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非物質文化遺產本真性保護和傳承探究
【第一章】如何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導論
【第二章】湘西苗族鼓舞的民族志背景
【3.1 3.2】鼓王選拔賽與鼓王及其表演
【3.3】現代湘西苗族鼓舞
【第四章】湘西苗族鼓舞的本真性傳承保護現狀分析
【結論/參考文獻】非遺本真性傳承與保護研究結論與參考文獻
1 導論
1.1研究背景
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的出現起源于UNESCO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關注和探索,期間一直貫穿著國際社會、政府組織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多重對話,最終這個話題成為了全世界共同的權利訴求。1997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保護大眾文化空間”的國際咨詢會上將“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正式收錄到文獻中。直到2003年10月,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UNESCO)最終將“非物質文化遺產”這一概念的具體含義確定下來,具體可見《公約》的相關規定1.
從2003年至今,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研究與實踐已有十余年,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方式、保護的范圍、保護的意義和效果等各個方面,學界展開了豐富的討論。一方面,學界對非遺保護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已基本達成共識。從重要性來看,非遺作為中華民族文化的重要載體,對非遺的保護和傳承對人類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而從非遺的瀕危情況、保護的現狀來看,非遺保護勢在必行。另一方面,學界關于如何保護非遺尚未形成統一觀點。一部分學者認為,非遺不應該與經濟發展相關聯,這樣會破壞其“原生態”,他們希望可以保留“原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主流的學派多認為,非遺保護與經濟發展的結合是可行的,但要辯證看待。即對非遺合理的開發和利用能夠使非遺保護和經濟發展相得益彰,但不能破壞非遺原本的含義。(劉建平、陳姣鳳、林龍飛,2007;宋瑞,2007)而以高丙中、劉魁立等人為代表的學派則認為,要將非物質文化遺產鮮活地存在于日常生活中。他們主張要以“民族志”寫作方法去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深入到非遺生產的語境中,將非遺與日常生活的常態進行接續,其實也是在倡導以個案的復雜性呈現為前提的學術研究,強調對“非遺”語境的把握,從而建立如何保護“非遺”文化的立場。非遺是動態發展的,必須在遵循文化本質的前提下進行革新和重組,才能使非遺保持活力。(高丙中,2007;劉魁立,2004;麻國慶,2011)巴莫曲布嫫引用了Stavenhagen、Doxtator的觀點,主張將文化事項放置在生活場景中保護,用關系網的方式去看待文化遺產。(巴莫曲布嫫,2008)
對此,筆者認為非遺的保護并非還原其“原生態”,即保護非遺不是要保留它在傳統社會的面貌,而是要接受它的變遷。社會在變遷,事物都會發生演變,包括非遺。從變遷的視角看,非遺是可以利用和變革的,變革就是它的活力所在,保護非遺的本質就在于保持其“活性”.
1.2選題緣起
選擇湘西苗族鼓舞作為研究對象充滿了各種機緣。偶然的機會了解到同門師姐在湘西德夯苗寨做課題調查,在她的指引下,了解到湘西苗族鼓舞的神秘和魅力;同時自入學以來,筆者一直都對民族文化充滿了好奇心,雖是以“獵奇”的心理走進了福建畬族,走進了客家文化,但也從理論和實踐上系統的培養了筆者對民族文化的思考;湘西苗族歷來以神秘著稱,苗鼓是苗族人民的圣物,湘西苗族鼓舞則是一種借用苗鼓“邊鼓邊舞”的舞蹈,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苗族聚居區盛行。湘西苗族鼓舞在各個苗寨自然生長發展,成為湘西苗族的一大特色,在當地享有很高的聲譽。自20世紀80年代起,湘西苗族鼓舞頻繁地出現在各個級別的比賽和演出中,逐步為世人所關注和了解,眾多的學者和文藝工作者也被其獨特的風格所吸引,展開了相關的研究。2006年,湘西苗族鼓舞列入了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自那年起,圍繞湘西苗族鼓舞的活動更是數不勝數,尤其是以旅游和民族特色相結合的文化產業更是呈現欣欣向榮之勢,這更增加了筆者對湘西苗族鼓舞的興趣,因而,筆者開始關注關于湘西苗族鼓舞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最終在導師的建議和幫助下,筆者選擇了非物質文化遺產--湘西苗族鼓舞的保護和傳承,作為畢業論文課題。
