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企業社會責任應該有固有的道德因素包含在內,并有責任滿足產業內外各類人群的需要 \\(Sheldon,1924\\),這個定義充分體現了社會責任的第一要素即"道德性".但學者對于企業是否該有 "道德"來承擔社會責任,爭議頗多,其中有學者認為企業最重要的的社會責任就是在法律允許的前提下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 \\(Freedman,1962\\).追逐利益最大化就是企業的道德,因而,從經濟學的視角來看待和理解企業的最終目標,一般給出的答案是利潤最大化,但在利潤最大化實現的同時,追逐利益背后所產生的負面問題也讓社會甚憂,甚至危害到了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企業之所以要承擔社責任是因為企業的資源來自于社會,所以企業也要回饋于社會,包括投資人、債權人,也包括所生產的產品在服務和安全方面要滿足消費者的需要和需求.企業通過社會責任年度報告進行的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可以提高企業的社會影響力,而決定這個影響力的便是企業更高程度的社會責任的承擔 \\(Edwin Mirfazli,2008\\).企業通過社會責任報告的信息披露可以提高企業的社會影響力和調整利益相關者之間正向的積極關系,這種影響力反過來會激勵企業更好的進行社會責任信息披露 \\(Edwin Mirfazli,2008\\),學者研究表明企業社會責任會影響消費者對本企業產品的質量感知 \\(周延風、羅文恩、肖文建,2007\\).因而,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對于企業未來成長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
二、我國上市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現狀
法律法規建設參差不齊、信息披露沒有統一標準、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 "報喜不報憂"、政府干預過多等問題是上市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中共性比較多的問題.
\\(一\\) 法律法規建設方面
2002 年 1 月,《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經由中國證監會和國家經貿委頒布,除了常規性的上市公司要保證股東利益的同時,強力要求上市公司必須承擔起社會公益事業、資源和環境保護、所在社區及所屬員工的福利等社會責任.2006 年 1 月 1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章 "總則"第 5 條要求上市公司要有 "兩德",即 "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在這里正式的將社會責任和道德結合在一起.
在證券市場,深交所和上交所分別在 2006 年和2008 年發布了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指引》和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指引》敦促上市公司積極參與保護環境的實踐中承擔應有的環境保護的社會責任.上交所曾在2008 年創新性的提出了 "每股社會貢獻值"的概念,其目的在于嘗試將上市公司社會責任進行量化,以便能夠對上市公司的貢獻進行量化考評,為投資者和社會提供更加客觀的決策依據.綜上所述,對于社會責任信息在某些領域如環境方面的披露按照自愿性披露收效甚微,但國內目前對于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為非強制性的信息披露,企業也會實行 "按需披露",強制性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規建設迫在眉睫.
\\(二\\) 政府插手過多,政企邊界模糊
對于紫金礦業水污染案例,事故發生九天后,才公布于眾,但在事故發生之后的第二天,紫金礦業就向當地政府提交了水污染事故報告,但政府以 "維穩"為托詞,并沒有及時進行信息發布,直到事件再也無法隱瞞.上杭縣國資委是紫金礦業的控股股東,占紫金礦業的股權比例為 28.96%,另外,上杭縣70% 的稅收來自紫金礦業,甚至紫金礦業內部機構的設置就如同微型版的上杭縣政府,企業高管只負責日常經營,但涉及到人事等多項關鍵決策,多數都是由政府來拍板決定的.由以上紫金礦業水污染事件的引陳中可以得出目前我國上市公司在社會責任信息披露中,政府的權利和企業的資本相互交織在一起,為彼此共謀利益提供了土壤,因此二者的關系在本質上就是權利和資本的聯盟現象.二者的利益共謀導致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上難以做到及時、準確和充分,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值得深深反思.
\\(三\\) 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 "報喜不報憂"
信息披露在資本市場當中最重要的目的是讓內外部的投資者更好的了解企業運營情況,以便做出更為客觀合理的投資決策,但企業在信息披露時一定會考慮到披露之后的風險收益狀況如何.如果在信息披露之后會給企業造成很大的負面影響,影響到企業的盈利能力,此時多數企業會選擇只 "報喜不報憂",由于企業方和投資者的信息不對稱導致投資者投資失敗的案例比比皆是.
\\(四\\) 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標準不統一
企業經營范圍、經營內容和信息披露格式等都是信息披露標準所要體現的,目的是為了便于比較,使得投資者能夠根據披露標準進行橫向或縱向的對比,從而做出有利于投資的決策.但目前在國內還沒有一致通用或完全被認可的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批露標準.ISO26000 是聯合國國際標準組織制定的,命名為全球企業社會責任標準,旨在全世界范圍內提升企業社會責任標準化程度,由原先的國際物資交流和服務合作擴展到了知識、科學、技術和經濟方面等全方位的合作,ISO26000 除了要求企業積極承擔本應踐行的企業社會責任和遵守相關規范意外,還對政府和非政府組織如何踐行社會責任提出要求.
國際上,社會責任國際簡稱 SAI,主要關注點為企業員工權益保護; 全球契約主要關注點為人權、勞工標準、環境等; 國際勞工組織簡稱 ILO,致力于員工自由平等權、程序公正、保密和人權,并致力于強調男女應該機會平等.國內最主要的上市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標準則是 《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導第4 號---社會責任》規定企業社會責任披露內容應該包括員工權益保護、環境保護、資源節約、安全生產、產品質量等.
