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 30 多年來,我國少數民族社會發生巨大變化。其中,一個明顯的變化就是民族地區偏僻鄉村的少數民族人口大量地流向大中城市,如今城市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已超過 3000 萬人。城市少數民族人口的迅速增多,為我們提出了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如何在城市適應與融入問題。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在城市的適應與融入正處于進行時,但由于受到諸如相關制度政策、不同文化溝通、當地居民認同、少數民族自身素質等多方面的限制,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城市適應與融入狀況不容樂觀。
一、城市中的少數民族流動人口
所謂城市中的少數民族流動人口,主要是指進入各地城市經商打工的非當地城市戶籍少數民族人口。傳統上,我國少數民族人口大多居住于遠離城市的邊遠鄉村山寨,這里地理環境閉塞,交通不便,與外界的交流聯系不多,人們過著自給自足而相對平穩清苦的生活。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商品經濟逐漸活躍,人口流動現象逐漸顯現,內地和民族地區之間人口雙向流動日趨明顯。首先是,大量的東中部地區漢族農民不僅走向城市,而且深入到西部少數民族地區經商打工,給少數民族地區帶去日用產品和手工技術。據有關統計,早在 1990 年,僅浙江省流入少數民族聚居的八省區的人口約有 10 萬人,占該省出省人數的 12. 5%.
距離民族地區相對遠的浙江省況且如此,距離民族地區比較近的省份流入民族地區的人數可想而知。東中部漢族流動人口給民族地區造成了較濃的商品經濟氛圍,他們的示范效應非常明顯。例如,當時在民族地區經營日用百貨和蔬菜、糧食、肉蛋等產品的基本上是外來漢族流動人口,而裁縫、修鞋、理發、家電修理等服務業市場更是被外來的漢族流動人口所覆蓋。大量的漢族流動人口活躍了民族地區商品經濟活動,促進了物流、人流,給當地少數民族日常生活帶來方便和諸多影響。東中部漢族人口大量進入民族地區經商務工,逐漸引起少數民族人口對東部城市的向往,喚醒了他們的商品意識觀念,有力地促進了少數民族人口向東部城市的流動。據報道,到 1990 年底,邊疆民族地區到東南沿海等發達地區經商務工的少數民族人口已有幾十萬名。
到 20 世紀 90 年代,隨著市場經濟日趨活躍和東南沿海地區第二產業、第三產業的興盛以及對勞動力的大量需求,吸引更多的少數民族人口離開傳統民族聚集地區到東南沿海城市經商打工,少數民族人口流動變得日趨活躍,規模越來越大,目前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已經超過 3000 萬,其中大部分都流向東部沿海發達地區。例如,廣東省珠江三角洲城市群,1982 年第三次全國人口普查時,少數民族人口不足 2 萬,目前已接近200 萬,30 多年間增長 100 倍; 深圳市少數民族人口數量增長迅速,2014 年初已達到 109 萬人,超過上海、北京、廣州,躍居為全國少數民族人口聚居的最大城市,[3]而 1982 年深圳市少數民族人口只有 372 人。
如今,少數民族人口流動日益顯露其地域的廣泛性和民族的多樣性,也呈現出一種少數民族人口向城市流動的不可逆轉性和常態化。例如,深圳市坪山新區是一個重要工業開發區,它吸引眾多外來人口,其中不乏少數民族。據當地 2011 年 5 月統計,坪山新區的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有 29758 名( 統計里包括少數外國人及港臺人員) ,其比例約占當地常住人口總數的 10%.這些少數民族流動人口中,由于受交通遠近等影響,距離相對近些的西南少數民族人數占多數,但也不乏其地域的廣泛性,囊括了全國 31 個省、市、自治區。在這里,雖然各少數民族人口數量多少不一,有的少數民族人口超過 1 萬人,有的只有 1 人,但民族成分多達39 個; 廣州市海珠區鳳陽街道是一個典型的城中村區域,轄區內各類企業超過 1. 3 萬家,大部分是中大型布匹市場( 大小 41 個分場) 產業鏈的組成及衍生企業。據 2012 年 4 月統計,該街道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有 2188人,這雖然在該地人口總數中所占比例很低,但也具有民族多樣性和地域廣泛性,少數民族成分達 33 個,他們來自 23 個省區。
