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會保障的內容
社會保障由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和社會優撫四個部分構成,其中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核心部分,社會福利是社會保障的最高層次,社會救濟是社會保障的最基礎的部分。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由勞動者、勞動者單位或社區、國家三方面共同籌集資金,在勞動者及其直系親屬在年老、疾病、工傷、生育、殘疾、失業、死亡等遇到風險時,給予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種制度。
社會救濟是也稱社會救助,是每一個公民都應享受的基本權利。 "它是國家通過國民收入的再分配, 對因自然災害或其他經濟、 社會原因而無法維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會成員給予救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制度".社會福利是"國家、社會和企事業單位為保障社會全體成員的基本生活,提高人民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而提供的福利性物質幫助、福利設施和社會服務".
我國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綱領性文件《中共中央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對我國社會保障體系進行了全面而具體的闡述, 即規定社會保障體系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社會互助和個人儲蓄積累保障,并提出發展商業保險,作為社會保障的補充。
二、我國中小城市社會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我國中小城市社會保障水平低
我國中小城市提供的社會保障服務存在的最大的問題是社會保障的水平過低,并且不能有效地解決中小城市居民的生活困難。 我國城鄉之間的社會保障工作并沒有同步發展,目前我國中小城市的社會保障工作嚴重落后于各大城市。我國中小城市居民所享受到的社會保障待遇十分不平等,遠遠低于各大城市居民所享受的社會保障待遇。我國中小城市社會保障待遇落后于各大城市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我國中小城市在社會保障資金的投入上嚴重不足,社會保障水平的高低直接取決于社會保障資金投入的多少,然而現實是我國政府并沒有如此雄厚的財政資金給予中小城市以同等的社會保障服務;其次,我國中小城市的社會保障制度設計十分不合理,相比較于各大城市穩定的社會保障制度,中小城市的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嚴重滯后,中小城市的社會保障工作不僅開展較晚,缺乏經驗,同時在各方面的投入十分欠缺。
2.我國中小城市社會保障管理人員水平低
我國中小城市社會保障管理人員的水平也過低。中小城市在社會保障工作中,物力資源已經落后于各大城市,人力資源上也同樣落后于各大城市。中小城市管理人員在社會保障專業知識上存在不足,專業知識并不扎實,同時也缺少相應的培訓機制保證中小城市社會保障管理人員能夠有效,便捷地學習,在工作崗位中也缺少機會掌握相關知識。中小城市社會保障管理人員的管理水平低下不僅僅體現在專業技能上的欠缺,同樣體現在中小城市社會保障工作人員管理機制的欠缺以及中小城市社會保障工作人員職業認同感的欠缺。
3.我國中小城市社會保障管理機制欠缺
我國中小城市社會保障管理機制的欠缺體現在許多方面。首先,社會保障管理工作缺失相應的制度,使得中小城市社會保障工作人員在實際操作過程中, 缺少一套實際可行的規章制度;其次,中小城市社會保障資金管理不到位,中小城市社會保障的資金管理問題十分嚴重,在現行的中小城市社會保障資金管理中存在很多的漏洞,給不法分子留下了許多的可乘之機;最后,中小城市社會保障工作制度尚未法制化,在很大程度上難以保證中小城市社會保障制度的嚴肅,在中小城市社會保障工作制度的實施過程中,也由于缺少相應的法律制度保障,使得中小城市社會保障工作的開展受到各方面的阻力,在實際開展過程中也難以保障其開展的效果。
4.中小城市的社會保障工作缺乏監督
我國中小城市的社會保障工作缺少一套相應的監管機制保證社會保障工作的有序開展。中小城市的社會保障缺乏監管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我國中小城市的社會保障基金缺少一套有效的監管制度保證資金的安全與增值;其次,在對我國中小城市社會保障工作人員的管理工作上,同樣缺少一套合理有效的制度保證我國中小城市社會保障工作人員的合理地行使自己權利。 如果這兩方面的問題得不到妥善的解決,我國中小城市的社會保障工作將面臨巨大的信任危機,不利于我國中小城市的社會保障工作的開展。
三、完善我國中小城市社會保障工作的建議
1.加快中小城市經濟發展