綜合以上分析,繪制上市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現狀正負效應圖如圖1 所示.
三、完善上市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對策
\\(一\\) 建立上市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質量等級制度
信息不對稱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過程中存在的最大也是最難以解決的問題,這與目前的信息披露機制有很強的關聯性,因而有學者提出,改變信息不對稱局面最好且最直接的辦法便是將自愿信息披露和強制信息披露相結合的披露機制轉變為強制性信息披露.
在現階段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企業出于很強的自我保護本能,很少愿意自愿披露自己生產經營狀況和公司戰略方面的信息,尤其對于影響到自身積極形象的信息,企業往往會選擇回避或有選擇性的進行披露,這會在一定程度上給資本市場傳達錯誤信息,影響投資者的決策判斷,甚至會造成內幕信息操控而導致資本市場秩序混亂的嚴重后果.制定上市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質量等級對于解決上述問題會有積極作用,通過該等級將企業的財務指標和非財務指標的社會責任連接在一起,以便約束上司公司只 "報喜不報憂"的 "自由裁量"的信息披露.
\\(二\\) 推廣社會責任指數,建立披露問責機制
企業社會責任指數是2009 年起中國社會科學研究院經濟研究學部社會責任研究中心研發推出的企業年度綜合指數,考評內容包括了企業環境責任、市場責任、責任管理等方面,用來研究中國企業社會責任管理現狀和責任信息披露水平,以此來辨析中國企業社會責任發展進程特征.由企業社會責任指數,可以判斷某個階段期內企業承擔和踐行社會責任的情況,目前國內的研究機構對于企業社會責任指數采用的是百分制的評分方式,80 分以上為優,說明承擔社會責任出于卓越水平階段; 60 -80 分之間處于較為優秀的社會責任承擔水平; 40 -60 分處于跟進階段,說明社會責任承擔水平需要繼續努力; 20 -40 分表明剛處于起步階段.在 2010 年的民企 100 強中 33 個行業中,有22 個行業的社會責任指數平均得分在 20 分以下,說明我國企業對社會責任指數并未引起足夠的重視.
既然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指數對于企業的成長發展如此重要,因此建議從以下角度加強推行社會責任指數,并建立披露問責機制.一是相關機構督促上市公司在企業運作中更加重視對社會責任的踐行,并轉變觀念將社會責任指數作為一種投資標的,并試著對其進行投資.二是成立相關基金為社會責任指數高的上市公司提供資金支持,鼓勵他們繼續關注和不斷提高社會責任指數,不僅讓自己表現出更為有效的社會責任和組織財務績效,同時也能夠作為樣本企業提高企業形象和品牌,為其他企業樹立典范.三是建立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指數研究的專門中介機構,進行樣本企業試點研究并推廣宣傳,同時建立對社會責任差的企業的問責機制.
綜合以上分析,繪制屋型 CSR 信息披露對策模型圖如圖2 所示.
四、結論
自中國加入 WTO 以來,中國企業境外數量穩步增長,在經濟一體化的 "地球村"影響下,國內企業與國外企業的相互交叉和影響漸深,企業社會責任國際化的趨勢漸強.隨著資本市場開放程度的全球化腳步加快,國內企業要在國際社會中得到優勢和認可,并與外國企業在同一平臺上一比高低,企業社會責任的踐行和誠信披露是不可或缺的,但由于我國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基礎較為薄弱,和國外的企業在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方面還有一定的差距,需要各方努力不斷提高,但努力的主要主體一定是企業自身.
從圖3 中可以看出,披露內容和披露程度存在著正相關的關系,其中的線條 1、2 和 3 分別代表的是法律法規、企業自主披露、激勵和懲罰并行不悖的信息披露考核機制.當這 "三駕馬車"并駕齊驅時,可以發現,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程度和內容就能夠實現一定規模的均衡,均衡點為 O 點,此時,社會責任信息披露達到的正的外部性最高.
企業社會責任的踐行和提升是一項復雜、動態化且系統的工作,需要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政府需要運用手中的權利制定規范、規則和各項法律制度,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企業需要不斷提升其道德水準和承擔社會責任的意識,提升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誠信和自愿水平; 證券交易機構引導、發布、監督、宣傳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并建立三方聯合的信息披露誠信問責機制,實現企業、政府、社會和相關利益群體的良性互相受益式的發展.
參考文獻:
周延風、羅文恩、肖文建, 《企業社會責任行為與消費者響應---消費者 個 人 特 征 和 價 格 信 號 的 調 節》, 《中 國 工 業 經濟》,2007. 3.
Donaldson,T & T. W. Dunfee.\\(1994\\). Toward a UnifiedConception of Business Ethics:Integrative Social ContractsTheory. 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19\\(2\\):252 - 284.
Edwin & Mirfazli\\(2008\\).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Information Disclosure by Annual Report of Public Companies Listed atIndonesia Stock Exchange\\(IDX\\).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slamic andMiddle Eastern Finance and Management,1\\(4\\):275 - 284.
Mahoney,A. H. and J. Huff\\(1994\\). Toward a New SocialContract Theory in Organization Science. Journal of Management Inquiry,2\\(3\\): 153 -168.
Pascual Berrone,Cristina Cruz,Luis R. Gomez-Mejia and MartinLarraza-Kintana \\(2010\\) . Socioemotional Wealth and Corporate Responsesto Institutional Pressures: Do Family-Controlled Firm Pollute Less?Administrative Science Quarterly,55: 82 - 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