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論文目錄導航:
【題目】延邊地區留守家庭主要問題探析
【第一章】延邊留守家庭特點研究緒論
【第二章】留守家庭基本概念和主要理論
【第三章】延邊地區留守家庭的基本狀況和問題
【第四章】延邊留守家庭的發展狀況及問題
【結論/參考文獻】延邊留守家庭發展優化研究結論與參考文獻
第 2 章 基本概念和主要理論
2.1 基本概念
2.1.1 留守家庭
唐鈞認為,由留守的親屬構成的在一年中的大部分時間里都呈“不完整”狀態的家庭可稱為“留守家庭”.①曹廣忠等認為,有家庭成員外出務工 3 個月及以上的家庭,即為留守家庭。②留守家庭解釋為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外出務工經商而留下子女、老人或者配偶的家庭。關于留守家庭,學界普遍界定的基本因素:家庭有外出務工成員,外出累計時間達到一定限度以上,戶籍地留有直系家庭人員。周福林覺得留守人員主要都是老年人、女性成員、子女為主體。③但留守家庭成員的留守身份也并非是一成不變的,其身份往往是具有動態變化的特點。
三個群體留守家庭成員中,留守老人在健康狀況良好的情況下,在親戚朋友的幫助下,有部分留守老人到附近的城鎮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其身份立即轉換為流動人口。留守配偶在另一方外出務工的體驗下,外出流動的愿望再次加強,其留守的狀態不再保持著穩定的狀態,可能隨時會被打破。留守兒童隨著年齡的不斷增長,父母外出打工的逐漸穩定,考慮將子女接到自己的身邊一起共同生活,留守兒童的身份就由留守轉換為流動;或者留守兒童到達高中這一期間,由于長時間受到父親和母親外出務工的影響,往往會自己選擇主動放棄學習的機會而進行外出務工,隨之這部分留守兒童的身份也隨即終止。由此可見,留守家庭成員的留守身份可以隨著外界條件的改變而改變。
前文根據留守成員的留守身份劃分成留守老人、留守配偶、留守兒童這三種類型。但是對于留守家庭的構成不是三類留守成員單獨存在的,更多的時候是連帶出現,可分為以下七種類型:留守兒童單獨留守;留守配偶單獨留守;留守老人單獨留守;留守兒童與留守老人共同留守;留守兒童與留守配偶共同留守;留守配偶與留守老人共同留守;留守兒童、留守配偶和留守老人三者共同留守。
2.1.2 留守兒童
關于留守兒童的研究,段成榮、周福林認為,留守兒童的概念是父親和母親兩人或者其中一人在外地進行工作,孩子留在家鄉沒有辦法與父親和母親一起生活的子女。
①葉敬忠和潘璐覺得,農村留守兒童的概念是因為父親和母親兩人或者其中一人每年在外地工作的期限累計超過半年時間的,然而留在老家交給父親或者母親、家中老人、或者獨自一人在家的孩子。他們對兒童的年齡界定為:兒童指 18 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②潘曉娟、盧春龍等人覺得,留守孩子的概念是由于父親母親兩人或者其中一人外出進行打工,而留在老家無法與父親和母親一起生活不超過十八周歲的未成年的孩子。
③由上述所列舉的定義中可以看出。對于父母的外出時間,還沒有形成統一的界定。而且很多的研究者并未就父母外出時間做出相關說明。對于兒童年齡的界定尚具有爭議性。對于兒童年齡界定的不統一,也影響了對于留守兒童規模推斷。
從總體上來看,留守兒童具備以下幾方面的特征:父母雙方或一方外出;兒童與父母分離半年以上;兒童生活在原居住地或者戶籍地;兒童在特定的年齡以下。
2.1.3 留守配偶
周福林認為,由于人口流動造成的夫妻在一定時期分開居住,獨自留守家中的女性成員被叫作“留守妻子”,而獨自留守家里的男性成員被叫作“留守丈夫”.對于留守的妻子或丈夫,由于夫妻一方外出而造成的夫妻在一定時期內分開居住,而另一方由于留在戶籍地被稱為“留守配偶”.在我國大部分的農村地區里面,因為外出務工人員大部分都是男性成員,因此,學術界關于留守配偶探究大部分以留守女性成員為主。④葉敬忠和吳惠芳覺得,留守女性成員的概念是丈夫每年外出打工超過半年的時間不在家里,自己獨自一人長時間留守在老家不超過五十五周歲的女性成員。①通過上述內容可以發現,對于留守配偶,學界普遍涉及三個因素:夫妻一方外出務工,外出時間在限定時間以上,一般限定在 6 個月以上;留守配偶年齡有界定,一般是 55歲以下或 50 歲以下。
2.1.4 留守老人
