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公司社會責任的內涵與立法實踐
目錄
摘要(詳見正文)
一、公司社會責任產生的歷史背景
二、公司社會責任的定義與內涵
三、我國公司社會責任的立法與實踐
四、我國公司社會責任法律制度的構建
參考文獻
以下是論文正文
內容摘要:本文從公司的起源及發展歷史闡述了公司社會責任的由來及進程。分析了公司社會責任的內涵。在分析我國公司社會責任立法與實踐的基礎上,并對我國公司社會責任法律制度進行了構想。
關鍵詞:公司 社會責任 法律制度 公司社會責任研究
一、公司社會責任產生的歷史背景
公司作為一種企業的組織形式,其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羅馬時期,當時歐洲的海上貿易比較發達,但由于需要大額資本投資和具有很大的投資風險,于是便出現了一種叫著康孟達功和索塞特斯儀的企業組織。這種組織便是公司的最早形式,它由合伙者或入股者共同經營、利潤共享、風險共擔。這些公司都是由國家元首或國會特許成立。公司在當時的社會經濟生活中所占的比重并不顯眼,直到西方主要國家相繼進行了產業革命,進入自由資本主義社會,公司成立也從特許改為依法設立,公司才逐漸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普及,對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的影響越來越大。特別是到了壟斷資本主義階段,各種壟斷經濟組織,如:卡特爾、托拉斯、康采恩等相繼出現,成為各主要產業部門的主要企業形式,從而成為社會經濟生活的重要基礎。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現代公司制度更是表現出了前所未有的活力,逐漸成為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 公司的發展為社會的發展與進步做出了巨大的貢獻。公司為國家創造了巨大的稅收、為社會提供了大量的就業機會、為人民提供了豐富的質優價廉的產品和服務,同時以其強大的經濟投入促進了科技的進步和企業管理水平的提高。但公司特別是現代大型公司也是社會問題的主要制造者。其主要社會問題還包括環境污染、濫用經濟優勢壟斷價格、排擠中小競爭者、生產出售假冒偽劣產品、為追求經濟效益而過度利用自然資源、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向政府官員行賄、非法提供政治捐款以及其他類型的公司法人違法犯罪行為等。由于公司一開始就營利性為本,傾向于追求壟斷與經濟力量的集中,從而歪曲社會的分配結構。再有,隨著公司規模的巨大化,形成連政府都不可左右的強有力的影響力,不僅寡占金融等社會的可用資源,甚至將稅制或各種經濟法制修改為對自己有利,引發全社會的不平等局面。所以,公司被比喻為現代的利維坦。
二、公司社會責任的定義與內涵
公司社會責任是歷史的新生產物,在不同的國家、不同歷史時期會有不同的內容。目前,法學理論界對公司社會責任的內涵界定尚沒有定論。主要有下面幾種: \\(1\\)、廣義的社會責任,包括企業的經濟責任、對利益相關者的責任和公共利益的責任,這與企業責任同義。此種觀點看了以重視社會責任,實則是 對社會責任的否定。因為擴大了社會責任的內容,追求經濟利益也是履行社會責任,與反對公司社會責任者所主張的“公司唯一的社會責任就是追求公司利益最在化”相似。 \\(2\\)、狹義的社會責任,它與公司的經濟責任相對應,包括對利益相關者的責任和公共利益的責任。每一種責任都包括相應的法律責任和道德責任。 由于公司的利益相關者極度廣泛,且公司社會責任不是一個封閉的、僵化的體系,而是一個科學的、發展的體系,只要符合公司社會責任根本價值目標的責任形態,無論是現有的,還是將來由于社會的發展的而出現的新的責任形態,都可以納入公司社會責任體系。因此對公司所負擔的社會責任的具體內容\\(范圍\\)難以做出全面的劃定,但主要應包括以下一些:
\\(1\\)、對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的保護與合理利用的責任。地球是人類的家園,環境的好壞與人類的生存發展息息相關。中國在改革開放之初,對經濟發展的過度追求而忽視了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已嚴重影響到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而公司在其中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公司規模大,占有社會資源多,相應的在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時對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的影響也更大。 環境、資源的保護與合理利用不僅關系到當代人類的切身利益,而且事關子孫后代的生存和發展,是實現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前提和關鍵。為避免生態環境的進一步惡化,保護自然資源\\(特別是不可再生資源\\)能得到合理有效的開發利用,世界各國都制定了環境和生態保護法來規范公司的行為。而且,公司作為社會中的一員,又占據了大部分的社會資源,由止匕承擔相應的對環境、資源的保護與合理利用的責任,實屬應當。
