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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農業論文 > > 現代農業的土地制度轉型研究(本科論文)
現代農業的土地制度轉型研究(本科論文)
>2024-06-13 09:00:00

目 錄


摘要

一、土地制度轉型中的所有制與市場

二、選擇型公共制中的土地產權、使用權和物權
2.1 于永佃制的產權和使用權
2.2 關于物權的安置和效用
2.3 關于農地的退出和進入制度
2.4 關于土地權益的合一代理制

參考文獻

摘要

作為生產關系,一定土地制度的設置主要在于兩個根據,一是政治理念的導向堅持,另一則是社會發展的宏觀背景。這也是在為土地制度的又一次現代化轉型準備條件。在政治方面,社會主義中國的土地制度只能是公有性質的;然而另一方面,這種制度只有適應現代化發展的總體需要才可能是真實有效的。在此意義上講,新中國成立以來的土地制度事實上已經經歷了兩次轉型,而現在正面臨著第三次轉型的現代化要求,也就是如何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一致的土地制度。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是以平等的方式獲得的平等權利的交易和讓度,因此,土地制度轉型的任務,是如何創制一種單一代理的選擇型公共制。

關鍵詞:中國農村,土地制度,現代化轉型

一、土地制度轉型中的所有制與市場

新中國的成立使得現代化建設成為可能,而社會主義方向決定了土地的公有性質。從土地公有制的建立來講,這其實是土地革命的結果,不過,從土地制度的初次設置和以后的各項改革來看,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都是人與地的關系,而土地制度的歷次轉型也是以這個關系為基點的。所謂轉型行政管理,指的是在保持和延續某種基本特性前提下的全面改革。在此意義上講,新中國成立以來農村土地制度一以貫之的基本特性可稱之為“國控代理制”。在這個制度中,土地的所有權屬于國家,集體組織名義上代理國家擁有土地所有權,但實際實施的是土地產權,而農戶或農民個體則以各種方式享有土地的使用權和物權。

從生產關系的主體來講,土地制度的主要構成關系是農民和土地;而從運作機制來講,改革開放實行的是從政社合一的計劃體制轉變為現在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因此,既然土地公有的剛性原則是保持和延續的,那么土地轉型的核心問題,主要就是如何處理所有制和市場的關系,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人與土地的關系決定著土地所有制與市場的關系。21世紀上半葉,中國將完成農業的現代化改造。

隨著現代化程度的提升,現代農業對規模經濟的要求與現行分散承包的土地制度之間的矛盾將日漸加劇。如何通過現行土地制度的創新加速我國農業現代化進程,是一個具有重要意義的研究課題。土地制度不是某種因素、某種力量作用的簡單函數,它是某個特定時期特定政治、經濟及社會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產物。土地制度創新必須充分考慮到制約其生成的種種條件。從總體技術特征來看,我國尚處于從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的過渡階段,廣大中、西部地區,傳統農業的特征還相當明顯。全社會70%左右的人口仍然要依靠這個最原始產業提供生存保障,近50%的社會勞動人口仍然只能從農業中得到就業機會。

根據馬克思生產關系適應生產力性質的原理,現階段土地制度安排必須與農業發展過度性階段的生產力水平相適應,而不能超越農業發展階段去建構現代農業階段的先進的土地制度模式。農業現代化是我國農業發展追求的而且是希望盡早實現的目標,現階段土地制度安排應有利于將農業生產導向現代化目標。

鑒于龐大的人口基數和不斷增長的人口壓力,以及工業化加速導致農業資源的非農轉移,糧食安全問題已成為政府推動農業發展的首選目標。政府這一農業發展目標偏好,決定了它必然傾向于有利于上地產出率提高的土地制度選擇。增加農業生產收人,縮小農業生產與非農生產之間的利益差距,是農民從事農業生產所追求的最現實的目標。上地制度的設計必須有利于滿足農民對收人增長目標的追求,這#才能使農民成為推動農業發展最積極的力量。

我國現階段土地制度的設計,既要有利于政府產量增長目標與農民收人增長追求之間的協調,又必須使它納人有利于推進農業現代化早日實現的長遠目標的軌道。土地制度的第一次轉型,就是建立了集體公有性質的人民公社制度。新中國成立后的《土地法大綱》實現了平均地權,但是,土地私有與社會主義的政治特性是矛盾的,而且,從現代化建設的要求來講,小農的自然經濟也能不適應現代農業發展。因此,土地公有制的建立是必然的選擇。

