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背景
中國地震帶分布廣泛,活動頻率較高,地震災害時有發生.據國家地震局官方網站資料顯示,2008 年"5. 12"特大地震災害發生之后,中國遭受有人員傷亡、受災范圍較廣、經濟損失巨大的地震災害多達 9 次,其中汶川地震就導致了 8451 億元的直接經濟損失.地震災害造成災區人口經濟損失巨大,考慮到災后重建的發展性、提升性需求,震后面臨的重建資金需求量較大,需要多方力量積極介入.財政資金是短缺資源,公益性、補助性資金又無法完全支持災區人口后續的經濟發展,商業銀行也缺乏向小微企業或者家庭發放貸款的動力,因為商業銀行在貸款對象的選擇上,更傾向于那些能提供合格抵\\( 質\\) 押品、有還貸能力、信用度高、實力雄厚的對象.從市場經濟的角度來講,商業銀行表現出"傍大款"與"嫌貧愛富"等選擇偏好是一種理性行為,但其造成的客觀現實是,在商業銀行不愿貸,而政策性銀行發展不充分的客觀情況之下,小微企業的資金來源通常就局限在了儲蓄積累、親友借貸等傳統渠道,然而由于其天然的地域性限制,這些傳統渠道的籌資能力必然在地震災后大幅下降.如果不找到有效的應對措施,小微經濟體在地震災后將很難生存.而小額貸款在國內外的實踐表明,它一直試圖解決"草根"民眾的生存和發展問題,在傳統銀行業結構下尋求一條新的資金道路.以小額貸款為核心的非銀行金融業務與災區人口發展之間可否尋找一條共贏的道路,這正是本文試圖探討的問題.
二、小額貸款機構的性質與介入地震災后災區人口重建的可行性
\\( 一\\) 小額貸款的性質和特點
小額貸款從上個世紀 80 年代開始,在南美洲、亞洲和非洲的多個地區開展,在促進落后地區經濟發展和貧窮階層的生產生活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1. 小額貸款的概念和內涵.國內外學術界、實務界關于小額貸款的概念界定并未統一,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包括: \\( 1\\) 向貧困人口提供貸款、儲蓄及其他金融服務以滿足其經營、生產和消費的需要\\( 世界銀行扶貧協商小組,CGAP\\) ;\\( 2\\) 是面向城鄉低收入階層開展的存貸款等小規模金融服務;[1]\\( 3\\) 是指以低收入階層為服務對象的額度較小、具有一定持續性的信貸服務;[2]\\( 4\\) 是指向無資產擔保的群體直接提供小額度的貸款資金及綜合技術服務的信貸活動,貸款對象有農戶、城市失業者,以及小微型企業信貸等.綜觀上述幾種概念界定,可以找到一些共同點,即小額貸款的服務對象主要是中低收入階層或小微企業,其本質上是一種小規模的金融服務.目前國際上與小額貸款相近的英文詞匯是"microfinance"和"microcred-it",側重于向中低收入階層或小微企業提供信用貸款服務.
2. 小額貸款的性質和特征.從小額貸款的概念和內涵,可以看出這一具有制度創新性的金融服務模式具有以下性質和特征:
其一,小額貸款向低收入階層或小微企業提供金融服務.從尤納斯教授在 1983 年創辦孟加拉鄉村銀行\\( GB\\) 開始,小額貸款一直致力于為城鄉低收入階層提供信用貸款服務,后來隨著這一金融服務模式在亞洲、南美洲和非洲等地的發展,其服務對象逐漸擴展到小微企業.
其二,小額貸款的抵押擔保形式較為靈活.為了以非物質財產形式實現貸款抵押,小額貸款更多采用群組信貸\\( group credit\\) 的方式,即由社區內條件相似的低收入者以自愿為基礎組成貸款小組,一旦組織內某一成員出現還款違約等問題,組織內其他成員的貸款資格也將失去.通過連帶責任建立起來的信用貸款方式一方面解決了低收入階層和小微企業缺乏合格抵\\( 質\\) 押物、無法進行正規金融貸款的困境,另一方面也通過"株連制"這一方式降低了小額貸款服務對象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
其三,小額貸款金融服務對象以低收入階層或小微企業為主.在中國社會管理創新框架下,這一制度創新金融服務模式可以獲取政府機構的信任與支持,從而獲得政府在小額貸款實踐中較大程度的擔保和"兜底",加之小額貸款本身的"小額、分散"性質,可以化解部分貸款資金的風險.
