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水環境污染控制績效審計問題探析
【第一章】水污染治理政府審計體制構建緒論
【第二章】政府環境績效審計理論基礎與文獻綜述
【第三章】我國水污染防治績效審計評價現狀考察
【第四章】我國水污染防治績效審計評價的改進措施
【第五章】水污染處理績效審計評價標準及指標體系構建
【結論/參考文獻】水環境保護政府績效審計研究結論與參考文獻
5 我國水污染防治績效審計評價標準以及評價指標體系的構建
水污染防治績效審計評價體系的兩個關鍵因素是審計標準和審計指標的確定。而審計標準的選取是首先要解決的重要問題,因績效評價時審計指標所獲得實際情況要以標準來衡量好與壞,沒有合適的評價標準制約水污染防治績效審計的發展。
績效審計標準與財務審計的標準有所不同,財務審計只有唯一的標準,即會計準則和國家的法律法規,而績效審計標準因評價對象的復雜性無法形成公認的、普遍的審計標準。如何合理地、有效地構建評價體系指標是水污染防治績效審計的關鍵,也是難點。以什么樣的標準對環保資金、政府投資于公共環境資源使用的績效進行評價是開展政府水環境績效審計的關鍵。
5.1 評價標準的定義和內涵
在政府環境績效審計工作中必須有一個衡量被審計事實、鑒定經濟效益的標準,這就是政府環境績效審計標準。在充分理解標準的內涵的基礎上,可以更好地理解審計標準。從“約束”之一標準的本質特征來說,審計標準是理性的人對被審計事項的理想預期或認識,或是說一種規范化的模式。它表達的是對組織或活動“應該怎樣”的一種“約束”.
5.1.1 環境績效審計與其他環境管理活動的關系
環境管理活動可以分為環境審計、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績效評估等活動。它們具有相同點也有不同點,環境績效審計的標準和指標設計可以借鑒其他三個活動,將這幾種環境管理工具緊密結合起來,審計人員就能更加有效、全面地開展環境績效審計。但又要關注到它們之間的側重點不同,這就需要了解和理順環境績效審計與它們之間的關系。
1.環境績效審計與環境審計的關系
環境審計是傳統審計在環境管理的應用,績效審計是在傳統審計中融合績效評價。環境績效審計是環境審計和績效審計的有機融合,是在兩者的基礎上進行邏輯的延伸。具體關系如圖 5-1 所示。
2.環境績效審計與環境影響評價的關系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最先產生于美國,相應成立了國家環境質量委員會,其在 1978 年制定的《國家環境政策實施程序的條例》提出了環境影響評價的標準和程序。環境影響評價實質是從源頭上解決環境問題,通過對環保政策和項目建設的可行性進行分析,為環境管理提供科學的決策依據,但只關注環境性這一標準。而環境績效審計更偏向評價各項環境措施和管理活動的績效,除了注重環境性,還考慮經濟性和效率性。它是環境影響評價在內容上的拓展和時間上的延伸。在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是通過環保部門實施的,而環境績效審計是審計機關完成的,需要對兩者區別對待。
3.環境績效審計與環境績效評估的關系
環境績效評估是微觀層面的環境管理活動,是企業內部控制在環境管理方面的組成部分。它是企業或組織建立科學合理的標準和指標體系對環境績效進行評估的輔助工具。國際標準組織提出的 ISO14031 標準正是環境績效評估的表現形式。從 ISO14031 標準的內容和技術角度看,其并沒有設立具體的環境績效指標,只是提供指標選取的框架和指南。
5.1.2 評價標準選擇注意事項
第一,要明確政府環境績效審計標準與環境保護技術指標之間的差異。環境保護技術指標是環境責任主體將水污染技術數據轉換成為經濟數據,以此進行排污費征收、行政罰款等情形的依據,它可以成為環境績效審計標準的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水污染防治環境績效審計更加側重和關注與環境保護技術指標相關聯的經濟指標,如排污費征收標準等。單純檢查被審計單位的環境保護技術指標不是審計機構的主要職責,審計機構應該將技術指標轉化成價值指標,區分其與權威的環境管理、環境監測和環境監督機構的責任,否則就進行了重復工作,失去了環境績效審計的真實作用。