在這個制度中,人民公社以集體的名義代理國家實施土地的所有權,不過從運作的實際情況來看,政社合一體制能夠擁有的只是產權中國論文下載中心。在不嚴格的意義上,所有權和產權可以是同一個意思,或者互換通用,不過在馬克思主義經濟學中,這兩者還是有區別的,而且所有權相對產權來說應該是一個高位概念。因此,在人民公社的產權運作中,農戶或農民個體是以身份資格的隸屬形式獲得土地的公有權利的。換句話說,人與土地的關系體現為身份資格的平等權利,而政社合一體制并不具有現代企業制度產權和經營權相分離的機制和特征。因此,人民公社的土地制度是一種義務型的公有制,從讓渡和交易的角度來講,平等的權利并沒有形成相應的市場。

事實上,正是因為經濟活動是由政治理念來計劃的,所以作為組織實體的人民公社和利益主體的農戶或個人都無法對自己的權利負責,而這就是人民公社的集體所有制不能支撐農村現代化發展的根本原因。改革開放實現了土地制度的第二次轉型,其核心內容行政管理畢業論文,就是各種形式的責任制。從運作機制來講,責任制實施的就是現代企業制度產權與經營權(使用權)的分離,農戶以責任的方式成為經濟活動中的獨立實體。

在這個制度中,所有權仍是國家擁有,集體以其代理身份只對土地所有權的運作具有決定性或終極性的處分權能,農戶或農民個體依據責任制具有有限的和相對的產權處分權能。平等的權利仍然是身份資格,但市場已經由責任機制、使用權、以及部分產權處分權能建立起來。相對改革開放以前的義務型公有制,這種土地生產關系可以叫做利益型公有制。也就是說,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關系不再完全由計劃決定,經濟活動的現代化實效本身成了政治理念的實際導向。但是,一方面由于所有權的國家擁有,以及由此帶來的對土地使用性質的剛性規定,另一方面由于農村組織的功能局限、以及農業本身的產業形態特點,平等權利的運作空間實際上只是一種責任市場,嚴重缺失平等交易。

在此意義上講,征、占地的補償、各種稅費的減免、支農投入的加大等等做法,在很大程度上應該只是面對利益性公有制存在的問題而采取的權宜措施,不過從積極方面說,這也是在為土地制度的又一次現代化轉型準備條件。

第三次轉型的發生主要是由于城市化進程對農村土地的擴張占用、以及現代農業經營方式的相應要求,產權和經營權(使用權)相分離的責任制已不能滿足生產力發展的需要。作為轉型開始的標志性政策,就是中共十七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文件中涉及生產關系調整的主要因素,是農村的土地流轉。雖然這次轉型的結果還有待實踐來充實,不過至少在邏輯上有三個基本問題是清楚的。第一,再次轉型的性質仍然是土體生產關系的調整,其形成的土地制度大體上可以叫做選擇型公共制;第二,轉型的內容針對或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是將農戶或農民個體的平等權利逐步由身份資格轉變為產權和物權的市場選擇;第三,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土地運作,轉型的途徑很可能在于如何創制一種包括產權、使用權和物權的單一代理機制,也就是使平等權利的交易和讓渡成為土地市場經濟的基本根據和運作機制。

二、選擇型公共制中的土地產權、使用權和物權

從上可以看出,所謂第三次轉型不過是對現行土地制度的運作及其發展所做的判斷,不過,這并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應然性預測,而是針對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可能的解決途徑所做的分析。概括地說行政管理畢業論文,選擇型公共制主要包括兩層含義,一是農村土地的公有制性質,二是農用土地產權使用的市場性選擇。

這種所有制的公有性質,指的仍是國家的最終性和決定性擁有權,或者說是控制性擁有。但是,只有集體和農戶或農民個體以某種方式把土地的產權和使用權永久性地承接過來,責任主體才能在物權的意義上保證自己的土地權益。因此,土地制度第三次轉型的真實任務在于,國家的控制權需要經過與集體和農戶或農民個體的市場交易才能真實實施。從現實可能來講,實現這個任務的主要途徑就是創制農村土地的永佃制。由于租佃本身具有選擇的性質,而土地所有權又是由國控的所有制和選擇的永佃制共同實現的,所以可以合乎邏輯地稱之為“選擇型公共制”。在這個轉型中,現代化建設要求土地制度支撐和保證的主要內容,就是租佃方對于土地產權、使用權和物權的市場運作,以及物權的效用、糧食安全的保證、農地的退出和進入、土地流轉及其效益等各方面的制度創制。一種土地制度是否合理有效,最終只能由農民在這種制度下的行為反映作出檢驗。一種可行的土地制度,不僅不能背離廣大農民的意愿,相反應當反映他們的利益要求。

