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論文目錄導航:
【題目】計劃生育新政遇到的困境探析
【第一章】影響計劃生育新政的因素研究緒論
【第二章】生育決策理論
【3.1 3.2】受訪者再生育意愿的特征分析
【3.3 - 3.6】受訪者再生育意愿的影響因素分析
【第四章】計劃生育新政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第五章】計劃生育新政的對策與建議
【參考文獻】完善單獨二孩政策的策略研究參考文獻
3.3 受訪者再生育意愿的影響因素分析
盡管我們在前文對受訪者的基本信息做了基本的描述統計分析,并且有了初步的了解。但是對受訪者生育意愿的影響因素的分析,我們仍然需要具體的通過相應的分析進行探尋。鑒于現有變量和數據的特點,研究選擇了 3 個維度,分別進行受訪者再生育意愿影響因素的分析,主要分為個人因素維度、家庭因素維度以及政策因素維度。
3.3.1 個人因素對再生育意愿的影響
在個人因素維度,研究主要探討了年齡、性別、學歷以及職業等因素上不同受訪者的差異是否對再生意愿產生一定的影響。在差異分析方法的選擇上主要選擇了列聯表卡方檢驗,詳細結果見下文。
3.3.1.1 年齡差異對再生育意愿的影響
年齡對再生育意愿的影響往往是重大的,平均來說,隨著年齡的增長,不論是女性還是男性在生育能力上都有所下降,其身體健康水平有所降低,甚至會患上一些影響生育的疾病。因此考察不同年齡受訪者的生育意愿并進行差異比較是十分有意義的,在我們的研究中,主要將受訪者的年齡劃分為 4 個類別,最終根據不同年齡階段下再生育意愿的列聯表卡方檢驗得出結論(單獨夫妻再生育意愿的卡方檢驗值為 34.669,對應的 p 值顯著小于 0.01,反應出單獨夫妻的年齡與再生育意愿是非獨立關系,即存在聯系,同理,非獨生子女夫妻檢驗的卡方檢驗值為 52.643,對應的 P 值也小于 0.01),不論是單獨夫妻還是非獨生子女夫妻,年齡均是影響再生意愿的因素之一,其中,想再生育的受訪者年齡主要集中在 21 到 40 周歲之間,而在單獨夫妻受訪者中,想再生育的年齡主要集中在 21 到 30 周歲之間,而非獨生子女夫妻想再生育的年齡主要集中在 31 到 40 周歲之間。
3.3.1.2 性別差異對再生育意愿的影響
受訪者的性別差異也可能是影響再生育意愿的重要因素之一。同理,我們也分別對單獨夫妻和非獨生子女夫妻的再生育意愿進行了性別差異的檢驗。最終檢驗結果表明,男性單獨夫妻和女性單獨夫妻的卡方檢驗值為 34.669,對應的 p 值為 0.603,男性非獨生子女夫妻和女性非獨生子女夫妻的卡方檢驗值為 0.586,對應的 p 值為 0.444,這反映出不論父母是否單獨,男性和女性受訪者在再生育意愿上不存在顯著性差異,男性和女性的再生育意愿基本一致。
3.3.1.3 學歷差異對再生育意愿的影響
如前文所述,受訪者的學歷水平反應了受訪者所接受過的知識文化教育程度,在不同背景的文化教育下,受訪者往往會對再生育有著個人的看法,但學歷水平是否能夠通過影響受訪者的個人素質從而最終影響再生育意愿仍然需要我們根據實際調查數據進一步檢驗發現。
根據不同學歷受訪者在再生育意愿回答上的問卷調查數據的卡方檢驗結果表明,不論是單獨夫妻還是非獨生子女夫妻,學歷對再生育意愿的影響均沒有通過給定水平下的顯著性檢驗,不能表現出不同學歷的受訪者在再生育意愿上存在差異。其中單獨夫妻樣本的卡方檢驗值為 0.887(p=0.926),非獨生子女夫妻樣本的卡方檢驗值為 6.489(p=0.165)。
