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國家審計工作中的問題探究
【第一章 引言】國家審計工作機制創新研究現狀及內容
【第二章】國家審計概念與相關理論
【第三章】國家審計工作機制發展現狀分析
【第四章】國外審計過程中的機制比較
【第五章】國家審計工作機制創新路徑
【第六章】國家審計系統機制完善對策建議
【結語/參考文獻】我國審計工作機制創新體系構建結語與參考文獻
6 國家審計工作機制完善對策建議
6.1 健全相關法律法規體系
我國國家審計工作離不開法治基礎的支持和完善,我國已經將依法治國作為基本國策,法制化是我國審計工作在內的國家治理的發展方向。此外,依法治國更強調公共權力的根本保證,更加強調審計工作以法律為基礎,通過國家審計保護公民普遍權益,而不能停留在某些個體利益之上。
依法治國的真諦即實現人民主權,其內涵包括依法治國的主體、客體、依據、方式和目的五大方面。即為了保證國家各項活動都依法進行,立法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程序制定法律并實施監督程序,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及檢察的權力;為了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通過法律賦予的權力維護自身利益,促進國家法制化進程建設。而審計的目的和現代法治一樣,都應以人民的根本利益為出發點。遵循法治原則,國家審計制度的完善應當貫徹法治的要求。
雖然我國已經出臺了《審計法》、《證券法》、《商業銀行法》等多臺與國家審計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但由于這些法律受到了《憲法》的限制,所以在其內容上仍有很多地方需改進。具體來說,雖然這些法律中都對國家審計的基本內容做了相關規定,但是并沒有明確指出,國家審計的地位與職責,國家預算管理體系中并沒有真正包括國家審計。此外,對于審計機構的部門設置,國家審計部門與政府監管部門之間也仍存在著明顯的重疊現象,審計權利不明,審計效率低下等問題時有發生,導致國家審計機關在審計監管過程中仍存在大量盲區。因此,為了改變這些現有問題,最關鍵的就是完善現有的審計法律體系,如果深入下去,可能還需對《憲法》中與國家審計相關的各項內容加以修改,從而真正從法律角度保證國家審計在國家宏觀經濟中的關鍵地位,從根本上促進國家審計機關有效行使審計權力,以防范國家金融風險,保護國家財產安全。
6.2 增強審計工作透明度
對于審計結果的公告,我國現有法律的相關規定大多并未采取強制做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規定"審計機構可以向各級行政組織及社會組織及個人公布國家審計結果"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規定"對于被審計的行政機構或企事業單位的專項審計調查結果,審計機構可以向有關行政組織或社會團體及個人通報".在這些法律表述中,大多采用了"可以"的表述方式。但國際上大多國家對于審計結果通告都實行的是強制措施,因此我國也應該借鑒世界通行的做法,以發揮審計工作強制性,并完善公告流程和公開制度,因為只有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才能真正保證審計工作的真實性和透明性,從根本上提高國家審計報告的質量。目前,全國各地從審計署到地方審計機構都在探索如何使審計報告更大程度的公布于眾。就筆者所在的單位的做法看,我們目前已形成了審計文件公告(主要是面向各單位包括人大、區委區政府)、報紙、互聯網公告(面向最廣大群眾)多渠道多層次的審計公告制度,使審計結果透明。
6.3 建立審計人員職業化制度
審計人員職業化制度需要國家審計機關同相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合作,以促進審計隊伍整體素質的提升,從而提高審計工作監督職能的履行。在實際操作中,需要審計機關負責人和相關部門嚴格任職資格審查和任職條件篩選。此外,審計機關應該與人大會議相互溝通,以提高審計長任免制度和期限,提高審計工作的獨立性。職業化制度建設可以提高審計工作人員自主學習的主動性和創造性,從而提升審計工作系統專業化程度,提高國家審計工作質量。
現代審計已不單單是對賬務記錄的審計,還涉及到對被審計系統的信息系統的審計,比如醫院收費系統審計。信息系統審計與一般審計有較多相似之處,如審計過程均為準備、實施和報告三個階段,準備和報告階段采用的技術方法等。
但是,兩者也有區別,具體體現在實施階段使用的技術方法。在該階段,審計人員需要依據系統的具體情況,開展三個層次的工作,依次為了解、描述與測試。
