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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社會論文 > > 浙江地區失業保險促就業體系構建導言
浙江地區失業保險促就業體系構建導言
>2022-11-27 09:00:00

本篇論文目錄導航:

【題目】浙江省失業保險制度優化探究
【第一章】浙江地區失業保險促就業體系構建導言
【第二章】浙江省失業保險概況及城鎮失業人員再就業現狀
【第三章】浙江省失業保險再就業促進功能評估
【第四章】失業保險在再就業促進方面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第五章】失業保險制度完善與再就業服務的建議及展望
【參考文獻】浙江失業保險對再就業的推動作用評估參考文獻

第一章 導言

第一節 研究背景及意義

一、研究背景

失業保險與再就業關系的研究發端于西方古典政治經濟學派理論,由于現代意義上的失業保險制度尚未建立,代表人物亞當·斯密片面地將當時的失業救濟視為無助于失業人員再就業的消極手段。直至20世紀初現代失業保險制度在各國陸續建立,20世紀中后期市場經濟發展及石油危機爆發,與失業保險相關的研究才日臻完善。大量的理論與實證研究表明,西方失業保險對再就業的抑制效應尤為顯著,學界普遍認為這與西方失業保險建立以來的高福利水平有莫大關聯,為擺脫政府財政重負和再就業難的雙重困境,各國紛紛采取了一系列整改措施,將失業保險制度導向由“?;尽毕颉按倬蜆I”轉變:如20世紀70年代瑞典開創失業保險基金用于職業培訓先例(俞弘強,2012)①,20世紀末期英國以“求職者津貼”替代原失業保險待遇,嚴格規定失業人員定期至就業中心證明積極尋求工作狀態(韓標,候愛軍,2010)②等,在一定程度上消減了政策弊端。2007年,美國次貸危機引發了新一輪資本主義世界金融危機,席卷全球的失業浪潮再次激起了人們對失業保險制度的反思,如何在經濟蕭條時期合理調整失業保險內容,緩解失業難題,促使經濟復蘇,成為現階段西方失業保險研究的重要議題。

我國失業保險制度雛形萌芽于1986年《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由于“待業保險”伴隨勞動用工制度改革而設,其主要功能定位于保障待業后基本生活(翟志俊,2009)③。1999年頒布的《失業保險條例》標志著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正式誕生,盡管《條例》明文規定失業保險在?;局?,另有促進再就業的功能,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并不盡然。制度建立的十多年來,失業保險的基本內容未發生明顯變化,在2010年通過的《社會保險法》里,部分有關失業保險的規定雖更為明確,但基本與99年無異,其詳盡程度甚至遜于99年《條例》,覆蓋范圍狹窄,給付期限過長,給付方式缺乏激勵性,基金大量不合理結余,對再就業投入不足等弊病顯示了制度設計并未適應社會發展需要,制約了失業保險再就業促進功能的發揮。隨著國外失業保險改革取得成效,國內失業保險研究日益深化,我國在失業保險功能定位上的理念逐步發生了轉變,2006年,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政策于東部7?。ㄊ校┰囆?,在試點地區再就業工作初見成效后,人社部及財政部于2009年和2012年再行相關政策,將試點時間進一步延長至國務院修訂的《失業保險條例》出臺之日,2013年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指出增強失業保險制度預防失業、促進就業功能,從政治角度對失業保險制度的發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5年國務院決定將失業保險繳費率由3%下調為2%,單位與個人繳費比例在考慮提高待遇、促進再就業等因素基礎上確定,種種舉措彰顯了我國對失業保險制度再促進就業功能認識的升華。

浙江省是我國經濟較為發達,社會保障發展相對完善且極具地方特色的省份之一,同樣也是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政策試點之一,其失業保險在再就業促進方面的執行狀況如何,未來失業保險制度設計應怎樣匹配觀念轉變,才能為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發展創造借鑒價值,是值得深入探討的話題。

