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生育政策也稱計劃生育政策,是我國有關計劃生育調節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單項政策等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從 20 世紀 70 年代起,我國開始執行以控制人口增長為目標的計劃生育政策,人口規??焖僭鲩L的態勢得到有效的控制。計劃生育政策推行近四十年,不僅對我國人口結構、人口質量、勞動力結構、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各方面產生重大影響,也對作為民眾基本生活單位的婚姻家庭帶來了較大影響。
目前,學界對計劃生育政策實施后果的研究多集中在人口變動以及因人口變動帶來的經濟問題等方面,較少涉及生育政策對婚姻家庭關系及婚姻家庭行為的影響。計劃生育政策作為公共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人們的行為選擇具有導向性功能??疾煊媱澤邔橐黾彝ギa生的影響,可以在政策制定和實施過程中最大限度地趨利避害。本文以婚姻家庭為視角,探求其所受計劃生育政策的影響,并以地區調研成果為基礎,提出相應的制度建議。
二、我國計劃生育政策的特點
我國計劃生育政策經歷了幾十年的演變,已經發展成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單項政策等各效力層級、各地方性規定的規范綜合體。梳理計劃生育政策的演變過程,可以發現我國生育政策的立法及實施具有以下特點:
(一)生育政策具有穩定性
我國計劃生育政策實施近四十年,始終以提高人口素質、控制人口數量為目標,生育政策具有連續性、穩定性的特點。
自上世紀 20 世紀 70 年代,以節制生育為主要內容的生育政策開始在我國推行。1980 年中共中央發表了《關于控制我國人口增長問題致全體共產黨員、共青團員的公開信》,提倡"一對夫婦只生育一個孩子",表明"獨生子女"政策確立。同年 9 月 10 日通過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部婚姻法) 將計劃生育作為婚姻立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并在夫妻關系中明確規定,"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此后,各省市根據具體情況制定了實行計劃生育的條例或辦法,計劃生育政策逐步完善。2002 年 9 月 1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下簡稱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開始實施,標志著計劃生育政策被正式納入法制軌道,實行計劃生育,成為中國公民的法定義務。計劃生育政策從提出到正式立法,經歷了逐步完善的過程,期間雖有變化,但"提高人口素質、控制人口數量"的目標始終未變,而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的"獨生子女政策"成為計劃生育政策的核心內容。
(二)不同地區、不同省份的具體政策有適度微調
雖然以節制生育為基本目標的生育政策在全國范圍內得以推行,但在具體實施中,各省市也存在一些差異,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基于少數民族人口現狀的考慮,對少數民族的生育限制適當放寬。2. 基于城鄉差別,適當放寬農村人口的生育政策。3. 基于人口狀況的差異,各省市在生育間隔、再婚生育、獨生子女婚姻生育等方面的具體規定存在差異。
(三)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具有一定的強制性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從條文字面意義上看,計劃生育的核心內容"獨生子女"政策是"提倡",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該政策具有一定的強行性。
為落實計劃生育政策,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分別采用利益導向與懲罰兩類措施。利益導向主要是對遵守計劃生育的公民給予一定的獎勵,包括生育假期的增加、相關費用的減免以及一定數額的經濟獎勵。懲罰性的措施主要是要求超計劃生育的當事人承擔一定數額費用,早期稱為罰款,現改為社會撫養費。此外,針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特定身份的人,違反計劃生育還可能受到一定的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甚至會被開除公職。
可見計劃生育的實施具有一定的強制性。
三、計劃生育政策對婚姻家庭的影響
計劃生育政策的實行,對我國經濟社會、人口發展、資源環境等方面產生重大影響,其中最直接的后果就是總和生育率的降低,而總和生育率的降低對婚姻家庭產生了較大影響。具體表現為:
(一)家庭結構發生變動
家庭結構是指家庭中成員的構成方式、比例關系和相互作用的狀態。[1]
婚姻家庭結構的變化包括家庭規模和家庭類型的變化。計劃生育的實施導致家庭結構發生了重大改變。
1. 生育率的降低,導致家庭成員數量減少,居民家庭規模呈不斷縮小的趨勢。2014 年《中國家庭發展報告》中的數據顯示②,在 20 世紀 50 年代之前,中國家庭戶均人數基本上保持在 5.3 人的水平上,而到 2012 年戶均規模僅為 3.02 人的水平。中國已成為平均家庭規模較小的國家。分析認為,家庭觀念的變化、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方式的現代化、居住條件的改善等經濟社會發展因素直接促進了家庭規模的小型化,但不能否認,因計劃生育政策導致的人口出生率降低與家庭規??s小有著直接關系。
2. 家庭類型日趨多樣化,空巢家庭增多。相關研究表明,近年來我國單親家庭和夫婦家庭比例上升,核心家庭依然占據主導地位,主干家庭比例在下降,而聯合家庭近于消亡。[2]《中國家庭發展報告》證實了上述分析。報告顯示,目前中國計劃生育家庭為 3 億戶左右,約占全國家庭戶總數的 70%."晚婚晚育"的要求促使代際間隔的拉長,子女因為求學、就業、結婚等原因離開父母家庭,使家庭的空巢期提前來臨。[3]
3."失獨"家庭成為特殊家庭類型。一對夫婦只生育一個孩子是帶有很大風險的決策,這種風險就是獨生子女的意外傷亡對家庭帶來的致命創傷。如果是成年子女意外死亡,則父母喪失了補償性生育的機會,其晚年生活狀況可想而知。根據我國生命表死亡概率推算,至少 8%的獨生子女在 55 歲以前因患疾病或者非正常原因死亡,大約涉及 800-900 萬個家庭。[4]
本次調研信息與上述分析基本一致。多數訪談對象家庭為核心家庭。而對"失獨"家庭的扶助已成為上海市計生工作關注的重點。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是目前上海計劃生育工作中面臨的最大難題。這類家庭每年以 10%的速度快速增長,平均每年增加 500 戶,傷殘家庭和"失獨"家庭占獨生子女家庭的 0.8%.目前,上海市符合發放特別扶助金條件的傷殘居民有 33000 多人,獨生子女死亡的家庭接近 8000 戶。
可以說,在我國強制推行多年的獨生子女政策是產生"失獨"家庭的直接原因。
(二)傳統家庭養老模式受到沖擊
因計劃生育政策的推行,人口紅利期逐漸消失,我國形成了"未富先老"的人口現狀,養老已成為亟須解決的社會問題。
我國傳統養老模式是居家養老、家庭養老,子女對父母的贍養不僅是倫理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規定的義務。在獨生子女政策之下,獨生子女的養老壓力加大,家庭養老模式陷入困境。在經濟方面,第一代獨生子女已經開始步入婚姻,高房價、不斷攀升的生活成本及撫養教育支出,使這一群體承受著巨大的經濟壓力。"上有多老"的情況下,任何一位老人的疾病都可能使新組建的小家庭陷于經濟上的困境。在時間和精力上,這一群體處于事業發展期和生育期,工作和家庭生活都處在壓力最大的階段,不僅不能分身照顧父母,還多需要父母協助撫養子女,承擔養老職責顯然力不從心。
正因如此,居民的養老模式和養老觀念已經開始改變。由于缺乏多子女可能給予的照顧,居民養老已經更多依賴于社會保障制度。
(三)家庭人際關系發生改變
家庭關系是研究社會變遷的重要維度。計劃生育政策的施行也對家庭人際關系產生了一定的影響。具體表現為:
1. 人際關系趨于簡單化,家庭穩定性受到沖擊。計劃生育政策實行后,獨生子女家庭占主導地位,大多數家庭形成了"4-2-1"的家庭結構,即祖父母、外祖父母 4 人,父母 2 人和子女 1 人,家庭關系日趨簡單化。而且這種倒三角形的家庭結構并不穩定。
2. 代際關系發生了顛覆性的變化。"晚婚晚育"使女性初婚和初育年齡大大延長,導致代際間隔拉長,原有家庭中的子孫眾多、家長獨尊的局面被顛覆。獨生子女成為家庭成員關注的焦點,代際關系的重心發生下移,由原來的"尊老"趨向"撫幼",由此導致了過度溺愛子女晚輩問題的出現。
3. 計劃生育政策對夫妻關系也有所影響。子女數量減少減輕了家庭勞務負擔,增加了夫妻相處的時間和機會,提升了婚姻質量。但生育期縮短也導致家庭養育子女功能弱化,情感維系功能越來越重要。當子女成家立業之后,中老年人離婚受到的阻力較之以往減小很多,更多的人不想在不幸福的婚姻中委屈自己,這客觀上促進了中老年離婚率的上升。[5]
生育政策也會成為引發夫妻矛盾的誘因,如受制于獨生子女政策,夫妻會因性別偏好發生矛盾;在計劃生育政策變動、允許生育二胎時,夫妻可能會因為是否生育二胎發生矛盾,甚至導致離婚。
四、以家庭支持為目標完善生育政策及相關公共政策
家庭是最基本的社會群體單位,國家對家庭的發展承擔重要的責任。如計劃生育不能滿足家庭的穩定和發展,會引發多重社會矛盾。因此,有必要對現有生育政策加以修正完善。而公共政策是一個整體,各項政策之間需要互相協調才能發揮最佳效果。消減計劃生育政策對婚姻家庭已經產生和將來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不僅要修正現有的生育制度,也要完善與生育相關的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務。
