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國家審計工作中的問題探究
【第一章 引言】國家審計工作機制創新研究現狀及內容
【第二章】國家審計概念與相關理論
【第三章】國家審計工作機制發展現狀分析
【第四章】國外審計過程中的機制比較
【第五章】國家審計工作機制創新路徑
【第六章】國家審計系統機制完善對策建議
【結語/參考文獻】我國審計工作機制創新體系構建結語與參考文獻
2 研究的理論基礎
2.1 相關概念的界定
2.1.1 審計
美國會計學會(AAA)認為審計在證據搜集基礎上對經濟行為和現象做出客觀評價和結果傳遞的過程。主要服務于被審計單位利害關系者。
2.1.2 國家審計
審計人員、審計對象和審計機關是國家審計重要的主體。審計目標是國有資金的收支及運用情況合法合規,保障社會公眾的利益最大化。其擔負了巨大的社會責任。國家審計更代表強制審計,這很大的區別于社會審計,代表了審計對象的無條件服從性,并且審計結果依法強制執行性,且具有無償性,是一種行政監督。同時國家審計又是一種外部監督,而不是內部審計。
2.1.3 審計工作
審計工作機制,指的是審計工作中的程序、規則的有機聯系和有效運轉。具體來說,包括制定審計項目計劃、審計準備、審計實施和審計終結。
2.2 國家審計相關理論
2.2.1 關系理論
審計關系理論認為:審計人、被審計人和審計委托人是重要的三方關系人,其分別為第一、二、三關系人,其作用關系及職能。
(1)第三關系人是審計的接收人或者委托人,其具有承擔經濟責任的義務,而第二關系人,被審計人負有受托經濟責任。
(2)第三關系人可以委托或授權第一關系人對第二關系人進行審計,且必須具有獨立審計資格。
(3)第二關系人必須實施審計并報告審計結果作為責任履行情況的證明。
因此,審計關系理論是一種第三關系人委托第一關系人對第二關系人進行審計,三者分別承擔委托責任、受托責任及被審計責任的過程。
2.2.2 代理理論
委托代理理論是代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或者授權,為實現委托人利益而承諾履行行為的過程的描述。審計中,委托代理關系存在是代理人理論的基礎。從受托人和委托人兩個主題利益最大化目標角度看,審計是代理人問題的副產品,也是國家審計出現的催化劑。所以,審計本身就是一種所有權下施行經濟監督權利。而審計監督的成本成為了審計監督治理的關鍵。審計的出現就是委托人與代理人利益最大化的共同需求。
2.2.3 受托責任理論
受托經濟責任和委托關系的出現促進了受托責任理論的發展。受托關系存在于社會方方面面。從狹義上看,受托經濟責任是受托人資源直接利益所有者的一種法律界定,而從廣義上看,受托經濟責任是社會概念下,利益直接相關者和間接相關者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但是具有經濟或社會聯系的責任。
第一,受托經濟責任是一種委托與受托責任,其經營管理權的托負和承擔托負責任的義務,是受托責任的本質。此外受托責任有內部和外部受托責任之分。
第二,受托責任的可計量性是在合約法規等規范基礎之上的。
第三,從行為上和報告上,受托經濟責任規定了審計工作責任,不僅要承擔管理和經濟的受托責任一面,而且具有以報告形式體現責任的一面。
第四,受托資源除經濟資源外,權力等也是一種資源。從其資源的分配、檢查等方面看,對經濟資源的支配和控制,才能以貨幣或其他形式量化。
受托經濟責任是審計進行的重要標準,從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上,可以看出,經濟監督是應運而生的,因客觀需要而出現。所以,只要受托責任存在就必須有審計的存在,也可以說受托責任決定了審計的產生和發展,一旦確定受托關系,也就確定了委托者和受托者關系,監督就必須存在。
2.2.4 權力制衡理論
國家權力從立法、司法到行政權,公共權力的存在為行政權力及企事業單位的職權濫用奠定了基礎,然而政府權力的賦予者是國家公民,但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因為權力制衡理論應運而生。政府正是在這種理論邏輯下產生交易成本最低的選擇。公共受托責任包括財務、管理和報告三重責任,政府人員需要履行權力制衡理論,對各項責任認真履行。但是權利異化性使得國家公務人員權力濫用可能性的存在,因此不得不從國家審計的角度堅決防止公共權力與責任不對等、權力濫用等限制。也正因如此,法制下通過審計職能作用對權利制衡理論做出了解釋。
廣義層面上,政府責任來源于政府權力,是其基本義務履行的過程。
而狹義方面,權力與責任對等,政府擁有多少權力就要承擔多少責任。公民對政府職責履行與否最重要的指標就是國家審計,也通過此來遏制權力濫用和腐敗貪贓,從而最大程度上保護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