]張多蕾,王治. 非正式制度對美國金融危機的影響研究[J] . 齊齊哈爾大學學報,20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