(一)生育政策的修正
1. 生育政策的理念應有所改變。長期以來,我國生育政策的理念立足于降低人口出生率,這一理念在相當長時期內是符合我國現實的。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和計劃生育政策的長期實施,我國民眾的生育觀念已發生重大改變,生育意愿趨于理性。因此,控制生育孩子的數量不應再作為計劃生育政策的全部內容,計劃生育政策的理念應從降低人口出生率轉向維系家庭完整和功能實現、促進家庭幸福。
2. 生育政策的具體內容應有所調整。生育問題事關民眾個體的幸福和家庭的完整。研究報告顯示,獨生子女政策對家庭結構、家庭關系產生了重大影響;而獨生子女語境中固有親屬稱謂的缺失,也必然沖擊固有的家庭倫理秩序。在人口結構老齡化、社會保障措施不夠完善、意外事件頻發的現今社會,獨生子女政策受到越來越多的質疑。正因如此,近年來全面放開二胎生育的呼聲越來越高。允許每對夫婦生育二孩,有利于穩定家庭結構,減少獨生子女家庭風險,增強家庭成員贍養和照料老人的能力,對出生性別比趨于正常也有積極作用。
(二)社會福利政策的完善
逐步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是實施人口戰略的基礎。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有利于從根本上減少家庭實施計劃生育的后顧之憂。但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不可能在短期內建立。針對計劃生育政策帶來的現實問題,可以采取一些彌補性質的措施,如建立特殊家庭扶助制度。
國家對因計劃生育政策帶來的家庭問題負有不可推卸的救濟責任。近年來上海市推行的針對"失獨"家庭的特別保障措施,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除給予"失獨"家庭以特別的經濟扶助外,自 2013 年起,上海開始逐步將"失獨"家庭的幫扶納入社會養老保障格局之中,并給予優先保障。具體措施包括:(1)"失獨"家庭收養子女可得到優先照顧。上海戶籍中申請收養市兒童福利院棄(嬰)兒的獨生子女死亡家庭,符合收養有關規定的,優先安排家庭評估、優先予以配對試養、優先進入收養登記程序。(2)"失獨"家庭可獲得特殊關愛殯葬服務。凡上海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至少一方是上海戶籍、年滿 70 周歲或醫學界認定身患危重疾病不能逆轉的,可以由本人或監護人提出申請,授權委托本市殯儀單位對身后事進行安排和處理。(3)"失獨"家庭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時,特別扶助金不計入家庭收入。(4)市計生協會與市人口福利基金會共同籌建了具有社會公募資質的"生育關懷專項基金",重點針對"失獨"家庭在內的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對象進行幫扶。(5)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為"失獨"家庭提供專業的心理咨詢服務。(6)"失獨"的 60 周歲及以上本市戶籍老年人,申請養老服務補貼時,不需要經濟狀況審核,直接進入身體狀況評估程序,經評估結論為生活自理有障礙的,即可獲得相應標準的養老服務補貼。同時為生活自理出現困難的"失獨"老年群體,優先提供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機構養老服務。
(三)勞動保障政策的完善
生育政策的逐步放寬有利于家庭結構的完整和家庭關系的穩定,但也同樣會帶來負面影響,其中之一就是加大了女性權利保護的難度。
由于生育(包括撫育)行為主要由女性承擔,生育政策放寬會直接影響女性的就業和職業發展。在計劃經濟時代,企業承擔了主要的社會服務職能,從幼兒撫育到醫療衛生都能在企業內部解決,女性因生育而受到的就業及職業發展影響并不明顯。但在市場經濟日益成熟的今天,要求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承擔全部生育成本,不僅缺乏依據,也不具有可行性。女職工因懷孕、生育、哺乳等原因給用人單位帶來的人員緊缺、工作開展不暢,甚至因尋找替代勞動力而增加經營成本等實際困難也是不可否認的社會現實。在目前一胎政策下,企業對女性員工休產假帶來的損失是可預期的。但二胎政策放開后,企業面臨著女性員工第二次休產假的"風險",企業可以承受女性員工休一次產假,恐怕很難承受休兩次產假。趨利避害的本能使企業不愿選擇女性,特別是正處于生育年齡的未生育女性。隨著二胎政策的實施,針對女性的就業歧視現象,在今后一段時期可能會更加嚴重。
要減少因生育政策放寬而給女性發展帶來的負面影響,應完善相關的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務,合理分配生育責任與生育負擔。在國家與個人之間,需明確生育不是公民的私人事務,更不是女性的私人事務,而是事關種族繁衍、社會發展與進步的公共利益,國家理應承擔人口再生產的主要成本。為降低生育政策放寬而帶來的就業歧視和限制,國家應有所作為。在此建議采取以下具體措施:
1. 為企業分擔接受女性就業而增加的成本,即對女職工達到一定比例的企業予以適當的補貼和稅收政策的傾斜。企業出于經營成本的考慮,一般不愿意雇傭處于生育年齡的女性員工,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女性就業的難度。對此,國家可以采用補貼或稅收政策傾斜的方式,鼓勵企業雇傭女性員工。
2. 勞動保障政策中體現社會性別意識。首先,建議增設男職工的生育護理假或育嬰假。目前,部分地方性政策已有規定,如上海市晚育者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 3 天,河北省晚育者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 10 天等。但一般時間較短,且主要針對晚育的配偶雙方。建議擴大適用范圍和假期時間,只要是計劃內生育的,其配偶都可以享有護理假,時間可規定為一個月。這一個月可由當事人自行安排,可以根據需要間隔休假。其次,對已有規定的產假和哺乳假,在假期不變的情況下,允許當事人選擇由女方或男方請假。
3. 完善嬰幼兒看護機構,加大對公益性幼托教育事業的資金支持。目前入托、入園難已成為社會問題。以上海為例,公立托兒所已經極少存在,3 歲半以下的孩子很難進入公立幼兒園的幼托班,父母要么選擇費用高昂的私立幼兒園,要么求助于雙方老人。商業化的幼托機構非工薪階層能夠負擔,由老人撫養幼兒不僅存在養育理念的相對落后問題,也加重了老年人的負擔。因此,國家加大對幼兒看護機構及幼教機構的資金投入,完善嬰幼看護機構則十分必要。
(四)婚姻政策的完善
在婚姻關系內部,同樣涉及生育成本的分擔問題。生育是婚姻生活中的重大事項,而懷孕分娩以及對嬰幼兒的撫育主要由女性完成,生育對妻子生活、工作的影響遠遠超過丈夫。因此,無論是生育政策還是婚姻政策都應具有鮮明的社會性別意識,盡可能避免因性別差異而導致的實質不公平。
1. 充分尊重女性的生育自主權,并給予切實有效的保障。隨著生育政策的逐步放開,因是否生育二胎而引發的夫妻糾紛會日益增多。由于兩性客觀存在的生理差異,受孕后是否完成生育行為涉及女性對自己人身的支配,因此,在處理此類糾紛時,應充分保障女性的自主選擇權。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上述規定明確了女性的生育選擇權,有積極作用。但其中關于夫妻因是否生育產生糾紛而導致感情破裂的規定,在適用中應持慎重態度。不宜將夫妻對是否生育子女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情形,直接視為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否則在男方希望生育的情形下,女方要么選擇生育,要么只能接受結束婚姻,所謂的生育自主權難以體現。
2. 以維系婚姻穩定為價值取向完善夫妻財產制度。近年來,我國婚姻立法和司法實務中呈現了注重個人權利保護、弱化婚姻共同利益的傾向,尤其是在處理夫妻財產糾紛時,注重財產來源而忽略夫妻共同生活中的互相協助作用,未能給予承擔生育職責及主要家務勞動的女性以充分保護,在一定程度上使女性陷入職業發展和婚姻生活的雙重困境,部分職業女性甚至不得不放棄婚姻或生育。要改變這一現狀,我國婚姻立法應以維系婚姻家庭穩定為目標,充分考慮生育行為對女性自身職業發展的負面影響,進一步完善法定夫妻財產制。
我國現有法定夫妻財產制為婚后所得共有制?;楹笏霉餐企w現了夫妻之間的互相協力;認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取得財產的行為,與另一方的協助不可分;旨在鼓勵夫妻之間合理分工、互相協助、同甘共苦,不僅符合我國傳統的婚姻理念,也有利于提升婚姻家庭的保障功能,解除女性對生育的后顧之憂。但由于現行婚姻立法條文過于簡單,不僅不能適應越來越復雜的夫妻財產現狀,甚至還引發了法官和學者對法定夫妻財產制性質的爭議。
而為彌補婚姻立法不足而制定的司法解釋,又出現了價值取向偏離婚后所得共有制的情形。要解決上述問題,必須對現行法定夫妻財產制進行細化、完善,并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婚后所得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應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同時梳理現有司法解釋中涉及財產歸屬的規定,按照夫妻一方取得的財產是否與另一方的協力相關的標準界定婚后所得財產的性質,避免出現將婚姻財產關系等同于普通財產關系的做法。
3. 完善離婚救濟制度,盡可能避免因婚姻關系破裂而導致的單身母親貧困化現象。在目前的立法框架下,適當放寬離婚經濟幫助條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對承擔撫育子女責任的當事人有所救濟。