二、研究意義

(一)理論意義

自古典政治經濟學派盛行,20世紀初現代失業保險制度陸續建立,20世紀70年代石油危機,至2007年金融危機后的經濟復蘇,西方失業保險理論研究在各歷史時期皆取得了新突破,到目前為止,西方學界對失業保險影響失業持續時間、再就業率及再就業后工資的研究非常深入,相比西方,我國失業保險起步較晚,關于失業保險對再就業影響的研究并不如西方國家成熟、完備,存在較大的提升空間。

現有研究多從全國層面切入,雖能反映我國失業保險實施的總體情況,卻忽視了制度執行中的地方特色對全國失業保險制度發展的借鑒作用,推行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試點政策是我國失業保險制度新發展的重要舉措之一,浙江省正是其中的試點省份。多年來浙江省的社會保障事業一直走在全國前列,在長期探索具有地方特色的社保體系建設過程中,為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創新貢獻了重要的理論研究成果,加強與之相關的理論研究,能為我國失業保險理論體系的完善提供借鑒價值。以往有關浙江省的研究基本從失業保險的繳費、給付機制及管理體制等維度展開,研究雖全面,卻并未集中探討失業保險的再就業促進功能。為順應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發展趨勢,本文就浙江省失業保險概況與再就業現狀展開深入細致的分析,同時對研究中建立的失業保險就業促進功能評價指標體系進行部分完善,以求更全面地研究失業保險的再就業促進功能,為該領域理論研究略盡綿力。

(二)現實意義

就業是民生之本,促進就業是安國之策。失業保險的功能若只停留于保障基本生活,便不能凸顯它的特殊作用,也有悖制度設計的初衷,長此以往,不僅不利于失業保險的可持續發展,還會影響人民生活和社會安定。

當前,國內外失業保險制度的設計理念逐步趨向于就業導向,將政策試點之一的浙江省作為研究對象,既順應了國際失業保險制度的發展潮流,也體現了我國失業保險的政策風向標,通過分析浙江省失業保險制度再就業促進作用的發揮程度,就研究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能為浙江省失業保險的完善指明方向,進而推動我國失業保險發展,緩解失業人員再就業難題,維護社會安寧,因此該研究極具現實價值。

第二節 相關文獻綜述及理論概述

一、失業保險對再就業的影響

(一)理論研究

1.國外研究

國外研究溯源于古典政治經濟學派理論,受限于主客觀因素(代表人物亞當·斯密奉行“利己主義為人類本心,失業救濟只會令被救濟者產生心理依賴,無利于解決失業難題”觀點;嚴格意義上的失業保險制度尚未形成),當時的理論研究稍顯單薄。伴隨20世紀以來現代化失業保險制度在各國陸續建立,市場經濟縱深發展及石油危機引發學界重新審視失業保險制度,相關的理論研究才日臻成熟。該部分綜述主要列舉20世紀70年代以來的重要理論觀點。

(1)失業保險對再就業具有雙重效應

作為影響后世研究的重要理論基礎之一,Mortensen工作搜尋模型率先在傳統搜尋理論基礎上引入失業保險的給付期限與領取資格,具體論述了失業保險影響再就業的正反效應:其一為“抑制效應”,失業初期,因失業保險介入,失業成本降低,失業人員工作搜尋強度降低,保留工資上升,獲得工作的機會和愿意接受所面臨工作的工資水平的可能性減少,再就業率降低。若提高失業保險金水平或延長失業保險給付期限,失業人員工作搜尋強度降低及保留工資上升的速度加快,再就業率將會進一步降低;其二為“資格效應”或“促進效應”,在待遇即將到期或失業保險金即將耗盡階段,為具備失業保險領取資格,失業人員搜尋工作強度增強,保留工資降低,再就業率將明顯上升(Dale T. Mortensen, 1977)。