第二,對于在水污染防治項目已經存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相關主管機關制定的標準,可以直接納入評價指標體系中,同時要考慮客觀環境因素和宏觀調控因素對標準的影響,注意標準的歸納和更新修正;對于在水污染防治項目中存在一些不符合實際情況的標準,要與水污染防治項目的人員進行溝通改進并能得到項目人員的認可;對于在水污染防治項目中缺少某些可以應用的評價標準,聽取在相關領域有深造詣的專家的意見和建議,再同有關專業主管部門商討,由它通過法定程序制定。
5.1.3 評價標準的建立
水污染防治績效審計涉及對象多、范圍廣,使得其審計內容復雜,從而需要從不同角度、不同層次、不同方面的具體審計標準。我國絕大多數的審計標準是強制性的,當存在非強制性的標準、當前沒有相應審計標準的和當前的審計標準并不適合的情形,審計人員需要參考其他類似的標準或是自己設計某種標準。
對于可以借鑒的標準,比如,在對企業微觀層面的內部環境效益評估,其標準可參考國家標準 GB/T24000 系列;政策方面包括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和各類工作規劃;水污染防治項目建設可以參考各部委或政府部門的管理條例等;水環境保護的標準可以采用環保部頒布的水環境治理標準、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相關監測規范、方法標準。
審計人員自己設計某種標準是需要跟被審計單位進行協商的,形成雙方都認可的標準,若被審計單位不接受該標準,其是不會認可以此標準評價得出的審計結果,對審計意見和改進意見是不予置之的,這不利于水環境管理活動。然而,在雙方的協商過程中,評價標準的權威性會大打折扣。
表 5-1 列舉了廣東省水污染防治績效審計標準,為評價標準的選取提供思路。
5.2 評價指標及其體系的構建
水污染防治績效審計評價指標體系不是以指標的量取勝,也不是對指標進行簡單的疊加,關鍵是所選指標的質量以及指標之間的關聯性和勾稽性是否能夠全面準確地進行績效評價。評價指標分為定性和定量指標。其中定性評價指標主要是針對政府環境績效審計的合法合規性設置的,定量評價指標可以再次分為單變量指標和雙變量指標。雙變量指標常常以比率的形式呈現,并且往往從多個不同角度、不同層次設置指標對同一對象進行評價,力求獲得的評價結論更加全面、客觀、可靠,使評價指標更具有證明力、說服力和科學性。
本文構建的政府水污染防治績效審計評價指標主要參考了王麗等(2013)設計的三級政府水環境績效審計評價指標,并結合周曦(2011)對地方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在經濟責任審計中的環境保護責任的評價指標、《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專項規劃實施情況考核暫行辦法》、《國家環境保護模范城市考核指標》、《廣東省財政支出績效評價試行方案》等,了解需要從哪些方面進行評價、選取哪些指標以及指標權重的比例等。因本人專業水平的限制,并沒有羅列所有可能涉及的評價指標,同時也認為沒有必要,而是通過借鑒和本人的理解羅列出關鍵性的指標。
評價指標是對評價標準的具體細化,本文下面將根據評價標準和借鑒類似的評價考核指標,從政策績效、資金績效、項目績效、水環境質量績效 4 個方面考慮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公平性、生態性,嘗試構建政府水環境績效審計評價指標。具體評價指標如表 5-2所示。
5.3 政府環境績效審計評價方法的選擇
西南科技大學課題組(2001)、辛金國,邢小玲(2002)、福州市審計局環境審計課題組(2002)、浙江省審計學會課題組(2004)指出傳統審計方法,如觀察法、檢查法、詢問法等是可以運用到環境績效審計。但是環境績效審計因其特殊性使得在審計實踐中不能單單依靠傳統的審計方法,還需要采用一些考慮環境因素,結合環境績效審計目標、內容,從不同角度獲取相關定性或定量的審計證據的審計方法。上述學者和課題組也同時提出,可以通過與相關學科的結合,采用目標導向法、環境費用效益分析法、環境費用效果分析法、綜合模糊分析評價法等方法。水環境績效審計方法如圖 5-2 所示。本文下面將重點介紹這幾種環境績效審計特有的方法。