①隨著少數民族人口大量進入城市,在各級城市少數民族人口中,非當地城市戶籍少數民族人口愈益增多,其所占比重越來越大,逐漸成為所屬城市少數民族人口的大多數。據調查所獲,2012 年廣州市少數民族人口近 64 萬,其中非戶籍少數民族人口約 56. 7 萬多人,而戶籍人口只有 6. 3 萬多人; 2011 年 3 月深圳市少數民族人口 79. 5 萬人中,戶籍人口僅為 5. 2 萬人,非戶籍少數民族人口占 93%以上; 2010 年底,上海市少數民族人口 27. 6 萬人,其中非戶籍人口 17. 8 萬人,占少數民族人口總數的 64. 4%; 2010 年,寧波市少數民族流動人口 31. 8 萬人,占全市少數民族人口總數的 89%;[4]青島市少數民族戶籍人口只 3. 3 萬名,而少數民族流動人口近 20 萬。[5]
在城市,隨著少數民族外來人口的增多,出現了少數民族相對聚居的街道社區等。例如,山東省青島市百通花園小區是一個朝鮮族較為集中的社區,在 1000 多戶中朝鮮族住戶約 600 戶;[6]安徽省安慶市迎江區建設街道辦事處南水回族社區共 2669 戶 6611 人,其中回、滿、白、苗、高山、布依、土家、撒拉等 9 個少數民族690 戶 2048 人;[7]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銀海社區聚集了來自貴州、云南、新疆等省區的壯族、瑤族、侗族、布依族、維吾爾族、回族等 18 個少數民族人口,少數民族人口 35820 人,占總人口的 80%;[8]上海市閔行區華漕鎮也聚集了大量的朝鮮族、壯族、土族、苗族等民族的流動人口。
少數民族人口大量流入城市,一方面給城市增添多元文化色彩,為城市文化多樣性和廣泛傳播民族文化作出了貢獻。另一方面,少數民族人口本身的觀念意識得到很大轉變,少數民族人口通過自己的辛勤勞動,不僅增加收入,改善生活,提高自身的生存質量,而且為家鄉面貌的改變和民族地區的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
他們還架起民族地區與沿海城市的互通橋梁,促進雙方交往、交流、交融進程。當然,由于受制度性障礙、城市人認同程度、文化教育背景及少數民族人口自身素質等因素的制約,城市少數民族流動人口面臨的問題與困難也不少,其在城市生存適應與融入狀況不盡如人意。
二、影響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城市適應與融入的主要因素
“流動人口”是指離開戶籍所在地到其他地方,主要是在城市就業、營生或居住的人們,他們相對于流入地戶籍人口,是我國現行戶籍制度下產生的一個特定概念。我國相對嚴格的戶籍制度不僅將城市與農村分割起來而造成城鄉二元體制,而且限定了人的身份及居住,如果你離開戶籍地,你的社會經濟生活都將受到限制,這在城市尤為突出。而流動人口作為這種體制的產物深受其苦,各種社會排斥限制了他們在城市的適應與融入。其中,流入城市的少數民族人口作為流動人口大軍的一支特殊群體,由于民族因素、人口素質與發展不平衡等原因,他們的劣勢更加凸顯,他們在城市的適應與融入現狀不容樂觀。
所謂適應,是個體為了與環境取得和諧關系而產生的各種行為和心理變化。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在城市的生存與適應,主要包括經濟、社會及心理等三個方面,其中“經濟層面的融入主要是城市就業和收入,也就是職業上的轉換; 社會層面的融入主要是社會交往范圍的擴大化,生活方式、價值觀念和行為舉止方面的市民化; 心理層面上的融入主要是自我認同和心理歸屬?!比欢?,適應應該是互相適應,是雙向的。這就是說,少數民族人口在城市的適應不僅需要自身方面各種調適,而且也需要城市及城市人的配合對應。
那么,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在城市的適應現狀如何呢? 我們認為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在城市的適應與融入正處于進行時,但阻礙其城市適應與融入的各種不利因素仍然不少。
從現實看,少數民族人口在城市的處境艱難。由于他們學歷相對低,缺乏工作勞動技能,就業有限,收入微薄且不穩定,經濟生活、居住環境等方面處于相對邊緣化; 他們由于語言、習俗、職業等因素過于民族內聚,造成與外部的“阻隔”,他們與當地人的社會關系幾乎處于空白,致使他們無法快速融入城市社會,普遍缺乏對城市的認同感和歸屬感。此外,他們在流入地城市還遇到民族教育無力,文化傳承斷代等問題與困難。這些都表明,他們的城市適應和城市融入狀況程度較低。造成少數民族人口城市適應與城市融入中的問題與困難,其原因可分主客觀兩方面。
客觀上,是社會排斥等因素造成了少數民族人口城市適應和城市融入的困境。所謂社會排斥主要是指某些個人、家庭或社群缺乏機會參與一些社會普遍認同的社會活動,被邊緣化或隔離的系統性過程。[10]社會排斥是多方面的,它涉及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領域。
在我國,現有戶籍制度形成的城鄉二元體制及戶籍地與非戶籍地的區分,是造成社會排斥的主因。戶籍制度及其基礎之上建立的城市各種制度,是包括少數民族人口在內的流動人口融入城市社會的制度性障礙。