(2)失業保險抑制再就業

有別于以工作搜尋解釋失業保險對再就業行為影響的研究,Moffitt和Nicholson探索了一條新的研究路徑,即將失業保險與經濟學中的收入--閑暇模型結合,以失業表現閑暇,探討失業保險介入后失業者為追求效用最大化,如何對工作和閑暇時間進行分配。該模型認為在失業保險享受期內,失業機會成本降低,理性失業者搜尋工作的積極性降低,當停止發放失業保險金,失業的機會成本上升,失業人員搜尋工作的積極性才會增強,若此后失業人員仍未找到工作,由于失業機會成本不再變化,在失業保險金未完全耗盡的情況下,依然可能導致對失業需求的增多,延長失業持續時間,可見,失業保險的介入降低了失業者整體的再就業積極性。當失業保險給付期限延長和失業保險金水平提高,失業保險的消極作用得到強化,進一步抑制了再就業(Robert Moffitt,Walter Nicholson,1982)。在近年的研究當中,部分學者也傾向于失業保險對再就業具有抑制作用的觀點,如認為失業保險支付期過長,促使失業者對失業保險產生依賴,導致失業持續時間延長,無助于失業者及時尋找匹配工作(Amarante,Veronicaet al, 2013);待遇水平過高,容易滋生受益者享受待遇期間的懶惰心理,降低失業者搜尋工作的努力程度(Andersen,Torben M. et al, 2014)。

(3)失業保險對再就業的作用難以確定

在學界還有一種另類觀點,即失業保險作用的發揮不僅依賴于制度設計,還取決于勞動者自身對待再就業的態度,對本就愿意積極尋找工作的失業者,失業保險的作用才能得到體現,而懈怠于繼續工作的失業人員則會將長期享利視作退出勞動力市場的契機,失業保險對再就業是否有效實際上難以正確判定(JesseRothstein, 2011)。

2.國內研究

我國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才開始探索建立嚴格意義上的失業保險制度(當時稱作待業保險),相比國外,國內失業保險影響再就業的理論研究起步較晚,在研究深度上稍顯弱勢,但我國研究在承認失業保險對再就業具有消極作用的同時,更側重于積極作用的挖掘,這是有別于西方理論研究的一大亮點。

(1)失業保險對再就業具有雙重影響

國內學者普遍認為失業保險對再就業具有雙重影響,積極作用表現在:失業保險向失業者提供失業保險金,保障其失業后的基本生活,促使失業者有余力尋找與能力、興趣匹配的工作(李璐菲,燕進保,2014);通過職業信息傳遞及職業培訓,減少了失業者的工作搜尋時間和經濟成本,增強了失業者再就業技能(楊鵬,2014);對失業保險的給付方式進行一定程度的調整,將其轉化為有效的就業激勵政策,可減少失業者對失業保險的過度依賴,促進積極就業(王華,2012)。消極作用主要表現在:失業人員易對失業保險金形成福利依賴,失業持續期相比無失業保險領取資格者更長,不利于再就業;我國失業保險給付期限過長,給付方式缺乏激勵性,嚴重挫傷了失業人員的再就業積極性,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再就業(劉曉梅,2013)。

(2)失業保險對再就業的影響較弱。

另有學者認為失業保險對再就業無顯著影響,具體表現在失業保險金給付水平過低,失業者對給付水平的反應彈性小,對家庭經濟條件較差的失業者而言,失業保險的影響程度極其微弱(聶愛霞,2014)。

