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背景及意義
面對著當前不斷發展變化的政治、經濟格局,和平與發展已經是當前的主旋律,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將國家安全重點由過去的軍事安全轉向了現在的經濟安全,形成了以國家經濟安全為核心的綜合安全觀.國家經濟安全是指是指經濟全球化時代一國保持其經濟存在和發展所需資源有效供給、經濟體系獨立穩定運行、整體經濟福利不受惡意侵害和非可抗力損害的狀態和能力.維護國家的經濟安全一直是我國政府審計的首要目標,自從我國政府審計相關工作開展以來,我國政府審計在維持市場健康、保證財政基金合理利用、保護國有資產完整、強化金融監管等方面體現了重要作用.二、相關概念綜述。
(一)政府審計概念及我國審計體系
政府審計是與國家政權伴生的,政府審計的主要功能是維護國家經濟健康、正常、平穩的運行,進而維持國家政治、經濟的安全.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是政府審計成長的基礎,市場為政府審計提供了廣闊的舞臺.我國實行行政型政府審計,基本職責有:經濟監督、經濟評價、經濟鑒證.目的是"根據'公共受托責任論',就是受全體人民委托對各級政府及其各部門、使用公共資金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相關個人等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檢查、做出評價,有次派生出相應的審計目標".
(二)國家經濟安全的內容與面臨主要問題
一個國家的經濟安全內容可以概括為兩個方面:一是本國內部的經濟安全,即一個國家的經濟可以健康穩定、長久均衡地發展;二是指國際經濟安全,即一個國家經濟發展依賴的國外相關資源和國外市場的穩定與持續,不受供給不穩定或者價格波動的突然影響,在世界各地的投資等商業利益有所保障.具體來講,可以分為金融財政安全、國有資產安全、經濟環境安全、經濟資源安全等內容.三、政府審計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的基本理論依據。
自從我國政府審計開展工作以來,已經在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方面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在保護國有資產的安全性、強化金融管理等領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相關的理論基礎本文認為可以歸納如下.
(一)政府審計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符合其原始目標與基本目的
審計的最初目標是"揭弊查錯",即揭露被審計對象是否有舞弊或者欺詐行為,保證財務賬目的正確性,其本質就是為了保護資產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公共受托責任理論是審計理論中最廣為接受的理論,而隨著社會政治經濟的不斷發展,這一理論也具有了相應的新時代特征,公共受托經濟責任的重要內容已經變成了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公共受托經濟責任內容的擴展要求政府來保證維護本國的經濟安全,政府審計作為促進政府履行公共受托經濟責任的一種有效監控機制,其作用也相應擴展,以符合公共受托經濟責任不斷加深的內涵.
(二)政府審計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是其法定職責的基本要求
2006年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在第一章第一條中將立法的目的規定為:"為了加強國家的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從中可以看出,"國家財政經濟秩序"與"廉政建設"是國家經濟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的前提就是國家經濟安全,安全沒有保障發展就是一句空話.因此,政府審計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是政府審計法定職責的基本要求.四、政府審計在維護國家經濟安全中的作用及發揮作用的方式。
政府審計的職能體現在通過對國家經濟活動的督查,來維護政府公共受托經濟責任的全面有效實行.本文認為,政府審計在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方面發揮著監控作用、預警作用、保障作用和修復作用.
(一)政府審計的監控作用
政府審計機關是國家經濟活動監督者,在進行審計工作的同時接受著數目龐大的信息量,對這些信息進行專業系統的綜合分析評價,可以發現國家經濟活動的宏觀發展態勢和內在規律,以及可能存在的問題,監測對國家經濟安全構成威脅的各種因素.
(二)政府審計的預警作用
在經濟狀態由安全轉向不安全之前發現這樣的變化趨勢,及時提示、預警可能的惡化,果斷采取相關有效措施使其轉向安全是非常必要的.政府審計部門可以充分、合理利用監測活動得到的相關信息,及時分析發現對國家經濟安全存在威脅的因素,并且依法行使審計部門的通告、公布審計結果權利,起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從而達到政府審計對國家經濟安全的預警作用.
(三)政府審計的保障作用
政府審計的重要職能是維護、保障國家經濟安全,這其監督工作的主要目的.在危害國家經濟安全的因素中,往往存在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復雜情況,這些因素一般來說是來自多方面的,因此政府審計機關就需要協調相關經濟主體與監管機構,為國家經濟的安全平穩發展保駕護航.
(四)政府審計的修復作用
政府審計具有法律賦予的獨立性,依據相關法律履行職責,行使監督作用,能夠不受地方、部門、行業影響客觀獨立地反映國家經濟活動中出現的各種情況,預見性的反映各種處于萌芽狀態的不安全因素.通過這種獨立、全面的監控,一方面可以通過對當前國家經濟活動中存在問題的揭示披露為政府相關部門修復經濟決策、經濟制度中存在的缺陷提供依據;另一方面,政府審計本身也可以在適當時候使用法律賦予的處理權等方式來對問題進行相應處理,進行修復,維護國家經濟安全.五、政府審計在維護經濟安全過程中的缺陷政府審計在開展工作以來已經取得了重大成就,但由于政府審計受到當下中國審計體系的制約,尚未確立以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為總體目標,這就使得政府經濟審計存在如下重大缺陷和相關風險.