湘西的一個苗寨--德夯苗寨,以其“天下鼓鄉,湘西德夯”聞名,80年代以前,是整個湘西州最貧窮的村寨,卻有著得天獨厚歷史悠久的苗族鼓舞文化。湘西苗族鼓舞在德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變化從未停止過嬗變,旅游開發的契機下它的變化尤為顯著,并且形成了突出而典型的保護方式和變遷形態。因此,筆者選擇了德夯作為研究湘西苗族鼓舞的田野調查地點,開始了課題研究。
1.3研究目的與意義
1.3.1研究目的
文化傳承實質上是一種文化的再生產,非物質文化遺產制度的建立對文化再生產提供了系統的支持。目前,學界在對于非遺傳承中的保護與發展進行著熱烈的討論,非物質文化遺產應該是秉承古例,維系不變,還是應該尊重規律,不斷開放、創新,這些話題都成為爭論的焦點。筆者從本真性保護的角度來思考非遺傳承中的一些問題,通過對本真性的深度解讀,來賦予非遺保護的新思考。
因此,本研究從非遺的本真性保護出發,以湘西苗族鼓舞為例,再現湘西苗族鼓舞再創造的歷史脈絡以及保護現狀,試圖為非遺的本真性保護提供一個現實案例,同時也力求為非遺保護的進一步發展提供參考依據。
1.3.2研究意義
第一,理論意義。學界對于非遺保護的討論和研究成果頗多,主要包括關于非遺本身的討論,非遺保護的利弊分析,非遺保護的原則,非遺保護的主體以及責任分配等,都取得了一些成果。然而,如何保護非遺依然是學界最大的困境。高丙中和劉魁立等人的非遺研究,將重心偏移到生活場景和公共空間,強調對非遺的整體保護。本文將在前人基礎之上明確運用“本真性”這一概念,將視野放到非遺賴以生存的生活場景和文化空間,探討非遺本真性保護的現實可能性,為非遺保護尋求更為清晰的理論依據與實踐路徑。
第二,現實意義。在市場經濟背景下,尤其是旅游開發的實行,一些非遺事項在政府、市場的多重作用下發生變遷,或豐富或弱化。本文主張非遺的保護不是將其固化在某一個時間或空間,而是以更加開放的視角來看待,并且立足于傳承者主體,賦予其在非遺框架內的能動性,對非遺進行創造性的保護。因此,本文的努力,將從實踐層面提供一個現實案例,為非遺保護提供現實依據。
1.4研究方法
第一,訪談法。筆者總共采訪了21名訪談對象,包括當地村民、游客、從事苗鼓表演的老師、演員、學生,以及湘西苗族鼓舞的傳承人、推廣者等。首先,筆者擬將個案進行編碼,格式為“日期+被調查者性別(F/M)+身份代名詞首字母(G/M/D)+序號”,如“20131007-F-G01”,即表示2013年10月7日采訪的對象,女性,第一代鼓王。然后,筆者對編碼后的個案進行分類。(訪談對象詳細情況見附錄1:訪談對象一覽表)
第二,參與觀察法。近年來,高丙中等學者主張要以“民族志”寫作方法去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深入到非遺生產的語境中,將非遺與日常生活的常態進行接續。因此,筆者盡力還原鼓舞在民族志場景中的實況,在此基礎上進行非遺保護的反思。在近兩個月的田野調查中,筆者與德夯苗寨的村民吃飯、聊天、訪談,與村民一起上山采蘑菇、下河游泳,參加、觀看苗鼓表演,從而建立了良好的關系。為了更深刻的理解鼓舞,筆者向湘西苗族鼓舞的“鼓王”學習了一套舞臺表演的舞蹈動作,讓筆者更為接近舞蹈動作內涵和舞蹈蘊含的信仰和價值表達,為筆者反思湘西苗族鼓舞在當地的生存狀態及其歷史變遷打下基礎。
第三,文獻法。筆者在調查期間從當地的文史館、圖書館獲得了較為詳實的文獻資料,如調研點的基本情況、歷史變遷,苗族鼓舞的歷史流變等,為本研究的立論和分析打下了較好的基礎。
1.5文獻綜述
1.5.1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
“非物質遺產”這一概念源于1950年日本在遺產保護領域的立法--《文化財保護法》,文化財,即文化遺產。松浦晃一郎從日本引入了“非物質文化遺產”這一概念,奠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的雛形,為全世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奠定了基礎2.1972年,《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Convention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e and Natural Heritage)在巴黎提出,引起了部分參與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關注。1976年,世界遺產組織(WHO)成立。1982年,“非物質遺產處”成立。這些實踐和努力都為2003年《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提出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UNESCO于2003年通過了《the 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IntangibleCultural Heritage》,文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進行了清晰的界定3.《公約》所提出的保護理念實現了一個重大的轉變,即主張不再以簡單的方式記錄與保存遺產,而是更加注重尊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實踐者,將文化遺產的生產者、實踐者與遺產當做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而非遺保護的工作則是一種還原和賦予非遺生命力的過程與實踐4.
