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社會責任的涵義
公司社會責任理論源于經濟學的企業社會責任觀,被引入法學領域后才形成了公司社會責任這一概念。公司社會責任自其產生伊始,國內外有關討論就從未間斷,我國 2006 年起施行的新《公司法》第 5 條第一次引入“社會責任”的概念,引起了學界的廣泛討論。近年來隨著企業多起食品安全、環境失責事件的曝光,社會責任又再度成為法學界議論的中心。
公司社會責任,是指公司不能僅僅以最大限度地為股東們營利或賺錢作為自己唯一存在目的,而應當最大限度地增進股東利益之外的其它所有社會利益?!皥蟾婧w了公司概況、社會責任管理、公司治理、經濟、環境、員工、供應鏈、社會等方面的工作,涉及鋼鐵主業、資源開發與保護、鋼鐵延伸加工、相關多元產業等業務?!?,這是太原鋼鐵集團有限公司發布的《太鋼 2012 年社會責任報告》中關于內容的解讀。
正如報告中體現的,社會責任包括對公司員工、債權人、消費者及其競爭對手等輻射范圍相當廣的社會利益。盡管學界對于公司社會責任一詞有不同定義角度和方式,但也達成了一定程度的共識: 社會責任是對公司以盈利為唯一目的的傳統經營理念的修正,企業在追求自身利潤獲取的同時當維護其他利益群體的權益是社會責任的本質所在。筆者認為,在全球一體化的大環境下市場經濟迅猛發展的今天,公司的發展尤其是大企業的平穩持續發展越來越取決于其社會責任的承擔,即公眾形象。
二、公司社會責任的性質
關于公司社會責任的討論中對于性質的界定也有多種觀點。最傳統的“經濟責任論”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對自由市場經濟的破壞,正如諾貝爾獎獲得者米爾頓弗里德曼所說: “企業僅具有一種而且只有一種社會責任—在法律和規章制度許可的范圍之內,利用它的資源和從事旨在于增加它的利潤的活動”。其次是“道德責任論”,主張企業的社會責任完全屬于道德范疇,是否踐行取決于公司的自律。然后是“法律責任論”,認為公司社會責任是一種法律責任,公司須因未踐行社會責任的行為而承擔法律上的否定后果。這一觀點把社會責任分為廣義和狹義兩個層面,狹義的社會責任僅指關系到社會公共利益的部分,廣義的社會責任是公司于個人的關系問題,屬于道德化的社會責任。狹義的社會責任涉及到當地住民利益、政府稅收和環保等方面,應由法律加以規定,確保公司嚴格遵守。法律化的社會責任即指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有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義務,在損害公共利益時應當承擔法律的譴責和制裁。最后是“綜合責任論”,即將社會責任分為四類: 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倫理責任和慈善責任,對公司的責任要求也據此依次遞減。
社會責任性質的不同認定也是我們在社會發展進程中對企業定位的不斷修正,這具有一定的必然性。所以一味堅持傳統經濟理論、否認公司的社會責任顯然不利于公司在新形勢下的發展壯大。因此筆者持“法律責任、軟法責任和道德責任并存”的觀點,這也是比較符合當前法律不完備和社會需求實際的。首先,對于已有法律明文規定的社會責任理應根據法律的強行性規定進行貫徹實施,是為法律責任; 其次,對于未有強行性規定但法律給出了原則性的指引,是為軟法責任; 最后,對于違背納入法律規制的范疇,只是通過一些社會組織的規范或者純粹道德的指向,對公司只有提倡和引導作用,是為廣義的軟法責任和道德責任。是否由國家強制實施,與社會責任的定性息息相關。對性質的正確的分析認定有利于找到更為合適的適用機制,也便于進行社會責任承擔的正當性分析。
三、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正當性
從現今企業的社會表現看,公司對于承擔社會責任的正當性根源是不甚明確的。承擔社會責任對企業并非可有可無,反而是競爭中取勝的關鍵。違反了法律化的社會責任還將受到法律上的譴責承擔巨大的法律代價和經濟損失。從三聚氰胺開始暴露的大范圍多起食品安全事件、在汶川雅安地震中援災的積極形象,從反面和正面共同論證了社會責任對于企業發展的作用,側面反映了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正確性和該當性。
