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發展演進
根據《中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白皮書(2014)》統計,2014年中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數達1526份,占該年全球報告總數的15%.中國成為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編制發布的重要陣地。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在中國的發展經歷了"從被動到主動、從被迫到自覺"[1]的發展歷程。
20世紀90年代可以說是"啟蒙導入"時期??鐕鹃_拓中國市場,給中國企業帶來社會責任理念,極大沖擊了中國的企業社會責任實踐。中國企業也開始被動地接觸和研究企業社會責任問題及其報告機制。
2000年至2005年作為"關注探索"時期。中國企業、政府、媒體廣泛關注企業社會責任問題,呼吁構建有效的中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機制。一連串全國性企業社會責任事故,促使越來越多的媒體、NGO聯同政府參與到加強企業社會責任的行列。且西方的跨國公司紛紛對中國供應商展開企業社會責任評估,有利于規范中國企業社會責任的發展軌道。在此情形下,越來越多企業反思和調整自身的勞動條件、職員權益、工人健康及商業道德等方面。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概念也得以普及。
2006年更是中國全面推進企業社會責任的節點年,也是中國推廣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序幕年。企業需"承擔社會責任"被明確寫入《公司法》和《合伙企業法》,成為中國企業社會責任的直接立法[2].貫徹企業社會責任的專業機構強化落實責任的具體原則、實施步驟、各項操作。此后,企業社會責任理念在中國漸顯"朝陽".中國企業社會責任在認識水平、實踐程度、運行模式向著"有目標、有計劃、有執行、有評估、有改進"的企業社會責任系統管理方向發展,體現出涵蓋企業、政府、新聞媒體、社會組織的"多層次、寬領域、全方位"的實踐格局。然而,受發展階段、地域環境、企業性質等因素制約,對于企業社會責任報告也要一分為二地加以分析。
二、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要點解讀
(一)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實踐解讀
一方面,以企業社會責任為媒介,監督檢驗企業"履行諸類社會責任,維持報告滿意度"的實踐狀況。具體而言,即為基本責任、直接責任、間接責任。企業必須履行的基本社會責任是指企業應實施"提供平價優質產品"、"促進保值增產盈利"、"遵守各項法律法規"等承諾,關系到企業社會責任的存在前提---企業經營活動[3],是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架構基礎。與企業發展直接相關的社會責任是指企業應確保"創造就業崗位"、"關心職工權益"、"維持職業安全"等有所建樹,屬于企業社會責任的子集---員工責任的議題,也一直是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重點內涵[4].與企業發展間接相關的社會責任是指企業應爭取"推行社區義務"、"開展慈善捐助"、"優化公共環境"等取得進展,影響著企業社會責任的外部效應[5],是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必要外延。
(二)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原則解讀
另一方面,以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為媒介,歸納明晰企業"規劃諸類社會責任,統籌報告協調感"[6]的原則思路。
企業社會責任的范圍不可能無限延展,往往受制于社會發展的階段特征。表現為特定時期社會對企業承擔(義務)責任的具體期望及企業在考慮自身能力基礎上對該期望的自愿回應。故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就需權利(能力)與義務(責任)相一致,既有所為又有所不為。即,協調權利(能力)與義務(責任),促使企業權、責、利相稱。
隨著社會和經濟發展,企業的權利(能力)與義務(責任)在優化,企業目標也會多元。從"企業公民"的人格化假設角度來看[7],"企業公民"的內在需求現已包含經濟、社會和環境需求等多方面。故,企業社會責任報告也需協調效益與公益,促使企業經濟結果、社會結果、環境結果相稱。
"企業公民"兼具"經濟人"利己本性和"社會人"、"道德人"利他本性[8].經濟學外部性理論[9]認為,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過程實質是"企業公民"在利己和利他利益間"理性判斷、權衡博弈"的過程。"企業公民"以"經濟人"開展經營活動,并在創造財富過程中對利益相關者帶來外部性影響。最理想情況是:企業在日常經營中,發揮營利措施的正外部性,促進社會整體利益。且在企業的營利措施導致負外部性出現時,以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的方式,對負外部性予以內部消解。因此,企業社會責任報告還要協調利己與利他,促使企業逐利機制、競爭機制、可持續機制相稱。
三、完善中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法制思考