2005年國務院提出了多部關于非遺保護的文件,并設立了非物質文化遺產日,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得到進一步的延伸和本土化,引起了社會各界對于非遺保護的廣泛關注。在本土化的過程中,它最突出的特點在于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其賴以生存的民眾、生產生活方式、民族生境之間的關系進行了闡釋,明確指出非遺保護對于非遺享有者及其生活環境的依賴5.
在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方面,我國和《公約》在核心標準上并沒有差別,但國內的界定比《公約》增加了一個“文化空間”的概念,這種“文化空間”能夠給予民眾規律性地舉辦活動的空間和場所,更加全面的反映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現非遺的傳統形式6.非遺概念的確定歷程較長,而且依然存在爭論。各國政府組織、相關學界不斷沖突磨合,不懈努力,非遺的概念也在不斷地延伸,這些表現也正是非遺多樣性和活性的表現。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核心就在于它是以人為載體的“活”的文化,深深扎根于一個文化空間,不斷傳承變遷。
1.5.2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征和價值的探討
關于非遺的特征,學者們基本同意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無形性、活態性(即以人為本的活態文化)、傳承性等特點,但也提出了其他的觀點,使非遺的特征得到豐富。比如何星亮(2005)提出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大眾性特征,即非遺應該被大眾共享。而龍先瓊(2006)較早提出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民族性差異,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即具有整體性,又具有地域特質,是能夠被傳承的各民族的燦爛文化,為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提供了依據。張世均、甘愛冬(2007)對少數民族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了分類,主要包括類別豐富、形式多樣、群眾認可程度高、保護與傳承方式獨特等特點。
在非遺的價值方面,學者們從各個方面論證了非物質文化遺產基本上都具有歷史傳承價值、科學認識價值、審美價值、社會和諧價值和經濟價值等。(張鴻雁、于曄,2008;張世均,2007;黃勝進,2006;葉舒憲,2005;羅琳,2007)黃勝進(2006)不僅討論了非遺的價值,更在此基礎上提出了非遺成為“文化資本”所具備的現實意義和理論意義。
非遺的價值,尤其是經濟價值,決定了其在經濟發展中不可避免地與經濟掛鉤,而非遺的那些特點決定了其基本屬性的不可破壞。因而,開發和利用非遺是一種歷史潮流,但前提是不能破壞其原有屬性,一旦破壞將不可逆轉。
1.5.3關于非遺本真性的探討
“本真性”(authenticity)或稱為“原真性”,關于本真性的探討可以追溯到歐洲關于荷馬史詩、莪相詩歌的真偽辯論,這一爭論同時也引發出關于“原生態”和“本真性”的爭論。本真性源于民俗學浪漫主義,1773年,赫爾德在“關于《莪相之歌》和古代人民的詩歌”的通信中,表達了他對古代詩歌本原的迷戀,但他未表達對于自己文明墮落的失望,而欣喜于發現了《莪相之歌》的新鮮、未被污染的聲音。赫爾德的著作激發了其他民俗學者開始對民族文化本真性進行探索,并形成了赫爾德的民俗學浪漫主義。學者們在赫爾德的影響下對本真性進行了研究,使得古老的習俗重新彰顯出生命力,也引發了西方學者對于“本真性”和“原生態”的探討與思考7.到20世紀,學者已基本確定史詩一直都處在流動變異的狀態中,而這種流變也是被認為是口頭傳承的獨特方式8.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進入中國以來,圍繞它最大的爭論就是“本真性”問題,甚至非遺保護問題歸根結底就是“本真性”保護問題9.非物質文化遺產由于其相對邊緣又容易受到后現代文化的影響,尤其容易產生變異和轉化?!氨菊嫘浴辈煌凇霸鷳B”,它不是要還原傳統面貌,而是要在時間演進中保留非遺最基本的屬性,該文化群體文化自覺的一種表現就是不斷地創造和變革?!氨菊嫘浴钡挠懻撘詣⒖⒌热藶榇?,他們在本真性的動態、變遷、創新等特性方面達成了共識,提出要以發展的眼光看待和保護非遺,要為其創造連續的空間。(劉魁立,2010;劉曉春,2008;鄧小艷,2010)劉魁立(2010)非常鮮明的提出,“本真性”并不與文化是不斷變化、創新的這一屬性相矛盾,而是在承認其變化創新的前提下,保持文化事項的活力。非遺本真性的內涵就在于,首先承認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不斷變遷的,它不會永遠停滯在某一個時間或空間,總是在不斷的變化中展現自己的活力10.