\\(一\\) 從公司的社會性和營利本質角度分析
就經營目的而言,不可否認,作為主要的經濟主體,追求利益最大化是也應當是公司最主要的經營目的。完善公司治理和維護債權人利益都是以盈利為出發點的舉措。在這一目的的指引下,我們應該看到承擔社會責任的重要性。
首先,公司的社會性決定了它的生存發展壯大都離不開眾多利益相關者。員工是構成企業的細胞,是與企業同進退的生死戰友; 債權債務人是企業的合作伙伴和交易相對人,維持企業生存的血液; 消費者是企業的賴以生存的基礎,使得企業價值得以實現。競爭對手是企業保持活力的必備要素,促使企業不斷完善。企業社會性的本質決定了其發展壯大、經營水平提升、營利能力增強都離不開與其相關的利益群體。不同群體不同層面的正面或負面的事件都會產生“牽一發而動全身”的效果。這幾年頻繁出現的食品安全事件讓企業發展受阻前途堪憂甚至直接破產消亡的實例中可看出缺乏責任感的企業是不會得到社會寬待的,不僅其直接受害者—消費者的譴責,社會各界對此都多有詬病,企業完全處于“失道寡助”的境地。
其次,可持續發展是目前發展的大勢所趨,同時也是謀求發展的企業之題中之義。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大前提應當是其賴以生存的環境的可持續,所以環境責任也是不可忽視的重要部分。任何社會主體的生存與發展都不能以犧牲環境為代價。而且,研究表明,從長期來看,企業履行環境責任能提高企業的競爭力,獲得持續發展。如,美國馬薩諸塞州一家珠寶公司安裝了一個閉環廢水處理和回收系統后,一年內節約了7.1 萬美元,設備投資成本在兩年內全部收回; 3M 公司的3Ps 計劃\\(Pollution Prevention Pays。即預防污染將得到回報\\) 于 1975 年推出,至2003 年為止,為公司節約了 5000 多億美元,并減少了 10 億磅\\(約 4. 5億公斤\\) 的污染物。
由此可見,追求可持續發展不僅可以使企業與社會進步并行,獲得相應的更大發展空間,同時還能提高企業自身競爭力。
最后,為實現企業營利的目的,踐行社會責任甚至是絕佳的實現手段。企業是社會中的個體,尤其擁有個人無法比擬的影響力,所以企業形象是競爭中至關重要的一環。文章首段提到的《社會責任報告》都越來越成為企業樹立自身形象,更好地推向社會大眾的方式。這也恰恰說明企業越來越重視社會評價。而優良的評價形象的塑造在于履行社會責任的行動。
\\(二\\) 從法律的規定和指向性角度分析
目前我國公司法對社會責任的明確規定只有第五條的原則性規定,雖然無法直接在案件中適用做出判決,但這確是我國公司法上大的進步??偫ㄐ缘囊幎ü倘皇怯星啡钡?,但我們可以從中對公司法發展的趨勢和法律制定者的意圖。國務院法制辦主任曹康泰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立法說明中強調: “……公司的運作行為不僅關系股東、職工等內部利害關系人的利益,也對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發揮著重要的影響。公司及其股東、董事、監事在追逐公司經濟效益最大化的同時,也必須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履行相應的法律義務?!?/p>
這意味著我國開始重視企業社會責任的重要性,以及將社會責任納入法律規制的范圍內。這向企業傳達信息是最大限度營利固然沒錯,但企業也必須承擔起一定的社會責任,關注到利益相關者的權益并加以維護。社會責任已不是可為可不為的自由選擇,而是受法律規制的行為。
正如文章對社會責任性質的分析,法律責任部分是企業必須承擔的,否則將受到法律的譴責甚至懲罰。而軟法責任和道德責任也需要企業積極踐行,同時它們也在法律的不斷完善中以更合理的方式逐步轉化為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