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論文目錄導航:
【題目】地方政府債務審計問題探究
【第一章】政府地方債務審計困境研究引言
【第二章】地方政府債務審計理論
【第三章】我國地方債務審計現狀分析
【第四章】政府地方性債務審計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第五章】完善我國地方政府債務審計的對策
【參考文獻】中國地方政府債務審計優化研究參考文獻
4 我國地方政府債務審計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4.1 我國地方政府債務審計存在的問題
近年,國家發債行為逐漸引起國內專業人士的注意,開始思考其所帶來的風險和對市場的促進作用,我國相關部門也開始對債務管理給予充分的重視,加強了審計機關在這方面的權利,獲得了長足進步。但是就目前我國地方債務審計的特點來說,還存在著諸多不足。我國地方債務審計在實施過程中對風險的把握不到位,使得審計的職能不能充分發揮,審計職能的束縛,隱藏了債務危機的風險,提高了社會及經濟不穩定的風險。具體而言,針對地方政府債務審計在實施過程中的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領域:
4.1.1 審計力度不夠,風險監管體系不夠健全。
我國在執行大規模、專門性的地方債務審計任務并不多,這就導致地方債務缺乏審計監督。這其中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我國沒有專門法律制度針對相關部門的舉債行為,而在缺乏法律文件的指引下,地方政府舉債行為,無法得到有效規范和約束,缺乏行為參考準則和指引,導致政府各地區、市的舉債方式方法存在缺陷,如:融資渠道多樣且存在風險,舉債的過程和步驟有待商榷,舉債缺乏輿論監督等。
相關部門在對自己所轄區的債務資金管理也存在諸多的不足。較為明顯地體現在關于債務的定性、公開、統計等的相關措施還沒有明確規定,并獨自形成一個體系。各級政府難以掌握地方政府部門的債務情況。在地方政府債務的定性上,政府各層級、各部門的理解也不盡相同。導致統計數據失真和缺乏。這種情況也導致了地方政府債務審計在實施過程中困難的加大。統計數據的失真,到時審計中難以對地方政府債務進行及時的風險提示。
我國現行的管理機制和執行的制度同樣存在問題。首先表現在沒有真正明確地方政府舉債的管理部門,其次在舉債的步驟、數量、方式方法及如何應對債務危機等方面,沒有提出相應的指導文件和法律條文。制度的缺失使得地方債務審計在執行過程中的難度加大,審計人員缺乏審計依據進行參考,審計之前不能進行詳細、有效的審計計劃,審計中無法選擇良好的審計點,進行重點審計,無法進行審計測試和調查,也就無法提供有建設性的審計指導意見,無法提供審計報告及監督地方政府的舉債行為。
在監管及監督體系上存在漏洞。地方政府部門的舉債行為,容易引發財政風險和金融風險,舉債相關部門并沒有足夠的高度認識此問題。對相關部門的發債動機和債務資金管理沒有一個常態化的審計體系。地方人大對本地區的政府債務沒有有效的進行評價和指導,缺乏監督過程。這倒是國家審計署及下署單位,無法對地方政府舉債行為進行時時、體系化、制度化的審計,無法起到審計職能,做到風險預警。
4.1.2 不夠重視績效審計和經濟責任審計。
為了避免地方官員的腐敗行為的產生,也是為了更好地對地方官員的培養,我國采用法律的形式規定了領導干部在某一地的任職時間,一般來講時間不長。
在任職期間,地方官員變動較大,經常調動,上級政府對地方官員的考察重點停留在績效考察上,也就輕視了債務的考察上。這也就導致了地方官員在實際工作中,重視資金投入,漠視了效益產出。比如,地方政府官員的考核指標包括了財政收入、工業增加量、GDP、本地區固定資產投資、本地區人均收入等參數。與此同時,債務資金規模、使用效果和評價、是否存在風險等問題,少有人問津。
這種現實的問題,導致了各級地方政府在發展地方經濟時,為了滿足上級考核指標和政績要求,加大資金投入量,大規模舉債,卻忽視債務風險和效益。這也成為了地方政府債務存在諸多問題的一個內在原因。而在地方政府債務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過分關注債務形成的原因,債務組成的結構和規模及債務的日常管理等方面。這種方式補足以掌握地方債務審計的風險所在。缺乏了對地方債務投入的績效考量,和對地方政府官員的經濟責任評價。在缺乏對地方債務資金使用效益的評價下,地方政府的舉債權力沒有得到有效約束和規范。這使得地方政府的舉債行為看似合理,實則不然。地方政府的舉債行要想得到有效管理,及時預警風險,需要績效審計和經濟責任審計。
