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政策性森林保險的概念
政策性保險是政府為了某種政策上的目的, 運用商業保險的原理并給予扶持政策而開辦的保險。 政策性保險一般具有非盈利性、 政府提供補貼與免稅以及立法保護等特征。 政策性保險包括社會政策保險和經濟政策保險兩大類型。 森林保險屬于經濟政策保險類型中的農業保險, 是國家從宏觀經濟利益出發, 為森林產業實施保護政策而開辦的保險, 有利于林農發展林業生產和提高他們抵御自然災害的能力, 成為一種重要的保險機制。
2 廣東實施政策性森林保險的政策和方案2012 年 3 月 廣東省林業廳下發的 《廣東省政策性森林保險試點工作方案》 (以下簡稱 《方案》), 省政府決定在韶關、 河源、 梅州、 湛江、 肇慶、 清遠等 6 個地級市和部分省屬林場先行開展為期一年的政策性森林保險試點工作。 《方案》 的出臺意味著廣東政策性森林保險已經從理論層面正式進入實操階段。
《方案 》 明確保險標的為生長和管理正常且權屬清晰的生態公益林、 商品林; 保險責任為森林綜合保險, 即在保險期內, 因火災、 暴雨、 暴風、 洪水、 泥石流、 旱災、 冰雹、 霜凍、 臺風、 暴雪、 雨 (雪) 凇、 林業有害生物等造成被保險林木損毀, 包括流失、 掩埋、 主干折斷、 倒伏、 死亡或推斷死亡等表現在內的直接經濟損失,由承保機構按照本方案及相關保險協議的規定進行賠償。
《方案 》 還規定 , 不分樹種與林齡 , 以 667m2為投保計量單位, 保險金額為每 667m2保險金額與參保林木面積的乘積 (每 667m2保險金額平均為 500 元); 全省森林綜 合 保 險費 率 為 4%. 其中 生 態 公益 林 的 補 貼 比 例 為100%, 商品林的補貼比例為 70%.
3 廣東實施政策性森林保險的意義
廣東是一個林業大省, 素來有 “七山一水二分田”之說, 森林資源十分豐富, 但同時也是森林災害頻發區域。 多年來林業產值一直高居全國首位, 2011 年林業總產值達 3 300 億元, 但卻一直沒有金融避險機制, 這與其發展顯然很不協調。 省林業廳統計數據顯示: 2010 年全省森林 (地) 內, 受害 118.84 萬 hm2, 占 全省林地總面積的 10.8%. 其中, 病害 5.33 萬 hm2、 蟲害 36.71 萬 hm2、火災 13.86 萬 hm2、 自然災害 36.34 萬 hm2、 空 氣污染 2.46萬 hm2.
隨著林地確權推進, 林農的保險意識逐年增強, 因為森林保險能明顯降低經營風險, 林農一般都有較強的投保意愿。 廣東省的林業一直面臨火災、 臺風以及病蟲害 3 類災害, 以前很多林農曾到保險公司咨詢過,但是很少有聽說有保險公司開設林業保險。 自從政策性森林保險實施以來, 森林的公共屬性獲得保障, 這有利于提高林農生產的積極性, 消除其后顧之憂, 促進廣東林業產業的可持續發展。
4 廣東實施政策性森林保險的存在問題
廣東乃至全國對于森林保險在制度上均處于探索階段, 森林保險配套的政策法規不完善, 出臺的相關法規也較為單一和籠統, 運行機制和實施機制都相對不成熟,特別是森林產權的界定問題。 廣東森林保險的理賠效率較低, 手續繁瑣, 使得有效理賠率相對較低。 開設森林保險的保險公司賠償能力偏低, 存在理賠的經營風險,影響到保險公司開設該險種的積極性。
另外, 由于森林保險對于廣大林農而言尚屬新鮮事物, 不免會存在一定程度的排斥心理和觀望心態, 他們普遍對森林保險不了解, 一定程度上也對保險公司不信任。 林農普遍缺乏參保意識, 加上林農和保險公司之間信息傳遞不對稱, 導致林農參保率偏低。
5 完善廣東政策性森林保險體系的對策
5.1加強廣東森林保險的政策法規建設
廣東省開展政策性森林保險所要解決的首要問題是制度建設, 這是確保廣東政策性森林保險活動順利開展的關鍵。 廣東乃至全國對于森林保險在制度上均處于探索階段, 因此也可以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的成功經驗,但要結合中國社會的實際, 切忌照搬照抄外國的經驗,創造出有中國特色的政策性森林保險制度。
5.2加強廣東林業和保險業的自身建設
廣東省林業和保險業本身的自我完善對于森林保險政策性法規的有效實施尤為重要。 只有廣東林業和保險業自身發展到相對成熟的情況, 才能有效實施政策性森林保險。 當前, 在廣東森林產業發展的過程中, 亟待解決的問題是森林產權的界定問題, 雖然林權改革已經初見成效, 但關于產權的界定情況目前還存在著若干需要解決的問題, 從廣東保險業的發展情況來看, 對于理賠效率的保證仍然是今后需要攻克的難關。
5.3加強宣傳力度提高廣東林農的參保意識
廣東林業行政部門應該通過多渠道、 多角度地加強對森林保險的宣傳, 使得更多的林農認識到森林保險對自己擴大森林產品生產是大有裨益的, 從而提高林農的參保意識, 激發他們參保的積極性。 同時, 對于林農的權利和義務必須明確體現出來, 確保林農不會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參與森林保險的投保工作而損害他們的利益, 避免打擊林農參保的積極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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