\\( 二\\) 災區人口的特征與小額貸款機構介入可行性分析
1. 災區人口的特征
\\( 1\\) 災區人口的社會形態特征.災區人口具有不同于常態社會的社會形態特征,面對一個處于危機和災難、瀕于解體的非常態社會,災區人口表現為高度心理壓力和創傷.家庭關系、鄰里關系和社區關系瀕臨解體和破壞,社會資源嚴重流失,急需來自社會的支持和信心的重塑.不過,地震災區大多地處鄉村社會,在鄰里關系與面子文化等要素的作用下,災區人口具有較高的守信激勵,在建立了完善的激勵機制后,貸款的違約風險也會降低.但由于傳統的商業銀行往往遠離偏遠的地震災區,并不了解這些微小的災區人口的風險狀況和信用狀況,作為理性"經濟人"和風險規避者的商業銀行,其必然選擇就是不介入災區人口災后重建的金融支持.
\\( 2\\) 災區人口的經濟特征.地震災后,災區人口生產中斷、經濟基礎被毀,缺乏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經濟基礎,更不用說商業銀行所要求必備的合格實物抵\\( 質\\) 押品或保證人,信用抵押或以未來的勞動收入作為抵押成為災區人口一種不得已的理性選擇,但這會給商業銀行處理貸前"逆向選擇"和貸后"道德風險"問題時帶來諸多困境.
\\( 3\\) 災區人口的地域分布特征.在大地震中,其中一個顯著特征就在于: 受災地區主要分布在農村,而且多分布在山區,地域分布極其分散.如果由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分別與地域分散、數量眾多的災區人口進行小微企業客戶或家庭個體客戶貸款談判,識別災區人口是否具備可貸款能力的次數和付出的時間、精力將大幅增加,交易成本顯著提升,這使得商業銀行為災區人口提供小額貸款從而支持災后重建沒有任何技術優勢和驅動力.
\\( 4\\) 災區人口的產業特征.地震災區一般分布在山區或者農村,災區農村經濟發展和生產經營活動的現實特點使得災區人口從事的產業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具體表現為: 一方面受次生災害與氣候等外部因素影響,農戶產出波動性加大; 其次,受市場價格波動和宏觀經濟變化影響,農產品價格的波動幅度同樣較大,可能導致商業銀行信貸違約風險增大.災區人口產業經營活動的特征決定了商業銀行需要考慮貸款質量問題,為規避風險和提高貸款盈利能力,其理性行為就是選擇不介入.
2. 小額貸款機構介入地震災后災區人口重建的可行性分析從小額貸款這一金融服務模式的內涵和性質而言,與災區人口的性質和特征的重建特點契合,這正是小額貸款金融服務模式介入災區人口恢復重建的前提和條件.
\\( 1\\) 小額貸款的借貸條件較一般商業銀行靈活,與地震災后災區人口經濟特征契合.災區人口的財產因地震蒙受損失,擔保能力下降,無法通過商業銀行獲得貸款.而且,大部分受災地區位于貧困山區或分散的農村,由于信息不對稱加大了交易成本.此時,小額貸款機構便可以發揮其"靈活"的特性,通過創新性設計擔保靈活的信貸產品,最大范圍的適用于災區農村和災區人口.
只要災區人口具有還款能力和還款愿望,即便沒有正規的抵\\( 質\\) 押品或保證人,災區人口也可以通過信用借貸或以未來的勞動收入為擔保,在小額貸款機構相對容易地獲得發展所需要的貸款.同郵政儲蓄銀行、農村信用社、鄉鎮銀行比較,小額貸款機構具有長期發放與貸款條件靈活等優勢.
\\( 2\\) 小額貸款機構工作人員的獲取和配置方式,與地震災后災區人口的社會形態特征契合.由于小額貸款機構根植于社區,將客戶目標固定在機構駐地附近長期居住的低收入人群,工作人員來源于本地,對服務范圍內的災區人口的生產、生活情況比較了解,可以獲取服務對象相對可靠的多種信息和信用狀況,減少信息不對稱所引發的資金風險問題.[3]
由于可能參與災后恢復重建及發展的小額貸款機構也主要設置在受災地區的村或社區,小額貸款機構的工作人員與災區人口只要保持相對頻繁的接觸,就有利于低成本地收集和處理災區人口的多種信息,以控制違約事件的發生或采取必要的措施進行防范,使小額貸款機構的資金風險可控.
