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目前的巨災風險管理體系
我國目前的巨災風險管理體制以政府承擔風險為主,主要采取災后減損的方式,大致由減災機制和巨災保險機制共同構成。減災機制是由我國政府主導,部門分工負責,災害分級管理,屬地管理為主的減災救災體制。而巨災保險機制則有私營保險公司的參與,通過商業化運作達到分散風險的目的。
加強巨災綜合應對能力是我國減災的主要任務之一。在長期的減災救災實踐中,中國建立了符合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減災救災工作機制,主要包括災害應急響應機制、災害信息發布機制、救災應急物資儲備機制、災情預警會商和信息共享機制、重大災害搶險救災聯動協調機制和災害應急社會動員機制。
作為巨災風險的直接轉移方式,巨災保險的發展在我國的發展卻不盡如意。目前,我國巨災保險機制還沒有完全建立,巨災保險仍以政府主導、商業保險公司參與的政策性保險為主,主要有政策性農業保險、政策性森林保險、農村住房政策性保險,巨災保險產品供給極其有限。自 1979 年國內恢復保險業務以來,市場上大部分財產保險產品均包含了地震、洪水等巨災風險。但到了上世紀 90 年代以后,由于巨災風險過于集中,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受到限制,使得各保險主體開始對承包巨災風險進行限制乃至停保。從 2001 年 9 月保監會有條件放開商業財產地震保險的承保至今,我國地震保險仍然以政府主導和扶持為主,對國家重大工程項目進行了承包,并未完全放開限制。
在處理巨災風險方面,尤其是在巨災保險體制的建立健全方面,我國還處于探索階段,還需要積極向具有完善巨災風險管理體系的國家,尤其是經濟發展程度接近的發展中國家吸取經驗,不斷完善我國巨災風險管理體制。
二、國際巨災風險管理方式
( 一) 加勒比地區氣候災害防護的發展加勒比地區屬于颶風多發區,并且處于該地區的眾多國家大經濟水平有限并且有著很高的負債率,對于氣候災害的應對能力嚴重不足。以 2004年的“伊凡”( Ivan) 颶風為例,此次颶風是有記載以來第十嚴重的颶風,共造成了 100 多人死亡及幾百億美元的損失。其中,格林納達和開曼群島損失都基本接近于國民生產總值的 200%,尤其在開曼群島,將近 95%的房屋建筑物被損毀。正是由于“伊凡”颶風的沖擊,加勒比國家聯盟與 2007 年成立了“加勒比災害風險保險基金會”( CCRIF) .
CCRIF 的作用類似于一個相互保險公司,通過結合參與國的預置資金和利用國際金融市場的財政承受能力來應對地震和颶風風險。具體做法是其承擔一部分參與過轉移的風險,并把剩余的風險轉移到國際再保險市場,從而能夠比單個國家單獨將損失直接轉移給國家再保險市場降低一半的費用; 在賠付時,根據美國地質調查局 ( USGS) 制定的地震模型和美國國家海洋和大氣管理局( NO-AA) 制定的颶風模型來估計 Caribbean CatastropheRisk Insurance Facility 損失金額并確定是否要賠付,且保證每個國家從 CCRIF 獲得的補償與該國長期的資金投入成正比。CCRIF 還具有的優點是管理費用低,而且可以快速的支付,使資金得以盡快用于救災及災后重建工作。
( 二) 拉丁美洲國家巨災防范機制。