4.1.3 審計方法不夠豐富,思路不夠開闊。
在現有的體制下,由于國內相關部門餓得舉債行為研究較少,所帶來的問題在之前并沒有得到充分的重視,所以財政預算不包括地方政府債務,并沒有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有詳盡且強制性的描述要求。人大缺乏這一方面的數據。地方政府舉債的行為相對獨立,統計部門與舉債部門信息不對稱,致使審計數據失真甚至缺失。審計人員在進行政府債務審計時,受到各種條件的約束和限制,不能夠提高效率。在相互聯系的政府舉債中,各種數據存在線索和勾稽關系,審計人員不能夠迅速的鑒別和推斷。此外,政府債務審計的職能和作用的發揮,需要電子信息化的支持。審計的信息現代化,是審計工作的重要部分。目前,我國政府債務審計在利用信息技術上,還是相對落后,相應的審計軟件研發不足,現有的審計信息技術,應用效果不明顯。審計信息公開的途徑不多。而且,我國地方債務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審計思路單一,視野不開闊。地方債務審計在實施過程中沒有與其他的審計有機結合,沒有與預算審計、績效審計、資金審計職能相結合,不能夠多維度地對相關部門的舉債行為起到監督作用。
4.2 我國地方政府債務審計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4.2.1 審計資源有限。
地方政府債務有其自身的諸多特點,如:地方政府舉債周期較長、分類較多、數據比較復雜,舉債對象相對更加廣泛,審計資料內容和種類多。但是審計人員面臨諸多現實問題,如審計時間不長、節奏快、任務多。與此同時,審計人員數量較少,審計機關派出的審計專員并非全是審計專業科班出身,審計經驗和審計水平受到限制,審計能力不高。審計人員的責任心也參差不齊,在進行地方政府債務審計時,時常疏忽重要的政府債務數據。抓時間進度的現象嚴重,審計質量得不到保證。
4.2.2 審計隊伍整體素質不高。
根據地方政府債務特點,需要對審計人員自身的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審計人員需要掌握全面的審計思路和方法、相關學科交叉應用。同時需要審計人員有更高的審計能力和創新能力。目前我國各個層級審計機關的審計隊伍的質量參差不齊,相當大一部分審計人員缺乏審計經驗,在審計敏感性上,表現出不足。在審計問題的分析和解決上有待提高,不能做到經驗的綜合應用。我國大部分審計人員審計水平只停留在財務核算內容層面,缺乏金融、經濟學等相關理論知識研究。在進行政府債務審計過程中,習慣于墨守成規,缺乏創新性,減少了解決問題的方法和效率,降低了審計效益。
4.2.3 獨立性不夠。
審計工作開展的有效前提條件是獨立性問題。就目前我國的地方政府審計單位一般是同級審計機關。而同級審計機關的審查,難以確保審計獨立性的貫徹。
首先,地方審計機關在形式上是違背獨立性原則的。地方審計機關不但接收上級審計機關的領導,還要接收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這就無法保證地方審計機關在審計地方政府舉債過程中的問題,形成審計矛盾。地方政府領導的其他部門與地方審計部門同時受到地方政府領導,影響審計人員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其次,審計人員在意識層面不獨立。地方審計機關及審計人員的利益都受到地方政府的影響,致使,審計人員在進行審計程序時不得不受到地方政府的影響。再次,考慮中國特有的民族文化和習慣,對人際關系、部門關系的維護,地方審計機關會盡量避免與同級其他部門的矛盾。使得審計的作用得不到發揮。
4.2.4 審計機關作用無法量化。
目前,地方債務審計多停留在事后審計層面,時間不確定。在事前審計,同級的其他政府部門多存在非議,認為審計機關在干涉行政自由。所以審計機關無法進行事前審計,有效防范風險。而舉債的政府部門也無從得到事前審計和事后審計的效果比較。
4.2.5 審計工作方案存在缺陷。
賬務處理的審計,審查地方政府舉債的財務資料是地方債務審計必不可少的環節。但是地方政府同級部門在處理各部門之間的關系利益中,極有可能存在賬務偽造的情況。審計人員制定的審計計劃存在缺陷,加之審計人員缺乏審計經驗,無法察覺。導致,審計人員單純從賬務表格中審查問題。無法發現真正的貪腐問題。難以發揮審計的查錯監督的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