非物質文化遺產大都是農業社會的產物,但在經濟的沖擊下,傳統文化極容易產生變遷甚至消解。有學者認為,在新的社會條件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變遷導致了非遺的本真性的消失,保護非遺應該還原它的原汁原味,保留它在傳統社會的面貌。但社會要前進,事物都會發生演變,包括非遺,原生態的民俗是不可能存在的。我們不能用博放物館展臺展示的方式把保護的對象放在那里,而是要讓它在現實中展現本身的魅力。非遺的變遷與“本真性”保護不應該是悖論,非遺要發展,要變革,要創新,這是歷史潮流。我們應以發展的、傳承的眼光看待非遺,這樣非遺才具備其最根本的屬性--本真性。
即使討論甚多,關于本真性,學界尚沒有明確的定義。本文認為,本真性的核心思想可以概括為:第一,尊重傳承主體,即尊重傳承人的主體地位,以及尊重他們對非遺的主動創造;第二,基于非遺的動態性,非遺應該在活態的情境中傳承,如日常生活,表演等情境,讓非遺在生活情境中得到傳承;第三,基于非遺的可創造性,非遺的保護和傳承應該與受眾形成良好的互動,形成一個對話的氛圍。在不斷對話的過程中,非遺傳承人可以汲取來自于受眾的觀賞體驗,成為不斷增添文化內容的基礎。
1.5.4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困境的研究
(1)旅游發展與非遺保護的沖突
非物質文化遺產具備多種價值,包括歷史文化價值、經濟價值等。因此,在很多省市利用非遺的經濟價值,將非遺轉化為旅游資源。學界對這種將經濟和非遺結合在一起的做法展開了豐富的討論。一方面,部分學者認為開發非遺能夠與旅游開發形成良好的效應。(劉玉清,2011;張博、程圩,2014;賈鴻雁,2007)。另一方面,有些學者提出開發非遺會對其造成不可恢復的傷害。鄭小虎、劉平(2011)提出,將經濟與非遺相結合的方式破壞了非遺的本真性,導致地方過度重視非遺的舞臺表現和商業價值,易造成庸俗文化的泛濫;陳勇(2005)亦闡述了過度開發對非遺原真性的傷害;張瑛(2006)同樣認為過分注重旅游的商業性質會破壞非遺的原真性。更多的學者則從辯證的角度出發,認為合理的適度的開發能夠使非遺保護和旅游開發得到很好的調和,相得益彰。(劉建平、陳姣鳳,2007;孫國學,2010;闞如良,2008)。
從掌握的文獻看來,學界基本認為旅游開發和非遺保護的結合產生的效果應該辯證看待,合理的安排規劃,能夠使二者協調發展;過度的開發,則兩敗俱傷。本文認為,在變遷的視角下,非遺與旅游開發的結合未嘗不可,但應該明白保護非遺是根本目的,非遺的本真性不可破壞。同時,我們應該以更為開放的態度去看非遺的變革和開發利用,在不損傷其本真性的前提下,改造和變革都是非遺“活”的體現。傳承人對非遺的再創造是非遺“活性”的體現,舞臺表演則是非遺傳承“活”的情境,這些都是非遺本真性的再現。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命力和價值,恰恰在它不斷豐富、更新、演進的過程中得到體現。
(2)非遺展示問題
在對非遺保護的實踐中,博物館展示、檔案館的成立等方式成為展示非遺的手段。對一些非遺事項來說,這些展示方式對其保護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有一些負面影響。
第一,非遺的博物館展示。這些博物館大都建立在某一個地域的中心,對于一些靜態的藝術品來說,博物館展示可以讓當代的人們了解古老的的生活習俗、社會風貌,通過這些作品也能形象地看到當時的歷史事件,同時也能起到維護和收藏的功能,以及宣傳的功效。(楊敏,2014;張先飛,2007;彭冬梅、潘魯生、孫守遷,2006)但這些展示脫離了當時的社會環境,以展示的“物”為中心,且只定格了某一個節點的事項,必然會有所缺失,并不能體現非遺活態和變遷的特點,達不到完整保護的目的。
第二,檔案化保護和展示。即國家文化部門占據主導地位,組織相關部門如各級檔案館等在全國范圍內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査工作同時征集相關文獻,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形成針對性且系統的檔案資料。(鄭美云,2013)形成檔案后,再以展示的方式使非遺得到一定程度的傳播。這種方式在建立檔案之時就由于不規范的標準和制度使很多非遺事項被遺漏,同時也缺乏法制保障。
