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論文目錄導航:
【題目】我國財務報表審計中的問題探究
【第一章】財務報表審計的社會基礎和制度保障研究緒論
【第二章】公眾公司財務報表審計概念與范圍的界定
【第三章】美國公眾公司財務報表審計概述
【4.1】美國財務報表審計的社會基礎
【4.2 4.3】美國財務報表審計的制度保障
【第五章】我國財務審計的社會基礎和制度保障
【第六章】國內財務報表審計中的不足
【總結/參考文獻】我國財務報表審計優化研究總結與參考文獻
第 6 章 我國財務報表審計的社會基礎和制度保障中的問題
基于前文中對中美兩國財務報表審計的產生背景、審計人員的作用、制度環境以及會計職業環境的分析,可以發現,我國財務報表審計的社會基礎和制度保障中存在的問題令人堪憂,具體表現在以下五方面。
6.1 股東對公眾公司應盡的義務認知不充分
在 20 世紀 30 年代的美國,持股公眾對公眾公司應盡的義務已有了廣泛的認知,即他們需要有質量的財務信息,這無形中對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形成壓力,從而使其更加倚重財務報表審計制度所能發揮的作用,因此也使它對財務報表審計工作不斷提出新的要求,從而也促進財務報表審計走向完善。
然而,與美國持股公眾對有質量的財務信息的強烈訴求不同,我國的股東并不太關注財務信息本身的質量如何。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他們在產生購買股票或其他投資行為時,更多考慮的是投機而非投資。因此他們實質上并未樹立起投資者意識,以至他們對公司長遠經營和發展方面表現的關注遠遠勝過對股票短期內漲跌情況的關注。
因此,他們也就幾乎不會關注財務信息本身的質量如何。我國的證券市場于 20 世紀90 年代初期才建立,這個市場對于當時的中國民眾來說,是一個完全陌生的領域,因此國人在對證券市場的管理上幾乎照搬照抄美國做法,但是卻忽略了美國建立財務報表審計制度的原因。美國之所以建立財務報表審計制度,是因為美國持股公眾對有質量的財務信息有強烈訴求,是因為在訴求未滿足之前他們已經對證券市場失去信心,并且已經對公眾公司的發展產生不利影響。但是,相對于中國來說,中國的證券市場并沒有經歷"大風大浪",因此,持股公眾對有質量的財務信息的含義及作用始終沒有真正意義上的認識,以至于對有質量的財務信息的訴求也未真正形成。
6.2 注冊會計師勝任能力不足,缺乏獨立性
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作為我國財務報表審計的執行主體,現如今其職業能力和獨立性建設方面存在很大缺陷,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
6.2.1 注冊會計師專業勝任能力不足。
我國公共會計服務市場上存在一些名義上,但他們的實際執業能力遠遠達不到標準的注冊會計師。在我國,擁有大專以上學歷或者是已取得會計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均可以報名參加注冊會計師考試。注冊會計師考試中考生選拔標準的不嚴格使我國一些非會計專業人士利用幾個月時間對注冊會計師考試教材和教輔資料的學習,就可以參加甚至是通過考試。眾所周知,財務報表審計是一項需要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不斷做出職業判斷并給出專業意見的職業,非會計專業人士不可能通過幾個月的學習就獲得這種能力,而這種情況普遍存在于我國現有的注冊會計師考試中[46]
.但是,在美國,參加注冊會計師考試的人員在入職前必須接受系統的會計教育,且必須獲得 150 個學分,這個標準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考生的能力層次,因而也對美國注冊會計師的勝任能力產生影響。從這個角度來說,我國注冊會計師的勝任能力遠遠不及美國注冊會計師。
6.2.2 培養注冊會計師的能力不足。
除注冊會計師考試制度的不利影響外,我國注冊會計師所處的培養環境也對注冊會計師的勝任能力產生不利影響。首先,我國注冊會計師培訓行業的培養師資缺乏一定的專業實力,一些培訓機構的老師在授課時,只是照本宣科,并不闡述相關步驟的深層次含義和理由,其結果是,考生只記得將相關步驟賦予實踐,卻不會根據外部環境的變化進行調整;其次,與注冊會計師考試相關的學習材料的編寫質量也不高,注冊會計師統一用書是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全國考試委員會根據每年的考試大綱編寫,并于 3-4 月份出版,然而,一旦會計政策出現變更,教材卻無法實時更新,這就使得政策變更年度的一些考生無法根據政策要求進行操作,同時,注冊會計師統一用書中理論和案例的占比相差較大,理論的繁雜使注冊會計師的實際應用能力大打折扣;除此之外,在公共會計行業中出現了一些不利于人才培養的現象,2011 年,被稱為"天下第一考"的注冊會計師考試的考題竟然被泄露,雖然,泄題人可能獲得了一些不法收益,但是卻損害了廣大考生的利益,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我國注冊會計師所處的培養環境存在問題[47]
.