在我國農業發展現階段,占有土地是廣大農民最基本的愿望,土地的流轉化程度低就是證明;產權不受侵犯是來自農民最強烈的呼聲,一個重要表現就是農民對過重負擔的抵制和抱怨;家庭經營是最受農民歡迎的生產組織形式,改革前后農民截然不同的工作態度是最有力的說明。

2.1 于永佃制的產權和使用權

在現性的責任制中,產權和使用權的分離只能保證責任主體有限制的或不完全的使用權,卻無法保證其產權的真實擁有。因此,作為解決這個問題的可能途徑,永佃制提供的是產權和使用權合一的機制保證。永佃制的土地產權由集體組織代理,但在實際運作中要與農戶或農民個體來共同行使中國論文下載中心。

具體說來,永佃制產權的處分權能歸集體和農戶或農民個體共有,使用權根據責任協議由責任主體行使。永佃制在權利交易上體現為一種租賃關系,但就其性質來講,仍是國家依據身份資格選擇集體作為產權代理的一種制度安置。因此,作為租佃的主體,集體是以務農、尤其是保證糧食安全的義務來替代租資或地租的,由此也可以在邏輯上糾正免除農業稅的法律偏向。對于農戶或農民個體來講,身份資格在初始分配之后不再延續,并在處分權能和使用權的實際實施中與經濟利益的獲得保證相脫離。作為平等方式獲得的平等權利,永佃制仍然沿用身份資格為制度實施的邏輯起點,從此,新生的人不再以身份資格擁有土地產權和使用權,只可繼承。

在理論界提出的各種土地制度模式中,完善家庭承包制模式對現階段土地制度創新約束條件的考慮相對最為充分,因而它受到政府的推崇并成為我國現階段上地制度建構的主體模式。這一模式最積極的意義在于對家庭經營方式的充分肯定。這種肯定首先源于推行改革20年來農業家庭經營的成功實踐,并且可以從世界農業發展的普遍經驗中獲得支持,同時現代產權理論和農業發展經濟學中亦不乏理論依據。但是,家庭承包制完善模式的最大問題在于,它對傳體體制下形成的土地集體所有的權屬關系存在的固有缺陷采取回避態度,試圖繞過所有制通過經營形式的改善來克服根源于所有制的產權缺陷。

不可否認,這只能延緩和積累矛盾,不可能從根本上克服現有土地產權制度的不足進而刺激農業增長。在現有土地制度創新模式中,土地股份合作制最具創新意義。一方面它在集體所有制或公有制的前提下比較好地實現了集體產權的明晰化,另一方面又為土地的集中和規?;洜I提供了一條極富啟發性的思路;一方面它迎合了農民實實在在占有土地的愿望,另一方面又滿足了政府土地制度創新低政治風險的要求。

不難分析,土地股份合制與我國現階段土地制度創新依賴的約束條件之間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協調的,因而它的出現受到理論界和決策部門的高度關注?,F有土地股份合作制探索反映出來的最突出問題,是存在著以合作化經營或集體化經營否定家庭經營的傾向。盡管其出發點是試圖克服家庭分散承包帶來的規模不經濟,但這種傾向還是值得認真反思的。因為農業中集體經營的低激勵效應和高管理成本不制轉變為土地股份共有制,并把股份共有制視作集體所有制的新型實現形式。土地股份投包制提出的主旨在于消除一些土地股份合作制理論與實踐中的一個重要誤區,即忽視農業產業特性而試圖以集中化、統一化經營取代農戶的個體經營。因此,與土地股份合作制相比,土地股份投包制的突出特點,是試圖使家庭經營方式在土地產權清晰健全、土地配置規模合理的基礎上繼續成為農業持續增長和農業現代化實現的制度性保證。