一直以來,中國企業的社會責任既通過法律、標準等硬性機制來推行,又以"天人合一、和諧共處"的傳統理念作為道德約束,兼及"硬法"和"軟法"兩種規范[10].那么,結合報告多元的受眾群體,從報告的監管者、制定者、使用者三方視角,探索完善中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法制建議,就不失為一個很好的考量點。
首先,要確保企業善意履行法律責任和義務。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披露企業社會責任信息、踐行企業社會責任承諾",其內容具有正義性。從法律角度理解,報告督促企業去依法履行社會責任。然所依之"法"會因手段及能力因素而制約"法"的預期效果。故企業不能唯"法無明文規定"而論,以"鉆法律空子"的投機立場編制發布社會責任報告。
因此,完善中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機制,要考慮"法律善意履行"的要求。
報告監管者的舉措對整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機制至關重要,構成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法制化的起點。中國《公司法》和《合伙企業法》總則均明文規定"企業必須承擔社會責任",該類社會責任條款同樣隱含著對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機制的肯定支持,企業社會責任報告連同企業社會責任一起被界定為企業立法的基本準則[4].以上規定顯示出了"原則性規制"的硬法思路,故從監管者的法制視角考量,也應尊重既有立法"原則性規制"的特性。筆者認為,可嘗試在總則中增加"企業社會責任承擔及社會責任報告相關的事項適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將"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引入至企業社會責任問題及其報告機制的規制中[11],使編制發布報告責任落實到具體個人,防止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制定者惡意規避法律,引導制定者善意履行法律,確保報告內容的穩妥完備。
其次,要確保企業的權利與義務之間的大致平衡。法律是權利和義務的學說,任何法律問題均要探討權利與義務平衡。以法制舉措完善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機制,之所以可行,是因為在某種意義上,編制發布報告可歸屬于法律問題。即當編制發布報告的企業構成法律主體資格時[12],其涉及法律關系的行為就要求體現權利義務平衡。因此,完善中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機制,還要考慮"權利與義務平衡"的要求。
報告制定者的行為往往直接關系到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質量水平。從制定者的法制視角來考量,就要求企業構建完善的內部治理結構,優化社會責任實踐,確保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有理有據。筆者認為,可嘗試創造性運用企業自由裁量治理的具體制度設計來強化報告的編制技巧,落實報告的編制要求和標準。首先可通過公司章程列明企業應履行的主要社會責任,規定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框架結構。
再次可成立"企業社會責任會",行使類似監事會職能,下設"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分會",負責編制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各項工序,審計評估報告的年度績效,使報告能實質反映企業社會責任的權利與義務,以報告為載體處理好企業社會責任"權、責、利"的博弈。
最后,要確保國際協同合作。企業社會責任已是各國都無法避免的全球性問題。企業社會責任問題的國際化挑戰,在法律方面就表現為其履行過程中所涉及到國家間法律法規與國際法共同法律原則規范的沖突協調。中國企業的社會責任報告在很多時候也需國際相關方一定程度的"相互磋商",故"國際合作"既是報告的推行背景又是其執行途徑。因此,完善中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機制,還要考慮"國際協同合作"的要求。
報告使用者對報告信息的反饋是報告的價值所在,其接受認可報告的程度影響著報告機制的推廣和發展。報告使用者包括消費者、合作伙伴、社區等國內外個人和組織。從使用者的法制視角考量,就是讓使用者較多運用"輿論牽引、教育督促、聲譽誘導、行業自律"等手段,宣示并明晰一系列民間的企業社會責任有益"標準"和"守則",共同推廣企業社會責任的"軟法"規范[13],進而落實至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評估指標體系中。筆者認為,還應關注和適當借鑒國際社會的"軟法"經驗。尤其是要秉承"尊重主權,國際合作"的價值取向,著力推進中國非政府組織的國際化法律進程[14],合理利用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15],便利中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獲取國際資源,吸納國際信息"的渠道,發揮國際制度在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機制中"公共善治,沖突協調"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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