在現行戶籍制度主導下,外來流動人口被排斥于城市制度之外,得不到如同城市居民的各項制度惠及,哪怕是在非戶籍地城市長期工作與生活。由于非當地城市戶籍,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在城市的政治參與、公共服務、社會福利與救濟、民族教育與文化傳承、建立民族社團等諸多方面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這是阻礙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在城市適應與融入過程中的主要制度“瓶頸”.還有,在社會排斥中,城市人的“優越感”及其對外來人的排外、歧視等雖然屬于“弱排斥”,但對少數民族這一弱勢群體影響很大,也限制了少數民族人口的城市適應與融入??梢?,社會排斥是少數民族人口城市適應與融入的主要障礙。
此外,國家政策法規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支持力度不充分,關于城市少數民族人口,尤其是針對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相關政策法規欠缺和不健全,相應政策措施滯后,也是影響少數民族人口城市適應與融入的重要原因之一。
主觀上,少數民族流動人口自身也存在許多不利因素,表現一種城市適應與融入能力的不足。從城市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基本特點看,他們大多來自相對落后的邊遠地區,具有許多先天不足,弱項突顯。例如,他們的民族特性比較明顯,民族人口內聚傾向顯著,限制了與他民族的交流溝通,其社會交往面過窄; 他們接受教育程度較低,文化素質不高,適應能力差,生存技能短缺; 他們漢語水平差,語言溝通不暢,也限制其交流溝通和就業; 他們基本沒有得到職業培訓,缺乏技能,就業能力不強,擇業面有限等。這些因素,都限制了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在城市適應和城市融入的進程。
在城市適應和城市融入過程中,除了各少數民族流動人口遭遇的共同性問題以外,由于各個少數民族人口還帶有本民族之烙印,他們面臨的問題、困難及其訴求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例如,信仰伊斯蘭教的少數民族在流入地城市生活中,由于宗教信仰與飲食習俗等方面的特殊性,他們對清真飲食、宗教場所、專用墓地等方面的訴求更明顯; 藏族、苗族、維吾爾族等流動人口中,經銷民族手工藝品、本地區特產的人口相對不少,他們往往沒有固定攤位,流動性強,故對于他們來說適應城市管理,取得相對穩定的經營場地較為急切; 回族、撒拉族等人口中經營拉面館的人比較多,他們面臨的更多問題是經營手續辦理、場地租賃等方面和改變家庭經營形態等問題; 而從朝鮮族遇到的問題與訴求看,更多的表現在民族教育機構、老人文化活動場所、民族民間社團等方面的訴求。
總之,制度性障礙及其城市社會應對準備、條件不足,城市居民的包容度不高和少數民族人口自身存在的弱勢等,影響了少數民族人口在城市適應與城市融入。
三、加快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城市適應與融入進程
隨著城市少數民族人口數量的迅速增多,各級城市政府開始對城市民族工作有所關注,采取一些措施著力解決少數民族人口在城市適應與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與困難。然而,與城市民族問題的復雜多樣性相比,城市民族工作相對滯后,無法應對新時期城市民族問題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要改變這種現狀,就“必須做好城市民族工作,保障各民族合法權益,從而讓少數民族群眾更好融入城市?!盵11]為此,提出如下對策建議。
其一,國家應及早制定出臺相關政策法規?,F行戶籍制度及其基礎上形成的政治參與、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教育、醫療、住房等方面的制度,是少數民族流動人口適應城市、融入城市的最主要的障礙。雖然,如今戶籍制度有所松動,中央政府在相關制度、政策方面已經開始較多地關注流動人口問題,但遠遠跟不上城市流動人口的快速增加,顯得相關制度、政策的滯后性。關于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問題,如果中央政府沒有一個明確的政策規定,缺乏上位法的定調和指導,地方城市政府便無據可循、無法適從。鑒于此,一是進一步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盡快實現城鄉統一的人口登記管理; 二是中央政府應該及早制定實施關于城市流動人口方面的政策法規,其中應包括強調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特殊性問題; 三是及早制定關于城市少數民族權益保障和城市民族工作方面的政策規定; 四是及時修改、充實現有的《城市民族工作條例》等相關政策法規。
