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論文目錄導航:
【題目】審計過程中權力的監控探究
【引言】審計權力監管控制研究引言
【1.1 1.2】審計機關及職能與權力監督理論
【1.3】審計權力監督方法
【第二章】當前審計權力運行監控機制運行現狀
【第三章】審計權力監控機制中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第四章】新時期完善審計權力運行監控機制的途徑
【結論/參考文獻】河北省審計權力監督體系完善結論與參考文獻
三、 當前審計權力運行監控機制中的存在問題及原因分析
長期以來,審計干部的違紀違法案件總體不多,但因為審計部門本身是行政執法和權力監督部門,假若有審計人員出現違紀違法現象,就會在社會上造成的很大的影響,降低審計機關在人民群眾中的公信力。作者現將近年來,從公開媒體上獲悉的有較為影響的審計人員違紀違法案件進行分析,來進一步歸納總結審計權力運行監控機制運行中的問題和分析原因。
(一) 審計人員違紀違法案例及主觀原因剖析
1. 審計人員違紀違法案例回顧
(1) 滄州市審計局鹽山審計組違規接受宴請,造成 1 名審計人員猝死2006 年 3 月至 4 月,滄州市審計局鹽山審計組在開展縣城電網建設與改造工作竣工決算審計期間,違規接受被審計單位的宴請還參加其安排的旅游。2006 年 4 月 11 日中午,滄州市審計局鹽山審計組在接受鹽山縣供電公司宴請后,1 名審計人員在上車發動引擎后猝然死亡,后經醫院鑒定為心源性猝死。依據相關紀律規定,滄州市紀委對時任鹽山縣審計局局長王榮華等 8 名相關責任人作出嚴肅處理和責任追究,其中對王榮華給予了黨內嚴重警告和行政撤職處分[28].
(2)海門市審計局超標準款接待及局長施平公車私用問題
2010 年 12 月,有網民在某論壇上發帖反映江蘇省海門市審計局超標公款接待和審計局局長施平收授被審計單位禮金、公車私用等違紀問題,引起重大反響。江蘇省和海門市聯合調查組經調查后認定,存在以下問題。一是違規收受被審計單位禮金。2010年 2 月,時任海門市審計局局長施平等 26 人在海永鄉參加培訓時,違規接受被審計單位每人 500 元禮金(2011 年 1 月,全部主動上繳)。二是存在超標準用車和公車私用問題。2010 年 2 月,經政府批準市審計局購置了一輛 22 萬元以內的小汽車。同年 3 月,又購置了一輛約 27 萬元的斯柯達昊銳,且時任審計局長施平存在公車私用的行為。三是違規組織公款旅游。2010 年海門市審計局組織本局審計人員參加公款旅游多達 42 人次。四是公務接待費超控制總額。2008 年至 2010 年,市局公務接待費按規定總數不應超過 64 萬元,但實際上超支 31 萬元。以上行為,違反了相關紀律和規定,海門市委對施平作出黨內嚴重警告和行政降職處分決定[29].
此外,還有一些其他審計人員違紀違法問題。如 2003 年原東陽市審計局長韋俊圖在娛樂場所公款支付按摩費用,2009 年經媒體曝光后,市委對其展開調查,并最終將其免職[30];2013 年襄陽市審計局原局長葉傳輝因貪污公款、收受賄賂,被“雙開”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31].