(二)實證研究

1.國外研究

國外實證研究側重于運用數據建立各式模型或通過案例分析,研究失業保險對再就業后工資和失業持續期的影響。如運用隨機效應模型分析失業保險與失業持續時間及再就業工資的關系,發現失業保險對失業人員再就業后工資的提高有積極影響,但僅對短期失業者才能發揮積極的促進作用(Brian Mc Calla et al, 2008);采用Cox回歸模型評價智利失業保險儲蓄賬戶制度的實施效果,結果顯示在較短的失業持續期內,智利的失業保險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再就業(Paula Nagler,2013);在一項關于紐約州的實例研究中,當地頒布政策規定失業保險金最高水平提高36%,在政策施行后,該州失業人員的失業持續時間比過去有所延長,再就業后獲得的工資更低(Bruce D. Meyer, Wallace K. C. Mok, 2014);對比德國、盧森堡、瑞典等國家失業保險制度對勞動力市場的影響,發現盡管各國失業保險在制度設計上有所差異,但都對失業人員再就業起著正反兩方面的作用,在保障失業工人利益的同時,也鼓勵了失業持續期延長,阻礙失業人員積極尋找工作(Konstantinos Tatsiramos, Jan C. van Ours, 2014)。

2.國內研究

國內實證研究同樣通過各類模型的構建研究失業保險對再就業的影響。如在檢驗我國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政策對再就業影響時,運用雙重差分法建立probit模型,通過對照組和處理組對比,肯定該政策有效促進了就業(趙靜,2014);以面板協整理論為基礎建立協整方程,肯定了失業保險對再就業具有積極影響,并進一步指出在中部和東部地區其積極作用更為顯著,然而基金大量不合理結余,就業促進投入低,培訓效果不佳等現狀卻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失業人員再就業(孫倩,2012);另有學者將面板協整理論與線性協整理論結合,證實了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對再就業具有短期抑制作用和長期促進作用(董芳,周江濤等,2015)。

二、失業保險就業促進功能評估

在評估失業保險就業促進功能的研究中,基本都采用 “選取相關指標--計算數值--得出結論”的思路。就業促進是比再就業促進更為寬泛的概念,因失業保險對再就業促進功能評估研究稀少,本文將與此相關的研究成果歸入失業保險就業促進功能評估研究整個大類,在下文具體區分。筆者未搜集到與評估相關的外文文獻,該部分僅羅列失業保險就業促進功能的國內文獻。

(一)失業保險再就業促進效果評價研究

再就業促進是就業促進的一方面,研究中極少構建失業保險再就業促進功能評價指標體系,僅通過選取幾項相關指標,對失業保險的再就業促進效果進行評價。常見指標如就業創業培訓率,培訓后再就業率(陳心穎,2011),城鎮登記失業率(陳謙,2014),再就業率,再就業培訓率(聶愛霞,2014),促進就業支出占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的比例,失業人員參加職業培訓的比率(王曉賓,2013),職業介紹的再就業成功率(王穎,2012)等。

(二)失業保險就業促進功能評價指標體系研究

構建失業保險就業促進功能評價指標體系,對失業保險就業促進功能進行綜合評價,是學者在評估中普遍采用的方法,研究的區別表現在綜合評價方法和選用指標的差異。

一是縱向綜合評價法。如構建包括城鎮登記失業率,失業保險制度覆蓋率,失業保險金享受率,平均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人均滾存結余在內的五項評價指標體系(栗永鋒,2010),或在上述指標基礎上,加入失業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累計結余增長速度,形成八項指標體系(陳濤,2011),抑或對八項指標體系進一步擴充,增加失業保險替代率,失業保險基本生活保障率,建立十項指標體系(劉雅晴,2013)。二是層次分析法。在五項指標基礎上,引入新增就業再就業人數,構建六項評估失業保險就業促進功能的指標體系(安錦,2013)。三是因子分析法。在五項指標基礎上,添加職業介紹的再就業成功率,人均失業保險金支出,人均失業保險金收入,以八項指標進行綜合評估(燕超,2010),或選用城鎮登記失業率,失業保險覆蓋率,人均失業保險金累計結余,再就業職業介紹成功率,人均失業保險金支出,人均失業保險發放金額構成六項指標體系(伍思杭,2014)。四是德爾菲法。從業績評估,財務評估,管理評估三個維度,共設計失業人員接受就業培訓比率,就業促進總支出水平,接受職業介紹的及時便利性等24項指標,全面評估失業保險就業促進功能(黎民,盧敏,2012)。