(一)政府審計在審計過程中存在審計盲區
我國政府審計由于受到體制和審計人員自身素質限制,盲區的出現不可避免,相應表現為:
屬于審計署及其派出機構審計的單位大約有三萬多個,在絕對數量上還不到全國80萬個被審計單位的4%,但這些單位的資金量約占全國的70%左右,如各類銀行、石油等單位.由于目前中央審計力量有限,每年實際審計的單位不到3000個,審計覆蓋面只有10%左右.
(二)政府審 計對安全 性目標涉 及較少
政府審計監督目前主要還集中在合規、合法性監督.經濟是高風險行業,經濟企業和經濟監管部門的違規行為或經營管理存在的漏洞都對國家經濟安全有著重大的威脅,政府審計過程中應該把防范金融風險作為審計的重點,而不是單純的以合規、合法性監督為主.
(三)政府審計的審計力度不夠及執法職能軟化
在行政型審計體制中,審計機構既接受政府領導,又監督政府,因此在獨立性方面難以保證,從而相應造成審計力度不夠,執法職能軟化,具體表現在地方政府的保護屏障難以逾越,"審計難、處理更難、落實難上加難"等現象屢見不鮮,在國家經濟安全審計工作中,相應表現為一些重大案件的審計難度大、一些經濟決策的調整不易,保障國家的經濟工作安全就變得很困難.
(四)審計結果落實力度不夠
審計機關的信息公開不僅符合當下政務公開的大趨勢,更對民主法治建設有著戰略意義和深淵影響.但是目前由于缺乏法律法規的支撐規范、我國審計體制的固有缺陷、社會對審計信息的誤解增加審計公開的風險等原因造成了審計結果公開力度不足.
(五)審計問責制落實力度不夠
在當前法律法規不完善、審計體制對審計權限約束等因素作用下,在審計問責的實際執行過程中,往往出現對違規人員責任追究不到位、處理不合理、結果不透明等問題,并且以罰代刑的現象比較突出.
(六)審計環境中缺少完善的法律保障
近年來,我國的經濟法律法規逐步健全,法律體系日趨合理,但是在部門立法體制下,很多關鍵領域存在制度交叉、法律規范缺失的情況,審計人員沒有根據,造成了審計評價被動的局面.
六、政府審計發揮維護國家經濟安全作用的實現路徑
近年來,各級審計機關積極開展政府審計和國家經濟安全的相關研究,進行了有效的理論和實踐探索,本文在這里對政府審計發揮維護國家經濟安全作用的可能實現路徑進行積極地探討.
(一)進一步完善政府審計體制
一個國家采用何種審計體制是由深刻的理論基礎和現實需求共同決定的,行政型審計模式意味著審計機關接受政府的領導,因此審計的獨立性的保障很難做到,政府對審計部門的審計目標、具體審計工作有著很大的影響.因此,為了進一步完善我國審計體制,我國的行政模式應該向更加獨立的模式轉變,來更好地在法律層次明確審計的地位和體制,賦予審計機構充分的權利.
(二)完善相關經濟、審計法律規定
全球金融危機表明,建立健全相關經濟、審計法律已經迫在眉睫,進一步完善審計監督的法律體系應立足于當前基本國情,通過廢除、修改、補充、制定等方式方法,對現有的經濟、審計法律法規進行完善升級,明確政府審計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的職責和權限,從而改善以往存在的政府審計和其他經濟監管部門間的交叉重復、效率低下、誤區和盲區并存的諸多問題.
(三)創新相關審計模式,維護國家經濟安全
一國的經濟安全是一個非常復雜的系統,有著眾多的影響因素,涉及的區域也波及了國家經濟運行的方方面面.在當前的政治經濟形勢下,通過完善政府審計目標、深化政府審計對象來推進政府審計模式的創新,可以更好的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政府審計目標并不是一成不變的,相反,國家的審計環境和審計職能的變化、發展對其有著非常大的影響.政府審計的主要目標是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是當前全球政治經濟發展的需要,政府審計機構應該迎合這一目標,保障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政府審計部門通過各項審計工作的組織開展,可以在相關領域維護國家經濟安全,通過深化政府審計對象,我國審計機關可以在維護環境資源安全、制度政策安全及信息系統安全方面取得更長遠的成績,通過拓展審計對象范圍,能更加有效地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四)構建完 善國家經 濟安全預 警系統政府審計機關在開展相應審計工作時獲得了大量信息,信息評估部門利用收集到的經濟安全信息,就可以對國家經濟安全運行中的風險進行評估,通過評估出的風險級別,可以對國家經濟安全做出綜合評價,進而對相關機構發出相應的警報,這些構成了完整的審計預警系統,這也是政府審計工作成果的深入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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