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論文目錄導航:
【題目】武威市農村低保制度健全探析
【第一章】涼州區農村低保體制構建分析導論
【第二章】農村低保制度的相關理論
【第三章】農村最低保障制度的主要內容
【第四章】武威市農村低保政策的現狀
【第五章】武威市農村低保制度存在的問題
【第六章】完善農村低保體系的對策和建議
【結語/參考文獻】農村地區低保制度優化研究結語與參考文獻
第三章 農村低保制度的主要內容
3.1 相關概念解析
3.1.1 最低生活標準
最低生活標準是指在某一時期內,由國家通過一定的計算和統計方法而制定的與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的能維持一個人基本生活條件的最低標準。最低生活標準會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而相應的進行調整。
3.1.2 社會救助制度
社會救助制度是指政府通過立法或出臺政策為那些不能維持其自身基本生存條件的公民提供一定標準物質和資金救助的保障制度。我國社會救助制度主要包括搶險救災相關制度,扶貧開發和農村救濟的相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失業、養老等生存保障保險制度,針對特殊對象的助學、醫療等救補制度,善款募集反哺社會相關制度等。
3.1.3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國家為家庭收入不能維持其家庭成員最基本生活水平的困難人口,為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救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主要有三個特點:一是只保證困難群體的基本生活的生活費用補貼;二是為貧困人口提供的一種救濟;三是具有臨時性。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如果家庭收入有所增加,家庭收入超過了貧困線標準,則不能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濟。
3.1.4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國家為家庭收入不能維持其家庭成員最基本生活水平的農村困難人群,為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按一定救助標準進行物質或現金救助的社會救助制度。其救助標準一般是當地縣一級人民政府根據維持當地農村居民基本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費用而確定,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備案后執行;其保障對象主要針對農村生活困難的老年人、殘疾人、婦女、兒童、喪失勞動能力的成年人等。保障標準隨著當地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維持居民生活必須品價格的變化而適時進行調整。
3.2 我國農村低保制度的相關政策法規
目前,關于農村低保制度中的有關政策和法規都是國務院和民政部制定的。
2007 年,國務院印發了國發〔2007〕19 號《關于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的文件,拉開了在我國農村正式、全面建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序幕。在這個文件中對建立農村低保制度進行了全面部署,主要內容包括:
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大意義、目標、總體要求、保障標準、保障范圍、管理措施、組織領導等做出了原則性的指導意見,標志著我國農村低保低保工作正式啟動。
2010 年 11 月,民發〔2010〕153 號《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文件的出臺,則主要是解決各地農村低保制度執行不規范、不統一等問題。該指導意見的目標是進一步規范農村低保工作的總體目標和任務,力爭實現“應保盡?!?盡可能的把符合低保條件的農村困難群眾納入到低保保障范圍,切實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同時要求各級民政部門要把農村低保規范化建設作為重要內容,完善相關政策法規,健全保障體系和相關工作制度,使低保工作更加規范、科學,確保農村低保工作的公平、公正、公開實施。重點是對農村低保制度的保障對象范圍,低保標準,資金管理,申請、審核、審批程序等內容做了規范說明。重點環節是: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村級民主評議,社會公示,動態管理等內容。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全國的低保工作,2012 年,國務院印發了國發〔2012〕45 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的文件,印發該文件的目的主要是進一步規范和改進低保工作,主要內容包括建立“標準科學、對象準確、待遇公正、進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的總要求,以及堅持“應保盡保、公平公正、動態管理、統籌兼顧”的基本原則。重點是在低保工作中如何規范審核審批程序,如何準確確定低保保障對象,家庭收入情況的核查、核對,如何加強動態管理,投訴、舉報、核查制度的建立,監督檢查機制健全,如何與其它社會救助制度銜接等內容作了具體的規定和說明。
為了規范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制定和調整工作,民政部在 2011 年 5月印發了民發(2011)80 號《進一步規范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制定和調整工作指導意見》的文件,該文件重點是對城鄉低保標準的制定和調整做出了原則性的指導,主要包括:要堅持科學性原則、堅持合理性原則,堅持動態性原則、堅持規范性原則。
為加強和改進城鄉低保資金的管理,財政部、民政部制定了《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辦法》財社〔2012〕171 號,對城鄉低保資金的管理制訂了預算管理科學精細、保障標準動態調整、管理信息公開透明、資金管理規范安全這四個原則。重點對城鄉低保資金的籌集、分配、發放、監督檢查作了明確的規定,進一步規范了城鄉低保資金的管理。
為規范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工作,民政部關于印發《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的通知民發〔2012〕220 號,其主要內容就是對低保對象的資格條件、申請及受理程序、家庭經濟狀況的調查、民主評議、審核審批、資金發發、動態管理等做了制度性的規定。
為進一步增進人民福祉,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國務院出臺了《社會救助暫行辦法》,自 201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國務院辦公廳,2014)。此《辦法》的頒布施行是全面建設法治政府,推進依法行政的重大舉措,為更好解決社會弱勢群體切身利益,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提供了制度性保障。其中對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人的條件、認定、家庭財產狀況的認定等內容作了進一步的完善。特別是規定了對已經享受低保但是生活依舊困難的重病人、重度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體必須給予一定的保障。
3.3 我國農村低保制度的主要內容
3.3.1 低保對象
農村低保對象主要是那些因生產生活條件惡劣,自身年老體弱、殘疾、患病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以及因家庭成員患病、上學、失業等原因造成家庭共同生活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低保標準線的農村困難人口。
3.3.2 低保標準
農村低保標準由縣一級人民政府取確定,其依據是能維持當地農村居民基本生活的最低費用,主要體現在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費用上,標準確定后報上一級政府批準備案后執行。農村低保標準會隨著當地農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當地生活必須品價格的提高而調整。
3.3.3 低保資金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以地方政府籌集為主, 一般是縣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根據同級民政部門按保障人數和標準測算的全年需要支出的低保資金數額進行預算和撥付。低保資金實行專項管理,??顚S?,嚴禁挪用。低保金的發放標準是按月、足額、及時進行發放。
3.3.4 申請審批程序
農村低保救助的申請審批有著一套嚴格的程序:1.戶主或代理人以家庭為單位向本人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受鄉鎮人民政府委托的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2.鄉鎮人民政府在收到低保救助申請后,應該立即組織人員進行入戶調查,重點是對各種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和家庭收入、財產等情況進行核實調查。3.調查結束后,鄉鎮人民政府應該在村委會的協助下對申請對象進行民主評議,評議的內容主要是家庭收入、財政狀況、困難程度以及調查結果的真實性等內容。同時,對申請對象按困難程度進行排序,村委會對排序名單進行公示,并提出初步意見后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4. 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村委會所報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并提出審核意見報縣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5. 縣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收到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的相關材料后,按照不低于 30%的比例進行入戶抽查,抽查沒有問題后方可進行審批。
3.3.5 社會公示
農村低保對象的審批應該嚴格落實社會公示制度,縣級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要落實公示制度的主體責任,要對擬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核實結果,民主評議的結果和擬保障對象的家庭人口、保障類別、保障金額進行公示。公示地點應在人口密集的村委會和村民小組內組內,公示時間一般不少于 7 天。公示單位要同時公布監督舉報電話,對村民反映的問題要及時進行核查和回復。
3.3.6 動態管理
農村低保救助對象要嚴格進行動態管理,管理的主體是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民政部門。管理的目標是及時調查了解保障對象的生產、生活條件,將那些生活條件明顯好轉、已不適合繼續享受低保救助的對象及時按程序辦理停發、減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續,將那些新出現的生活困難群眾及時納入到低保保障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