3.3.1.4 職業差異對再生育意愿的影響
茅倬彥(2009)曾在其生育意愿與生育行為差異的實證分析中指出,職業差異是影響夫妻再生育意愿的重要因素之一。從某種程度上來說,不同受訪者職業上的差異間接地反應出了受訪者的社會經濟地位,而在不同社會經濟地位的環境影響下,受訪者的再生育意愿通常也存在一定的區別。我們的調查數據的檢驗顯示,單獨夫妻的職業背景是影響再生育意愿的因素之一(2=7.888,p=0.048),其中個體職業背景的受訪者更傾向于再生育二胎(70.7%),而干部職業背景的再生育意愿相對最低(61.3%);于此同時,職業背景也是影響非獨生子女夫妻再生育意愿的重要因素之一(2=9.247,p=0.026),同理,個體的再生育意愿最強(69.7%),干部群體的再生育意愿最低(52.7%)。
3.3.2 家庭因素對再生意愿的影響
3.3.2.1 家庭人均收入差異對再生育意愿的影響
根據傳統觀點來看,我們認為經濟狀況是影響再生育率的重要因素。家庭人均收入越高,家庭經濟狀況越好,意味著家庭更有能力撫養子女,給子女帶來較好的生活環境,從而最終提高其再生育意愿。研究的調查數據檢驗結果顯示,不同家庭人均收入的單獨夫妻在再生育意愿上不存在顯著性差異((2=0.934,p=0.817);相反,不同家庭人均收入的非獨生子女夫妻在再生育意愿上則存在著統計意義上的顯著性差異((2=9.930,p=0.019),隨著家庭人均收入的提高,其再生育意愿也隨之增強,兩者之間有著顯著的線性正相關關系,3000 元以上家庭人均收入的受訪者群體再生育意愿最強(73.7%)。
3.3.2.2 現有子女性別差異對再生育意愿的影響
夫妻雙方現有子女的性別也是影響其再生育意愿的潛在因素之一,傳統的家庭觀念認為,男性是家庭的支柱,更傾向第一胎是男性孩童,一旦第一胎非男性孩童往往意味著其還想通過再生育來滿足自己的愿望。因此我們也分別調查了不同類型父母的現有子女性別,并檢驗了子女的性別是否影響其再生育意愿,最終結果表明在單獨夫妻群體中,子女的性別是影響再生育意愿的重要因素之一(2=11.336,p=0.001),當現有子女為女性時,70.1%的父母更傾向與再生育二胎,相反當現有子女為男性時,這一比例則下降到 60.4%.此外,在非獨生子女夫妻群體中,現有子女的性別對其再生育的影響則未能通過給定水平下的顯著性檢驗(2=1.169,p=0.280),反應了在非獨生子女夫妻群體中,子女性別并不影響父母的再生育意愿,對比一孩性別,對單獨夫妻和非獨生子女夫妻的不同影響作用,可能是因為一方為獨生子女的父母是家里的“獨苗”,更希望下一代中有男孩,而雙方都不是獨生子女的夫妻因為本身有兄弟姐妹,傳宗接代的壓力小,因此,再生育的意愿受一孩的性別影響較小。
3.3.2.3 現有子女年齡差對再生育意愿的影響
在討論過現有子女性別對父母再生育意愿的影響后,我們進一步考慮了現有子女的年齡是否是影響因素之一。我們比較了不同子女的年齡對父母再生育意愿的比例差異,最終結論如下:在所有的受訪者群體中(包含單獨夫妻和非獨生子女夫妻),子女的年齡是影響其再生育的重要因素之一(單獨夫妻,(2=35.985,p<0.01)和(非獨生子女夫妻,(2=62.303,p<0.01),并且隨著子女年齡的增加,意愿再生育的受訪者比例呈現出線性下降趨勢,當子女年齡在 5 歲以下時,想再生育的受訪者比例最高,分別為 72.0%、77.9%,而當子女的年齡在 15 歲以上時,想再生育的受訪者比例則下降到 37.7%、44.6%.
