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探析《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的創新及變化
摘要:財政部于2016年7月6日印發了《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等4項具體準則,其在合理繼承現行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與制度和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有關規定基礎上,立足政府會計主體財務會計核算和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改革需要,兼顧當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定,在規范存貨、投資、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會計核算方面較現行制度規定有很多創新與變化,本文僅就新發布的《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相比現行的事業單位準則的創新和變化之處做簡要分析。
關鍵詞:政府會計準則;固定資產;創新;變化
政府會計主體現行會計準則及制度主要包括:《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68號)、《行政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71號)、《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財政部令第72號)、《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財會〔2012〕22號)、《行政單位會計制度》(財庫〔2013〕218號)、《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財庫〔2015〕192號)及行業會計制度。行業會計制度主要有《醫院會計制度》(財會〔2010〕27號)、《彩票會計制度》(財會〔2013〕23號)、《中小學校會計制度》(財會〔2013〕28號)、《科學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財會〔2013〕29號)、《高等學校會計制度》(財會〔2013〕30號)等。
為了適應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改革需要,規范政府存貨、投資、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2015年10月23日發布的《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財政部于2016年7月6日印發了《政府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政府會計準則第2號投資》《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和《政府會計準則第4號無形資產》共4項具體準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上述4項具體準則較現行會計準則和制度有較大創新和變化。本文僅就新發布的《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具體準則)與現行的《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財政部令第72號)、《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財會〔2012〕22號)中有關固定資產章節相比的創新和變化之處做簡要分析。
一、格式上更完整全面,與現行企業會計具體準則的章結構一致
現行《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較為粗略,無基本準則、具體準則之分,整套準則共九章四十九條,包括總則、會計信息質量要求、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支出或者費用、財務會計報告、附則。涉及固定資產的章節只有第三章資產中的部分條款。固定資產的相關規定大部分在《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中規范。
新發布的具體準則,從章節編排格式上,比現行《事業單位會計準則》更為完整和全面,且與企業會計具體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完全一致,都包括總則、確認、初始計量、后續計量、處置、披露等六章。這也是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上提出的建立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及《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指導思想,逐步吸收和借鑒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向權責發生制與收付實現制并存方向改革的必然結果。
二、內容創新變化較多,更完善,操作性更強
1.微調固定資產定義
現行《事業單位會計準則》中第三章資產第二十一條中,規范了固定資產定義:固定資產是指事業單位持有的使用期限超過1年(不含1年),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包括房屋及構筑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等。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超過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類物資,應當作為固定資產核算。而新發布的具體準則中則定義為:政府會計主體為滿足自身開展業務活動或其他活動需要而控制的但是使用年限超過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類物資,如圖書、家具、用具、裝具等,應當確認為固定資產。
由現行的事業單位持有的微調為政府會計主體為滿足自身開展業務活動或其他活動需要而控制的,增加了控制的概念及控制該資產的原因,為后面章節固定資產的確認條件奠定基礎。確定了是否控制,才能判斷與該固定資產相關的經濟利益是否能流入政府會計主體。由現行的應當作為固定資產核算調整為應當確認為固定資產,更突出了確認概念。
2.明確了會計確認和披露問題
現行《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及《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對于固定資產的會計計量和記錄問題進行了詳細規范,即固定資產的分類、實際成本的計量、會計科目的設置及分錄處理,基本未涉及會計確認和披露問題。
新發布的具體準則對固定資產的確認、計量和披露問題都進行了系統規范,具體準則用第二章、第五章共兩章的篇幅分別闡述固定資產的確認和披露,其中第二章明確了確認條件、確認時點,確認固定資產時應考慮的情況;第五章明確了會計主體在報表附注中應披露的信息。這些規范為將符合固定資產定義和確認條件的相關資產納入會計賬簿和財務報表提供了統一的會計處理原則,提高了不同政府會計主體對同一經濟業務和事項會計處理的可比性,豐富了政府會計信息的內容,有利于權責發生制政府財務報告的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