離婚經濟幫助的適用條件是"離婚時一方有困難,另一方有能力",單從文義上理解適用范圍應該較廣,但由于司法實務中對"一方生活有困難"采用了非常嚴格的認定標準,即"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的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根據這一解釋,只有"請求方無法通過自己的全部財產和收入維持當地最基本生活水平",才屬于"生活困難",即通常所說的"絕對困難"標準。近年來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正在不斷完善,城市實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后,無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可以通過低保政策得到保障。如以此為標準,則絕大多數請求幫助人都會被視為不具備"無法維持基本生活水平"這一條件。顯然,"不能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這一標準大大限制了離婚經濟幫助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也無法將夫妻離婚后的子女撫育行為納入考慮因素,這樣規定顯然不妥。
目前,我國離婚率呈逐年攀升態勢。夫妻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只需承擔一定數額的撫養費。整體上看,法院判決支付的撫養費數額偏低,直接撫養方承擔的義務更重。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取決于子女的實際需要、當地的生活水準和父母的負擔能力。審判實踐中,對子女實際需要的判斷,一般很少考慮年幼子女的特殊照顧需要。目前我國職業女性享有的產假只有 100 天左右,而孩子可以送入幼兒園的年齡要接近 4 周歲,這期間幼兒需要全天的照顧,即使可以雇請保姆,撫養方對幼兒的照顧也是必不可少的,由此給撫養方帶來的經濟、勞力及精神上的壓力遠大于不直接撫養幼小子女的一方。
而在離婚經濟幫助制度適用中,撫養年幼子女并不當然構成"一方有需要";在撫養方有工作的前提下,一般也不認定其有幫助的需要。這一問題看似對離異后負責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都存在,但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哺乳期的子女原則上由女方撫養;現實生活中,除哺乳期子女外,年幼子女由母親撫養的比例也很高,因此,撫育幼年子女帶來的困難主要由女方承擔,單身母親貧困化的現象自然難以避免。
建議適當放寬現有離婚經濟幫助制度的適用條件,在認定"離婚時生活有困難"時,充分考慮女性因照顧年幼子女而影響正常工作的因素,可以將有嬰幼兒需要撫育的一方認定為"需要幫助方"而給予適當的經濟幫助。
五、結語
家庭是人類最基本的社會組織,理應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護。國家對家庭的發展和穩定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公共政策的制定應有婚姻家庭視角。生育政策是公共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生育子女是婚姻家庭所承擔的重要的職能。人類自身的繁衍主要在婚姻家庭中完成,婚姻制度的形成與生育有直接的關系。因此,生育行為會對婚姻家庭產生直接的影響。
以控制人口數量為目標的計劃生育政策在我國實施近四十年,不僅對我國的人口出生率產生了直接影響,其作用也延伸到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的各個方面,其中對婚姻家庭所產生的影響尤為明顯。以"一對夫妻只生一個子女"為核心內容的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改變了家庭的人口基礎,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婚姻家庭的穩定性,削弱了家庭的社會職能。因此,修正現有生育政策迫在眉睫。
公共政策是一個整體,各項政策之間需要互相協調才能發揮最佳效果。消減計劃生育政策對婚姻家庭已經產生和將來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既要反思、修正現有的生育政策,也要完善與生育相關的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務,合理分配國家與個人之間、夫妻之間的生育負擔。
參考文獻:
[1] 謝志強,王劍瑩。宏觀環境對家庭變遷的影響觀察[J].人民論壇,2013,(8)。
[2] 李銀河。中國城市家庭變遷的趨勢和最新發現[J].社會學研究,2011,(2)。
[3] 李健民。計劃生育對中國家庭結構的影響及其社會后果[A].中國社會服務政策與家庭福利國際研討會論文[C].2008.
[4] 原新。獨生子女家庭的養老支持---從人口學視角的分析[J].人口研究。2004,(5)。
[5] 王曉波。影響城市婚姻家庭穩定的社會因素研究[J].社科縱橫,2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