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論生態閾值視角下的環境審計優化策略
摘要:目前,環境審計研究存在著理論基礎不扎實、標準不確定、目標針對性不強、框架不清晰等問題。本文以生態閾值理論和穩定匹配理論為基礎,構建了環境審計優化策略,以生態閾值為約束條件,通過環境審計控制,建立了數理模型,得出環境審計優化有利于保持生態系統穩定與安全的結論,并提出了環境審計內涵界定優化、內容設計、方法優化和審計實踐優化等策略。
關鍵詞:生態閾值;環境審計;優化策略
近年來,空氣、水資源的整治和優化、食品安全陸續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環境科學、生物科學在維護環境、改良系統方面取得了較大的理論和實踐成果,然而生態系統與人類系統如何通過相互融通、相互促進達到終極可持續發展的目標,仍未取得令人矚目的成果。環境信息公布的真實性和人類在相互利益博弈過程中對環境影響監督機制體系的構建依然不盡完善。如何在維護現有生態系統和諧狀態的基礎上,對環境信息的獲得、披露過程和體系進行合理安排,對環境問題進行有效監管,成為環境審計研究的重要內容。
一、環境審計研究現狀及評析
(一)研究現狀
1.環境審計的內涵界定。
美國環保局認為,環境審計是一種延伸的審計過程,主要是審計機關和民間審計按照審計的程序進行審核,并通過信息披露對被審計單位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公正的揭示,以便于信息使用者進行判斷。此外,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和國際商學會分別從法律法規的維護和遵循,以及企業在追求管理業績方面對環境的影響,擴展了環境審計的內涵。國內學者陳正興等(2001)提出,環境審計一方面應對被審計單位合規性和合法性進行鑒證,另一方面應考慮被審計單位的可持續發展。
2.環境審計主體的探索。
Blacketal.(1998)認為,環境審計的主體是被審計單位,環境審計的目的是獲得企業管理經營方面的提升,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實現改善企業環境的社會目標。Cahill(2002)和PhilippeDeMoor(2004)均認為環境審計是民間審計機構和政府審計部門對企業社會責任是否履行到位進行的全方位鑒證和評價的活動,環境審計屬于外部審計,委托者是社會信息相關利益者,作為披露環境信息的主要受托者,民間審計和政府審計部門應履行社會公眾賦予的職責,在環境審計中成為主角。Dixon(2004)則認為,不應區分內外部審計主體,應進一步加強內部審計,并要求內部審計人員和外部審計機構合作,共同承擔環境保護和環境監管的重任。國內研究者更趨向于將環境審計歸于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共同處理的研究思路。陳正興等(2001)認為環境審計的主體涉及政府、民間審計機構和企業內部審計部門,其他學者諸如王鳳等(2006)則提出了民間審計一家獨大作為環境審計主體的觀點。
3.環境審計的理論基礎和實踐研究。
(1)理論基礎。國內外學者提出了以下理論:
第一,可持續發展理論。該理論認為,環境審計的出現、發展和演化,必須遵循人類社會和自然社會的和諧統一,在人類開啟經濟發展模式時,必須首先考慮環境的和諧性。只有保護好各種自然資源,才能實現人類的未來持續發展。
第二,環境資源價值論。該理論認為,資源的利用應考慮其再生性和持續性,不應該按照傳統資源發展觀念無度地開發資源,應按照資源特性予以估價,并依據經濟發展實際,按照評估結果,合理發展經濟。第三,委托代理理論。該理論認為,自然資源和自然條件只能委托相應的機構代為監督和保護?,F有的監督和保護部門(政府相應的部門和民間監督組織)通過接受公眾委托,對不同企事業單位或者個人進行環境方面的監督和管理,以期獲得對自然資源變化情況和自然狀態演化的有效觀測和維護,進而形成良好的社會經濟發展秩序。環境審計處于委托代理的主體地位,屬于受托方,其職責是在接受民眾賦予的公開披露和監督權利的基礎上,通過對被審計單位和個人的信息及相應指標的客觀分析,為不同信息需求者和不同部門的監管者提供決策依據、處理證據等。
