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引言
2010年10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簡稱《規定》),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審計工作的組織協調、審計內容、審計實施以及審計評價與結果應用等作了全面的規定。2014年7月中央七部門聯合印發《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簡稱《實施細則》),對《規定》中的審計對象、審計內容、審計評價、責任界定、審計結果運用、組織領導和審計實施方面進行了細化、補充和完善?!兑幎ā放c《實施細則》的出臺,將進一步促進我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走向成熟和規范。
1 高校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的必要性
如今,經濟責任審計已是高校審計部門的一項重要的工作,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既是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更是完善領導干部監督機制的內在要求,對促進領導干部樹立正確的政績觀,依法行使職權,切實履行經濟責任具有重要的意義。首先,開展高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是加強對高校部門財務及經濟活動的監督和管理,促進各部門健康發展的需要。隨著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發展,高?;窘ㄔO、物資采購、校辦產業、專項資金等都有了較大的增長,高校經濟活動的廣度和深度越來越大。這些變化都促使審計部門加強經濟責任審計的力度。其次,開展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是加強對高校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監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有利于規范部門管理,促進部門領導正確履行經濟職責,廉潔從政,為學校干部的考評、選拔提供參考依據。最后,開展高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是審計機關全面履行法定職責的需要?!秾徲嫹ā返?5條明確規定了審計機關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要求,《實施細則》的出臺,為審計部門開展高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提供了更具體的操作依據。
2 經濟責任審計風險
2.1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含義
審計風險是指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存在重大錯誤而審計人員沒有發現,做出不恰當審計結論的可能性。審計風險的概念是針對財務審計提出的,但是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面廣、責任大、審計時間長,更容易形成審計風險。
經濟責任審計風險是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時,由于審計組成員自身或外部條件等因素,對審計過程中遇到的審計事項做出不客觀、不全面披露,致使審計報告出現與實際不符的信息,導致審計組成員承擔相應責任的風險。經濟責任審計風險都保留了一般審計風險所具有的特征,如客觀性、潛在性、非故意性和過程性。
2.2 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成因
(1)無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和標準。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中,審計評價是極其重要的內容。但目前尚未制定一套完整的評價指標體系,審計部門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根據審計實際需要和委托部門的特殊要求以及積累的經驗來實施審計評價,難免會導致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的審計評價比較籠統、不夠準確,從而形成審計風險。
(2)審計人員獨立性有限。高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通常由學校審計部門執行,而審計部門與其他行政部門一樣,由學校校長或者副校長分管,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時,不可避免地會受到學校領導的影響。另一方面,審計部門的審計人員也會考慮到個人利益,開展審計工作也會有一定的限制性,例如未如實反映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受領導意識影響弱化審計問題等等。
(3)審計對象具有特殊性。經濟責任審計以部門負責人為審計對象,通常在領導干部一屆任滿時開展審計工作。被審計對象任期時間長(通常3~5年)、經濟情況復雜、前后任權責不宜劃分、委托審計對象多、時間緊等因素都會增加審計風險。另一方面,高校領導干部作為被審計對象上任時,學校未明確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任期目標、考核標準等,審計人員依據自己制定的標準做出審計評價,從而增大審計風險。
(4)審計人員的專業水平有限。審計人員大多出身會計學、審計學專業,熟練掌握會計、審計專業知識。經濟責任審計涉及領域較廣,不僅要求審計人員掌握會計、審計專業知識,也要掌握管理、法律、工程造價等領域的知識。除此之外,經濟責任審計還要求審計人員具備良好的綜合分析能力,除翻閱被審計對象所在部門的財務賬簿外,還要根據計劃、總結、座談會等資料進行綜合分析。審計人員在管理、法律、工程造價等方面的知識和綜合素質與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要求還有一定差距,難免會形成審計風險。
3 應對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對策
3.1制定詳細的審計評價指標體系與標準
《實施細則》中提出“審計機關可以根據審計內容和審計評價的需要,選擇設定評價指標,將定性評價與定量指標相結合”.高??筛鶕W校各部門的特性制定將定量指標和定性指標相結合的評價體系,并根據歷年的情況或其他高校的情況制定各指標的標準值。審計人員利用評價體系指標可以客觀、合理地做出審計評價。
3.2提高審計人員的獨立性
高校應提供給審計部門良好的審計外部環境,由高校校長或者學校董事會直接管理審計部門。審計人員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違規、違紀問題能夠直接向學校校長或者董事會反饋,不受學校內部其他領導的意識影響,確保審計人員完全的獨立性,從而降低審計風險,增強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客觀性和合理性。
3.3簽訂經濟責任目標、合理安排審計計劃
高校領導干部聘任時,應根據任職部門的特性,制定相應的經濟責任和任期目標,聘任領導干部簽訂經濟責任目標。在領導干部離任時,審計人員可以將經濟責任目標作為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一個標準。其次,領導的聘任與離任均是一時間段內多個領導同時離任,組織部門委托進行經濟責任審計也同時委托多名。審計人員應積極與委托經濟責任審計部門溝通,合理安排任中審計、離任前審計和離任后審計,在充足的時間內,保質保量地完成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3.4提高審計人員全方位的知識水平
審計部門的審計人員除學習審計專業知識外,應利用培訓班、網絡等資源,積極拓展管理、法律、工程造價等方面的知識。同時注重培養審計人員的組織和分析能力,能夠客觀、準確地編寫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報告,降低因審計人員業務水平引起的審計風險。
參考文獻
[1]陳喜輝。簡析經濟責任審計中的風險與防范[J].東北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8):36-40.
[2]任立君。企業經濟責任審計風險識別運用與思考[J].財會研究,2011(9):65-67.
[3]汪立元,顧曉敏,陳希暉。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風險及其防范[J].中國行政管理,2011(5):8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