其二,加強馬克思主義民族觀和黨的民族政策教育。馬克思主義民族觀是指導我們正確對待民族問題的基本原則,而黨的民族政策是正確解決我國民族問題的相關措施規定。如今,城市民族問題變得越來越復雜多元,相比之下城市民族工作日顯滯后,這表明城市政府及相關部門對馬克思主義民族觀和黨的民族政策理解不深,落實不夠。為此,要廣泛地進行馬克思主義民族觀和黨的民族政策教育,使廣大干部群眾了解我國多民族國情,認識“多民族是我國的一大特色,也是我國發展的一大有利因素”[12],樹立正確的民族觀,認識現階段城市民族工作的重要性,這對我們加強城市民族工作,正確解決城市民族問題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實踐意義。
其三,城市民族工作應有所創新。從城市政府角度,在民族工作方面有所創新。要做好城市民族工作,需要有中央的相關政策支持,但更為重要的是作為一級城市政府不應一味地等待中央政府相關政策的出臺,而是要緊跟時代脈搏和城市發展步伐,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民族政策,關注少數民族人口在城市的工作、生活問題,并根據本地少數民族人口實際,及時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為少數民族適應與融入城市生活提供便利,“讓城市更好接納少數民族群眾,讓少數民族群眾更好融入城市?!盵13]
其四,切實保障外來少數民族人口的合法權益。在許多城市,外來少數民族人口數量超過戶籍人口。但相比之下,外來少數民族人口在社會政治參與、接受教育、開展民族文化活動等方面,由于受多種因素限制,其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他們的弱勢地位影響了他們在城市適應與發展的進程,這不利于城市社會的和諧穩定。故,要加大改革力度,擯棄那些忽視外來少數民族人口城市適應的種種不合理的限制,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切實保障外來少數民族人口的各項合法權益,為少數民族較好地融入城市社會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要保障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還要加強對城市戶籍人口的多元文化教育和包容外來人口教育,以減少和防止城市人對外來人的排斥和歧視。
其五,廣泛構筑各民族間和民族內部交流的平臺。應該說城市是一個開放的空間,然由于受城市建筑特點的影響,人們居住相對封閉,人們之間,尤其是社區居民之間的交流不夠廣泛,缺乏相互了解。這種環境是少數民族人口適應與融入城市設下的先天不利因素,而少數民族人口本身的社會交際面窄、語言溝通不暢以及他們具有的一些特點等,又是他們在城市適應與發展中存在的不利因素。在這種情況下,城市政府“要推動建立相互嵌入式社會結構和社區環境”,廣泛構筑各民族間和民族內部能夠交流的平臺,“促進各民族群眾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賞、相互學習、相互幫助”,[14]消除城市居民中的排斥、歧視心理和少數民族人口的自我封閉和防備心理,加快少數民族與城市相互適應過程,建設一個各民族和諧穩定的城市社會。少數民族也必須做好適應城市生活的各項準備,例如熟悉城市公共生活所需要的各種知識,掌握立足于城市生活的相應技能,做好接受城市文化的充足心理準備,不斷培養自己適應城市文明的各種素養。
其六,加快解決少數民族流動人口面臨的實際問題。少數民族人口在城市適應與發展過程中,面臨許多問題和困難。其中,除了中央政府還沒有及時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地方城市政府無以適從外,一些具體的問題和困難,例如少數民族子女入學問題、少數民族群眾文化活動場所問題、少數民族干部配備問題等,如果城市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重視民族問題,關心少數民族群眾利益,就可以自己合理解決。例如,一些民族兒童的清真午餐問題,一般學校無清真灶,而學生需要清真飲食,為此許多家長要求學生自帶或送午飯,但學校以食品安全為由不同意,因而遲遲得不到解決,影響兒童就學。而這個問題,如果當地教育部門出面協調學校當局進行靈活處理,應該說不是很難解決,關鍵在于相關部門是否重視和正確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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