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信托業已成為我國僅次于銀行業的第二大金融業。然而,信托企業杠桿率高、監管不完善、風險控制能力不足、投資過度集中于地方融資平臺和房地產等問題嚴重。信托業一旦集中爆發違約風險,將對我國金融業,特別是與信托業高度關聯的銀行業造成嚴重沖擊。
一、我國信托業資產泡沫化,風險急劇攀升
(一)信托資產總規模急劇擴張
近年來我國信托業規??焖倥蛎?,資產總額從 2004 年的 1635 億元大幅增長至 2013 年四季度的 10.9 萬億元,并于 2012 年年末首次超越保險業成為第二大金融行業。過去十年,信托業資產規模年均增長 30% 以上,2008 年后,年均增速更是達到 57.3%。盡管 2010 年銀信合作叫停使得信托資產增速放緩至 30% 左右,但在 2012 年以來“穩增長”
政策實施和銀行信貸基本穩定的背景下,基礎設施和房地產融資需求再度反彈,監管部門默認的信托融資等影子銀行業務又一次急劇擴張。
(二)信托業問題突出
與監管當局對銀行業設定準備金、資本充足率、存貸比等較為嚴格規范的監管指標相比,監管部門對信托業缺乏系統性、標準化和制度化的審慎監管框架,加上我國信托業內部風險控制能力不足,資產擴張沖動明顯,使得我國信托業杠桿倍數從 2010年年初的 21.9 倍大幅飆升至 2013 年年末的 42.7 倍。
即使僅考慮融資類資金來源的信托,杠桿倍數也從13.5 倍上升至 20.4 倍,遠遠高于銀行業 15 倍和保險業 9 倍的杠桿率。
與此同時,信托產品期限逐年縮短、資金成本持續上升的問題突出。2010 年年初至 2013 年年末,信托產品發行平均期限由 2 年下降到 1.5 年 ;融資成本方面,2011—2013 年,信托全行業資金平均成本始終保持在 8%—9%,大幅高于銀行貸款平均利率 6% 和 10 年期國債收益率 3%—4.5%。此外,信托賠償準備金占信托資產比例僅為 0.08%,占融資類資產比例僅有 0.17%,凸顯信托公司自有資本的嚴重不足,如果投資者信心受到沖擊,其將難以維持“剛性兌付”。
(三)信托資金來源不穩定伴隨著信托資產的急劇擴張,信托資金來源
也更加不穩定。集合信托占信托資金來源比例從2010 年一季度的 12.6% 上升至 2013 年四季度的24.9%(總計 2.72 萬億元);同期,單一信托占比則從 80.5% 下降至 69.6%(總計 7.59 萬億元),財產信托占比穩定在 5.48%(總計 5973 億元)。資金來源分散,加劇了風險傳染性。與此同時,借助同業渠道,信托公司從銀行獲得的資金快速膨脹,16 家上市銀行信托受益權規模從 2010 年 360 億元迅速增加至 2013 年上半年的 1.83 萬億元,年均增速高達 206.3%。隨著銀行間市場流動性加劇和同業業務監管環境變化,信托資金來源將面臨新的不確定性。
(四)信托資金過度集中于高風險行業
近年來信托業“泡沫化”與房地產、地方融資平臺繞開偏緊信貸政策尋求再融資密切相關。
2009—2012 年,投向基礎產業的信托資產從 0.83 萬億元增長至 1.65 萬億元,年均增速達 25.5%,而同期地方融資平臺的貸款年均增速僅為 7.6% ;與此同時,2009—2012 年投向房地產的信托資產從 1700億元增長至 7000 億元,年均增速高達 57.9%。2012年以來,一系列“穩增長”政策的實施,在銀行信貸沒有明顯擴張情況下,基礎設施和房地產投資再度反彈,刺激了對以信托為主導的影子銀行的融資需求。2013 年年末,投向基礎產業與房地產的信托余額分別為 2.60 萬億元和 1.03 萬億元,占比分別為 23.9% 和 9.5%,投向工商企業為 2.9 萬億元,占比 26.6%。信托業投向基礎產業和房地產開發的比例,遠遠高于兩者銀行貸款在整個銀行貸款中的比例(14.2% 和 6.4%)。信托資產過度集中于地方融資平臺和房地產行業,可能累積較大的系統性風險。
(五)2014—2015 年信托產品集中到期壓力較大
2013 年年末,信托產品全行業期限僅為 1.5 年,而當前主要信托產品都是在近兩年發行的。按信托產品期限推算,2014 年將迎來信托產品到期高峰。
據中信證券的估算,2014 年信托到期量可能在 4 萬億—4.5 萬億元,較 2013 年信托到期 2.5 萬億—3 萬億元增加 1.5 萬億元左右。其中,集中到期月份在2014 年 5 —9 月,期間月均到期量可能達到 0.4 萬億—0.45 萬億元。實際上,近期我們已經看到部分信托產品違約帶來的市場沖擊。2014 年 1 月中誠信到期未能兌付于2011年2月成立的“誠至金開1號”,該產品信托投資振富集團 30.3 億元,占中誠信資產規模 30.1%。在全國前十大信托公司中,興業信托和長安信托杠桿率為 85.8 倍和 99.2 倍,2014 年償付壓力較大。另外,江西信托對正在破產重整的聯盛集團信托投資高達 12.2 億元,占江西信托凈資產的 31.1%,兌付風險巨大。
