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中國政府績效審計的評價標準問題探析
【引言 第一章】政府績效審計評價指標體系構建引言
【第二章】政府績效審計評價的理論基礎與相關概念界定
【第三章】我國政府績效審計的考評標準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第四章】構建我國政府績效審計的評價標準
【第四章 第四節】審計評價標準中具體指標的選取
【第五章】政府績效審計評判標準的保障體系
【總結/參考文獻】政府績效審計的評估指標研究總結與參考文獻
3 我國政府績效審計的評價標準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3.1 我國政府績效審計的評價標準現狀。
對于政府績效審計在我國的發展,僅有國家和審計部門的重視是遠遠不夠的,縱觀其他國家的經驗,我們可以發現,政府績效審計要想發展,首先就要解決評價標準的問題,要有一套系統、完整的評價標準。目前,對于我國的政府績效審計的評價標準尚沒有官方的法規性質或者準則性的規定,只有一套關于企業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是在1995 年由財政部發布的企業績效評估指標體系。其中對于企業的績效評估是按照企業的財務效益、資產運營狀況、償債能力狀況以及企業的發展能力狀況進行的劃分,分別用不同的指標進行衡量評估,具體指標內容如表 3‐1 所示。該評估體系僅是從一些財務指標方面進行考察,忽略了企業的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等的指標,因此該體系對于制定我國政府績效審計的評價標準的借鑒意義并不大,但是在制定我國政府績效審計的評價標準時我們可以考慮參考其中的一些財務指標。
目前,政府績效審計要在我國廣泛發展,最直接的難題就是缺乏評價標準,在我國,尚缺乏統一的系統的衡量指標,而且對于一些社會效益方面也很難用具體指標進行衡量。對于評價標準的問題,我國的一些學者也進行了廣泛的研究,綜合這些研究成果,大致可以將其分為三類:其一是將評價標準進行分類并匯總,如分為一般標準和具體標準、綜合指標和單項指標以及通用標準和專用標準。
不管叫法如何,這類評價標準都是先進行一個籠統的劃分,然后根據各自不同的看法進行細分,如顧蕓(1999)認為綜合性的評價指標包括資本收益率、社會貢獻率、凈資產報酬率以及社會積累率等,而單項指標則可以依據具體的情況而定。其二是根據不同的審計對象進行不同的評價標準的研究,如白憲生(2008)將政府績效審計的審計對象分為了政府部門、政府項目以及國有企業。
其三是近些年來才開始發展起來的,將平衡計分卡引入到政府績效審計的評價標準中,從平衡計分卡的四個方面出發進行相應的指標制定。但是這種方法目前也只是研究的居多,要具體的應用于實踐中還需要更加深入系統的研究。這些關于評價標準的研究都有相應的根據,但是不能否認的是,對于評價標準的研究都不夠系統和完整,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3.2 我國政府績效審計評價標準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我國績效審計發展起步較晚,且不平衡
政府績效審計是從 20 世紀 80 年代才引入我國的,相比于西方國家從起步階段就晚了大致 50 年,因此政府績效審計在我國的研究尚處于起步階段,一些相關的理論研究明顯滯后,對于審計實踐活動難以提供相應的指導。不同的學者對于政府績效審計評價標準有不同的認識,因此形成的評價標準比較散亂無章,缺乏統一的構架。且在我國政府績效審計還處于試點階段,只有一些沿海發達地區,比如深圳、珠海等進行的政府績效審計實踐活動較為成熟,在其他地區雖然也有進行政府績效審計的案例,但是都不可避免的屬于偏向于財務收支審計的綜合審計,真正的政府績效審計由于缺乏評價標準而實施困難。
(2)作為制定政府績效審計評價標準依據的實踐數據來源困難
任何一種評價標準的制定都需要以實踐為依托,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那么我們在制定政府績效審計的評價標準時,不可避免的需要了解一些部門的的基本職責或者一些組織的計劃性的文件、有關的法律和規章制度、一些方針性質的文件以及一些政府部門的管理數據。但是這些內容根據我國國情,現階段是很難獲取的,這就使政府績效審計評價標準的研究過程更加困難。
(3)我國還尚未形成制度性的規范
在我國還沒有形成關于政府績效審計的制度性規范,績效評價過程中的內容、程序和方法都不夠規范。所以當前我國的政府績效審計評價還處于一種自發的狀態,缺乏相關的法律法規做支撐,因此對于政府績效評價上有較大的隨意性。在很多時候存在著一票否決的情況,一些地方僅用單一的指標體系就能否定其所有的工作業績,這就存在不科學的現象。而且對于政府績效審計的評價結果的公開方面也缺乏一些制度性的規定。
(4)現有的指標設置過于單一,不夠系統
由于我國的政府績效審計起步晚,還沒形成系統的指標體系,因此對于一些指標設置的過于簡單,能夠解決的問題也非常有限,考核面比較窄。我國學者對于政府績效審計的評價標準的研究也各有各的看法,沒有形成統一的意見。一些指標設置時片面的強調經濟性指標,比如 GDP 指標,從而忽視了效率問題、生態問題、公平問題等一些現代社會所廣泛關注的問題。同時我們的指標缺乏一定的應變性,一些時候難以反映不同時期的政府績效審計工作重心,這種情況下的審計結果對于政府的經濟活動也難以提供指導性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