對于留守老人,周福林覺得留守老人的相關概念是指子女都到外地進行打工的時候留守在老家的老年人。②杜鵬覺得留守老人的相關概念是在整個家庭里面,子女都到外地進行打工的超過了六十周歲的老年人。③總結以上觀點,對于留守老人,同時具備:子女外出務工;老人生活在原戶籍地;留守老人年齡在 60周歲以上。
2.1.5 家庭結構
關于家庭結構,費孝通先生認為家庭結構是指一個家庭包括哪幾位成員,以及各成員之間屬于哪種類型的親屬關系。④王躍生認為,家庭結構是指家庭中不同代際的家庭成員,相互的血緣和婚姻關系,主要分為:核心家庭、復合家庭、直系家庭、單人家庭、殘缺家庭和其他家庭等這六種類型的家庭。⑤綜合看來,家庭結構是指一個家庭的成員構成及其家庭成員之間的相對穩定的聯系模式。
2.1.6 家庭功能
0lson 認為, 家庭功能是一個家庭內部系統中各成員的相互間情感聯絡、家庭規則的確立、家庭成員間的溝通以及應對外部事件的有效性⑥; Shek 認為家庭功能是一個家庭成員從自身家庭系統獲取的家庭成員的相互關系、相互關懷、應對困難的能力、成員間的家庭凝聚力以及各成員的家庭生活質量。①綜合來看,家庭功能被認為是家庭成員形成一個互動的系統,該系統對每個家庭成員都會起到功用和效能,并且每個成員之間也會發生影響。
2.2 主要理論
2.2.1 “推力-拉力”理論
“推力-拉力”理論是由 R ·郝博爾在 1938 年提出的,他認為對每一位遷出者來說,都具有其遷出的地區一些相關因素造成推動的力量以及遷入的地區一些因素造成拉動力量。由這兩股力量共同作用導致的人口遷移流動。
1969 年,博格將影響 “推力”和“拉力”因素進行了發展和補充,其主要觀點為:從運動學的角度看,人口是否流動是兩種不同方向的力相互作用的結果。
一種是促使人口向其他地區轉移的力量,即人口遷移的積極因素;另一種是阻礙人口向其他地區轉移的力量,即人口轉移的消極因素。影響人口遷移具有很多方面的因素,主要包括遷入地的影響因素、遷出地的影響因素、遷移過程中的障礙因素和個人因素等。人口遷移是遷出地和遷入地共同作用導致的,其中遷入地的拉力比遷出地的推力效果更加明顯。
2.2.2 二元經濟結構的觀點
二元經濟結構的理論屬于區域經濟學里面非常重要一個觀點。劉易斯(A.Lewis,1954)提出了“兩部門剩余勞動理論模型”,主要觀點為:以傳統生產方式為主的農業生產部門和以工業生產方式為主的現代工業部門是同時存在的,在實現工農業兩個部門均衡增長的基礎上,最終農業部門的剩余勞動力向現代工業部門轉移的二元經濟發展思想。這一理論較早地揭示了發展中國家農業存在著邊際生產率為零的剩余勞動力,農業部門剩余勞動力向工業部門的逐漸轉移能夠促使二元經濟結構逐步消減。劉易斯的理論模型不僅對發展中國家的經濟政策制定產生了重要影響,也對人口城市化研究、城鄉人口遷移理論奠定了十分重要的基礎。
2.2.3 家庭環狀理論、社會生態系統理論
Olson 等提出環狀理論,主要觀點認為,眾多影響家庭功能的變量可以劃分為家庭凝聚力、家庭適應能力以及家庭交流這三個維度。家庭完成其功能和家庭凝聚力以及家庭適應性屬于曲線關系,家庭凝聚力和適應能力太高或者太低都會給家庭功能發揮帶來一定的不良影響。然而家庭交流則對于家庭功能的更高程度的實現起到的是一種積極的推動作用。②布朗芬布倫納(Urie Bronfenbrenner)構建了個體發展模型,他的理論是比較注重人是發展獨立體,把這一個體套入到和其互相制約的四周環境里面,在這個整體中,系統和個體互相制約,互相影響,所以系統制約著個體發展。布朗芬布倫納的社會生態系統理論,周圍的環境對于個體的影響做出了比較詳盡的分析。因為他承認生物因素和環境因素相繼交互影響著人的發展。③布朗芬布倫納的社會生態系統理論把人的社會環境如家庭環境、社區環境、團體環境乃至當時社會等看作是一種社會性整體生態系統,并且強調每個人的社會生態環境應該是一個完整的社會生態系統,即凡是對個體有影響的一系列因素都構成了系統的功能性整體。具體來講,人的社會行為會受到其他家庭成員、家庭環境的影響,同樣也會受到所處的社區環境、機構團體氛圍乃至社會文化、制度、風俗等各方面因素的影響。布朗芬布倫納的這一理論觀點評價了人的個體發展在同一時期內橫向的各方面因素對個體產生的影響,從而豐富了當時的對個體發展的評價系統,即從人的縱向發展歷程經歷的各種成長事件對個體發展產生的影響的評價系統。使對人的個體發展研究系統更加的完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