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社會責任是一個什么樣的概念?當下大氣污染等環境問題與企業缺乏社會責任是否直接相關?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研究的現狀及未來發展方向值得探索。筆者檢索了國內外核心期刊企業社會責任領域文獻,分析了相關研究成果,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發端與演變、概念與維度、衡量和評價和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價值之間關系等方面,綜述了國內有關企業社會責任研究的現狀。
一、企業社會責任的發端及演變
企業社會責任的發端被廣泛認同為 1790 年英國消費者抵制東印度公司使用奴隸生產糖?,F代企業社會責任的思想形成于 20 世紀初,是美國經濟蕭條時期大企業膨脹與經濟民主運動的產物。一方面,企業的劇烈擴張導致大型企業經濟權利的膨脹,民眾開始要求企業承擔與其權利相匹配的社會責任 ;另一方面,企業管理的改革和創新開始要求企業關注社會整體的福利。1923 年英國學者奧利佛·謝爾登在其《管理哲學》的書中首次從學術角度提出了“企業社會責任”這一術語。20 世紀 50 至 60 年代是企業社會責任概念的提出階段,此時的研究主要從企業倫理的視角探討商人或企業要不要承擔社會責任,但并無完整理論形成。1953 年 HowardR.Bowen 出版了《商人的社會責任》,他在書中闡述了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此書被學術界公認為現代企業社會責任概念構建的開始。Friedman(1962)則認為一個企業的社會責任即為股東創造價值。Bowen 的觀點不僅挑戰了傳統企業理論,改變了公眾對公司性質和管理者受托責任觀的認識,還挑戰了利潤最大化原則。此后二十年中,經濟學、管理學和法學等領域的學者們就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和維度進行了大量的探討,Fitch(1976),Murry(1962)對于 Bowen 提出的 CSR 的內容和過程進行了補充和延伸,而 Levitt(1958)則對Bowen 文章中的基本假設的有效性提出了質疑等。20世紀 70 年代,國外學者通過探索企業經濟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關系研究企業社會責任。這一時期的主要研究結論,是證明了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利益的一致性,即企業履行社會責任與企業追逐利潤的本質并不沖突。鑒于 CSR 具體內容的不明確,此后二十年國外學者開始將研究重心轉向企業社會責任內容的界定。其中最具廣泛影響力的是 Carrol(l1979)提出的企業社會責任四層次模型。20 世紀 80 年代利益相關者理論的出現為企業社會責任的界定提供了較為明確的方向,也為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奠定了扎實的理論基礎。Freeman 于 1984 年提出了利益相關者管理的觀點。隨后 Clarkson 將此理論引入 CSR的研究中。此后諸多學者采用利益相關者理論構建CSR 模型并衡量企業的社會責任表現。21 世紀以來,企業社會責任領域的研究范圍不斷擴大。其中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價值、盈余管理、審計收費等話題不斷成為學者關注的研究熱點。
20 世紀 90 年代,我國學者才開始對企業社會責任進行研究,并從各自不同的學科角度探索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1990 年袁家方主編的《企業社會責任》是國內早期研究企業社會責任的系統性著作,盧代富、曹鳳月、周祖城、沈洪濤等學者闡述了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
二、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及維度
企業社會責任至今未取得統一的標準來界定企業社會責任。1953 年 HowardR.Bowen 在《商人的社會責任》中闡述了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三方面內容 :公司是企業社會責任的承擔者 ;公司管理者是企業社會責任的實施者 ;企業對社會責任的承擔是自愿的。Carroll 則于 1979 年開創性地提出了 CSR四層次模型,即 CSR 應當包括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倫理責任和慈善責任四個方面。此后,利益相關者理論成為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論基礎。根據利益相關者理論,企業社會責任強調企業對股東、顧客、員工、環境、政府等所有利益相關者的社會責任。1997 年,英國商人 JohnElkington 首次提出了“三重底線”概念,該理論認為企業要充分考慮利益相關者和社會的期望,即企業在保證持續經營的同時也應關注環境保護和社會公正。這一包含經濟、社會和環境的理論逐漸成為理解企業社會責任概念的共同基礎。
Jensen(2001)認為那些可能從參與企業經營活動中獲利的人就是利益相關者,這些活動包括人權、環境、社區和更加社會化的事項。世界可持續發展工商理事會(WBCSD)于 2004 年提出了企業社會責任的寬泛定義,即“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立志為經濟可持續發展做出貢獻,同員工、其家庭、社區和整個社會一起提高他們的生活質量的承諾”.