二、信托風險和剛性兌付壓力將沖擊我國金融體系
(一)信托資產風險將傳導至金融機構投資者
目前銀行為信托資產的主要投資者。一方面隨著利率市場化的推進,銀行資金成本剛性上升,驅使其提升高收益資產的配置 ;另一方面,在信貸額度管控以及行業限制背景下,銀行也有意通過信托貸款等方式來滿足自身客戶融資的需求。在這兩方面原因的驅動下,銀行近年來加快了對信托受益權資產的配置。據估算,2013 年上半年末,16 家 A股上市銀行通過自營資金投資信托收益權資產總額達到 1.83 萬億元,較 2011 年年末增長了 436%。如果出現上海交通大學《信托公司兌付風險評價報告》提出的 2014 年信托公司集合信托資產損失率將達到 5% 的情況,將導致上市銀行 2014 年整體凈利潤下降 6.16%。
(二)銀行將承擔投資于信托資產理財產品的兜底風險
相較銀行使用自營資金投資的信托資產規模,銀行理財產品投資于信托資產規模更大。根據中國信托業協會統計,截至 2013 年三季度末,銀信合作規模為 2.2 萬億元,占信托業總資產的 21.4%。
盡管在 2010 年銀監會發布《關于規范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后,銀信合作在信托總資產中占比逐步下降,但銀行理財產品依然是信托資金的主要來源之一(甚至有部分銀行理財資金采取繞道券商資產管理等方式投向信托資產),在信托資金來源中實際比重仍接近或超過 30%。對于這部分資產,銀行出于對自身聲譽和客戶關系維護考慮,以及整個社會影響,將不得不對這部分信托資產的兌付兜底。
(三)推動信托產品的風險重定價
隨著信托違約風險事件不斷涌現以及剛性兌付的打破,信托產品將面臨全面風險重定價。從中短期來看,信托產品作為目前資本市場中最主要的非標資產,其風險逐步暴露將推動投資資金逐漸退出。
實際上,上市銀行在 2013 年三季度對信托收益權的配置力度已經有所放緩。從長遠來看,鑒于信托產品是目前地方融資平臺與房地產行業的主要融資渠道之一,也是資金流動規避監管的重要通道,因此,信托產品風險定價的完善,一方面將促使地方政府與房地產行業融資模式與相應監管的變革 ;另一方面,將推動我國完善資本市場風險的市場化定價機制。
三、政策建議
(一)加強對信托行業資本約束的監管
銀監會等監管部門應運用凈資本管理,約束信托業務,禁止信托公司開展非標準化理財資產池等具有較高風險的影子銀行業務。建立信托企業凈資本管理約束將改變現有信托行業高杠桿狀況,增加信托經營成本,減小系統性風險,降低信托業制度優勢 ;而禁止信托從事非標理財資金池業務,將減少銀行與信托間的資金流通,降低整個金融系統的期限錯配,降低金融系統風險。
(二)加強信托產品的信息披露
要逐步建立完善的信托產品登記信息系統,探索信托受益權流轉。監管部門應對信托行業實行實時監控,要求信托公司加強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并通過強化信托投融資雙方對等關系實現風險共擔,形成風險與收益相匹配。這是實現監管部門對信托實行有效監管的基礎。與此同時,應充分發揮信托業行業協會的作用,積極引導信托公司充分、全面披露信托產品相關信息。
(三)加強信托業違約產品的風險管理
信托產品“剛性兌付”的打破,是我國資本市場發展完善的必經之路,正所謂不破不立。信托風險事件暴露,將引導資本市場的建立,并完善信托產品的風險市場化定價機制。然而,信托違約并不是簡單宣告投資者應該承擔損失,關鍵是要建立一套透明的、在法制基礎上的違約機制,如公開拍賣、公開第三方介入。當前以暗箱操作為特征的解決方式,實際上加大了市場的不確定性,因為這取決于各利益相關方銀行、信托公司、投資者的討價還價能力,而非一種可復制的市場解決模式。
(四)進一步厘清信托產品各方的權利、責任邊界
監管者應明晰各類產品中信托公司、銀行和投資者各方的權利和責任,并強化監管措施,抑制監管套利等不當行為。與此同時,應加快市場主體的市場化建設,包括對僵尸企業的處理、國企改革的深化和地方政府預算硬約束的建立。特別是對于當前地方融資平臺的債務問題,政府應該明確各級政府的責任。因為,在各類信托違約風險中,地方融資平臺違約所帶來的傳導效應和市場沖擊,可能是最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