三、失業保險再就業促進功能的完善路徑

因筆者搜集的外文文獻未涉及改革路徑,本部分綜述僅介紹國內的研究成果,涉及制度及再就業服務兩個角度。

(一)轉變制度理念,加快就業導向型失業保險制度建設。

當今許多國家的失業保險理念已由傳統意義上的保障基本生活轉變為更重視失業人員的再就業促進(張軍濤,2014),建議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盡快實現消極保障向積極保障的轉變(孟衛軍,秦莉等,2013),可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1.改革失業保險金給付制度,創造激勵再就業因素

探索建立合理精密的失業保險金計算模型,適度提高失業保險待遇水平(鞏春秋,2014);確定與失業人員贍養人數相適應的待遇給付標準、采取失業保險金遞減支付方式(郭正華,2012);將失業保險最長給付時間縮短為12個月(李永濤,2013);對積極參與培訓的失業人員,采取增加失業保險金,延長失業保險支付期限的獎勵(郝曉猛,2014)。

2.合理增設基金用于再就業促進項目,適度提高再就業支出比重

我國失業保險基金結余較多,但在再就業促進方面的支出比重較低,可將結余基金更多地用于職業介紹,技能培訓,創業及創業小額貸款等方面的補貼(史冊,楊懷印,2013),還可對在失業保險待遇領取期限結束前找到工作的失業者給予一定數目的經濟獎勵(陳麗,2013),對愿從事低于自身能力工作的失業人員,給予工資補貼(倪婷婷,2012),增強失業人員搜尋工作的積極性。值得注意的是,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并不能無限制擴大,由于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目標與勞動力市場的政策目標并非等同,盲目增加基金投入有可能對勞動力市場的運行起到反效果(鄭秉文,2011),正確的做法是理清失業保險和勞動力市場邊界,合理運用失業保險基金,在適度提高失業保險基金預防失業和促進就業支出比例的同時,仍將保障基本生活作為主要支出(汪澤英,2014)。

(二)健全再就業服務機制,提升再就業服務質量

僅依賴良好的制度設計不足以完善失業保險的再就業促進功能,完備的再就業服務機制能為該作用的發揮提供堅實的保障。

1.完善職業介紹及職業培訓服務

重視職業介紹及職業培訓的作用,尤其是公共職業培訓機構,應構建科學合理,適應再就業及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的培訓體系,采取靈活全面的教學手段,為失業人員提供全方位高素質的培訓服務(沈水根,2013)。此外,可充分調動市場及社會力量,在政府經濟支持下給予非政府組織及社區更多提供職業介紹及職業培訓服務的機會(徐悅,李志明,2011)。

2.加強就業信息網絡建設

傳遞及時全面的就業信息是另一條必不可缺的途徑(周娟,2012),可參考國外經驗,運用先進的信息技術,搭建遍布全國的就業信息網,發布當地就業咨詢,就業培訓等有關信息,為失業者獲取有效信息開辟便捷渠道(陳燕英,2012)。

四、研究現狀評價

失業保險影響再就業的研究源于西方,無論是研究內容或制度設計,相比我國,都更為成熟、完備,西方學界普遍將失業保險構成要素與失業持續期及再就業工資掛鉤,肯定了失業保險在短期內具有促進再就業的作用,但放眼長期,失業保險的抑制效應更為突出,這實際上與西方國家長期的高福利政策有莫大關聯,國內研究雖肯定了失業保險對再就業的促進作用,卻指出了我國失業保險對再就業投入不足,以及制度設計的缺陷,這緣于我國失業保險起步晚,制度內容未與社會同步發展,對再就業促進的重視程度不如西方,可見,國內外失業保險制度都存在提升空間。綜合國內外研究不難發現,失業保險與失業人員之間的影響實際上是相互的,失業保險作用的發揮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失業人員自身的理念,但在制度運行過程中,失業人員的思想難以直接把控,制度的缺陷卻能不斷修正,作為一項覆蓋并作用于廣大社會群體的制度,理應更多的體現人文關懷,探索激勵失業人員再就業的因素,筆者認為,這該是失業保險的研究取向和社會進步的應有之義。