2.2 關于物權的安置和效用

相對產權和物權來講,使用權只是一種獲得利益的工具或手段,其本身并不足以保證利益獲得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因此,解決這個問題的可能途徑,在于將土地產權及其相應的使用權通過永佃轉換為現實的物權,或者說,土地物權的效用同時適用于產權和使用權。物權的分配和占有由集體和農戶協議決定行政管理畢業論文,并由物權的責任主體自主行使。在這種制度安置中,物權的效用包括對土地使用性質的選擇,也就是說,土地性質的變化需要由作為構成永佃關系的所有權、產權和物權三者共同決定。

從實際情況看,土地變性的主要根據包括國家征用、規劃內容以及產權流轉等因素,而物權的效用,就是以市場交易的權利參與土地變性的利益分配。與此相應,這種分配的依據主要包括法律依據和程序、規劃允許的范圍、以及市場價格等因素,同時,由于這種分配所具有的市場交易性質,土地變性所發生的實際費用和引發的利益估算都不再由“補償”來替代。

土地股份投包制設計的基本目標,是希圖在較易得到政府和農民雙方接受并支持的基礎上,建構起土地合理流轉和有效集中的機制,從而實現從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的順利過渡。土地股份投包制的現代化指向和規模經濟偏好決定了其建構的主要條件是,農村非農產業應有相當程度的發展,農業勞動力能夠實現較大規模的非農轉轉移,使目前緊張的人地關系與勞地關系得以改變。如果沒有二、三產業的快速發展創造出相對寬松的人地比例關系,70%左右的農業人口依然凝固在農業上實現就業和維持生存及低水平發展,那么,以減小土地有效流轉阻力的土地股份化設計必然失去意義,以擴大農戶經營規模的投包機制亦無發揮作用的可能。

土地股份投包制建構條件表明,目前我國大部分地區特別是二、三產業發展落后的中、西部地區,還不具備該模式普遍推行的條件。因此,上地股份投包制在我國的建構,第一,在時間上將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因為我國農業人口的比重還很高,農業人口的非農轉移任務還相當艱巨;第二,在空間上將由點到面逐步擴展,首先在二、三產業發展較快地區形成,然后隨著非農產業發展的地域擴張而逐步推開;第三,在農業發展戰略上,應把土地股份投包制的建立與加速二、三產業發展較快地區形成,然后隨著非農產業發展的地域擴張而逐步推開;第三,在農業發展戰略上,應把土地股份投包制的建立與加速二、三產業特別是農村非農產業的發展結合起來。

土地股份投包制是土地制度變遷的目標模式,而這一制度變遷的起點則是現行的家庭承包經營責任制。由于在土地所有制和經營方式方面的一致,使得兩種制度模式之間能夠實現較好的銜接。其銜接過渡可以通過三個階段完成:由農戶土地承包權向農戶土地股份所有權轉換階段。1 認定目前集體土地按人均承包的合理性;2 限定這種合理性的有效期限為截止目前,以后土地不再根據人口的變動而調整;3 在承包權穩定化的基礎上,賦予農戶對經營的集體土地份額的股份所有權;4 實行土地股份所有權和相應份額土地經營權的統一,農戶可以直接經營自己應占股份的土地。二、三產業獲得一定發展和非農就業機會增加的基礎上,確立股份共有土地的經營數量下限,促成小規模經營農戶在持有土地股權的條件下尋求農外就業和放棄經營土地,將土地逐漸向少數種田能手手中集中。

2.3 關于農地的退出和進入制度

作為初始的平等權利,身份資格將由于相應的權利獲得而失效,或者說不再延續,而永佃制的運作機制也主要以市場交易為原則,由此必然帶來一個問題,即租佃主體與所租佃土地的關系變化。這種變化包括兩個方向,一個是以身份資格獲得初始權利的租佃主體對于是否繼續經營所租農地的選擇,另一個是沒有這種初始權利的人(或單位)如何進入農地的租佃。針對這種變化,一個可能的創制就是結合各種土地流轉建立和實施規范與選擇相結合的農地退出和進入制度。所謂規范,就是農地性質的保持,而選擇主要就是指退出和進入的市場交易機制。

