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償付能力Ⅱ實施后,歐盟以外的第三方國家要想在歐盟經濟區開展保險業務就必須先得到歐盟的“償付能力Ⅱ等價認可”,歐盟的等價認可的主要目的是確保第三方國家的監管體系能夠提供與歐盟償付能力Ⅱ相同的保障程度。2011 年 10 月底,歐洲保險與職業養老金局(EIOPA)完成了對瑞士、百慕大和日本的“償付能力 II 等效認可”的評估,并向歐盟委員會提交了等價性評估意見,如果該等價性評估意見被通過,歐盟將于2013 年承認瑞士、百慕大、日本的償付能力監管規則與歐盟等效。日本的償付能力標準之所以能夠得到歐盟的等價認可,主要是因為其標準是基于風險基礎的,并配有相應的監管措施。盡管這次等效性評估針對的僅是日本的再保險監管規則,但我們很有必要對日本保險業償付能力標準進行研究,借鑒其先進經驗,這必然會對完善我國的償付能力監管制度建設起到積極的促進意義。
一、日本保險業償付能力標準的產生與發展
(一)日本保險業償付能力標準的產生
日本保險業償付能力標準框架是于 1996 年建立的。在此之前,日本保險市場是一個自給自足、沒有對外開放的市場,當時的保險行業被嚴格監管,保險產品條款和保險費率都處于監管機構的統一監管之下,保險市場并不是一個完全自由競爭的市場。到 1996 年,迫于與美國關貿談判的壓力,日本修改了《保險商業法》,放松了對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管制,并建立了日本目前的償付能力標準框架。
日本的償付能力標準框架主要參考了美國的風險基礎資本(Risk-Based Capital)標準,其目的是通過建立一個指數即償付能力額度比率(Solvency Margin Ratio)來反映一家保險公司所面臨的潛在的超預期風險的水平。日本《保險商業法》規定保險公司應根據償付能力額度比率采取有效措施完善自身的償付能力狀況,以保證公司經營管理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同時,相關法規還規定日本保險業的監管機構--金融服務監管廳有權采取必要的防護性監管措施來確保對保險公司的早期矯正,強制要求保險公司執行相應的償付能力改進措施,實行早期矯正監管措施的目的就是要監管機構加強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比率的管理,確保其始終處于正常的水平,以保證保險公司經營的合理性和安全性,保護保單持有人的利益。早期矯正監管措施將保險公司分為 4 類,相應的監管措施如下表所示:
(二)日本保險業償付能力標準的計算方法
在日本目前的償付能力標準體系下,償付能力額度比率是一個具有決定性意義的重要指標,監管機構用該比率來判斷保險公司運營安全性。償付能力額度比率是一家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額度與其超預期風險額的比值,償付能力額度比率的計算公式是:
其中,償付能力額度總額是保險公司在監管財務報表中資產超過負債的差額,它不僅用來表示保險人保護保單持有人索賠權益的能力的大小,同時也是衡量保險公司具有抵御不利波動的財務實力的重要標志。計算公式中風險總額乘以 1/2 的主要原因是日本在引進償付能力額度比率制度時參考了美國的風險基礎資本制度,與美國風險基礎資本制度一樣,當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額度比率達到 200%時其風險總額與償付能力額度總額實現一致。
在償付能力額度比率的計算中,償付能力額度總額可以直接從保險公司的監管財務報表中找到,而較為復雜的則是公式中風險總額如何計算取得。
在日本的償付能力標準中,壽險公司和非壽險公司風險總額的計算公式不同。壽險公司的風險總額計算公式為:
其中,R1L代表人壽保險風險額,R2代表利率風險額,R3代表資產管理風險額,R4代表運營風險額,R7代表最低保證風險額。
非壽險公司的風險總額計算公式為:
其中,R1G代表非壽險保險風險額,R2代表利率風險額,R3代表資產管理風險額,R4代表運營風險額,R5代表主要巨災風險額。
下面簡要介紹一下各個風險額的計算方法。
1.人壽保險風險額(R1L)
壽險公司的保險風險被分為三類:普通死亡率風險、生存風險和其它風險。三類風險對應的風險額都是采用保額或者準備金乘以風險系數的形式來計算,不過在對三類風險進行匯總時,并不是將三類風險額簡單相加,而是必須根據三類風險的相關性,按如下公式計算 R1L:
從上面的公式可以看出,普通死亡率風險與生存風險是相互獨立的,而它們與其他風險則是完全相關的。
2.非壽險保險風險額(R1G)
非壽險的保險風險被分為財產險(不含家財險地震風險)、人身意外險、車險、船舶險、貨運險和其它險(不含機動車責任險)這六個險種。
各險種的風險額的算法,均是首先用當年凈保費乘以某風險系數,同時用過去三年扣除巨災后的平均凈賠款乘以某風險系數,然后取兩者高者的形式來計算的。對六個險種風險額(a、b、c、d、e、f)進行匯總時,也不是簡單的求和,而是考慮了各個險種之間的相關性,采用如下公式計算 R1G:
其中 a、b、c、d、e、f 分別代表了六個險種的風險額, 代表六個險種風險額之間的相關系數。
從上面的公式可以看出,非壽險的保險風險額由兩部分組成:一個是在六個險種的風險額完全相關的情境下得到的,而另一個則是在六個險種的風險額完全獨立的情境下得到的,兩個部分以某個特定的相關系數為權重在相加后得到非壽險保險風險額。
3.利率風險額(R2)
利率風險指的是保險公司在運用保險資金進行投資時實現的收益率低于預定利率的風險,它是壽險公司和非壽險公司共同面臨的風險。利率風險額是采用不同預訂利率產品的準備金金額乘以相應的風險系數后求和匯總得到的,它可以用如下公式表示:
4.資產管理風險額(R3)
資產管理風險主要是指由于股票市場暴跌或者貨幣市場劇烈波動以及因借款公司破產而使保險公司不可回收債務急劇升高所導致的保險公司資產急劇貶值的風險。資產管理風險額由下式計算:
R1= 價格波動風險額+信用風險額+子公司風險額+衍生交易風險額+再保險風險額+再保險可攤回風險額上式中的每一項風險額都是采用資產價值乘以風險系數的形式來計算的,但是價格波動風險額還要再乘以一個投資分散化效應系數。
5.巨災風險額(R5)
巨災風險是非壽險公司面臨的重要風險之一,巨災風險額(R5)系非壽險公司風險總額的組成項,而在壽險公司風險總額的組成中不存在這一項。
風險總額的計算主要考慮了地震與臺風/洪水兩類主要的巨災風險,巨災風險額通常是選取地震損害風險額與臺風/洪水損害風險額兩者中的較大值,其計算公式如下:
巨災風險額= max(地震損害風險額,臺風/洪水損害風險額)其中,地震損害風險額有兩個部分組成:一是根據財產險(不含家財險的地震險)、人身意外險、車險、船舶險、貨運險和其他險(不含機動車責任險)在地震易發區風險暴露情況而確定的值,二是家財險中的地震險責任限額。臺風/洪水損害風險額根據財產險(不含家財險的地震險)、人身意外險、車險、船舶險、貨運險和其他險(不含機動車責任險)在臺風/洪水易發區的風險暴露情況而定。
6. 最低保證風險額(R7)
最低保證風險是壽險公司面臨的重要風險之一,它與變額壽險產品或者變額年金產品中的最低給付保證有關,所以最低保證風險額(R7)僅適用于壽險公司風險總額的計算中,它要能夠為超過正常情景的潛在價格波動風險提供足夠的儲備,確保含有最低給付保證的保單能夠對保單持有人實現最低保證的承諾。最低保證風險額的計算略為復雜,壽險公司可以根據日本金融服務監管廳規定的標準方法計算確定,也可以基于公司的多套情景分析方式來計算確定。
7.運營風險額(R4)
運營風險是指與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相關、但又沒有反映在其他風險額中的風險。盡管運營風險額(R4)在形式上體現為一個附加項目,但實際它是根據其他風險額的匯總額的一定比例數確定的,其計算公式為:
運營風險額=其他風險額匯總額×運營風險系數其中,當年年底財務報表虧損的公司對應的運營風險系數為 1%,其他公司的運營風險系數為 2%.
