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本研究主要探究在新的政策背景下,青年的生育意愿是否會有顯著提高,進而了解青年在生育方面的擔憂和迫切需求,對我國人口總量和結構、生育現狀及人口變動趨勢做一個比較客觀、準確的判斷和估計,并在此基礎上為計劃生育政策的完善提出有益建議,推動形成最適宜的人口規模。
一、指標權重評價體系
建立層次結構模型。本文在研究相關研究成果的基礎上,通過文獻閱讀和實地調研的方法,構建了《"單獨二孩"政策對青年生育意愿評估指標體系設計方案》。首先通過實地調研的方法收集和整合青年生育意愿在不同影響因素下的數據情況,再通過層次分析法確定各項指標的最終權重,層次分析基本指標的結構如圖1 所示:
(1)一級指標權重
在一級指標中,依據數據統計結果當中青年生育意愿所受影響的情況可以對指標的重要性進行排序依次為;非政策因素比政策因素更為重要.根據層次分析法,在一級指標中,政策因素指標、非政策因素指標占的權重依次為0.1429、0.8571,從中我們可以看出政策因素對青年的生育意愿因素很小,而經濟、文化和社會等非政策因素是影響青年生育意愿的主要原因.
(2)二級指標各子指標權重
在二級指標中,同樣的,也對指標的重要性進行排序,指標的重要性依次為:育兒成本、當前收入、養老壓力、性別偏好、政策認知、政策放開期望、受教育程度、收入預期、家庭傳統、政策滿意度、生育文化、非原發性因素.
【1】
在政策因素指標下,政策放開期望所占的權重最均為0.4000,說明接近半數的青年對國家的生育政策的進一步放開仍然懷有期待。在文化因素指標下,受教育程度所占的權重最大為 0.5584,家庭傳統所占權重為 0.3196,生育文化所占權重為 0.1220.在經濟因素指標下,育兒成本所占的權重最大為0.6708.
調查數據顯示,育兒需要花費的經濟成本似乎更加成為中部欠發達地區婚育家庭首要考慮的問題,是也是現代生活的顯著特征之一.在社會因素指標下,養老壓力所占比重最大為0.5819,性別偏好次之所占比重為0.3568.
二、研究結論
(1)當前收入對青年的生育意愿影響顯著,收入越高生育意愿越強.高收入者的生育意愿低收入者明顯要高,高收入者往往有經濟能力承擔生育和撫養孩子的費用.
(2)青年個人受教育程度越高,生育意愿越強.文化程度高者,其經濟收入相對較高,有經濟能力剩余和撫養孩子.
(3)育兒成本對青年的生育意愿影響顯著,成本高的地區青年生育意愿相對較弱.育兒需要花費是生育孩子首先需要考慮的問題,它涉及孩子的衣食住行教育等許多方面,據調查結果顯示,育兒成本相對較高的武漢、長沙、鄭州等省會城市青年的生育意愿較弱.從長期看來,經濟水平的壓力約束著人們的生育行為.
(4)養老觀念逐步轉變、但青年的養老壓力并沒有顯著減少.
三、完善生育政策的相關建議
(1)繼續完善生育保險制度。目前我國的生育保險制度以維持生育家庭基本生活為根本目的,實際執行中對因生育而造成的家庭經濟損失補償較少,而根據課題組的研究結果發現,生育成本是影響生育意愿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課題組建議,計劃生育政策的完善需要繼續完善和改良生育保險制度.1)改良生育津貼制度.課題組建議各省根據自身情況提高生育津貼的額度,同時針對"單獨二孩"發放特殊的獎勵性津貼,一方面降低生育成本,另一方面通過獎勵形式鼓勵生育.
2)完善產假制度.課題組建議,適當延長休假時間,明確帶薪休假,同時讓生育二孩的女職工享有和單獨一孩一樣的產假和男方陪護假.
3)積極營造公平女性就業法制環境。根據課題組的調查結論,現代女性更加注重家庭之外的自我價值提升,注重個人事業.對眾多打算生育二孩的職業女性來說,勞動權益保障是她們非常關注的問題。要根本解決這一問題,必須著眼于相關制度的完善與執行.但現行的勞動權益保障的相關制度,尤其是禁止就業歧視的相關制度存在諸多問題.
因此,課題組建議制定類似《反就業歧視法》的法規條文,修改完善晚育假條例,完善《就業促進法》,并對女職工生育率或繳納生育保險費達到一定比例的企業給予適當的財政補貼、稅收優惠政策,以減少企業對生育女性的歧視行為.(2)明確禁止對婚姻狀況和對孕婦就業歧視.
課題組建議,明確將對女性婚姻狀況,對孕婦歧視寫入相關法律法規.1)擴大女性勞動者保護范圍。2)落實現有法律法規的實施.政府作為社會保障制度的制定和實施者,在"單獨二孩"政策實施之后,只有不斷完善相關的配套政策才能解決廣大青年們的后顧之憂,讓他們可以生,敢生,生的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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