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論文目錄導航:
【題目】新勞動合同法下勞務派遣政府監管研究
【第一章】勞務派遣監管中的困境與對策緒論
【第二章】勞務派遣發展及其監管概況
【第三章】上海勞務派遣現狀及其監管
【第四章】上海市勞務派遣監管存在的問題
【第五章】上海市勞務派遣監管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第六章】完善勞務派遣監管的對策
【結語/參考文獻】政府勞務派遣監管的優化研究結語與參考文獻
5. 上海市勞務派遣監管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5.1 準入門檻較低導致勞務派遣單位承擔風險薄弱
2013 年新《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法律法規對勞務派遣單位需要申請采用審批制還是備案制沒有作明確規定。勞務外包是一種勞務派遣升級轉型的模式,在實踐中想開設勞務派遣公司者只需要達到 50 萬元人民幣的注冊資本就可以設立勞務派遣機構,領取勞務派遣營業執照就可以開展從事勞務派遣相關的業務。
另外運作勞務派遣公司也有更為方便的途徑,一些管理咨詢公司、商務咨詢公司、投資管理公司等企業注冊資本達到 50 萬元人民幣的,如果想開展派遣業務,只需花費很少的變更登記費用,將勞務派遣項目增加在原有的企業經營范圍上,就可以開展勞務派遣業務了,這是一種合法的,增加企業另一收入來源的手段。
由于 2013 年新《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在法律上對勞務派遣單位準入的限制門檻較低,投資成立一家勞務派遣單位成本本身就很低。往往實際的例子是一家勞務派遣公司就準備好了一張營業執照、一間 20 平方米以下的辦公室、幾位從事過人事工作的員工,如此配置就能開展勞務派遣業務了。往往缺失專業的業務能力情況就出現在這些不正規的勞務派遣單位里,這些勞務派遣單位為了追求自身利益,多數情況下都不按照法律規定做業務,存在拖欠和克扣派遣員工工資的現象,損害派遣員工和用工單位的利益,對派遣行業產生不良影響。
對于勞務派遣的市場準入門檻,已經設定得相對較低;對于勞務外包的準入規定,法律法規更是沒有特定地列出相應規定,這不利于政府相關部門對勞務外包進行監管。
一般正規的勞務派遣單位主要經濟來源于勞務派遣員工管理費收入,勞務派遣單位根據用工單位的性質、人數、規模制定管理費價格。有一部分小型的勞務派遣單位承擔責任的能力差,多數情況是因資金和規模所限。勞務費用一旦被用工單位拖欠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一旦受到侵害,勞務派遣單位很難幫助勞動者得到有效的賠償。
根據之前法律規定,從事勞務派遣業務的企業注冊資本金須在人民幣 50 萬元以上。提升勞務派遣單位的抗風險能力和保障勞務派遣員工的合法利益,很大程度體現在勞務派遣單位的注冊資本金。對于一些中小型勞務派遣單位來講可能只有數百人,50 萬以上的保證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派遣員工的權益;但是面對有著成百上千人的勞務派遣單位來說,2013 年以前規定的注冊資本標準并不能承受很大的風險。如果勞務派遣單位因經營不善而倒閉或被吊銷營業執照,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用什么來保障,又如何給勞務派遣員工發放工資?勞務派遣員工應當享有的法定權利便很難實現。
5.2 勞務派遣和勞務外包在實踐中容易產生混淆
2014 年 3 月 1 日實施的《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對派遣與勞務外包作了原則性規定。即要求企業不得以承攬、外包之名,行勞務派遣之實;除此之外,現行法律法規對于勞務派遣和勞務外包的區分標準均未作具體規定,發生糾紛后給爭議處理機構區分派遣和勞務外包造成很大困難,這也使政府監管勞務派遣困難加大。
人力資源服務勞務外包是從勞務派遣轉型升級而來,承包方是原派遣公司,提供的是人力資源服務而非專業技術服務。在人力資源服務勞務外包中,承包方的員工在發包方的場所工作,利用發包方提供的設備、技術等完成工作任務,這與派遣在外表形態上非常相似,實際操作中容易混淆。
由于人力資源服務勞務外包中的承包方一般是之前承接勞務派遣業務的勞務派遣公司,為方便表述,下文將勞務派遣公司和轉型后的承包單位統稱為"A單位";將用工單位和轉型后的發包單位統稱為"B 單位".
