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稅收宏觀調控是政府為熨平經濟的周期性波動,以調整稅法規則、變動稅法要素或設立新稅種的方式改變市場主體的經濟預期,引導調控受體做出與調控目標相一致的行為選擇,實現預期目標的宏觀調控手段。作為宏觀調控重要手段的稅收宏觀調控具有相機行、間接性、法定性以及臨時性的特征。按照稅收宏觀調控措施對稅法體系影響的大小,可將其分為稅種調控、稅法要素調控和補充性政策調控三種類型。
通過對以房地產市場為代表的稅收宏觀調控措施的梳理和評析可以發現,調控主體混亂、越權調控頻發、抑制性調控目標難以實現、稅法的穩定性和調控受體的信賴利益受損是我國稅收宏觀調控領域普遍存在的問題。造成上述問題出現的原因在于,我國尚未制定規制稅收宏觀調控的法律規范、調控措施頻繁變動引發的動態不一致、對市場效率的過分追求以及稅收法定主義實施不力。
針對我國稅收宏觀調控領域存在的問題,并結合這些問題產生的原因可以發現,對稅收宏觀調控進行適當的法律規制十分必要。根據稅收宏觀調控自身的特點和實踐的需要,可將稅法規范分為基本規范和邊緣性規范,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國務院根據宏觀經濟發展的需要分別進行修訂,以實現稅法穩定性和稅收宏觀調控靈活性的有機統一。在稅收宏觀調控的過程中,調控主體應在堅持稅收法定、適度調控和權責統一三個原則的前提下,確保稅收宏觀調控的合法性和調控效率。最后,如果調控主體制定的稅收調控措施違反了法律規定并給調控受體造成損害的,利益受損的調控受體還可通過公益訴訟的方式,要求調控主體的直接負責人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行政乃至刑事責任,從而形成對稅收宏觀調控措施制定者的制度約束。
關鍵詞:稅收宏觀調控; 房地產; 法律規制
目錄
第 1 章 引言
1.1 選題背景
1.2 選題意義
1.3 國內外研究現狀
1.3.1 國內研究動態
1.3.2 國外研究綜述
1.4 主要研究方法
1.5 創新之處
1.6 文章結構
第 2 章 稅收宏觀調控概述
2.1 稅收宏觀調控的定義
2.2 稅收宏觀調控的特征
2.3 稅收宏觀調控的手段
2.3.1 稅種調控
2.3.2 稅法要素調控
2.3.3 補充性政策調控
第 3 章 我國稅收宏觀調控存在的問題及其成因
3.1 我國稅收宏觀調控存在的問題。
3.1.1 調控主體混亂,越權調控頻發
3.1.2 抑制性調控目標難以實現
3.1.3 稅法穩定性和調控受體的信賴利益受損
3.2 我國稅收宏觀調控存在問題的成因
3.2.1 法律規范的缺失
3.2.2 調控政策的動態不一致
3.2.3 對市場效率的過分追求
3.2.4 稅收法定主義實施不力
第 4 章 我國稅收宏觀調控法律規制的必要性及可能性
4.1 稅收宏觀調控法律規制的必要性
4.2 稅收宏觀調控法律規制的可能性
第 5 章 我國稅收宏觀調控的法律規制
5.1 稅收宏觀調控法律規制的模式
5.2 稅收宏觀調控法律規制的原則
5.2.1 稅收法定原則
5.2.2 適度調控原則
5.2.3 權責統一原則
5.3 稅收宏觀調控法律規制的具體制度
5.3.1 調控主體
5.3.2 調控程序
5.3.3 績效評估
5.3.4 法律責任
結語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