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公共借閱權\\( Public Lending Right,簡稱 PLR\\) 又稱為公共出借權,它是指版權人和鄰接權人因其版權作品和版權制品在圖書館被免費出借或以其他方式利用而獲得報酬的權利[1],自從 1946 年第一次在丹麥成功建立實施以來,經過近 70 多年的發展,公共借閱權制度在許多國家發展開來,尤其在歐洲國家發展較為廣泛,截止2013 年9 月底,全世界共有54 個國家在其法律體系中承認公共借閱權,其中 40 個國家為歐洲國家[2],占據了總數的 74%,54 個國家中有 30個國家為公共借閱權制度制定了補償金方案,其中 20個國家來自歐洲,占67%??梢姎W洲國家對創作人作品的知識產權保護的高度重視。
二、西班牙 PLR 發展歷程
\\( 一\\) EC92/100 指令頒布后西班牙法律對出租和出借權的規定
20 世紀初,歐盟為實現“歐洲共同版權的目的”,歐盟最高立法機構歐共體理事會\\( EuropeanCommunity council\\) 于 1992 年 11 月 9 日頒布了第92 /100 號指令,即《知識產權領域中的出租權、出借權及某些鄰接權的指令》\\( Council Directive on RentalRight and Lending Right and on Certain Rights Relatedto Copyright in the Filed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簡稱EC92 /100\\) 要求歐盟各成員國對出租權、出借權實行統一的法律制度,最遲在 1994 年 7 月 1 日其正式實施前完成國內法的轉換,西班牙作為歐盟成員國之一,遵守了歐盟指令的要求,西班牙政府將該指令于1994 年12 月30 日轉化至法律43/1994 中,\\( BOENo 313,31 December 1994,p. 39504\\) ,1996 年 4 月12 日通過的 1 /1996 皇家立法法令修訂該法律,并通過了同一版本的知識產權法\\( BOE No 97,22 April1996,p. 14369\\) \\( ‘the Legislative Decree’\\) 。該法令的第 17 條規定: 作者對其作品的利用享有專有權,不論其作品的載體是何種格式,尤其是復制、傳播、公共交流以及轉換的專有權,除法律規定的特定情況下,在未經作者許可的前提下禁止使用。第 19 條規定: “傳播”意思是使原創作品或副本通過銷售、出租、出借或其他任何方式被公眾利用?!俺鼋琛币馑际鞘乖瓌撟髌坊蚋北驹谟邢薜臅r間內、不取得直接或間接的經濟或商業利益情況下通過相關機構可以公開獲取使用。在對“傳播”和“出借”作出解釋的同時,該法律也設置了豁免條款法律第 17 和 19 條賦予作者的出借專有權必須服從 37 條第 2 款的規定的例外,即公共的或隸屬于非營利的旨在促進文化、科技、教育團體傳播的一般原則以及隸屬于西班牙教育系統的教學機構的博物館、檔案館、圖書館、報紙資料館、錄音資料館和錄像資料館無需版權所有人的授權,也不需要因其出借作品支付補償金[3]。
從西班牙將 EC92/100 指令轉化至國內法,并修訂了知識產權法的具體實施措施可以看出在一定的理論意義上,公共借閱權補償金制度已經包含在西班牙的法律中,但是從該法律設置的豁免條款規定中可以得出無需支付補償金的機構的數目之多,以至于補償金并不存在,這種專有權的建立事實上并沒有賦予作者授權和為其作品的出借獲取報酬的權利。
\\( 二\\) 歐盟對西班牙的起訴和判決
歐盟理事會在 2002 年 9 月發布的成員國實施PLR 制度的報告中,認為西班牙設置的豁免條款過于寬泛,沒有在實際意義上對出租或出借作品的作者支付補償金,意味著西班牙并沒有真正意義上實施公共借閱權,這也是 2003 年 4 月 24 日,歐盟委員會要求西班牙提供對指令第 1、2 和 5 條轉換到國內法的相關信息的原因,西班牙在 2003 年 7 月 1 日通過書信予以回復。按照歐盟第 226 條第一款的程序規定,委員會向西班牙王國致信正式通知要求西班牙在 2003 年 12 月 19 日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遵守指令要求,因為委員會認為西班牙政府的解釋不能信服,委員會向西班牙于 2004 年 7 月 9 日提出合理的意見,要求其在通知發出兩個月時間內采取必要的措施符合意見要求。2004 年 9 月 13 日西班牙在對合理的意見的回復中向委員會遞交了一份有文化部起草的報告,報告中說明: 首先,西班牙當局提交了重復正式通知回信的論點,其次,提出了缺乏可用的預算資金。根據西班牙基本情況,這一論點并不能使得歐盟委員會信服,因此,委員會于 2005 年 1 月前\\( 發布于 2004 年 12 月 21 日\\) 向歐盟法院遞交了對西班牙訴訟,在 2006 年 10 月 26 日判決中稱西班牙: 通過免除幾乎所有類別的機構本應承擔的受版權保護的作品的公共出借向作者支付補償金的行為,西班牙未能執行 1992 年 11 月 19 日歐盟頒布的EC92 /100 的指令[3]。