因此,相比較而言,信息系統環境下,審計技術方法不僅需要采用一般方法(又稱為手工方法),而且需要使用計算機審計方法。其中,一般方法用于對信息系統的了解和描述,具體有面談法、觀察法、文字描述、圖像描述和表格表述等;控制測試主要采用計算機審計方法,該方法是指利用計算機技術與工具輔助審計,實踐中有測試數據法、綜合測試法和平行模擬法等。這就需要審計人員不但掌握傳統的審計技術,還必須精通計算機技術。這樣就需要審計人員職業化,招錄審計人員可以在統試的基礎上,再加上必須的專業知識和技能考試,或需要具有一定技能證書的人員才能參加考試,或者對于一些有特殊需求的崗位實行聘任制?,F在審計機關招聘,不但需要財務人才,更需要法律、管理、經濟、計算機及工程專業人員。
6.4 建立和完善審計問責制度
我國審計問責制度的完善一直都是國家審計制度發展的方向。一方面,問責制度是我國法律責任追究制度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也是促進審計單位審計整改與審計糾正和遏制違規的必要手段。但是,從目前來看,我國審計問責制度仍存在諸多現實問題,仍需要做出以下努力。
(1)加快問責機制的立法進程
立法進程可以有效的促進我國審計問責制度的完善。通過一系列法律法規的完善,能夠在職權、職責上對行政主體做到強化問責,可以從問責方式和問責手段方面促進問責制度的可操作性。此外,在新形勢下對現有法律法規的完善能夠促進法律法規可行性、可操作性和實效性。例如:《審計法》中對違法行為追究方式和手段尚無明確的說明和規定。
(2)強化責任意識宣傳教育
宣傳教育在審計工作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因其對審計工作問責意識的普及和夯實作用可以提高問責制度的認可度。正確認識權責制度,可以有效貫徹問責制度在審計機關和被審計單位中良好施行。宣傳教育在強化政黨責任和使命上,可以明確公共權力和人民群眾利益。審計機關的問責意識,可以通過教育宣傳逐漸鞏固,不僅促進其思考審計職責所在,也可以更好的維護公眾和自身利益,促進問責制度的完善。此外,問責制度是手段,責任意識才是根本,宣傳教育工作能夠最大程度的強化責任主體意識,增強權責履行能力。
(3)加大信息公開力度
審計問責制度的有效執行離不開信息公開制度的完善,只有透明的信息公開才可以促進審計問責制的有效執行。通過信息透明度和信息傳播,使問責制度成為公眾知情權和參與權的有力媒介,促進公眾參與監督,建立動態問責的審計問責制度??v觀我國政治改革歷史進程,社會輿論監督逐漸成為權力制約和社會沖突協調的重要力量之一,成為立法、司法和行政的有力補充。輿論壓力可以有效的促進審計工作的透明性,也更能夠促進審計機關與紀檢、公安等部門的積極配合,通過輿論發揮審計工作激濁揚清、祛邪扶正、伸張正義的社會功能,有效實現監督制約作用。建立健全社會輿論監督參與的審計問責機制可以實行審計聽證會制度并建立審計跟蹤評議制度。廣泛吸納社會各界人士參與,選舉社會公眾代表,賦予其對審計機關及被審計單位進行公開質詢的權利;同時,對于被審計單位結合審計意見的整改情況,應當允許社會公眾代表參與審計機關的跟蹤監督工作。此外,不定期召開跟蹤評議會議,披露整改情況,敦促被審計單位的整改工作,實現其內部管理的有效提升。
(4)轉變國家審計機關職責
審計工作已經不僅僅局限于傳統的賬本賬簿觀念。國家審計工作應該從財務信息到責任履行和公共利益等多個層面展開,真正審計到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從財政財務責任到行政責任,審計工作要不斷的明確和轉變審計思路。國家治理責任體系中強調對政府職責的評價,胡錦濤同志在十七大報告中也強調問責制度和經濟政府責任監督問題,所以國家審計機關職責應該轉變,并與問責制度相結合。
(5)賦予審計機關更大的問責權限和更多的手段
審計機關問責制度的有效施行的另一個關鍵就是審計機關的問責權限問題。從《審計法》對審計權限的規定可以看出,尚缺乏對被審計人的權限問題,限于手段和權限,審計工作問責制度一直無法落到實處。往往在審計工作的問責階段因問責權限問題不了了之。這就對審計權威性和威懾力提出了挑戰。
(6)改革目前的行政責任追究制度
首先,問責制度應該上升到法律層面而代替之前的行政問責,才能去除行政問責的彈性與可操作性。促進問責制度法律立法進程可以有效的促進審計問責在審計體制中的重要作用。其次,問責制度應該更加明確具體,從組織問責向個人問責轉變,建設明確責任人的問責機制。最后,問責制度應更注重結果問責而不應局限于行為,后果問責才真正促進法律追究和紀律追究。
當然,要完善我國國家審計工作制度,我們要按照循序漸進的原則。
林德布洛姆認為,遵守漸進主義原則制定決策能夠避免嚴重的決策失誤,決策者可適時評估政策實施的效果,識別出政策中各項程序的優劣,進而決定是否繼續貫徹還是調整方向。漸進主義原則是我國國家審計模式不斷完善過程中需要堅決遵循的原則,沒有一蹴而就的改革,急功近利無法促進復雜的審計模式的發展。
加強和完善國家民主與法制建設有利于國家審計模式的完善,有利于進一步實現國家審計工作的法制化和規范化。與此同時,審計工作的制度和國家審計模式的規范和完善離不開我國社會、經濟等環境因素。在當今復雜的社會系統中,國家審計要發揮其職能,促進國家經濟、社會的穩定發展,需要不斷的創新和完善,并在實踐中總結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