5.3.1 目標導向法
1.目標導向法的含義
目標導向法是指在對被審計單位審計前進行分析,分析本次環境績效審計的目的是什么,分解成多個一級目標;然后對上述一級目標進行分解,形成多個二級目標;最后依次下去進行類似的層層分解。然后通過審計程序獲取上述多級目標的審計證據,將審計證據與事先確定的審計標準進行比較,來獲得環境績效審計目標是否實現,同時在比較中也能發現項目中存在的問題,繼而提出相應的審計改進意見。目標導向法的主要步驟如圖 5-3所示。
2.目標導向法的優缺點
(1)優點
開展水環境績效審計首先就要厘清其目標,因目標決定后面的審計內容、審計標準、審計指標等。該方法是根據審計流程設計的,通過對目標的層層分解,明確每一階段的目標和任務,使得審計工作富有計劃性和可操作性。
(2)缺點
目標的分解不是單純的、無聯系的分解,各個目標之間要具有邏輯勾稽關系,同時目標要明確清晰、具體,這對審計人員提出更高的要求,一但目標分解出現問題,將會影響審計評價和審計結果。
5.3.2 環境費用效益分析法
1.環境費用效益分析法的含義
將環境經濟學方法融合到常規的審計分析方法形成了環境費用效益分析法。它可以讓投資決策者考慮環保方案或項目的全部影響因素,特別是間接的、無形的或難以計量的費用和效益,通過使用價值評估法進行定量分析,再通過與財務管理項目決策判斷方法相結合,評價環境項目的經濟性、效益性、效率性和環境性。
環境費用指為改善環境,政府或企業主動或被動采取環境管理活動的成本。其中主動成本指政府或企業為了提高環保聲譽,營造良好形象主動承擔環境費用。被動成本指為達到環保法的強制環保標準發生的費用,如購買環保設備等;還包括國家經濟調控產生的成本如超標排污費等。
環境效益包括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其中社會效益主要體現在環境污染事件的減少、因環境污染治理導致的城鎮和農村居民健康率的提高、政府業績考核指標綠色 GDP 的提高等。經濟效益則主要體現在政府或企業通過環境費用的投入在項目運營或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直接和間接的產出效益。
環境費用效益分析法的主要步驟如圖 5-4 所示:
2.環境費用效益分析法的優缺點
(1)優點
該方法充分考慮了貨幣的時間價值,從經濟角度對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進行量化,符合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審計人員將自身或是外部專家在水環境績效審計過程中所獲數據放入該方法中進行演算時,能夠更好地了解水污染防治的政策和項目。
(2)缺點
因環境效益最終是好或壞或其他表現,是要通過一個很長的時間周期和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呈現出來的,故有時候其難以量化或是準確計量,特別是其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間接效益。另外,對效益和費用進行量化的價值評估法是國外學者以環境經濟學為理論基礎,結合本國特有的經濟、環境保護的背景提出來的,對我國的可借鑒度不高。
5.3.3 環境費用效果分析法
1.環境費用效果分析法的含義
環境費用效果分析法是在考慮環境費用效益分析法中費用和效益難以量化的基礎上,將所消耗的成本、費用與其產出效果進行比較的另外一種分析方法。
2.環境費用效果分析法的優缺點
(1)優點
本方法沒有強制性要求每種效益要貨幣量化,具有很強的實用性和靈活性。
(2)缺點
水環境績效審計的項目具有較強的專業性,設定的評價效果標準如何確定,可容忍差距的區間確定,對最終的評價結論有很大的影響。
5.3.4 模糊綜合評價法
1.模糊綜合評價法的含義
模糊綜合評價法是在模糊數學和層次分析法(AHP法)基礎之上經過改進得出的評價方法。它是利用模糊數學中的模糊集合原理、模糊線性變化原理和最大隸屬度原則,將具有模糊性質的、不易量化的客觀事物的描述屬性進行量化,對被評價對象的多種因素做出合理的不同程度的總體評價。
