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西刑罰起源-意義及目的
我國關于刑罰的起源,通說認為"刑起于兵"且《漢書·刑法志》中"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 中刑用刀鋸,其次用鉆鑿"的記載,可見,刑法產生于軍法,而刑罰則是與刑法一起誕生的.究刑罰之目的,《史記》中記載"人道經緯萬端,規矩無所不貫,誘進以仁義,束縛以刑罰,故德厚者位尊,祿重者寵榮,所以總一海內而整齊萬民也."可知,我國古代刑罰目的在于約束萬民,這是刑罰服務于大一統政治之需要.
西方關于刑罰的起源,最早見于《烏爾納姆法典》中的罰銀.但系統的刑罰體系當屬《漢謨拉比法典》中的死刑,毀傷身體器官、體刑\\( 鞭笞\\) 、侮辱性烙印逐出所在公社及家庭等刑罰.西方刑罰意義與目的之闡述,柏拉圖認為懲罰的兩個價值: 一是矯正,即強迫做了錯事的人修正他的行為; 二是震懾,即警示他人不要仿效行惡之人.隨后羅馬的蓋尤斯發展了這一觀點,他認為刑罰除了矯正和威懾外還應該具有安撫的作用,即刑罰是對受害人榮譽的維護和報復心理的滿足.由此,可以得出,西方早期的刑罰主要強調同態復仇之價值,注重更多的是對等報應,而且西方更注重對于刑罰目的性的探索,力求通過刑罰而解決更多的社會問題,而中國古代多是運用道德去解決這些問題.
二、影響中西刑罰的因素-君權與神權
中國古代君權對于刑罰的影響.《周易》中記載了: "明其政刑,張其綱紀,禮樂征伐自天子出.順者爵之,逆者誅之,建侯行師,以政天下,則刑罰清而民服,不亦宜乎."《宋史》中"出令制法,重輕予奪在上.
比降特·處分,而三省引用勅令以為妨礙,沮抑不行,是以有司之常守,格人主之威福.夫擅殺生之謂王,能利害之謂王,何格令之有?".這說明了皇權對于刑罰輕重的影響是決定性的,任何人不得肆意對法律條文加以解釋,只有皇帝有出令制法的權利和下達特旨處分的權利.
在古代中國法律與君權的關系中,法律附庸于君權,喪失獨立性.而刑罰作為法律適用的結果之一,不論是是否施用刑罰還是何時施用刑罰,均是唯皇權馬首是瞻.如廷杖制度,《明史》中"郎中萬燝以言事廷杖死,豈不上累圣徳哉! "這是工部主事萬燝因彈劾魏忠賢而受廷杖致死的例子,魏忠賢"借天子威柄,可鞭笞百僚""借廷杖以快其私"可見廷杖完全是以皇帝個人意志為施用前提.而君權赦免刑罰當屬免死鐵劵,《新唐書》中記載李寶臣"朝義平,擢禮部尚書,封趙國公,名其軍曰成徳,即拜節度使,賜鐵劵許不死,它賚與不貲,賜姓及名."說明了李寶臣在史朝義被平定后封官進爵并且被賜了免死的鐵卷.當然,有權給予臣下賞賜的只有皇帝.再如唐賜吳越王錢镠的鐵卷上書"卿恕九死,子孫三死,或犯常刑,有司不得加責".可見,皇權對于刑罰執行起決定作用.在何時施用刑罰上君權發揮決定性作用.如唐太宗縱囚歸獄,皇帝認為罪犯情有可憫,于是下令暫緩執行死刑,讓其回家并限期回獄中聽候處決,結果這些罪犯按期返回,故太宗認為這些囚犯善性未泯,便免了他們的死刑.
西方刑罰很大程度上受神權影響.中世紀奧古斯丁認為一切權力來自上帝,刑罰權自然是上帝所賦予人類的.首先,神明裁判的刑罰原則.《漢謨拉比法典》中"倘自由民控自由民犯巫蠱之罪而無證據,則被控犯巫蠱之罪者應行至于河而投入之.倘彼為河所吞噬,則控告者可以占領其房屋; 倘河為之洗白而彼仍無恙,則控彼巫蠱者應處死,投河者取得控告者之房屋"; 而希伯來刑法更是與猶太人宗教緊密融合的法律制度.其次,中世紀神權和君權的關系.基督教主張人人都應遵守法律,不能有人超越在法律之上.原罪論和末日審判說進認為當末日審判來臨之日,不論王公貴族還是百姓,都要接受上帝的審判.格蘭西提出"君王的法令不可凌駕于自然法之上","君王受自己所頒布的法令的約束.如此情形是正義.因為只有當他自己尊重自己的法令時,他才能展示,法律是所有人都應當尊重的."教皇格列高利七世的《教皇敕令》宗旨主要是: 教皇在教會中享有至高無上的權利,除他自己誰都不得修改他的判決,教權高于皇權且可廢黜皇帝.這就觸犯了世俗皇帝的利益,爆發了授圣職權之爭,結果是格列高利七世革除了亨利四世的教籍并廢黜其帝位,后者不得不親自向教皇請罪以求得到寬恕.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教會法的上帝面前人人平等適用刑罰之原則,雖然是教權擴張的手段,但使君主和貴族這些特權階級也不能超脫一般刑罰規則之外.
三、中西刑罰制度的具體比較-恥辱刑
中國古代可單獨適用的恥辱刑為髡與耐.髡是將罪犯的頭發剃光.《說文解字》中"髡,剃發也".周代時,如果君主的同族犯宮刑罪,則不實施宮刑,而以髡刑代替.耐,通"耏".古代剃去頰須、以示懲處的一種輕刑,《漢書·刑法志》中"當耏者完為城旦舂".《孝經》中曾提到"身體發膚,受之于父母,不敢毀傷,孝之始也."可知受刑之人被剃去須發會因此感到極痛苦,不僅僅是因為沒能有效的保護好父母給予之身體的完整性所帶來的不孝的自責,更是因為蓄發留須是中國古代男子的正常狀態,強行將罪人的頭部或者面部的發須剃除,使其在社會中遭到民眾唾棄以及孤立.
古代西方恥辱刑.《漢穆拉比法典》中: 倘自由民指責神姊或自由民之妻,而無罪證者,則此自由民應交與法官,并髡其鬢.而教會法規定了恥辱性補贖的懲罰,它要求補贖者要終身佩戴兩枚黃色十字架,且不能穿黃色衣服.這是前異端分子恥辱標志,這使佩戴者在社會上甚至被自己親人歧視.
中外古代刑罰對恥辱刑的適用都有所涉及.但深究起來,中外不同的文化傳統使人們產生不同的榮辱觀.中國古代是以"禮"為核心的道德觀念和以"孝"為核心的家庭觀念,恥辱刑多是從打破這兩個價值體系來使罪犯的人格和名譽被貶損.而西方恥辱刑不僅在世俗生活中打擊犯罪人的心理,且用宗教手段使其人格尊嚴倍受打擊.
參考文獻:
[1]張中秋. 中西法律文化比較研究[M]. 北京: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6.
[2]何勤華. 西方刑法史[M]. 北京: 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