6.2.3 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缺乏獨立性。
雖然在 20 世紀 90 年代末,我國政府對會計師事務所實行脫鉤改制,將會計師事務所從政府的領導中脫離出來,以發揮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自主性。但是,由于我國現行的財務報表審計還是受托審計,被審單位,即公眾公司直接選擇會計師事務所,直接向其付費,這就使公眾公司與會計事務所之間存在一種直接利益關系,公眾公司的態度會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質量產生影響,嚴重時則影響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
另外,由于我國公共會計服務市場中審計服務處于供過于求的狀態,一些會計師事務所或注冊會計師為承接業務,在對個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權衡之后,以自身利益為重,為了留住客戶或為獲得潛在利益,處處遷就客戶,對于客戶的一些弄虛作假行為視而不見,即使察覺到了也不做任何處理,與客戶串通,幫助客戶通過有關部門的檢查等等,財務報表審計的質量大打折扣[48]
.
當從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映射到職業道德,再映射到財務造假案件,可以發現,每一個財務造假公司的背后,都有注冊會計師的身影,從美國安然、世通,到中國的"綠大地"和"紫鑫藥業",其實這些公司造假的手段并不高明,但為什么這些簡單的造假手段卻能獲得成功?注冊會計師是擁有較強專業勝任能力及豐富實踐經驗的人員,憑注冊會計師的考核標準,注冊會計師發現這些問題是輕而易舉的,但是,為什么還有這么多造假案件發生?唯一的解釋是,一些注冊會計師在個人利益的驅動下,違背職業道德出具虛假的財務報告,甚至主動地參與到公眾公司的財務造假中去。
6.3 注冊會計師承擔民事責任的完善機制尚未建立。
目前,現有法律中對于注冊會計師提供虛假財務報告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條款較少。我國政府等相關監管部門對會計師事務所或注冊會計師因提供虛假財務報告,或者與公眾公司串通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而制定的懲罰措施力度較小,并且大多以行政處罰為主,不注重民事賠償[49]
.從中國證監會官方網站對外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數量來看,近年來,行政處罰的數量呈上升趨勢,2010 年為 48 條,2011 年為 56 條,2012 年為 57 條,2013 年為 76 條,2014 年為 92 條。2014 年 1 月 17 日,中國證監會就 2013 年公布的行政處罰數據召開新聞發布會,數據顯示,2013 年全年證監會共發布 76 條行政處罰決定,其中信息披露違法 24 項,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違法 13 項,沒收罰款總計約 7.3 億元,被處罰當事人共 282 名,而同期只有 8 名簽字注冊會計師因其未盡責任而受到行政處罰,且處罰力度較輕。表 6.1 則是 2010 年至 2014 年中國證監會官方網站上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于處罰的公司數量,注冊會計師因造假而受到查處及責令賠償的概率很低,即使造假行為被發現,他們通常會被給予警告,或處以罰款。然而,由于注冊會計師承受到的造假成本遠遠地低于因審計造假而可能給他們帶來的潛在收益,這就促使一些注冊會計師為獲取潛在利益而不斷冒險,無視財務報表審計的初衷,使公眾公司財務報表審計環境惡劣,經濟秩序混亂,從而給我國社會主義經濟造成不利影響。
6.4 會計職業團體未起到其應有的作用。
6.4.1 會計職業團體與政府之間的關系未能理清。
我國的會計職業團體--中國會計學會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都是半官方、半自律的性質,與政府之間是隸屬關系,其自律機制不夠充分和完整,政府的干預力度強,在會計規范和會計準則的制定過程中,會計職業團體的作用被弱化,也不能在會計實踐過程中直接對會計準則進行完善。因此,會計職業團體在會計審計專業方面很難發揮應有的作用。
6.4.2 會計職業團體提供的會員服務有限
中國會計學會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向會員提供的服務很大程度上還停留在與行業考試相關范疇,在會員交流、行業監管等方面有待優化,會員服務方面缺乏具有吸引力的服務產品,會員活動較少且地區分布不平衡,會員活動的方式也需進一步完善。
6.5 相關法律規范的制定和執行存在缺陷
在我國,與財務報表審計相關的法律制度規范或由財政部直接制定,或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修訂。在法律制度規范的制定過程中,專業人員及會計職業團體的參與度低,作用有限,因而我國與財務報表審計相關的法律制度規范中條款的行政色彩比較濃郁,專業技術色彩較為匱乏。法律制度規范制定過程中的這種缺陷反映到現實生活中必然導致會計、審計等專業技術人員對新法律制度規范的認可度低,以致在實際操作中執行力度低。
除此之外,在我國與財務報表審計相關的法律制度規范中,針對中介機構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條款較少,即使存在民事責任條款,如"給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在不實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等等,但由于民事責任條款的賠償范圍、賠償標準不清晰,一些中介機構人員在權衡提供失實、虛假財務報告獲得收益和違法行為被發現時承受的損失之后,選擇鋌而走險,在財務報表審計過程中進行虛假陳述,從而侵犯了社會公眾的利益。
6.6 本章小結
本章基于前文中對中美兩國財務報表審計的社會基礎和制度保障的分析,發現我國財務報表審計社會基礎與制度保障中存在的問題,具體表現在:股東對公眾公司應盡的義務認知不充分、注冊會計師的勝任能力不足且缺乏獨立性、注冊會計師承擔民事責任的完善機制尚未建立、會計職業團體未能起到應有的作用以及相關法律規范的制定和執行存在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