(三)日本保險業償付能力標準的發展
日本償付能力標準在 1996 年創立之初,其風險置信水平主要基于 90%的置信度而設計。但在上世紀九十年代末的東南亞金融危機時期,七家日本的人壽保險公司在具有很高的償付能力額度比率的情況下出現破產,致使公眾對當時的償付能力標準的可信度提出質疑。2004 年末日本金融服務監管廳啟動“深化金融改革項目”,開始對償付能力額度比率的計算標準進行重新審視,2007 年日本金融服務廳對償付能力額度比率制度進行了調整。但在 2008 年全球金融危機時期,日本再次出現保險公司在具有很高償付能力額度比率的情況下破產的現象。2010 年 4 月,日本金融服務監管廳宣布再次對償付能力額度比率制度進行調整,從 2011 年 4 月起實行。目前的日本償付能力標準,除了一些風險子項目得到優化外,整個體系的風險置信度已由原來的 90%提高到 95%,而且測算各類風險系數的數據基礎也逐漸向最近年度的最新數據靠攏,這些都使得日本的償付能力要求出現了較大幅度提高的趨勢。
改革后的日本償付能力標準,對監管機構更有效地發現保險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存在的風險并及時采取監管措施非常有利,大大提高了日本保險業資本的使用效率,增強了監管制度對廣大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力度,改善了社會公眾對保險監管的信心。
近兩年來,隨著歐盟新的償付能力體系--償付能力 II 的不斷推進,日本也正在研究建立基于經濟價值、符合自身實際狀況的新償付能力框架,但這種新的償付能力框架的真正實施可能還需要再等待幾年時間。
二、日本保險業償付能力標準對我國的啟示
償付能力監管是現代保險監管的核心,一個科學的償付能力監管制度對推動保險公司樹立風險管理理念、提高經營管理水平、促進業務健康發展等能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研究考察日本保險業的償付能力制度,就是為了對完善我國保險業自身的償付能力制度建設能有借鑒,筆者以為,日本的做法至少在以下三個方面能給予我們啟示。
(一)償付能力制度應與風險掛鉤
日本的償付能力制度主要借鑒了美國的風險基礎資本體系,因此在制度框架的設計上考慮到了保險公司在經營過程中面臨的絕大多數種類的風險,包括保險承保類風險、資產投資類風險以及運營風險。而我國目前的償付能力制度所借鑒的主要是歐盟的償付能力 I,因此歐盟償付能力 I 的缺點和不足在我國償付能力制度中同樣存在,比如,對風險的考慮主要集中在保險承保類風險,而沒有考慮資產投資類風險(利率風險、信用風險、價格風險等)和運營風險;而在保險承保類風險中,也只是包括了保費風險和賠款/準備金風險,并沒有包括巨災風險。
我國未來的償付能力制度應更充分地與風險掛鉤,更加注重以風險為導向,在優化保險承保類風險的同時,增加對巨災風險、資產投資率風險和運營風險的度量,從而使我國的償付能力制度能更全面、準確地衡量保險公司所面臨的風險,并更有效地保證保險公司的經營安全,以及更好地發揮對保單持有人利益的保護作用。
(二)償付能力標準中具體風險參數的制定應有科學合理的基礎
我國目前的償付能力制度參考的主要也是歐盟償付能力 I 中的風險參數,而歐盟償付能力 I 中的這些風險參數又是基于上世紀六十年代歐洲保險業的相關數據測算而得的,并且在償付能力 I 中最終使用的風險參數也不是完全基于研究測算的結果確定的,而是基于政治壓力達成政治妥協后打折的結果。這樣一來,這些風險參數實際上就喪失了科學合理的基礎,不能對應的真正風險水平。再者,我國與歐洲保險業的情況明顯不同,即便不存在政治妥協和參數打折的問題,基于歐洲保險業數據測算所取得的風險參數是否真正符合我國保險業的實際情況,仍有待我們作進一步的研究。
因此,在我國未來的償付能力制度建設過程中,應在借鑒國際先進經驗的同時,充分考慮我國保險業的具體實情和特定風險狀況,基于我國的保險業數據,采用科學合理的方法確定一套適合我國保險業償付能力監管需要的風險參數。只有這樣,才能提高我國償付能力制度科學性和有效性,推動我國保險公司提高風險管理水平,發揮其在防范風險、促進我國保險業科學發展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在強化規則導向監管的同時,探索原則導向監管
日本的償付能力監管標準與美國的風險基礎資本制度一樣,都是基于規則導向的監管。但是,近年來,原則導向監管由于權衡了監管成本、監管效率與保持行業競爭力的關系,已經為國際上部分國家和地區的監管當局所采納,并日益成為國際保險業監管的一個熱門話題,歐盟償付能力 II的監管基礎便是偏向于原則導向的。然而,原則導向監管基礎的科學合理性也不夠強,比如各執行主體在對原則的理解上和操作的一致性上就很可能存在偏差,過多的主觀判斷空間很容易造成對財務結果的操縱風險等。
相比之下,規則導向監管可以杜絕這些弊端的出現??陀^地講,我國保險業目前還是一個處于成長期的行業,與歐美成熟保險業相比還有一定差距。鑒于我國保險業目前的發展狀況,未來的償付能力制度還是應以穩定和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為首要目標。因此,在監管基礎的選擇上,我們可以借鑒日本保險業個償付能力制度,繼續以規則導向監管的形式,在強化規則導向監管的同時,探索原則導向監管。
雖然目前我國的償付能力體系尚處于發展變革的階段,但在國際金融保險監管改革不斷深化和我國保險市場快速發展的背景下,中國保監會已于 2012 年 3 月底印發了《中國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建設規劃》,確定了我國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建設在下一階段的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和框架制度等內容。因此,我們應更多地研究其它國家的償付能力監管制度,充分借鑒國際先進經驗,必將會對推進我國未來的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建設發揮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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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Financial Services Agency of Japan. Capital Requirements forInsurance Companies in Ja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