研究中用于失業保險就業促進功能評估的指標極其繁多,學界對失業保險就業促進功能評價指標體系尚未達成完全一致的認識,原因在于失業保險和就業統計制度并不完善,相關數據無法獲知,現實中失業人員對就業的態度及對失業保險就業促進效果的評價難以準確度量,諸如黎明設計的24項指標,也不能完全涵蓋所有可能影響失業保險就業促進功能的因素,且部分指標用到的數據難以在公共信息平臺獲取,而公共信息平臺所能利用數據的準確性也值得商榷,這些都造成了研究的困境。盡管選取指標有所差異,學者仍就部分指標達成了共識,但指標是否能真實反映失業保險就業促進功能,仍須通過長期研究加以檢驗,未來如何完善失業保險和就業統計制度,探索更為準確且可操作的指標,不斷豐富失業保險就業促進功能評價指標體系框架,值得深思。

伴隨研究中對失業保險認識的日益深化,失業保險的再就業促進功能在我國愈發得到重視,由2006年推行至今的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政策及國內學者的研究方向,便可預見我國失業保險的發展趨勢。國內研究多從全國層面切入,而政策試點為東部7?。ㄊ校?,研究試點省份失業保險的再就業促進功能,能更好地體現失業保險政策風向標,對我國失業保險未來發展更具借鑒價值?;诖?,本文選取經濟較為發達,社保制度發展相對完善,且為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試點之一的浙江省作為研究對象,因已有浙江省的研究多從失業保險的繳費、給付機制及管理體制角度展開全面分析(因與本文主題相關程度較小,故在文獻綜述里未有列示),未見集中探討失業保險再就業促進功能的文獻,筆者在整理2003-2013年相關數據的基礎上,就浙江省失業保險概況與失業人員再就業現狀展開更全面、細致的剖析,同時采用縱向綜合評價法評估浙江省失業保險的再就業促進功能,對現有失業保險就業促進功能評價指標體系進行部分完善。

五、理論概述

與失業及失業保險相關的理論眾多,但與本文研究內容的相關程度較小,該部分僅介紹研究涉及的道德風險理論及最優失業保險理論。

(一)道德風險

道德風險是經濟學領域的重要范疇,即委托和代理關系下,當代理人與委托人利益不一致且二者信息不對稱時,代理人為謀求自身利益,利用信息優勢損害委托人利益的行為。規避道德風險的主要路徑為監管與自律,監管表現為某一團體中的領導人物在全無私利的條件下落實對代理人行為的管制,自律則是當代理人的聲譽較追逐利益更有價值時,代理人自覺約束行為,路徑選擇時,通常以自律為主,監管為輔(趙曼,2010)①。

在失業保險領域,政府,企業,失業人員,失業保險管理機構,提供再就業服務的職業介紹及職業培訓機構均為重要參與者,任兩者之間都可能形成委托--代理關系,當其中一方與另一方利益不一致,在對方不知情或監管不力的情況下,擁有優勢信息的一方就具備了損害另一方利益的條件,此時便產生了道德風險:
如企業未按時繳納失業保險費,征管部門如監管及懲罰措施不力或失業人員對失業保險缺乏了解,都會助長部分企業逃避繳費的現象,職工在失業后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配套再就業服務;政府授權職業培訓機構為失業人員提供再就業培訓,若失業人員與培訓機構約定消極應付培訓課程及結業考試(培訓課程形式化,培訓機構監考人員態度松散或與失業人員共謀作弊),缺乏管制和自律的培訓將弱化培訓效果,對失業人員再就業無實質幫助。筆者認為,在浙江省失業保險在再就業促進方面存在問題的成因分析及組織層面改革思路寫作部分,可從該理論中得到借鑒。