社會保障的推進必須依賴于經濟的發展,經濟的發展為實現高質量的社會保障服務提供可能。 經濟建設的快速推進,能夠產生諸多利好:首先,經濟的快速發展,能夠實現政府的財政收入增加。政府財政收入的增加,能夠確保在資金投入上,中小城市社會保障工作的有效推進;其次,經濟的快速發展,能夠增加城鄉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加能夠減少居民對社會保障服務的依賴,居民達到一定的收入水平后會更加傾向于通過購買實現更高水平的社會保障服務,減少了政府在提供社會保障服務上的壓力。 同時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加能夠增加居民的消費能力,居民消費能力的增加能夠有效地擴大內需,實現收入增加,內需增強,經濟發展得到良性循環。
2.創新中小城市社會保障工作機制
我國人口眾多, 在提供社會保障服務時難免會出現各種問題。 因此,在完善我國中小城市社會保障工作時,應當從全局考慮,盡可能創新我國中小城市的社會保障工作機制,從制度上解決長期困擾我國的社會保障工作的難題。社會保障工作的開展需要多方面的配合,我國政府,尤其是中小城市地方政府應當積極地探討解決我國中小城市社會保障工作的問題,從制度本身以及現有問題出發,建立一套具有可行性的社會保障工作機制。
3.提高中小城市社會保障工作水平
目前,我國中小城市社會保障工作的水平不高,我國必須盡快提高我國中小城市社會保障工作水平。 這需要從多方面入手,首先,應當提高中小城市社會保障管理人員的工作水平,這是提高我國中小城市社會保障水平的基礎。只有提高中小城市社會保障管理人員的管理水平,才能確保中小城市社會保障制度的有效實施,才能保證中小城市社會保障水平;其次,應當從制度入手,著手于建立一套可行的,符合我國中小城市實際情況的社會保障工作制度, 切實保證我國中小城市社會保障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理可依,讓我國中小城市社會保障工作人員在實際工作中能夠借助到相關制度的幫助,更加規范地行使自己權利,讓我國中小城市社會保障工作進一步完善。
4.提高中小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
提高中小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對于完善中小城市社會保障工作同樣具有重要意義。目前我國中小城市的居民可支配收入普遍偏低。中小城市居民收入偏低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政府在社會保障工作中的投入,同時由于社會保障只能確保中小城市居民的正常生活,但是這種生活的水平是極低的,依靠社會保障維持生活并不是長久之計,必須讓中小城市居民自食其力,提高收入與生活水平,才能逐漸減小中小城市在社會保障工作中的財政資金投入,減輕在社會保障工作中的負擔。因此,增加我國中小城市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帶來的好處是多方面的,我國中小城市政府應當從宏觀布局入手,進一步促進我國中小城市的經濟發展,讓我國中小城市的居民收入得到進一步的提高,改變目前中小城市居民過度依賴社會保障的幫扶的現狀,讓我國中小城市居民的可支配收入進一步地增加,實現政府與中小城市居民的雙贏。
5.加強中小城市社會保障的立法工作
在現代社會里也只有法律才能體現人民的意志,維護人民的利益,才更具有公平性。 立法是制度生死攸關的保障。 現代社會保障立法的實質就是社會成員生存權利保護法和國民安全法,同時也是社會穩定法和社會調節法。 實現社會保障的法制化,是國外社會保障管理工作的成功經驗,也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 加強社會保障立法工作是我國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關鍵,也是我國實現社會公平,全面協調發展的根本要求所在。 法律是保證我國社會保障工作有序開展的最有利的武器,讓我國中小城市的社會保障制度上升到法律層面,進一步提升我國中小城市社會保障制度的嚴肅性,規范性,讓我國中小城市社會保障工作能夠借力于法律,得到進一步的發展,改變目前的不利局面。
6.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障資金
我國中小城市的社會保障工作受到資金的限制,沒有辦法得到進一步開展,資金的投入大多依賴于財政投入。 我國中小城市社會保障工作要想得到進一步的推進,必須解決中小城市社會保障資金不足的問題。 針對我國中小城市現狀,應當開展多渠道的籌集資金工作,以保證社會保障的推進。 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首先,應當加強對現有社保資金的財務管理,保證資金的安全,并通過財務手段實現資金的增值,制定社會保障資金使用計劃,保證資金的使用能夠規范,合理;其次,應當優化我國中小城市的財政支出,保證我國中小城市的財政支出能夠科學,規范,盡可能減少不必要的財政支出。
參考文獻:
[1]鄭功成等著。中國社會保障制度變遷與評估 [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
[2]宋曉梧主筆。中國社會保障體制改革與發展報告 [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
[3]尹繼佐主編。體制改革與社會轉型[M].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