模糊綜合評價法的主要步驟如圖 5-5 所示。
2.模糊綜合評價法的優缺點
(1)優點
水污染防治環境績效審計中涉及效益性、公平性和環境性的評價指標絕大多數是定性的。通過模糊綜合評價法可以將定性指標轉化為定量指標,使整體指標達成一致口徑,解決了定性指標和定量指標融合度差、對比度差的問題。雖然定性指標具有主觀性,但通過專家群的專業勝任能力和科學的論證方式,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主觀賦值的隨意性。另外,模糊綜合評價方法具有嚴密的邏輯性、很強的數理性,能保證評價結果的準確性和可驗證性。
(2)缺點
水污染防治環境績效審計涉及的內容多,評價指標也更多,使用模糊綜合評價分析法時,對數據進行手工處理難以避免人工失誤。另外,水環境是不斷運動變化和發展的,相應地評價模型也應該是動態的。同一評價對象在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最終考核得出來的結果可能存在差異。
5.4 政府環境績效審計評價模型的構建
本文將綜合運用專家評價法、層次分析法和模糊綜合評價法從指標篩選、指標權重和指標值計算三方面重點闡述如何構建政府水環境績效審計評價模型,如圖 5-6 所示。其中指標篩選在 5.2 節已列示出來、模糊綜合評價法的應用在 5.3.4 節已說明。層次分析法用于指標權重的分配上,而專家評價法主要運用在層次分析法中對判斷矩陣的賦值上,采用模糊綜合評價法對指標值進行計算。通過綜合運用上述三種方法能夠使評價結果更加客觀、準確。
專家評價法和層次分析法都屬于主觀判斷法,根據專家判斷實現指標從定性到定量的轉化。專家評價法指將有關問題和要求傳達給很多位在某一領域有很高造詣的專家,專家通過匿名的方式進行意見反饋,經過多輪重復使得專家對同一問題的評價趨于一致。層次分析法能克服一般評價方法需要較大的數據量,根據評估目的對目標進行層層分解,通過量化處理來獲得影響因素的權重。層次分析法的運用程序如圖 5-7 所示。下面將重點介紹如何用層次分析法確定指標權重。
評價模型應用時應注意的問題:
第一、本文雖然采用了專家評價法來降低在層次分析法中對判斷矩陣賦值的隨意性,使用邏輯性、數理性很強的層次分析法來確定指標的權重,運用模糊綜合分析法進行綜合評價,通過這幾種方式的融合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使得評價結果科學、嚴謹和可靠。但這是基于指標數據來源的客觀、準確和可靠,如果基礎數據出現問題,評價結果無論如何也是不準確的。
第二、由于評價指標要盡可能的全面,對同一事項從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側重點設計不同的指標,但是會存在指標評價信息重復,這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在設定評語等級集時要能夠盡可能包括所有的情形,所包含的意思明確清晰,使專家在評定時能夠直接判斷屬于哪個等級,不會出現模糊界限。另外,專家進行打分時要統一非財務類指標和定性指標的口徑。
5.5 本章小結
本章重點闡述水污染防治績效審計評價標準以及評價指標體系的構建。首先了解和理順環境績效審計與環境審計、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績效評估等其他環境管理活動的區別和聯系,認為環境績效審計的標準和指標設計可以借鑒這三個活動。其次從理論上分析了評價標準選擇需要主要的事項,通過借鑒、參考和本人的理解,試圖確立廣東省水污染防治績效審計評價標準。然后在評價標準的基礎上,對評價指標進行具體細化,主要借鑒王麗等(2013)設計的評價指標,在本人對專業知識理解的基礎上對指標進行了補充。最后,通過對幾種評價方法的優缺點進行比較,認為模糊綜合評價法能很好地適用水污染防治績效審計評價,并融合專家評價法和層次分析法的優點對評價模型進行優化,提出在評價模型應用時應保證基礎數據的準確性和真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