在勞務派遣中,A 單位與 B 單位分別對勞動者承擔用人單位的義務,兩個單位所承擔的義務總和構成了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的完整義務。派遣轉勞務外包時,B 單位從原來三性的派遣法律關系中退出,由 A 單位單獨向勞動者承擔用人單位義務(見圖 5-1),已有的權利義務需要進行了結或者承接,主要包括:
由 B 單位直接向勞動者履行的義務,例如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等;由 A 單位向勞動者履行,但實際費用由 B 單位承擔的各項義務,例如支付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經濟補償金、工傷涉及的補助金等。
在權利義務的了結和承接過程中,A 單位需要與派遣員工規模性變更勞動合同,包括變更原勞動合同的履行義務主體(B 單位不再承擔用工中的義務)和履行方式等內容,這種規模性變更行為屬于勞動合同內容的重大變化。根據對 2008年至 2012 年本市群體性勞動關系矛盾的調查顯示,企業變化(包括合并、分立、股權變更等)已經成為群體性勞動關系矛盾的主要誘因,約占同期群體性勞動關系矛盾總數的 52.4%.勞務外包所導致的勞動合同履行方面的重大變動對勞動關系和諧穩定的影響不容忽視,例如部分勞動者可以能借機拒絕與 A 單位協商變更勞動合同,轉而要求 A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這也使政府監管勞務派遣(勞務外包)困難加大。
5.3 征稅具體標準、征稅方式不完善
首先,勞務派遣行業差額征稅存在漏洞。我國稅務部門對于勞務派遣公司征稅的方式,是采用差額征稅營業稅的方式來實現。根據《財務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等相關規定有說明:稅務部門以勞務公司從用工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減去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和繳納社會保險等費用后的余額作為營業額的稅基進行征稅。對于開展業務承包的企業如現在的建筑行業等,稅務部門征稅的方式則對其業務收入實行全額征收營業稅,即征收營業稅的稅基是以承包單位收取的全部業務收入作計算。派遣轉型后的勞務外包是以提供人力資源服務為主,這種勞務外包服務的附加值遠遠低于專業化的技術服務勞務外包,如果按一般業務勞務外包的辦法實行全額征稅,將大幅度增加轉型后承包單位的稅負。承包單位很有可能將這些稅務成本通過一定方式轉嫁給發包單位從而增加派遣轉勞務外包的經濟成本,差額征稅存在漏洞使政府監管沒有具體標準可依。
其次,勞務派遣行業稅務管理存在漏洞。勞務派遣行業是對比于傳統行業較為新興,傳統行業的準入有相應規定,而勞務派遣公司的準入門檻卻較傳統行業低。另外,很多時候勞務派遣公司的資質證明不齊或不全,部分勞務派遣公司是否真正在進行勞務派遣業務都不能確定,需要監管部門作進一步考證。勞務派遣公司所簽訂的派遣合同,不規范、不完整、不真實的現象也一直存在,有的勞務派遣公司甚至實際上是沒有實行勞務派遣業務的卻虛報有實行的,造成勞務派遣的賬務核算混亂或實際造假,公示出來的財務報表嚴重失真失實,政府對相應的監督也存在盲點。勞務派遣行業一直存在財稅管理混亂的現象不是不明顯,政府也存在疏于對勞務派遣行業財稅管理的監督。勞務派遣行業的偷稅漏稅情況也特別嚴重,一是存在有些勞務派遣公司嚴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多種業務中的計稅依據兩兩混淆或交叉重復混淆,互相沖減不同類型的發票,如服務行業的發票與建筑行業的發票混淆沖減。勞務派遣公司對實際發生的業務往往少計收入或者完全不計收入,這就形成少申報繳稅的理由,即繳稅的申報項目僅針對自己收取的服務費進行;二是勞務派遣單位內部都有用工需求,但對內部用工的情況,都統一工開具勞務派遣用工發票,虛增勞務派遣單位內部的成本費用;三是不按稅法規定申報稅款與繳納稅款,尤其在建筑業等行業分包工程中頻頻發生。政府對勞務派遣稅務的監督的任務尤為迫切。
再次,監督勞務發票管理存在漏洞。勞動監察部門在對勞務派遣公司行為進行監督,往往會檢查出勞務派遣公司現虛假開發票的現象;在監督過程中,還會檢查出勞務派遣公司出現代開發票的現象;在監督過程中,甚至會檢查出勞務派遣公司嚴重違反法律的現象,如出售發票和為某些企業的需求代開發票等,來為派遣公司獲取一定比例的發票返還一定的點數作為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