第三,非遺的活態展示。即以動態展演的方式展現非遺,如舞臺表演。關于這種展示方式最大的爭論在于舞臺展示的非遺事項是否失真,是否被扭曲。以經濟利益為最終目的,使非遺保護工作淪為經濟利益的發展手段,將對非遺造成不可恢復的傷害;合理利用和改造,將使得非遺和經濟發展得到合理的調和,相得益彰。(陳煒、蔣劍、唐景薇,2010)因而,關于非遺活態展示的爭論歸根結底在于活態展示的目的是什么,是為了保護非遺還是為了經濟發展。保護非遺必須牢記一切的手段和方式最終都是為保護非遺工作服務的。
(3)部分政府政策行政化與民間非遺保護的沖突
迄今為止,一方面,政府在政策上形成了一些關于非遺保護的文件。2003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其明確表示,“保護(safegarding)指采取措施……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命力”,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各國卻沒有完全按照這一文件要求執行。在非遺本土化的過程中,我國政府也做出了很大的努力,頒布了多部文件,這些文件都對我國的非遺保護工作產生了深遠的影響11.《意見》明確指出要發揮政府在保護非遺工作中的主導作用,而《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也過多強調政府在非遺保護中的作用。但這兩個文件都過分強調政府在非遺保護中的作用,忽視非遺傳承人的作用和地位,造成了我國非遺保護工作與實際要求相偏離,導致非遺保護的過度行政化。
另一方面,政府對非遺所在的村落、地區實行旅游開發政策,利用各方面的資源,對非遺進行改造利用。旅游開發政策與非遺保護的結合,使得學界頗為擔憂。一些地方已經出現為了經濟發展而破壞非遺本真性的案例,由政府操辦的民俗節慶活動、舞臺展演,時間、地點、形式、內容都被改變,淪為了“政績工程”,背離了民間傳統(張先飛,2007)。這樣的政策使非遺保護的實踐脫離社區和民眾,必然損害非遺的本真性。
(4)非遺傳承人保護的困境
學界基本認為,作為民族文化重要載體,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身處于社會變遷浪潮之中,同樣歷經文化生境的變化12,這樣的變化帶來了非遺傳承人保護的一些困境,比如傳承人的嚴重斷層和缺位。安學斌(2007)認為,一方面傳承人從命運多舛到逐步穩定;另一方面也經歷一些挑戰,如經濟的發展與傳承人生活的困頓之間的矛盾,身懷絕技卻后繼無人的尷尬。苑利(2006)認為,傳承人雖然得到了各界的關注和關愛,但過度的關愛卻轉化成了對非遺傳承人的沖擊。
已有的文獻中,可以看到學界從傳承人的綜合保護、法律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進行了較為深入的探討。李榮啟(2008)分析了非遺傳承人保護的現狀以及保護非遺傳承人的必要性。苑利(2006)引入了日本和韓國的經驗,針對非遺傳承人后繼乏人的局面提出了改善措施。趙世林、田婧(2010)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提出了政府機構改變運行機制、落實村寨博物館、適度產業化等方式,并提出了對全國性的保護法規的期望。非物質文化遺產,特別是那些以技藝為代表性的文化遺產,不僅依賴于物質載體,而且需要特定的人群來傳承13.保護傳承人是保護非遺的關鍵,但如今在關于如何保護傳承人的問題上尚沒有形成統一的觀點,因而傳承人的保護問題依然值得進一步關注和探討。