\\(2\\)尊重消費者主機維護消費者利益。消費者是公司產品與服務的接受者,是社會生產鏈條的終端,是所有公司得以存在和發展的基礎.公司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只有得到了消費者的接受,才能在市場競爭中生存和發展。用經濟學家的眼光來看,如果社會消費不足往往導致社會生產不足,從而產生經濟滑坡,工資水平下降使購買力進一步下滑,形成惡性循環。資本主義社會周期性的經濟危機正是消費不足導致生產過分的惡果。因此,商家主張“顧客是上帝”。但是,由于科技的高速發展和社會分工越來越細,普通的消費者對本人所從事行業之外的事物缺乏了解,公司與消費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而且,看似龐大的消費者群體極度分散,在面對公司時處于相對的弱勢,公司常常利用其優勢地位侵害消費者權益。在消費者運動興起之后,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從個體上升到整體,各國也紛 紛制定消費者保護法對消費者權益進行保護。公司從消費者處獲得利益,即使從維護自身利益出發也應保護消費者市場的健康、持續的發展。公司應從以下幾方面履行消費者保護責任:第一,提供物美價廉的產品或服務,不生產假冒偽劣商品,這是消費者對公司的主要需求;第二,為消費者提供充分的信息,滿足其知情權。消費者對其購買的商品或服務的性能、價格、質量、勿月方法及所能獲得的售后服務有全面的了解.第三,為消費者提供方便、快捷的售后服務。公司應誠實、全面履行產品的三包責任或其它承諾。
\\(3\\)對債權人的責任。公司作為市場經濟的支柱,同時又是市場的一份子。一個良性發展的市場,有利于公司的生存和發展。這個市場的基礎就是“信用”。只有每個公司都誠信經營,對任一債權人都合法、善意、無過失地為交易行為,誠實、全面履行依法訂立的合同,嚴格遵守游戲規則,才能形成成熟的市場信用體系。曾有一段時間,我國企業“三角債”普遍存在,企業不依約履行債務,而自己的債權也無法實現,效益好的企業被拖入困境,效益差的企業被拖跨,自己釀的苦酒自己喝.至今,我國市場信用體系仍未完全建立, 市場交易風險大,交易成本也遠高于成熟市場。歸根結底就在于公司只引責權人不“誠信”相待.所以,為了公司自己的長遠利益,也為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持續健康的發展,公司應對作為整體的債權人群體負有確保交易安全的責任。
\\(4\\) 對勞動者的責任。傳統公司理論認為只有出資者才是公司成員,才能享有公司剩余利潤分配的權利,勞動者基于勞動合同,可通過薪酬獲得對價。但作為社會生產力三要素中最具能動創造性的勞動者,是公司運營不可或缺的人力資源,其所享有的權益和在公司運營管理中的地位與公司的存在和發展休戚相關。同時勞動者又是社會組成的中堅層,是推動社會前進的主要力量,對勞動者的保護也與社會穩定、國家繁榮息息湘關.因此世界各國均制定了保護勞動者的法律。 我國也制定了《勞動法》保障勞動者的權益。公司對勞動者主要應承擔的責任包括確保勞動者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勞動報酬權、休息休假權、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權、接受職業技能培訓權、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等勞動權利。
\\(5\\) 改善社區關系,促進社區發展。社區通常不與公司發生經濟上的往來,但社區卻是公司利益相關者中與公司關系最密切者之一,可以說兩者是唇齒相依。公司的許多決策都直接影響著社區的利益,如公司的搬遷或擴建等.特別是公司對環境的污染,社區更是首當其沖的受害者,如前文所引的重慶開縣井噴事件中,受害者便主要是附近的居民。同時,社區的環境也對公司產生著影響,如社區的人文精神、居住條件、治安狀況、公共設施等影響著社會對公司的綜合評價.社區是公司的生存環境,二者互為影響,又互為所用。所以公司應參與社區公益事業與公共工程項目建設,協調好自身與社區的各方面關系.