3.3.3 其他因素
3.3.3.1 人員類別差異對再生育意愿的影響
有研究顯示,夫妻是否有兄弟姐妹對生育意愿有顯著影響,同時,為了應對新政實施后可能出現的情況,對全面二孩政策目標人群與單獨二孩政策目標人群的生育意愿進行了差異分析。我們發現“單獨夫妻”和“非獨生子女夫妻”的再生育意愿差異在統計意義上并不顯著((2=0.514,p=0.473),結合表 21 可更進一步看出“單獨夫妻”和“非獨生子女夫妻”想再生育的比例均在 65%左右,而不想再生育的比例也在35%左右。這表明,這兩類人群的再生育意愿不存在顯著差異。
3.3.3.2 現有子女性別對期望二孩子女性別的影響分析
由上表可以看出,現有子女的性別與期望生育子女的性別之間存在統計意義上的關聯,其中單獨夫妻人群的卡方檢驗值為 90.023(p<0.01),非單獨夫妻人群檢驗的卡方檢驗值為 79.007(p<0.01);更具體表現為,不論是單獨夫妻人群還是非獨生子女夫妻人群,不論現有子女性別是男性還是女性,對期望子女性別抱著順其自然態度的受訪者均占絕大多數(54.1%、56.5%、57.7%、62.5%);此外,在全部受訪者群體中,當現有子女為男性時,期望二胎生育女孩的受訪者占比(單獨夫妻人群,37.9%)(非獨生子女夫妻人群,32.5%)要遠遠高于期望二胎生育男孩的占比(單獨夫妻人群,8.0%)(非獨生子女夫妻人群,9.7%),而當現有子女為女性時,期望二胎生育男孩的受訪者占比(單獨夫妻人群,30.1%)(非獨生子女夫妻人群,28.0%)要遠遠高于期望二胎生育女孩的占比(單獨夫妻人群,13.5%)(非獨生子女夫妻人群,9.5%)。
可見,受訪者對孩子性別主要持順其自然的態度,但仍然表現出明顯的“兒女雙全”偏好。
3.4 再生育意愿的影響因素建模
在對育齡人口再生育意愿的影響因素進行差異分析之后,為更加精確不同的影響因素對育齡人口的再生育意愿的影響方向及強度,我們把育齡人口再生育意愿中想再生育編碼為 1,不想再生育編碼為 0,用其作為被解釋變量來反應育齡人口的再生育意愿,于此同時根據人口學等相關理論,并結合前文影響再生育意愿的不同因素分析,最終選擇了受訪者年齡、職業、子女年齡以及家庭人均收入、現有子女性別等因素作為模型中的解釋變量,其中針對全體受訪者(包含單獨夫妻和非獨生子女夫妻),年齡、職業以及子女年齡是共同影響因素,而針對單獨夫妻,除了共同影響因素之外,額外加入了家庭人均收入因素;針對非獨生子女夫妻,額外增加了現有子女性別因素。(加入的主要原因是根據前面差異分析的結果來,差異顯著的就加入到模型,不顯著的就不包含在模型內)在模型的選擇上,研究根據被解釋變量的二值特點,研究選擇了二值 logistic模型作為回歸模型,最終回歸結果見下表:
由上表 22 單獨夫妻再生意愿影響因素的 logistic 回歸模型結果表明,21-30 周歲的受訪者在再生育意愿上要比其它年齡段的受訪者要強(OR=1.64(0.11,2.67),p<0.10);此外,個體職業背景的受訪者的再生育意愿要強于其它職業背景的受訪者(OR=1.52(1.06,2.17),p<0.05);最后,現有子女年齡在 15 歲以下的受訪者再生育意愿均比現有子女年齡在 15 歲以上的受訪者要強,其中再生育意愿最強的為現有子女年齡在 0 到 5 歲之間的受訪者(OR=2.91(1.52,5.55),p<0.01),其次為現有子女年齡在 5 到 10 歲之間的受訪者(OR=2.29(1.23,4.26),p<0.05),再次為現有子女年齡在 10 到 15 歲之間的受訪者(OR=2.00(1.07,3.74),p<0.05)。