我國學者盧代富(2002)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在尋求股東利潤最大化的同時,應盡的維護和增進社會利益的義務,企業社會責任包含對員工、消費者、債權人、環境、當地社區、社會福利和社會公益事業的責任。曹鳳月(2005)認為企業需要對股東、雇員、消費者、政府、社區和環境負責。
徐尚昆、楊汝岱(2007)通過梳理國外文獻,總結出企業社會責任的維度 :經濟責任、股東利益、法律責任、顧客至上、員工發展、公平競爭、社會慈善捐贈事業和環境保護。李淑英(2007)則認為企業自成立起便與社會之間形成了某種契約,而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是為了遵守其與社會達成的契約。
歸納總結國內外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可大致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層次責任觀,其以 Carroll(1997)提出的 CSR 四層次模型為代表 ;第二類是社會契約觀,即企業社會責任是為了滿足企業與社會之間契約的約束 ;第三類是利益相關者觀,即企業社會責任是為了滿足企業的利益相關者的需要。
三、企業社會責任的衡量與評價
隨著實證研究的興起,對于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也逐步從規范研究轉向實證研究,因此對于企業社會責任的衡量和評價十分重要。國外企業社會責任的衡量方法主要有五種 :聲譽指數法、內容分析法、污染指數法、問卷調查法和專業評估機構評級法。
聲譽指數法即讓專家對企業應當承擔的相關社會責任進行主觀評價并進行排序。得到廣泛應用的《財富》雜志聲譽指標就屬于聲譽指數法。內容分析法是通過收集企業年報等公開披露資料的企業社會責任信息,然后對相關信息進行分類評價,利用量化的社會責任信息評價企業的社會責任表現?,F階段在國外運用較為廣泛的企業社會責任衡量指標是多米尼社會責任投資指數(KLD),由專業評級機構對社區關系、雇員關系、環境績效、產品特征、員工多樣性、軍火合同等諸多維度進行衡量。
鑒于我國企業社會責任領域的研究尚不成熟,缺乏權威系統的企業社會責任指標評價體系,我國學者從不同的角度對企業社會責任指標體系進行探究。近年來國內企業社會責任評價研究側重于定量分析社會責任,較少進行定性分析。定量分析的過程是基于利益相關者理論或其他理論,如 SA8000標準、社會契約理論等,構建定量指標體系。這些定量指標中或者是財務指標體系,或者要采用社會數據的指標體系,如污水處理費用,具體的數據方法是層次分析法、專家打分法、模糊評價法、主成分分析法、綜合指數法等。這些方法對社會責任的評價結果有所不同,不同學者常選用不同方法對社會責任進行研究。李正(2006)在《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價值的相關性研究》中,采用內容分析法的指數法衡量企業社會責任的高低,具體為若企業在年度報告中描述了各個企業社會責任活動(作者構建的活動體系)的某一類,則分值為 1 ;若還有相應的金額再加 1分,最后由小類得分加總得到企業的社會責任指數,比較各樣本企業的得分進行評價。
梁杰和王鐵成(2007)在《上市公司社會責任評價研究》中對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指標與財務業績指標進行回歸分析,并以分析結果為依據建立一般評價模型。具體評價方法是依據上市公司實際的財務業績指標測算應該承擔的社會責任理論值,再與實際值進行比較,從而得出評價結果。牛麗文、符丹等(2008)在《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評價指標體系研究》中通過模糊數學的評價模型評價企業社會責任。首先建立科學的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活動因素集,然后分配權重,對相關因素分別進行評價,最后用模糊矩陣對其進行綜合評價,得出評價值,將評價值和事先建立好的評價集對比,找出相近的數值做出評價。沈洪濤(2011)參照上海證券交易所 2008 年 5月發布的《關于加強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承擔工作的通知》,從年報中獲得相關數據計算出每股社會貢獻值,并以此來衡量企業的社會責任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