(二)最優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計劃包括失業保險待遇領取資格,領取期限,失業保險金水平及融資方法,由于各要素受不同因素影響,失業保險計劃隨之不斷調整。各國為在失業保險的積極效應(平滑消費)及消極效應(對再就業的抑制效應)中尋求平衡,幫助政策制定者改革失業保險計劃,做出科學合理的決策,便催生了有關最優失業保險的理論研究。

迄今為止,理論界對最優失業保險的討論集中在失業保險金水平高低,失業保險領取期限長短及失業保險支付方式是否固定三個方面。通常認為,最優失業保險制度設計首先考慮的是失業保險替代率的設計,替代率是衡量失業保險金水平的重要指標,若替代率過低,失業期間的生活水平大幅下降,失業保險便失去存在的意義,若替代率過高,則可能鼓勵失業人員延緩再就業,因此替代率應設定在維持失業人員基本生活及幫助其盡快再就業的適度水平,在多數發達國家,替代率為 50%-80%;在失業人群中,低技能者所占比重較大,較高的失業保險金水平可支持該類人員完成必要的培訓,促進再就業,但較高的失業保險金水平往往與較短的失業保險給付期限相結合,短期的待遇給付期限可刺激失業者積極搜尋工作,卻又難以幫助其較好地參與培訓,因此設定合理的失業保險給付期限十分必要,在多數國家,給付期限未超過 56 周;失業保險按固定金額給付還是隨時間變化而變化,須從失業人員的期望效用最大化角度考慮(李元春,2011)①。

從最優失業保險的討論中可以發現,失業保險金水平,失業保險給付期限及給付方式的規定雖無絕對標準,但都遵循一定原則,最優失業保險的設計便是以上三要素的合理確定,最終目的則是確保失業人員基本生活無憂,獲得重返勞動力市場的能力。筆者認為,在制度層面改革思路寫作部分(如失業保險金支付水平的改革),可從該理論中得到借鑒。

第三節 研究方法及內容

一、研究方法

本文擬以浙江省失業保險的再就業促進功能為研究對象,在介紹浙江省失業保險概況與城鎮失業人員再就業現狀基礎上,采用縱向綜合評價法評估2003-2013年浙江省失業保險在再就業促進方面的綜合實力,根據現狀及綜合評價分析存在的問題及成因,針對研究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改善建議。具體研究方法如下:

(一)文獻研究法

查閱并篩選國內外失業保險與再就業的相關文獻,了解失業保險對再就業行為的影響,失業保險就業促進功能評估,完善失業保險再就業促進功能的對策等方面的研究現狀,總結現有研究成果及不足之處,為本文寫作打下基礎。

(二)定量分析法

在介紹文獻,理論,浙江省失業保險概況及再就業現狀基礎上,運用定量分析方法評價浙江失業保險再就業促進功能的發揮程度。定量研究所用指標均由統計年鑒的客觀數據計算所得,縱向綜合評價法是針對客觀數據進行綜合評價的常用方法,采用此法評估2003-2013年浙江省失業保險的再就業促進功能,可得出各年失業保險再就業促進綜合評價值,及各指標對綜合實力的影響程度,便于失業保險再就業促進功能的深入分析。

二、研究內容

基于上述研究思路及方法,全文具體章節安排如下:

第一章是導言。第一節,闡明研究的背景和意義。第二節,對國內外文獻加以梳理,總結已有研究成果及不足之處,并介紹本文研究中所使用到的理論。第三節,介紹研究思路,使用的方法及具體研究內容。第四節,指出本文的創新點和不足。

第二章是浙江省失業保險概況及城鎮失業人員再就業現狀。第一節,第一部分從初探-建立-完善三個階段闡述浙江省失業保險制度的變遷過程。第二部分從繳費及給付規則、參保及受益程度、基金總體收支情況、基金在再就業促進方面的使用情況分析浙江省失業保險的實施概況。第二節,首先概述浙江省城鎮失業人員再就業總體情況,再分別介紹失業人員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具體的實施情況。