2. 審計人員違紀主觀原因剖析
通過對以上審計人員違紀案件的回顧,下面作者就違紀人員主觀上存在的兩方面的問題并作以簡要分析。
一是個別審計干部熱衷吃喝,貪圖享受,艱苦奮斗精神差。其主要原因是個別審計干部黨性意識不強。因受經濟監督職能決定了審計機關的經濟執法地位,現在的審計機關的地位在逐年提高,個別審計干部也會受到當前社會的奢逸享受、拜金主義等不良風氣的毒害。個別審計干部在堅持共產主義的理想信念上發生了動搖、在黨性修養上放松了學習,在自身要求上標準不高,熱衷于吃喝玩樂,貪圖于安逸享受。如海門市審計局長熱衷于公款接待,貪圖享受配備超標車和公車私用,東陽市審計局長竟然連按摩費也要公款報銷,這些都反映了當前個別審計干部黨性意識的喪失。
二是個別審計領導干部帶頭違紀違規。其根本原因是個別審計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意識不強。審計人員是監督執法者,“打鐵還須自身硬”,監督執法者必須以剛性的紀律嚴格約束自身,但個別審計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意識差,責任意識差,認為只要是為全局干部謀好處,就不算是違紀;認為與被審計單位吃個飯也不算什么,收個小額禮金也未嘗不可。早在 2000 年,審計署就對審計人員制定了“八不準”廉政紀律規定,明確禁止接受被審計單位宴請、收受禮品、禮金和參加旅游等活動。但鹽山審計組多次接受被審計單位宴請,還參加他們安排的旅游活動;海門市審計局收受被審計單位禮金,這些都嚴重違反了審計署八不準規定,反映了鹽山審計組和海門市審計局負責人的廉政意識的淡漠。另外,中央早就三令五申,嚴禁組織公款旅游,但海門市審計局還公然多次組織公款旅游,襄陽市審計局原局長竟然違法貪污公款、收受賄賂,這些都突顯個別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紀律意識的淡漠和領導責任意識的缺失。
(二) 當前審計權力運行監控機制中存在問題和原因
除了審計人員發生違紀違法的主觀原因外,但更重要的原因是審計權力沒有受到有效監督和制約,也就是說在審計權力運行監控機制中還存在著一些薄弱的方面。筆者結合案例和實際來歸納總結當前審計權力運行監控機制中存在的問題和原因。
1. 當前審計權力運行監控機制中存在的問題
(1) 監控機制中制度層面可操作性不強,部分存在有遲滯性
一是制度與實際脫節,可操作性不強。比如在“鹽山審計組違規接受宴請致人猝死”
案例中,審計署八不準規定中不得與被審計單位有經濟聯系,但由于各地經濟發展不同,審計人員的經費標準也不一樣,有些省部分市縣審計經費達不到自理條件,對完全執行規定起到了很大的負面影響;再比如有些審計單位,審計人員外勤補貼標準沒能及時修訂,現在始終維持在許多年前的水平,也容易形成審計人員的廉政風險;二是制度雖然很多,執行性不強。如在“海門市審計局局長公款報銷按摩費用”案例中,按摩費用本不應報銷,可見財務管理制度執行不強,內控制度差。三是有的審計機關許多制度不健全,只規定了禁止條款卻沒有相應的責任追究細則,如追究到什么程度缺乏相應的細則,導致有些較小的違紀違規未能及時追究。如審計自由裁量權出入大,部分審計機關沒有一個統一標準統一處罰,有的審計機關針對同似的審計事項,作出的處罰處理意見有較大的差別,容易造成審計人員隨意處罰并從中尋租的風險。
(2) 監控機制中存在監控效率不高和廉政風險可控性差的問題
一是多數單位在開展審計權力運行監控機制中,存在對關鍵環節監控效率不高,具有遲滯性的問題。如在監控審計計 劃環節,要求各審計組在開始實施審計前,將審計通知書報備辦公室,以便掌握審計組的進展情況。但事實上,往往不能達到隨時全程掌握審計組動向。二是在審計權力運行各個環節中,查詢其權力運行過程時,通常需要調用審計計劃通知書、審計方案、其相應審計證據等紙質材料,查詢和監控運行過程費時費力,效率不高。三是在廉政風險防控中,收集某些廉政風險,往往具有遲滯性,達不到預防的效果;如自由裁量權上,大多數為人為手工操作,增加了廉政風險防控難度。
(3)監控機制中人民群眾和審計人員的知情權得不到保障
一是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得不到保障,如有些審計機關,由于體制的原因和涉密等種種原因,每年的審計結果公告很少,而且運行結果動態公開也不及時,這些都降低了群眾對審計權力的監督力度。二是審計人員知情權得不到保障,對部分審計權力事項多少及權力的流程環節、運行過程不清楚。如有的審計機關在運行機關財務、人事任免的一些程序很隱蔽,容易發生廉政風險。