\\(6\\)捐助教育、科研、文學、衛生、體育、慈善事業,主動承擔對社會福利和社會公益事業的責任。教科文衛體通常是純“消費”行業,也就是不具有營利性。但它們是一個國家發展的根本, “百年大計,教育為本”、“科技是第一生產力”等,雖然國家會投入相應資金,但畢竟數量有限,既使是發達國家也不能僅靠國家那有限的投入?!氨娙耸安窕鹧娓摺?,只有國家發展了,國強民富,公司才會有更穩定的外部環境和更多的發展機會。
\\(7\\)開展公平競爭,倡導文明經營,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促進市場文化與精神文明建設.上世紀七十年代,在美國揭露出大量的公司非法捐助或行賄以獲得生意從而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或非法贊助競選,引起了社會的強烈批評和要求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呼聲,因為這樣的行為破壞了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嚴重腐蝕社會正常運轉的健康右琳,因此必須予以制止。在我國也存在相類似的“權錢交易”和“回扣\\(商業賄賂\\)”現象.避免這些現象的方法包括加強公司信息披露,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強化監督,既包括公司內部監督,也包括社會外部監督。只有在一個公平、競爭、有序的市場里面,公司猶如龍入大海,才能得到真正意義上的發展.
三、我國公司社會責任的立法與實踐
在公司社會責任產生之初,其性質主要是道德責任,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動力來 自顧客、勞動者等的壓力和公司管理者的社會責任意識。但隨著公司由自由競爭走向壟斷,公司給社會帶來的負面影響更加巨大,要求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呼聲越來越高,通過法律制度的構建來確立公司社會責任成為必然。因為法律應該以社會為基礎,法律應該是社會共同的、由一定物質生產方式所產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現。伴隨著社會責任運動的深入和社會責任理論研究的發展,一些發達 國家出現了以公司社會責任為導向的法律變革運動。這些法律變革運動,不僅使得企業社會責任在傳統的環境法、自然資源法、消費者保護法、勞動法等社會立法或經濟立法的基礎之上又獲得了新的法律根基,而且為企業社會責任的貫徹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我國公司社會責任理論研究尚不充分,經歷的時間也較短,社會責任立法更多的是依賴社會的需求而不是理論的指引。所以缺乏系統性和針對性,散見于公司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保護法、環境資源保護、稅法等法律中。以時間的先后為序可以將我國公司社會責任立法歸為兩大類:
\\(1\\)公司社會責任理論在我國興起之前的立法。這期間制定的關于公司社會責任的立法缺乏理論的支持,以社會的需要為重點,也未明確提出公司社會責任概念,或者說只是這些條款的內容上體現出了公司社會責任的精神。這些與公司社會責任的內涵相對應的立法實踐主要有:《公司法》第14條第1款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遵守職業道德,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痹摽羁梢暈槲覈⒎ㄒ蠊境袚鐣熑蔚目偢攀降囊幎?。在對自然環境的保護與合理嬌U用上,我國《環境保護法》第六條規定: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钡诙臈l規定: “產生環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的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 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编囆べM者應承擔的責任上,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章規定了經營者應承擔的義務,包括提供合格的產品和服務,保障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提供售后服務,滿足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尊重消費者等,同時我國的《產品質量法》第三章也規定了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生產銷售質量合格產品,不得制造、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如第32條規定:“生產者生產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勸責權人的責任的立法主要有我國《民法通則》第84條之規定:“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钡?條之規定:“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 的約定,全部履行自己的義務?!币约啊逗贤ā返诹鶙l:“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钡谄邨l:“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睂趧诱叩呢熑沃饕形覈摹秳趧臃ā返谒臈l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此處所引用《公司法》條文都指的是二00五年《公司法》修改前的條文.35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币约瓣P于勞動者權利的規定,如勞動報酬權、休息休假權等,勞動者享有的權利就是用人者應承擔的義務,另外《公司法》第15條第1款規定:“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第16條規定:“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提供必要 的活動條件;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贝送?,