第三章是基于縱向動態綜合評價法的浙江省失業保險再就業促進功能評估。選取與失業保險再就業促進功能相關的指標,利用2003-2013年浙江省相關數據,通過縱向綜合評價法對多項指標進行綜合分析,計算各年失業保險再就業促進功能的綜合評價值,以此反映浙江省失業保險在再就業促進方面的綜合實力。

第四章是浙江省失業保險在再就業促進方面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谡憬‖F狀及上一章的分析結果,對失業保險在再就業促進方面存在的問題及問題成因進行具體分析。

第五章是建議及展望。針對浙江省失業保險在再就業促進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改善建議,并對浙江省失業保險未來發展與研究作出展望。

第四節 創新及不足之處

一、創新

(一)研究視角創新

國內關于失業保險再就業促進功能的研究多從全國層面切入,而顯示我國失業保險發展趨勢的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的試點為包括浙江、上海在內的東部7?。ㄊ校?,比起全國層面的研究,研究試點省份失業保險的再就業促進功能,能更好地體現失業保險政策風向標,對我國失業保險未來發展更具借鑒價值?;诖?,本文選取經濟較為發達,社保制度發展相對完善,且為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試點之一的浙江省作為研究對象,因過往關于浙江省的研究多從失業保險的繳費、給付機制及管理體制角度展開全面分析,未見集中探討失業保險再就業促進功能的文獻,本文透過浙江省省情,采用更全更新的數據,就浙江省失業保險概況與失業人員再就業現狀展開深入研究,同時采用綜合評價法評估浙江省失業保險的再就業促進功能,對失業保險再就業促進功能的發揮程度進行較為全面、細致的分析。

(二)完善現有失業保險就業促進功能評價指標體系。

在學者已建立的失業保險就業促進功能綜合評價指標體系內,盡管選取的指標比較全面,卻包含了許多與失業保險就業促進功能相關但作用并不明顯的指標,可能有損綜合評價結果的準確性,本文在前人的研究基礎上,對部分指標進行了刪減,保留了與失業保險就業促進功能相關程度較高的指標,并增加了現有研究中并未包含但能直觀反映失業保險就業促進效果的指標,形成了一個新的評價指標體系。

二、不足之處

(一)研究不夠全面細致。

部分學者的研究表明,失業保險對在職人員也有一定影響,本文的研究僅著眼于就業轉失業人員,沒有考慮失業保險對在職人員的影響;在失業人員研究中,由于未能獲取農民工的全部數據,沒有對這一重要群體進行具體分析,也沒有獲取各市具體數據(如失業保險的具體數據,與職業介紹,職業培訓效果相關的數據)的途徑,未能對各市情況深入分析;筆者未對失業人員進行問卷調查,無法得知失業保險對失業人員的具體影響??傮w上看,本文研究仍不夠全面細致。

(二)研究結果準確性有待加強

1.在所找到的失業人員相關數據中,包含新生勞動力中未實現就業的人員及就業轉失業人員的數據,由于數據限制和能力有限,就業轉失業人員的數據無法全部獲得,本文以找到的所有失業人員數據替代就業轉失業人員的數據,此外,失業保險基金用于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補貼的數據并未完全獲得,基金中其他促進再就業的補貼數據也無從獲取。部分年份數據缺失也是本文選擇以2003年數據為起點的原因(亦有《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于2003年正式公布的原因),只能大致反映失業保險對失業人員再就業的影響,研究結果不夠準確。

2.過去我國在統計失業情況時一直使用登記失業人數和登記失業率,未進行失業登記的人員并未納入統計數據中,盡管近年來我國提出使用調查失業率,但官方公布的調查失業率僅限于全國層面,省級層面的數據無從獲取,同樣影響了研究結果的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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