(4) 監控機制中廉政教育與審計工作結合不緊密
一是審計權力運行監控機制中,部分審計機關重務實輕務虛。部分審計領導干部認為廉政教育是務虛的事情,不如實干審計工作有效果,造成了個別審計人員喪失黨性和廉潔自律意識,如以上三起案件中的違紀人員都存在這種現象,更有甚者如襄陽市審計局原局長竟然帶頭違法貪污公款、收受賄賂,走上違紀違法的道路。二是部分審計機關的廉政教育形式簡單、內容空洞。有些審計機關只是進行聽講座、觀看教育片,不能引起審計人員的共鳴。三是部分審計機關廉政教育開展不經常。如有些審計機關本應在審計出發前,對審計人員進行強化審計紀律學習教育,但以審計工作時間緊、任務重為借口,忽視了對廉政教育的開展。
(5) 監控機制中對審計權力監督有效性不高
一是紀檢監察監督有效性不高。部分審計系統紀檢部門監督力度不夠,重形式而輕處理,如以上幾個審計人員違紀違法案件都要是在審計人員發生案件后才開始著手調查處理的,事前監督針對性、有效性不高。二是人民群眾對審計權力民主監督的參與度不高。好多人民群眾不知道如何監督審計,不知道如何行使自己的監督權利;有些人民群眾認為監督是紀檢部門的事,即使自己監督舉報投訴了,也起不到什么作用;群眾害怕打擊報復,不去監督,總是認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三是人大、政協監督有效性不強。
部分人大、政協機構及人員主觀監督意愿差,只是限于聽取審計工作報告或專項工作匯報,對具體的審計工作開展質詢、調查等監督不夠。
2. 當前審計權力運行監控機制中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1) 監控機制中制度缺乏深入化研究
一是在審計權力運行監控機制中,制訂各種制度時,存在倉促出臺的情況,未能結合當時的審計實際,缺少科學化、深入化研究,導致可操作性不強。二是部分內控制度制訂年份較早,與當前實際情況出現脫節,未能及時研究,及時修訂,導致制度出現遲滯性。三是在監控機制中制度體系性差,只注重研究制度,不注重研究制度的配套辦法和具體的操作辦法,達不到機制的約束性。
(2)監控機制中缺乏科技手段
一是監控機制中權力運行監控中應用科技手段應用少,造成了審計權力運行、監控等環節效率較低,如權力運行監控環節未實行電子化,而無法將其運行過程固化到電子程序中,影響監控效率。二是廉政風險防控中科技化和電子化少,也造成了收集、分析風險信息效率不高,對有些自由裁量權沒有將其標準化和電子化,造成在自由裁量權環節風險增大。
(3)監控機制中審計權力公開有限
一是審計權力事項、過程和結果公開力度不夠。如有的審計機關對審計權力事項沒有梳理歸類,造成審計權力事項目錄不完善不準確,也不及時將事項目錄公開;有的審計機關容易受到當地、上級政府和被審計單位的種種原因的左右,造成公布審計結果少,降低了人民群眾的知情權。二是審計權力中一些關鍵的內部權力公開力度不夠,如部分審計機關民主意識不強,認為公開其關鍵的審計權力運行和結果,會影響其決策執行的力度,降低了審計人員的知情權。
(4) 監控機制中對廉政教育開展不夠
一是部分審計干部對廉政教育重要性存在偏差。個別審計領導干部對廉政教育的重要性認識不夠,平時對機關廉政教育不重視,更有甚者自身的廉政學習也不注重。二是部分審計機關廉政教育創新意識不強,僅僅局限于陳舊的教育手段,不會注重新形式的探索和應用。三是部分審計機關對廉政教育監督不夠。有些審計機關不落實廉政教育,也沒有較好的處理辦法。
(5) 監控機制中審計權力缺乏外部監督
一是紀檢監察監督力度不大,由于現在紀檢監察體制原因,各級審計機關通常是由同級紀委派駐紀檢組實施監督,但由于紀檢組長屬于派駐單位的黨組成員,須服從黨組的安排,缺乏對同級黨組的監督力度;對“三重一大”事項監督辦法少,對下級審計機關監督方法少,造成審計系統紀檢監察往往發揮監督作用不夠。二是人民群眾監督方式渠道少,平時強化人民群眾參與民主監督的教育宣傳不多,保護人民群眾舉報的制度辦法不多。三是人大、政協監督機制還不夠完善。各級人大、政協對強化委員的監督意識教育開展不夠,各級人大、政協機構對審計監督的某些環節制度還不完善。四是審計機關缺少外部質量監督,通常是采取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進行相關審計,也曾邀請過財政、監察部門對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沒有外部同業互查的制度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