\\( 3\\) 小額貸款機構的貸款原則分散了風險,與地震災后災區人口主要以家庭或小微經濟體為單位的生產方式契合.與商業銀行不同,小額貸款機構的單筆貸款規模受限,銀監會聯合央行發布的《關于小額貸款公司的指導意見》中就明確規定,放貸應遵循"小額、分散"的指導原則,特別是對相同借款人的貸款余額占比不能超過資本凈額的 5%.這種貸款額度小、周轉快的貸款產品能較好地分散風險,適應地震災后災區人口相對較高的生產經營風險特征.由于災區人口沒有受過足夠的培訓,發展高科技產業并不符合實際.地震后的一段時期內,災區人口僅能以生產勞動密集型產品為主業,并逐漸形成生產手工藝品與土特產品等特色經營方式.這一家庭或小微經濟體為單位的生產經營模式具有相當的風險性,而"小額、分散"的特征使得即便個別災區人口發生違約,也不會導致小額貸款機構大規模的信貸違約.
\\( 4\\) 國家對小額貸款機構的政策支持,與地震災后災區人口經營風險特征契合.震災發生后,當地政府最關心問題是如何充分調動災區人口的積極性,更好的利用重建資金,實現"福利型救助"向"發展型救助"的轉變.小額貸款服務與災區人口融資需求匹配度較高,較易得到政府在稅收優惠、財政補貼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國家的稅收優惠、財政補貼甚至對小額貸款客戶服務對象的災區人口違約進行"財政兜底",顯然為小額貸款機構的資金安全提供了國家信用和安全保障體系,有利于小額貸款機構對災區人口災后重建的介入.
三、小額貸款機構介入地震災后災區人口重建的路徑
\\( 一\\) 政府的定位與政策支持
政府理應成為地震災區小額貸款機構資金安全和促進地震災后災區人口恢復重建的"兜底人",政府要出臺相關扶植政策降低貸款成本與促進災區人口貸款的發放.由于小額貸款機構面對的是地震災區商業化、市場化程度不充分的經濟主體,發放這一類貸款具有成本高、風險大的不足,其利潤空間和風險狀況不容樂觀.
政府應向在地震災區開展小額貸款業務的機構提供一系列優惠政策,應安排專項財政資金,建立小額貸款風險補償機制,對小額貸款發放成效顯著的小額貸款機構給予適度獎勵,對由微利項目所損失的利息實行足額補貼,還可以向承擔地震災區小額貸款業務的機構給予一定程度的稅收減免,以降低小額貸款機構的貸款成本,激勵他們提高對災區人口的涉農貸款比例或農戶貸款比例.具體而言,可以考慮在以下幾方面強化政府的職能:
其一,對地震災區小額貸款機構服務災區人口和小微企業成效顯著的,可在其增資擴股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
其二,制定小額貸款機構貸款風險補償政策,嘗試將其列入小微企業及農業貸款風險補償政策范圍,并根據實際情況靈活調整補償比例,擴大補償受益面.
其三,對信譽良好、貢獻較大的小額貸款機構,可以利用財政資金進行補助.災區地方政府還可根據其稅費權限,適當降低小額貸款機構的納稅比例.
此外,政府還可以為地震災區小額貸款借款人出具提供未來勞動機會優先權的承諾,小額貸款機構則通過將貸款對象定位于有勞動能力的災區人口而規避資金風險.政府可作為小額貸款的第三方,在借款人創業失敗時,向借款人提供勞動機會,并代理小額貸款機構扣繳災區人口一定比例的未來勞動收入,以清償災區人口的貸款.地方政府還應通過充分利用災后重建資金投資當地建設與吸引外部投資項目等方式,積極創造就業機會,以此保證勞動收入抵押來源.這一模式,對政府而言,節約了財政補貼,滿足了我國財政支出興建的修路、建房、建設基礎實施等項目對勞動力的需求; 對災區人口而言,借款創業失敗后以未來的勞動收入作為清償貸款來源,增加了災區人口貸款發展生產的積極性; 對于小額貸款機構而言,貸款有了國家保障,可以解除對于資金安全問題的后顧之憂.
\\( 二\\) 社區擔保與組內成員聯保自治
災區人口的小額貸款,可以尤納斯的群組信貸模式為經驗借鑒,以村或社區為貸款單元實施聯保貸款,同時以村委會或社區委員會的集體名義擔保.村委會或社區委員會作為局內人對災區人口情況的熟悉和了解程度遠超過局外人或者小額貸款機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規避信息不對稱的風險,降低小額貸款機構的經營風險.同時,災區人口以村或社區實行貸款聯保,實施組內成員相互監督機制,組內任何災區人口出現貸款違約問題,均會影響其他組內災區人口獲得貸款,激勵災區人口降低違約風險.其具體操作是:
一是讓村或社區組織內的災區人口與小額貸款機構簽訂誠信互助\\( 互助聯保\\) 協議,明確組織內成員互相協作支持、互相制約的條款,并由村委會或社區委員會提供擔保.