拉丁美洲處于太平洋板塊和加勒比海板塊的交界處,是地震高發區,同時也是經常經受洪水和地震的地區。為了應付多種巨災風險,加強災害防備,美洲開發銀行( IDB) 與瑞士再保險公司合作與2010 年在拉丁美洲建立起一個保險防范機構---“中美洲自然災害保險基金”( Central America Nat-ural Disaster Insurance Facility) .該機構建立了多個自保公司,由每個參與國的政府所擁有,并獲得國際再保險市場和資本市場的支持。根據約定,每個自保公司向所屬國家提供一個單一的承保范圍,政府向其支付保險費,如果發生自然災害,政府將會獲得 24 到 30 倍的賠償?!爸忻乐拮匀粸暮ΡkU基金”的一個關鍵的創新之處在于通過指數來估計名義受災人數,從而提供了一個透明而有效的方法來降低自然災害對政府財政的沖擊,有助于災后經濟的恢復和發展。
“中美洲自然災害保險基金”的運行方式與CCRIF 十分相似,但是其對颶風引起的山體滑坡提供額外保障,更重要的是可以對不同情況的國家分別提供所需要的保障。這也是該保險保障容易擴展到其他國家的原因,并且可以從自然風險擴展到其他風險,如農業天氣風險、流行病風險等。
( 三) 墨西哥多風險巨災債券發行方案。
墨西哥歷史上多次遭受自然災害的侵襲,損失嚴重。1986 年在墨西哥城發生的 8. 1 級地震造成了近 9500 人死亡,2005 年颶風威爾瑪“Wilma”則造成了近 2200 億美元的經濟損失。早在 20 世紀90 年代,墨西哥政府就成立了自然災害基金( Fundfor Natural Disasters,FONDEN) 來提高應對自然災害的能力。該基金由財政部和內政部統一管理,旨在幫助遭受自然災害的普通人群。墨西哥政府通過 FONDEN 任命聯邦政府保險公司 AGROASE-MEX 作為巨災保險的保險人。2009 年在世界銀行以及瑞士再保險公司的安排下,FONDEN 第一次發行多風險巨災債券,將地震和颶風風險轉移到資本市場,取代了早期僅對地震風險設計的保障。
多風險巨災債券是以一個和預先確定的觸發條件( 震級或颶風時期的大氣壓) 相聯系的參數為基礎的三年期債券,通過參數模型來確定保單賠付。由于是根據參數來確定償付金額因此不需要對實際損失進行評估,可以提高償付速度,增加償付透明度。墨西哥多風險巨災債券的交易范圍包括四個部分,每部分對應不同的風險或地區,主要涵蓋為兩個太平洋沿岸地區和一個大西洋沿岸地區分別提供保額為 14 億的地震保障和保額為 5 億的颶風保障。不同的地區和風險償付的觸發條件不同,以地震風險保障為例,三個主要地震區域被確定為,西北科科斯群島、中科科斯群島和墨西哥城,每個地區多風險觸發條件取決于各自事先確定的震級和震源深度。
( 四) 阿拉巴馬州保險基金。
美國阿拉巴馬州及其周邊區域是美國海岸財產保險金額最高的地區,總額達到 925 億美元。該地區的主要公共機構都是由“阿拉巴馬州保險基金”( State Insurance Fund ,SIF) 進行保障,截止到2008 年 SIF 為阿拉巴馬州就提供了近 410 美元的風險保障。平均每年由于颶風引起的風暴造成大約 140 億美元的損失,盡管大部分損失都已進行了承保,但是由于氣候變化、經濟增長和沿海土地沉降,預計 20 年后颶風造成的損失將增長 65%,這同樣要求政府財政承擔很大一部分損失。
為了應對潛在增長的災害損失,阿拉巴馬州政府 2010 年通過購買指數化保險,成為全美第一個將巨災風險轉移到私營部門的州政府。與之前提到的幾種指數化保險類似,阿拉巴馬州政府購買的保險保障以巨災的物理特性為基礎而不是實際損失,同樣保證了當一次災害超過了事先制定的標準就能迅速進行賠付。該保險合約為 SIF 的主要颶風風險標的提供三年保障,規定主要有三級及以上颶風侵襲約定的地區,SIF 就能從瑞士再保險公司領取到賠償金。州政府可以利用這筆賠償金進行包括應急救助費用、補充稅收損失、增加保險金等一系列活動。但是考慮到阿拉巴馬州大約每十年就會經歷一次三級以上颶風,因此保險費也會對州政府財政預算造成較大波動。