大體說來,退出和進入制度的構成針對主要包括糧食安全、土地流轉以及宅基地安置等內容。糧食安全是實施永佃制的主要義務根據。從實際情況看,一方面,盡管到2010年糧食實現了連續7年的增長,但77%以上的產量是由13個產糧大省提供的,而這些地方主要都是北方的缺水地區,糧食產量的持續增長困難重重;另一方面,現在的可耕地面積約占國土面積12.5%,而要真正做到糧食的自給,至少還要增加6億畝耕地。因此,必須實行總額計劃與市場效益相結合的糧食安全制度,并以現代農業為技術支撐。與此相應,租佃主體可以從農地退出,但土地的農用性質不能改變,守住耕地“紅線”。同時,需要創制以接受土地流轉方式獲得農地租佃的經濟實體的進入制度,其針對包括農村沒有獲得初始權利的農戶或農民個體、其他地方的農戶或農民個體、以及城市的個體和單位。土地流轉的問題中,現在普遍關心的是市場機制中的公平性、以及如何保護農民利益。

事實上,這些情況所反映的共同問題行政管理畢業論文,就是不同主體在農地效益交易方面的權利不平等,因為與現代企業運作中一般的并購和轉讓不同,流轉中的土地權利代理仍然具有身份資格方面的限制。因此,作為市場機制,需要針對土地權益制定擁有主體的退出和進入制度。就轉型的可能來講,集體一般是不會退出的,在土地產權的處置方面擁有決定權,比如可以建房子,但不得占用耕地。除了農地性質不變的流轉,退出人的宅基地可以保留,但其建設和使用要服從相關的規劃。進入者不需要有用身份資格,但是除了經營農地,不另行分配宅基地?,F在各種清理宅基地的做法要以物權為根據,多出的面積要和農戶協商使用。糧食安全、土地流轉和宅基地安置,對于退出和進入各方都以市場交易為原則。一般說來,退出選擇應該是自愿的,但是,由于永佃所具有的義務性質,還需制定相應的規定,對實際上已不再承擔或沒有能力承擔相應義務的租佃主體執行退出中國論文下載中心。

2.4 關于土地權益的合一代理制

從市場經濟來看,現在農村土地權益的獲得根據主要包括產權、使用權和物權,這也是可以進行交易和讓度的主要或基本平等權利。但是,理論上的平等權利并不等于現實中的平等,因此一個突出的問題就在于,土地權益的歸屬按照責任制是很清楚的,而當土地發生變性和流轉的時候,與責任制相應的物權就難以保證了。如從成文法的角度來看,這些權利變化的內容在物權法中沒有相應的規定,而只是參照《土地管理法》來執行。但是,《土地管理法》與此相關的條例卻把這些問題都歸于民事范疇,所以并不能解決所有制或產權的擁有和使用、物權效益等方面的問題。

由上,從土地制度轉型的方向來看,創制的內容針對這些基本權利如何由單一主體來承載,即國家在控制和非常決定的意義上行使所有權,產權和使用權都以物權的形式由單一主體來實施代理?,F實根據是,如果所屬權利對某個經濟實體是分離的,這個實體就沒法保證自己的土地權益,而個體對公有制的真實享有也只能通過市場機制的平等權利交易來實現。就初始的平等權利分配來講,這種單一主體可以是集體、農戶或農民個人行政管理畢業論文,然而,通過土地流轉或退出進入,單一主體也可以是農村共同體之外的其他個人、企業或單位。因此,這種合一代理制所要處理的土地權益,包括農用和非農用兩個主要方面。農用方面,在初始權利的延續意義上指的是務農的權益,包括法律和政策方面的保障及科學技術。換句話說,合一代理制必須考慮現代農業在提升競爭力方面的政策支持,如當前最重要的水利和籽種。但是,這些問題的解決原則只能是計劃和市場的結合。非農用方面,主要是指農村自身整片地區的城市化、以及城市和農村的交易。

總體原則是保證糧食安全制度的真實效應,但從土地效益來講,合一代理制所要解決的主要是農地的退出和進入、以及農村與城市的關系。比如,在農村的城市化方面,農村居民可以按整體退出的方式辦理,也可以保留個體的宅基地;對于城市郊區的設施農業,需要在農作物品種上設置必要的限制以輔助糧食安全;在與城市化相銜接的環節上廢止補償制,道義扶助和多次分配都要以非土地因素的統籌機制為原則;土地權益與戶籍分類脫鉤;城市建制內的轄區土地不必變性,由城市(比如人代會)自行處理等等??偟恼f來,單一代理制所依據和保證的都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原則和機制、以及與現代農業發展相適應的經營方式,其中最重要的內容,一個是土地變性時農村和與城市的市場交易、以及責任主體與談判對方的市場交易,另一個是各種補償不再作為制度安排,而只局限于交易雙方的協商選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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