二是將由小額貸款機構工作人員對貸款服務對象的誠信審查轉變為本地村或者社區組織體系內部災區人口之間的篩選,精確把握貸款對象的個人信息.
三是收取聯保組織內災區人口部分貸款風險質押金,并在原有擔?;A上,再增加帶有連帶還款責任擔保,進而分散貸款風險.
四是限制聯保組織外部的災區人口貸款,同時保留組織內部席位,以此增加組織內部成員的違約成本.這種小額貸款模式,通過簽訂災區人口"誠信協議",可以提高災區人口的信用意識,同時減少小額貸款機構工作人員的工作量,將小額貸款機構工作人員對單個災區人口貸款和小微企業貸款的貸前調查與考察工作留予災區組織與聯保小微企業內部進行,以此降低小額貸款機構的交易成本和交易風險,構建有效的村或社區貸款歸還監督機制.
\\( 三\\) 災害頻發與小額貸款機構巨災保險
地震次生災害風險帶來的小貸機構資金風險不可忽視,可以通過巨災保險等方式進一步分散風險.由于災害發生無法預期,加之災區人口保險意識淡薄,災區人口經濟基礎脆弱等方面影響,災區人口自主投保能力與動力不足.此時,可嘗試政府部門或小額貸款機構代為投保的方式,轉移小貸機構資金風險.可以參照日本巨災保險運行模式,在小額貸款機構或政府部門與保險公司簽訂巨災保險合約后,由政府部門或小額貸款公司支付相應的保險費用,當自然災害發生后,如果出現災區人口無法按期還款,保險公司賠償小額貸款機構的資金本息損失.
\\( 四\\) 完善災區人口征信體系
地震災區的政府和小額貸款機構要注重對災區人口信用意識的培養,完善地震災區金融市場的征信體系,小額貸款機構給災區人口發放的貸款應納入個人征信系統,以建立起高效的借貸機制.災區人口的貸款違約者要受到一定的懲罰,如向村或社區其他災區人口公布其違約事實,提高失信者的機會成本.另外,及時建立信用檔案,詳細記錄災區人口的貸款、還款情況,作為日后小額貸款機構進一步發放貸款的參照標準,激勵災區人口培養良好的信用意識.[8]\\( P. 63 -64\\)在完善災區人口征信系統的同時,我們更需要進一步認識到,風險是地震災區生產過程中災區人口不可回避的問題.災區人口在非惡意的前提下,可將其未償還的貸款轉化為長期貸款,如災區人口可在約定期限還本付息,將不計違約.總體而言,即使沒有抵\\( 質\\) 押物,地震災區人口貸款引致的資金風險問題依然相對可控,因為災區人口的貸款用途極易識別追蹤并投資于實實在在的生產資料,而資產平衡表、負債表、損益表并未完全避免大中型企業的信息不對稱所帶來的風險.
因此,對于小額貸款機構和災區人口而言,在災區人口征信體系完善的前提下,基于災區人口和小額貸款機構的性質和特征,從擔保最終走向信用是一種理性的選擇.
參考文獻:
[1]姚先斌,程恩江. 小額信貸的概念、原則及在中國的實踐[J]. 中國農村經濟,1998\\( 4\\) .
[2]杜曉山,孫若梅. 中國小額信貨的實踐和政策思考[J]. 財貿經濟,2002\\( 7\\) .
[3]梁玉. 農村商業小額貸款公司持續服務"三農"的可能性分析[J]. 農業經濟,2012\\( 5\\) .
[4]周慧虹. 發揮小額貸款在災區重建中的作用[J]. 經濟參考報,2008\\( 5\\) .
[5]王紅珠. 從制度設計層面論小額貸款公司的困境和應對措施[J]. 寧波大學學報\\( 人文科學版\\) ,2012\\( 6\\) .
[6]王夢. 論災區小額貸款及二次災害風險管理[J]. 現代營銷,2011\\( 6\\) .
[7]肖萍. 小額貸款對汶川地震災區重建的金融支持研究[J]. 財會研究,2008\\( 22\\) .
[8]胡雪梅. 聯保模式下的農村小額貸款信用風險評價體系研究[D]. 西南財經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2.
[9]楊盛琴,羅爽. 論農村經濟之小額貸款---擔保向信任的轉變[J]. 經濟研究導刊,2012\\(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