三、西班牙 PLR 現狀及主要內容
迫于歐盟委員會對西班牙的不滿和面臨被起訴的風險,西班牙政府決定以最快的方式將 EC92/100指令轉換至國內法中。一項關于“閱讀、書籍和圖書館”的新的法律通過政府幾個月的研究,最終一份明確的草案于 2006 年 11 月 3 日遞交至議會。政府決定著手引入公共借閱權制度,議會對“閱讀、書籍和圖書館”法律草案開始討論,議會社會黨團體———政府的執政黨,提出修訂 2006 年的知識產權法公共借閱權補償金制度引入到西班牙法律中。2007 年 6月 22 日西班牙議會通過了 10/2007 法令,涵蓋了“閱讀、書籍和圖書館”法律內容,同時修改了版權法第 19 條\\( 傳播權\\) 和第 37. 2 條\\( 公共出借例外\\)條款。將 EC92/100 指令轉化至國內法中分成兩個步驟實施: 關于權利的全面的規定,將由法令來完成,這項法令必須在“閱讀、書籍和圖書館”法律生效后一年通過\\( 即 2008 年 7 月之前\\) 。但是作為緊急措施,該法修改了知識產權法,目的是在西班牙建立公共借閱權基本規定[4]。
\\( 一\\) 管理機構
在西班牙有四個組織負責對作者權利的管理進行強制集體管理,分別是西班牙復制權中心 \\( CentroEspáol de Derechos Reprográficos,CEDRO\\) 、西班牙著作人和音樂人協會\\( General society of Authors andPublishers,SGAE\\) 、數據管理協會\\( DAMA\\) 、視覺藝術管理組織\\( Visual Entidad de Gestión de ArtistasPlásticos ,VEGAP\\) ,其中主要以管理為主。CEDRO,一個非營利性組織,代表以任何媒介編輯出版的書籍、期刊和其他出版物的作者和出版商,并且以集體管理的方式負責保護和管理其知識產權的權利\\( 復制、加工、公開發布和傳播\\) 是西班牙文化部根據知識產權法于 1988 年授權的負責管理這些權利的組織。其主要職責授權和認可合法利用書籍、期刊作者和出版商的作品并代表和保護其合法利益。主要職能向作者和出版商根據其作品的使用情況分配版稅; 授權和許可作品的利用; 執行對圖書館和其他類似機構的公共借閱的獲酬權的集體管理; 向公眾宣傳和提高版權意識。該組織目前有 20005 名作者會員和 1899 出版社會員,在作者會員中,涵蓋了所有類型作品\\( 如: 文學、科學、技術、培訓、一般信息等\\)的作家和翻譯家以及新聞記者,文章以及其他期刊作品的作者等。版社會員的版物占西班牙出版物總量的 95%,涵蓋了所有種類和主題,從小說到大學手冊和教科書,包括隨筆??萍甲髌?,字典和百科全書等。代表期刊出版商\\( 文化雜志和專業雜志\\) 以及那些由出版商出版的音樂樂譜[5]。
\\( 二\\) 立法模式
根據不同的 PLR 權利性質,PLR 制度立法的模式也不盡相同。一般來說,可以歸納為三種類型。
一是將 PLR 直接納入版權法,使之成為版權人的新專有權; 二是單獨立法,提供所謂的“準版權”保護,作者沒有專有權,只有獲酬權; 三是將 PLR 作為一種文化政策來實施[1]。西班牙的 PLR 立法模式是為促進科技、教育和文化發展為目的,因此筆者認為西班牙現行的 PLR 立法模式屬于文化政策,采用這種立法模式與大部分建立 PLR 制度其他歐盟成員國相一致。
\\( 三\\) 權利內容
該法律規定作者的作品在超過 5000 名居民居住的區域的公共圖書館、檔案館、博物館等以及為促進科技、教育和文化目的發展建立的非營利組織被出借就有權獲得補償金。這些機構的“所有者”或負責管理這些機構的組織被視為“債務人”并負責支付工作。這些“債務人”包括: 中央政府、自治政府\\( 17 個自治區\\) 以及地方政府———超過 5000 人居住的行政機構。所有隸屬于西班牙教育系統的圖書館\\( 學校和大學圖書館,包含公立和私立的\\) 和座落于少于 5000 名居民村莊的機構可以“豁免”。其權利客體包括書籍、視聽作品、音樂作品。權利主體主要有作者、插圖畫家、攝影師、剪輯師/編譯師、翻譯者、改編者/重述者、出版商[4]。
\\( 四\\) 補償金的來源及分配
