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年的金融危機爆發以后,希臘遭受影響導致經濟下滑,而國家對貨幣高估使得希臘出口始終達不到理想的效果,再加上希臘國家內部又沒有靈活的貨幣政策,在這重重矛盾下,希臘政府不得不依靠大量的投資和消費來拉動國內的經濟,由此導致了政府赤字的不斷積累。
1、 歐債危機對我國經濟的影響
1.1 加大了人民幣升值的壓力
國際收支雙順差和不斷增加的巨額外匯儲備也成為西方國家推動人民幣升值的直接原因。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認為中國出口商以“不公平的低價”搶奪世界市場,因此逼迫人民幣升值,進而將這一經濟問題轉變為政治責難,向中國施壓。我國對外界的壓力應該遵循溫總理在2010 年提出的“主動性、可控性和漸進性”三原則,既要考慮外界的態度,又要考慮自身的能力,不能屈從外部的壓力而升值人民幣,應好好吸取“日元被逼升值”的歷史教訓。
1.2 影響中國對歐盟的出口
由于歐盟是我國第一大出口市場,歐元區的動蕩和經濟放緩勢必影響我國出口。據中國海關統計,2012 年 7 月,中國和歐盟之間的進出口總額約為 480 億美元,同比下降 8.9%,其中,中國對歐盟出口293.7 億美元,下降 16.6% ;2012 年 1 至7 月,我國對歐盟出口同比下降 3.6%,這就意味著對歐盟出口增速比總體出口增速低 11.4%,這一缺口就影響了 1300 億美元的出口額。在我國外貿出口的主要對象中,占據前三位的是歐盟、美國和日本,這三國就占到中國出口總額的 60%。尤其是歐盟,已經成為我國的第一大貿易伙伴、第一大出口市場、第一大技術引進來源地和第二大進口市場,目前占中國出口的20%左右。根據德意志銀行亞洲區首席經濟學家馬駿的研究,歐美經濟增長每下跌1%,中國出口增長就要下跌 6%。
1.3 迫使我國轉變外需拉動的經濟增長方式
歐債危機的發生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其對于全球經濟的影響帶有一定的持續性。從長期來看,中國經濟發展必須依靠擴大內需、轉變經濟增長方式。
我國自歐洲主權債務危機以來出現了罕見的兩次逆差。第一次是在 2010 年3 月,逆差額為 72.36 億美元。第二次是在2011 年 2 月,我國的進出口額都降低到了一年中的最低點,約為 1000 億美元,并存在少量逆差,逆差額為 73.06 億美元。這與我國人民幣升值抑制出口、歐元貶值促進我國進口是分不開的。之后在 3 月我國的進出口額又都迅速回調,經常賬戶余額也一直保持著順差。雖然目前我國的整體貿易余額并未發生大規模的逆轉,但有關部門仍該繼續保持警覺。因為隨著歐洲主權債務危機的深化,貿易形勢也會愈發惡化。我國想繼續保持強勁的經濟增長勢頭就必須拉動內需,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減少一國經濟發展對出口貿易的依賴。
2、 應對歐債危機的相關對策
2.1 保持合理的債務規模和債務結構
我國應該盡量避免過度負債,并要保持合理的債務結構。首先,政府應量入為出,使本國的政府債務安排留有余地。因為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任何國家和地區爆發金融危機所導致的不對稱沖擊都有可能引發本國的經濟和金融領域的動蕩。
而過高的負債率很容易在這樣的背景下誘發主權債務危機。其次,還要合理地安排和規劃本國的債務結構。在期限結構方面,要盡量減少短期債務的占比,并避免在短時期內集中償還巨額債務。在利率結構方面,應減少浮動利率債務的比例,以降低利率的波動所帶來的額外負擔。
2.2 提升本國的宏觀經濟管理水平
2.2.1 構建合理的經濟結構
歐洲主權債務危機的各個危機國都有著一個共同的特點,那就是大力發展金融業和房地產業,導致虛擬經濟過熱。因此,為避免我國爆發主權債務危機,就必須構建我國合理的經濟發展結構。因此,我國應在歐洲主權債務危機中吸取教訓,通過出臺相應政策來抑制房地產業的過快發展,使其資產泡沫保持在合理的范圍之內,有效打擊投機性購房行為并大力發展實體經濟,加快我國經濟結構的優化調整,減輕虛擬經濟波動對實體經濟發展的負面影響。這將提高本國的綜合國力,以增強本國的償債能力,提高經濟和金融領域的穩定性。
2.2.2 重視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的相互協調
2012 年,我國推出的是穩健的貨幣政策和積極的財政政策。其中積極的財政政策旨在在歐洲主權債務危機的陰霾之下刺激經濟增長,而穩健的貨幣政策相對于2008 年金融危機時期的擴張性的貨幣政策有所收緊,其旨在降低房地產領域中的資產泡沫和在金融領域可能產生的不良資產,同時抑制通貨膨脹。財政政策更應該從扶持和促進高科技產業和中小企業發展、結構性減稅,促進消費擴大內需等方面來著手拉動經濟增長。宏觀經濟政策的實施應該對不同領域、不同產業、和不同規模的企業實行差異化對待,進而達到調整經濟結構,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目的。
2.3 增強我國的金融監管水平
歐洲主權債務危機暴露了歐盟和歐元區內部監管系統的諸多不足,也為完善我國的金融監管帶來了許多有益的啟示。
第一,應逐步促進我國從分業型金融監管向混業型系統性金融監管的轉變。第二,我國的金融監管要引入逆周期監管的理念。我國應該在《巴塞爾協議 III》的基礎之上加強銀行業的資本監管并實時地推進動態撥備制度,以未雨綢繆地在繁榮時期積累逆周期的緩沖資本,以便于提高本國銀行業的抗沖擊能力,平滑繁盛時期和危機時期的金融風險。第三,要加強對本國銀行業的流動性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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