( 五) 馬拉維天氣保險。
馬拉維地處非洲東南部,是一個以玉米為主要作物的農業國家。由于缺少足夠的降水,在過去的二十年至少有四次因為嚴重的干旱造成危機。最近的一次發生在 2005 年,長期的干旱使玉米大量減產,導致整個國家陷入動亂。為了幫助玉米種植戶克服天氣的不確定性帶來的影響,提高糧食產量,馬拉維政府決定選擇以天氣為基礎的指數保險防范干旱風險,通過發行一種天氣衍生工具來為農民提供因對干旱氣候影響的工具,成為非洲第一個選擇這種防災工具的政府。世界銀行和瑞士再保險公司同樣是這項合約的參與者,如果是因為干旱造成玉米減產,瑞士再保險將支付最高 50 萬美元給世界銀行,再由世界銀行將資金轉付給馬拉維政府。
這個保險合約創新之處在于通過利用指數連接降水量和玉米產量,如果降水量低于某一確定水平,馬拉維玉米指數( Malawi Maize Index,MMI) 應用一個反映玉米產量和降水量高度相關性的模型計算出預計損失價值。為了要得出一個最實際的估量,MMI 模型集成了來自 23 個國家氣象觀測站的逐日降水資料,只要降水量超過了事先約定的賠償條件就進行賠付。根據合約條款,如果馬拉維玉米產量低于歷史平均產量的 10%,就可以獲得 50萬美元的補償。這種方法保證資金及時償付,并保持行政最低成本,因為不需要對任何一個事件進行逐案評估。
三、國際經驗對我國巨災風險管理的啟示
就目前而言,我國在政府層面的減災措施相對完善,而對于私營保險主體參與的巨災保險方面則發展較為緩慢。一是由于我國幅員遼闊、風險差異巨大,對精算的要求甚高,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以及風險管理能力也都有很高的要求。二是我國保險市場發展時間較短,保險主體的抗風險能力不足,而巨災賠付面積大,價值高,保險主體不敢輕易涉足這個領域。然而,僅依靠政府層面的減災救濟已經難以應對巨額損失的巨災事故的需要,需要建立多層次、全方位的巨災風險管理體系,依靠各方力量轉移巨災風險,穩定社會。通過對上文列舉的國家所采取的措施進行分析總結,我們可以得出當前一些成功的巨災保險所具有的共同點:
( 一) 政府和私營部門共同進行承擔。
許多政府職能部門尋求新路徑來進行巨災防范的初衷大都是為了減輕災害過后巨大的財政壓力。為此政府就主要通過和私營保險公司以及專門保險公司合作將一部分風險轉移出去,降低在后重建的財政支出,有助于國家經濟長期健康發展。
( 二) 風險防范的區域化。
以加勒比海地區和拉丁美洲巨災風險防范的例子可以看出對于一些都處在風險高發區的國家開始組織起來共同抗擊風險。對于一些面積較小的、經濟不發達的國家來說,共同組織的建立更有利于進行巨災風險的分散承擔,增強整體組織災后重建的能力。
( 三) 國際金融組織的參與。
巨災對于經濟能力較低的國家構成較大的沖擊,這些國家的保險保障體系都尚不健全,但是仍能夠制定正確的方案,這要歸功于國際經濟組織的援助。例如馬拉維、越南以及拉丁美洲一些欠發達國家的巨災防范計劃都是由瑞士再保險和世界銀行參與制定的,符合其經濟發展環境,產生了很好的效果。
( 四) 指數的廣泛使用。
當前新出現的巨災防范手段都普遍使用指數來衡量巨災損失。通過指數化可以避免傳統意義上依靠實際估損來進行償付,減少了繁瑣的步驟,使索賠機制變得更加迅速透明。并且指數化更有利與將巨災保險轉化為金融衍生品,將巨災風險分散到國際金融市場。
因此,在對以上國際經驗和我國具體情況進行對比后,特提出一下幾點建議:
( 一) 設立應對巨災風險協調部門。
巨災的頻繁發生和各種災后重建工作瑣碎和繁雜,涉及各部門的人員安排和物資調動,需要專門的常務的部門來協調各部門之間的沖突,統籌全局。同樣可以看出國際上許多國家及合作組織成立專門公司或部門來進行高效率應對巨災風險。
對于我國,盡管目前巨災發生后都是以國務院總理掛帥親自監督各方救災行動,但對于大中型災害的損失管理以及風險災害的資料收集、整理及不斷改進巨災風險管理體系,都需要專門的巨災風險協調部門來進行運作。特別是在設計指數型巨災保險產品時,在我國目前的行政區劃機構下,在缺乏協調機制的情況下,分布在氣象、水利、測繪、地震、農業等部門的風險數據難以整合,這更突顯巨災風險協調部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 二) 實行公私合營的巨災風險承擔機制。
在政府單一承擔巨災損失與完全商業化運作都不符合巨災風險特性的情況下,公私合營的巨災風險承擔機制是目前最適合我國情況的巨災風險管理模式。首先,政府要提供財政支持,補貼商業保險公司由于承擔巨災風險而面臨的財務風險,對超過限額的巨災損失進行兜底。因此,巨災保險制度應帶有政策性保險的特點,實行低費率,確保保險標的大量和保險資金總量規模。其次,商業保險公司要承擔在預定限額內的巨災風險損失,積極承擔巨災保險的日常經營和理賠等工作,利用自身資源,簡化巨災保險運作環節。還要通過再保險、共同保險等方式將巨災風險轉移出去,實現風險分散。在這方面我國需要學習外國經濟分散方式,積極與國際保險公司聯系,將大部分巨災風險轉移到國際保險市場以及金融市場。
( 三) 設立巨災保險基金。
巨災保險基金是巨災保險分擔機制的樞紐和依托。通過對于阿拉巴馬州保險基金進行分析,巨災保險基金首先應該來源于政府的財政支持,必須給予基金的發展一定的政策優惠。保險公司可以將部分巨災保費抽取一定比例給巨災保險基金。
此外,國際上的慣行做法是發行巨災債券,這也不失為籌集巨災保險基金的有效方式之一。巨災保險基金的意義在于在超出保險公司賠付限額時,可以由巨災保險基金直接安排承擔,而這部分基金又可以逐年積累,通過有效投資達到保值增值的目的。這對于減輕政府負擔,加強巨災保障有重要作用。
( 四) 設計指數化保險。
指數化保險對于防止在巨災保險中的逆選擇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巨災保險造成的實際損失難以衡量,而通過指數化則可以很好的避免這個問題。如農業保險,由于目前并沒有實行強制保險,而保險公司與農戶對保險標的的風險認知狀況并不對等,保險公司很難對標的物風險有全面的認識,使得高風險的農戶傾向于投保而低風險的農戶則不愿意參保,即逆選擇。指數化保險產品是對區域內平均水平的保障,只有當整個區域的水平達到觸發機制時,保險公司才會給予賠付,而不要考慮具體個案的風險狀況,這樣可以有效避免逆選擇問題。同時,理賠標準化使得理賠程序大幅簡化,降低了經營成本,同時方便大眾理解和接受。
( 五) 重視事前防災防損。
減災機制和巨災保險制度均屬于事后減損制度,而我國對事前預防工作重視不夠。與事后減損所需要的物資、人力和資金相比,事前防損防災具有較低的行政管理成本,資金調動較快,較低的資金投入使得這部分投資不會因此影響其他部門的正常投資也不會因此影響金融市場的強勁。故,重視災前的預防工作對于降低巨災風險、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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