《公司法》第52條第2款、第56條、第68條第2款、第122條、第124條第2款同樣是有關公司職工參與公司治理的規定。對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秩序的責任主要有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 “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奔霸摲ǖ诙乱幎ǖ慕共捎玫牟徽敻偁幮袨?,包括假冒、偽造、限制競爭、商業賄賂、虛假廣告等。而對社區建設和慈善捐贈等我國暫時尚未制 定法律規范,但在社會中已有了專門的慈善機構,如中華慈善總會、希望工程、中國紅十字會等。上述所引用法律,并不是專門的公司社會責任立法,特別是許多規定并不是僅僅對公司的要求,而是對全社會的普遍要求。因為社會責任應該由全社會共同承擔,而公司的社會責任只是作為整體的社會責任的一部分,所以兩者在一定程度上是一致的,這些基本的社會責任也是公司應承擔社會責任的一部分。但由于篇幅所限,筆者所羅列的法條也并未囊括與公司社會責任有關的所有立法,而僅擇取了其中最常見的一部分。
\\(2\\)在公司社會責任理論指導下的相關立法。我國首次關于公司社會責任立法當屬中國證監會、國家經貿委在2004年1月7日發布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準則第六章對上市公司和利益相關者所負的責任作了詳細的說明:“上市公司應尊重銀行及其他債權人、職工、消費者、供應商、社區等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利;上市公司應與利益相關者積極合作,共同推動公司持續、健康地發展;上市公司應為維護利益相關者的權益提供必要的條件,當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利益相關者應有機會和途徑獲賠償;上市公司應向銀行及其他債權人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便其對公司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做出判斷和進行決策;上市公司應鼓勵職工通過與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人員的直接溝通和交流,反映職工對公司經營、財 務狀況以及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決策的意見;上市公司在保持公司持續發展、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的同時,應關注所在社區的福利、環境保護、公益事業等問題,重視公司的社會責任?!彪m然這僅是部門規章,法律位價較低,但它充分表明,公司社會責任理念已步入立法者視野。真正讓支持公司社會責任者歡欣鼓舞的莫過于2005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對我國《公司法》所做的第三次修改,在此次修訂中明確加入公司社會責任條款,即第五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痹摋l款表明我國《公司法》正式確立公司社會責任,雖然該規定僅是一個概括的條文,缺少實施細則,但它無疑在我國公司社會責任立法史 上具有里程碑的意義。
四、我國公司社會責任法律制度的構建
公司社會責任在產生之初,其本質為道德義務,后逐漸轉化成為法律義務,因此必須從法律制度上設計公司社會責任,才能將公司社會責任落到實處。
筆者認為,應將公司承擔的法律義務和道德義務都通過立法明確下來,以作為公司營利最大化的限制。鑒于公司社會責任已以概括的形式寫進我國修訂后的《公司法》,再考慮到我國現有公司社會責任立法的實際情況,筆者認為,公司社會責任立法可以采取“一個中心,輻射分散”的方式,即以公司法為中心規定公司社會責任總則性的內容,再在相關的單行法律中作具體規定。具體而言,就是在《公司法》中確立公司應承擔社會責任以作為公司營利最大化的限制,明確公司社會責任就是公司利益相關者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責任,公司在追求利潤的時候必須承擔起維護他們利益的責任,至少不得為了私利的追求而損害他們的正當權益.同時,由于我國對慈善捐贈和社區保護尚未制定單行法,所以現階段可以將相關內容寫入公司法,鼓勵并授權公司主動承擔這樣的責任.為了防止公司從追逐私利的極端走向追求社會責任的另一極端而損害公司投資者的利益,建議對公司承擔道德性質的社會責任的范圍用列舉式的法條予以確定,主要有對科、教、文、衛、體、自然災害、社會貧困家庭和政府組織的公益活動進行捐贈,當然,隨著社會責任的發展,該范圍可以通過法律修改的形式擴大;在履行義務的方式上限定為向希望工程、中華慈善總會、中國紅十字會等全國范圍性的公益性組織進行捐贈,或由公司成立專門的慈善事業部,建章立制,進行規范性的運作;如果直接向某個個體或事件進行捐贈,則要求經股東會或董事會表決,有關聯的股東或董事應適用回避制度;在承擔社會責任的度上應限定為公司上年度積夕舌利潤的數額或該數額的8既以內。同時,國家對公司主動承擔社會責任的行為應給 予鼓勵,如評為優秀企業,給予稅收優惠等。這樣,在鼓勵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同時盡量避免了公司管理者可能會濫用公司社會責任以致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負面影響。
對公司法律意義上的社會責任的規定,如對勞動者、消費者、債權人等的保護則放在各單行法中做出規定,這些規定以強制性的法律規范為主,目前已有大量的立法存在,所需的只是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如此,現階段就形成了以《公司法》為中心,各單行法為輻射線,構建起我國公司社會責任的完整法律框架。由于現有的法律體系和立法進程的限制,筆者只能設想出這一簡單而有一定可行性的制度設計,希望隨著公司社會責任理論的發展以及我國立法進程的推進,公司社會責任能單獨立法,從而完善公司制度,推動市場經濟持續健康的發展,為建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貢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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