(2)環境審計實踐研究。除了理論上的積極探索,國外還制定了相關的環境審計標準和法規政策,以促進不同的企業、個體遵循標準,從而達到環境保護的目標。例如建立了ISO14001標準,這為準確反映企業對社會環境的貢獻提供了依據。環境審計的內容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逐步擴展,從最初的財務審計推廣到兼顧社會責任和公眾利益的合規性審計和績效審計等。近年來,環境審計拓展了國際合作的道路,建立了水、氣和其他資源共同合作的環境審計機制,擴大了環境審計的實施范圍,形成了跨國審計和地區合作環境審計等多種國際環境審計。此外,環境審計的事前工作逐步在社會實踐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以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思想在環境審計中起到指導作用。
和環境審計的內容和框架相比,環境審計的方法仍有很大的發展空間,其復雜性和綜合性取決于委托代理的訴求。國內研究者還探討了將投入產出分析的方法、環境費用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方法(陳正興,2001)、環境成本效益的方法(辛金國,2000)以及生命周期分析法(李兆東,2007)等運用于審計的技術方法中,在提高環境審計的專業性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
(二)評析
上述研究成果顯示,環境審計的目標設定、概念界定、框架構建以及內容規范方面仍然不夠完善,缺乏優化的理念,沒有考慮區域生態閾值的約束。因此,雖然國內外頒布了諸多法律文件,且有相對的標準,但是環境審計的具體演化軌跡,以及環境審計在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方面的影響問題仍缺乏研究。以上問題制約了環境審計研究的深入開展,弱化了環境審計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的作用。為了使環境審計獲得長足的發展,必須以生態閾值約束為前提,通過分析環境審計所處的不同利益群體,做出最有利于環境可持續發展的審計策略,才能最大限度地發揮環境審計的作用。
二、生態閾值約束的環境審計理論基礎再剖析
(一)生態閾值的基礎理論
環境學家針對環境突變,提出了環境閾值問題。通過對生態環境變化、生態物種消失和破碎化問題的研究,他們發現其中存在某個臨界點或者臨界區域,使得生物形態和環境發生了本質變化。進入21世紀以來,各國科學家提出了不同生態層級的閾值問題,生態閾值的界定、穩定性以及在維護生物多樣性和對自然保護的影響等諸多問題逐漸成為科學研究的熱點。目前與生態閾值相關的研究成果主要可以劃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1.概念的界定。目前環境學家公認的生態閾值概念是指生態系統由一種狀態向另一種狀態相對快速轉變時,這個狀態所處的一個點或范圍。引起這種轉變的驅動力可能是一種或多種關鍵因素在系統中的微小變化。例如,破碎生境中殘留的土著種被剔除,會引起外來物種的入侵,從而發生植被類型的改變(Bennett和Radford,2003)。該概念傳達了生物演化與環境之間微妙的范圍和點集的確切信息,揭示了生物物種的發展與突變的內涵。
2.表現形式。研究者認為閾值的形式包括點閾值和面閾值。生態個體的演化和點閾值有密切關系,個體生存環境的改變使某些生物物種接近于死亡界限,形成了瀕臨滅絕的閾值點。研究者根據目前的大氣層、水質量和土壤結構等對生物多樣化提出了不同物種的閾值臨界點,并指出應降低生物物種接近閾值點的概率,從而保持現有生物系統的均衡性。
面閾值則和封閉的生態系統有直接的關系。由于面閾值涉及生態系統不同物種的區域適應性,因此,其閾值的變化受到多重因素的非線性影響,呈現出雙曲線的變化趨勢。Muradian(2001)認為,在某個有穩定食物鏈的生態系統中,系統發生狀態轉化,總是通過區域臨界值來實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