PLR 補償金的來源主要有以下三種類型: 一是完全來自于政府撥款,大多數國家屬于此類; 二是從政府每年撥給圖書館的經費中抽出一定比例作為補償金或者全部來自于圖書館的經費; 三是由政府和出版商共同承擔[1]。西班牙 PLR 補償金隸屬于第一種,來自中央和地方政府。其分配方式是以購買為基礎的,即根據法律,政府需對購買用于出借的每部作品\\( 包括書籍、唱片、DVD 等不同載體類型的作品\\) 支付 0. 2 歐元。近幾年分配情況如下: 2008 年 1月,文化部撥款 1302665. 60 歐元給 CEDRO,用于支付 2007 年涵蓋對國家、自治區以及地方圖書館公共出借補償金。2008 年文化部通知 CEDRO 只負責支付國家所屬的公共圖書館\\( 共計 60 座\\) ,之后 CE-DRO 開始直接接觸 17 個獨立的自治區以及由公共圖書館管理的私人機構。接觸的最終結果是,2008年只有 4 個自治區\\( 阿拉貢、馬德里、穆爾西亞和納瓦拉\\) 繼續支付公共出借補償金。其余的 13 個自治區,沒有執行該項政策,也沒有支付任何報酬,更沒有與 CEDRO 取得進一步聯系。2008 年分配的補償金總數,包括文化部支付給屬于國家的圖書館的費用以及由上述自治區支付的費用總計 216. 233 歐元。2009 財年,征收的金額更低,部分原因是文化部只為 60 個公共圖書館支付,另外一個原因是兩個自治區阿拉貢和穆爾西亞停止支付出借補償金。2009 年分配的總額是 279805 歐元。到 2010 財年,總額減少到了 115778 歐元[4]。
四、反對 PLR 制度運動
在西班牙,圖書館員通過 Plataforma Contra elPréstamo de Pago en biblioteca 網站\\( 意為圖書館外借付費平臺\\) 開展反對 PLR 的運動,并于2007 年3 月發布了反對圖書館外借支付的聲明,聲明認為,歐盟法院對西班牙等6 國的譴責是不合理的,歐盟指令要求成員國遵守 EC92/100 指令違背了公共圖書館的理念,值得商榷,文化部不應服從該指令并出臺“閱讀、書籍和圖書館”法律和修改知識產權法,認為這一政策影響了推廣閱讀的積極性,應聯合其他國家一起反對該指令,該聲明得到了數百名作家和大學教授的反對。2007 年世界讀書日,該網站發起了一項征集公眾反對歐盟 EC2006/115 指令\\( 2006 年修訂的 EC92/100指令\\) 中規定的為公共圖書館外借書籍支付費用的運動在不到一年的時間內收集到 335000 人反對這一指令的簽名,要求歐盟廢除該指令,捍衛圖書館公平和自由的服務理念[6]。同時國內學生也開展了反對公共圖書館圖書外借付費的行動,在 2007 年 4 月 27 日世界讀書日,當首相薩帕特羅在一次閱讀唐吉坷德時,一群來自西班牙 ATTAC 大學的學生公開宣稱:“圖書外借付費是一種盜版行為”[7]。
五、總結
綜上,西班牙 PLR 度還沒有完整的建立,作者也沒有得到合理的補償,較其他已建立完整的 PLR制度的國家還有很大的差距,出現這一情況的原因是 2007 年的法律對歐盟 EC92/100 指令闡釋和轉變是在 2006 年 10 月接到歐盟法院的判決后才得以實施,除此之外,許多圖書館員對這項制度的反對,使圖書館員和集體管理組織之間的合作無法開展,以至該項權利無法取得真實和有效的發展。
[參考文獻]
[1] 江向東. 版權制度下的數字信息公共傳播[M]. 北京: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5.
[2] The Public Lending Right Situation in Europe[EB/OL].
[3] CEDRO. Brief Report on the Situation of Public LendingRight in Spain[C]. Public Lending Right Conference Bu-dapest 20 - 22 April 2007 Conference Reports,June2007.
[4] spain[EB/OL].
[5] CEDRO[EB/OL].
[6] https: / /granada. org/inet/bibliote. nsf/f2932781ff53903-1c12574860038b87a / bd862a4e3fe2cd38c125747b002a6-071! OpenDocument[EB / OL]. 2012 - 09 - 27.
[7] Questioning the European Public Lending Right[EB/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