同理,由下表 23 非獨生子女夫妻再生意愿影響因素的 logistic 回歸模型結果可以看出,同樣是 21-30 周歲的受訪者再生育意愿最強(OR=1.77(1.03,3.06),p<0.05);此外個體職業背景(OR=1.38(0.95,2.00),p<0.10)的父母生育意愿要強于干部及其他背景(OR=1.37(0.98,1.92),p<0.10);現有子女年齡依然是影響育齡人口再生育意愿的重要因素之一,隨著現有子女年齡的增加,育齡人口的再生育意愿的傾向更小,其中現有子女年齡在 0-5 歲時,其生育意愿最強(OR=2.68(1.45,4.94),p<0.01),其次為子女年齡在 5-10 歲(OR=2.25(1.31,3.87),p<0.01),最后為子女年齡在 10-15歲之間的受訪者(OR=1.56(0.97,2.51),p<0.10)。
綜合單獨夫妻和非獨生子女夫妻再生育意愿的 logistic 回歸模型結果可以看出,不論父母雙方是否有一人為獨生子女,影響他們再生育意愿的主要因素基本一致,并且影響強度和方向也基本一致,分別為年齡、職業背景以及現有子女年齡。
3.5 單獨二孩政策實施后泰山區出生人口分析
據統計,泰山區符合單獨二孩再生育政策的育齡婦女統計人數為 12723 人(統計實點 2015 年 5 月 50 日),山東省于 2014 年 5 月 30 日單獨二孩政策正式實施后,截止 2015 年 10 月底,泰山區單獨夫妻辦理二孩生育證共 6455 對,其中在 2014 年 7月和 8 月辦理二孩生育證的人數達到頂峰,分別為 729 對和 868 對,以后又逐步下降,2015 年 10 月份,降到了 140 對。單獨二孩政策實施后,截止 2015 年 9 月底,共出生1835 人,其中男孩 998 人,女孩 836 人。(表 24)同時每個月出生人口相對穩定,政策實施接近一年半,出生人口占目標人群的 14.4%.
根據政策實施以來每個月出生人數,對出生男孩女孩做對比,如表 25 ,因出生人數太少,達不到統計出生人口性別比的數量,但是可以看出出生男孩比女孩稍多,但基本持平。
通過數據可以看出,政策實施后,泰山區符合“單獨二孩”新政的目標人群出現了“辦證潮”,而非“嬰兒潮”,出生人口數量穩定,且水平較低,再生育意愿與實際再生育水平出現背離。
3.6 結論
(1)無論是單獨夫妻還是雙方均不是獨生子女的夫妻,再生育意愿相當(單獨夫妻 64.79%,非獨生子女夫妻 66.24%),但是再生育意愿均低于理想子女數(理想子女數是 2 個子女的 1773 人,79.20%),這符合理想子女數>意愿子女數的研究結論。
(2)受訪者無論一胎是男孩還是女孩,二胎性別均更傾向于順其自然,其次是女孩偏好大于男孩偏好;參考一孩性別后,二孩性別仍然是順其自然占絕大多數,其次是兒女雙全偏好明顯。性別偏好結論與目前關于東部發達城市地區的性別偏好研究結論一致。
(3)統計顯示,年齡、職業背景以及現有子女年齡都對受訪人群的再生育意愿產生顯著影響。
(4)是否再生育原因方面,“單獨夫妻”和“非獨生子女夫妻”觀點基本一致,意愿再生育的原因主要是認為孩子太少,不想再生育的主要原因是經濟承受能力和無人照顧孩子兩方面。
(5)單獨二孩政策實施一年半后,泰山區實際再生育水平低于預期,與調查的再生育意愿相背離,“單獨二孩”政策實施對出生人口總量影響不明顯,整體出生平穩,出生人口性別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