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責任審計的定位問題
1.自身獨有特征的影響
產生經濟責任審計行為要求在自身獨有特征基礎上建立,相比財務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的獨有之處表現在:第一,審計對象的具體內容。財務審計的對象是財務會計信息資料,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是受托行為人的履責情況。第二,審計目標。財務審計目標是財務表達的可行性、真實性以及公允性,而經濟責任審計的目標是受托行為人履行責任是否滿足審計部門規定要求。第三,審計方法。經濟責任審計適合常規的財務審計,另外,還包含了觀察對象、干部管理部門訪問、復制技術以及案件偵查等獨有的審計方法。第四,處理審計結果。財務審計結果處理上擁有一定的可選擇性,但是經濟責任審計擁有強制性要求。
2.審計產生之歷史本原的回歸
經濟責任審計在早期社會就存在,通過早期與現行的經濟責任審計比較,發現兩者也有異曲同工之處。作為早期的經濟責任審計,是現行經濟責任審計的萌芽,通過下述的資料,我們也可以了解到經濟責任審計的獨立化就是歷史本原的回歸:第一,在《周禮》中有大宰 歲終,則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會,聽其致事,而詔王廢置 ;小宰 以官府之六敘,正群吏 以及司會 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則之貳,以逆邦國、都鄙、官府之治。的記載;第二,在《蒙哥馬利審計》中主要是針對公元前500年的雅典、公元前4000年左右的中國以及17世紀之前的英國等經濟責任審計做出相應的闡述;第三,在《會計理論結構》(利特爾頓)中闡述了英國的賦稅征收官、經濟管理員、城鎮司庫都應該接收檢測,并且還需要定期上報賬面報告給核心委員會。
二、經濟責任審計應處理好的關系
1.全面性與重要性
按照審計資源和制度要求的現狀,經濟責任審計還應該考慮到全面性和重要性之間的關系。不僅要兼顧全面,還要懂得沿著責任落實和權力行使的軌跡,在領導干部的管理重要資金與重要事項中開展審計。所以,搞好經濟責任審計離不開全面性與重要性相互結合這一項原則。
2.宏觀性與關聯性
按照被審計者實際情況以及經濟責任審計的定位,就應該明確宏觀性和關聯性之間的相互關系。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應該把握宏觀,站在全局的角度上,推動依法行政、推動科學發展,能夠理清思路,正確選擇角度,做好審計內容、評價以及結果運用問題的解決。審計的結果應該反映出落實黨和國家的重大決策部署,對重大經濟決策的制定與執行,同時還應該揭露社會發展以及地方經濟發展之中存在的傾向性和普遍性問題,最終提出針對性建議,將經濟責任審計的功能完全發揮出來,這樣才可以體現經濟責任審計的宏觀性,同時,注意針對性與關聯性的增強,就能夠讓經濟責任審計緊扣主題,圍繞 經濟 與 責任 兩個方面做好相應的處理。
3.合法性與效益性
按照審計的目的與職責,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之中,還應該考慮到合法性與效益性的相互關系。合法性是領導干部經濟責任能力履行的基本原則,也是施政的基本底線。開展經濟責任審計,不僅要鑒證與評價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同時還應該分析與判斷資金和項目安排的效益性,只有兩者相互結合,才能夠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4.批判性與建設性
按照審計工作的目標與功能,就應該注重批判性與建設性之間的相互關系。開展經濟責任審計,不僅要對領導干部在經濟責任履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批判,同時還應該對領導干部所取得的成績給出建設性地肯定;不僅要對地區與單位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給予批判性的揭示,同時還要發揮經濟責任審計在治理與預防方面的建設性建議。因此,將批判性和建設性充分結合,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條件。
三、新常態下經濟責任審計的方向
1.以審結果為主,轉向與動機、行為、過程并重
在進入新常態模式下,我國的經濟增長從原本的高速降低到中高速的狀態,作為領導干部,在高速擋的投入很難獲取客觀的可成果。再加上對于體制機制的弊端以及結構型矛盾的解決,領導干部也難以付出顯性的、同比例的產出,再加上在一個任期之間很難顯現其成效與產出。所以,在任職期間進行領導干部的成果與業績的審計中,就應該注重轉向與動機、行為和過程相互并重的審計方向。
審計實踐表明,只關注審計結果很難達到最理想的效果,只有實施動態的過程審查控制,對其動機、行為進行審查,才能讓審計的結果進一步深化,也才可以對領導干部的業績以及經濟責任給予客觀的評價,作為領導干部的核心參考依據,并且也可以當作下一任繼任者的一個起點標準。
2.以審財務為主,轉向與機制、內控、風險并重
健全、有效的內部控制,才是支撐財務會計信息質量的關鍵。所以,財政收支的審計應該保證其合法性與真實性,同時還要在國有資產的增值與保值的基礎上,進行內控的先審。內控作為一個系統,屬于一個持續的、動態的、主動的控制過程,也是內在的風險防范能力。內控同治理機制以及風險管理屬于三位一體的,開展內控就是進行風險管理的過程,而內控體系夜市治理體制的進一步深化。所以,在內控審計中,應該將內控活動有效性檢查作為主線,將風險控制作為導向,這樣才能夠提高風險控制目標,將治理機制作為發展的支撐來開展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