1.5.5關于非遺保護的主體研究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另一個問題是:由誰來保護,政府、傳承人還是民眾?從掌握的文獻來看,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力量中包括了政府、傳承人、學者、媒體、商界等,在保護實踐中他們表現出不同的立場,采取了不同的行動,也起到了不同的效果。然而究竟保護非遺的主體應該是哪一股力量,各個力量之間應該如何配合?學術界形成了以下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即認為非遺保護的主體是政府。西方各國在遺產保護運動之初,將政府作為遺產保護中的主體,明確了政府的角色和責任,頗有成效,但忽視了非遺本身的影響;我國政府則提出了以政府為主導,社會各界參與其中的方向。丁永祥(2008)提出“責任主體”的概念,認為與非遺保護工作相關的政府部門應擔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主要責任。趙德利(2006)討論了政府、學者以及民眾三類角色在保護非遺工作中的定位。他認為,由于官方有政策和資金的優勢,應占據主導地位,而民間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文化載體,因而應該在非遺保護的工作中占據主體地位。他認為此兩種地位不相矛盾。然而占據主導地位的政府必然會對民眾的主體傳承造成不可避免的影響。
第二種觀點認為文化持有者才是非遺保護的主體,即包括傳承人在內的民眾才是保護非遺實踐的主體。劉朝暉(2010)明確指出非遺保護的主體性必須是文化的持有者,即民眾和傳承人;苑利(2009)也提出非遺的傳承主體是傳承人,人民是保護非遺的主體,政府、學界、商界則是保護非遺的外部力量,同時更加具體的說明和限定了政府、學者、商界、新聞媒體在保護非遺工作中的職能。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文化室主任朱兵認為民間是非物質文化遺產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土壤,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主體必須是人民群眾,政府的功能決不能取代民眾的力量14.
明確非遺保護的主體對于非遺保護工作的開展非常有必要。本研究認為,非遺保護和傳承的主體必須是文化的持有者,非遺是活態存續的,民間才是非遺的生長土壤;政府應該利用行政手段,引導非遺保護工作,提供資金和政策支持,避免非遺的消逝;學界、工商界等是推動非遺保護的外部力量,作用不可忽視。
1.6本文立足點及論文思路
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已經取得了一些成就,但在如何保護和傳承的問題上依然存在較大的爭議,旅游開發與非遺保護的困境、政府政策與民間非遺保護的困境依然存在。主流的觀點是學者們雖然承認非遺的保護與經濟發展不是悖論,非物質文化遺產與旅游開發相結合具有其必然性,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本真性會不會受到破壞,民族文化能否得到合理的保護成為學者們深深的憂慮。而不同點在于,在保護的主體、保護的方式等反面,各學者有各自的立場。
本研究的立場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活態發展的,其生命力就在于不斷地改變、演進,因而必須以一種發展的眼光去看待和保護,以更加開放和包容的心態去接受非遺的變遷,這就需要人類學變遷的視角來進行研究。同時,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應該發揮各方力量,以民眾(傳承人)為主體,由政府利用資源和手段對保護進行引導,學界、工商界出謀劃策。再者,非遺的保護應該圍繞本真性保護展開,即要首先尊重傳承人的主體地位,尊重其對傳統的再創造;其次接受非遺傳承環境的生活化,以活態的傳承方式讓其展現生命力;再次,非遺保護應該是開放的,應該接納非遺與受眾的互動以及發生的改變。
在德夯,苗鼓的非遺保護具有經濟發展與非遺保護結合的典型性,同時,政府在其中所做的工作也讓保護工作變得更為復雜,為從事非遺研究,提供了更加開放的角度。因而,從保護民族文化的緊迫性和研究非遺的現實意義和理論意義上來說,筆者希望本次研究能夠對學界的討論提供一個現實案例。筆者在本文中一方面立足于本真性的內涵,呈現湘西苗族鼓舞變遷的實踐脈絡并闡釋其本真性傳承和保護的特點,另一方面反思政府政策倡導的非遺保護與現實的非遺文化傳承的沖突和互動,對政府的政策進行反思,從而在此基礎上提出非遺保護的正確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