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農民生活的基本保障,我國廣大農村的農民基本都是靠土地種植來維持生計和社會保障的,但城鎮化建設的發展和加快,很多農民的土地被征用,而失去了賴以生存的基礎,加之與之配套的生活保障和社會保障體系尚且不夠健全,農民的基本利益得不到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陷入了困境。
一、對被征地農民進行社會保障的必要性
(一)確保被征地農民的公民權利
我國城鎮化的發展速度非常迅速,一定程度上得益于農民的支持和大力配合,他們出讓了自己多年維持生活的土地,給城市的發展建設貢獻了自己的力量,所以在他們失去土地后,也應該享受到和城市居民一樣的社會保障服務,這是其應享有的基本的公民權利,政府部門應當予以保障和維護。
(二)體現社會主義公平公正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強調的是公平公正、和諧民主的價值觀念,所以政府作為國家的職能部門,在行使國家權利的過程中,也要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則,保障失地農民的生活要求。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重要來源和保障,失去了土地農民就和下崗職工一樣失去了最重要的經濟來源,基本生活無法得到保障。
況且農民讓出土地是為了社會的發展進步,是被動的行為,所以國家除了給予經濟補償外,還應為失地農民提供與城市居民享受同等的社會福利和保障,以體現社會主義的公平公正,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發展。
(三)利于社會保障持續發展
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民占據我國人口的絕大部分,農民生活的安定和諧對社會的和諧進步有著重要的影響,所以做好和解決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尤其是失地農 民的社會 保障問題 尤為重要。
但是城鄉差距越來越明顯,集中體現在收入差距、醫療差距、社會 養老差距等很多方面,長此以往必然會影響到社會的穩定發展,不利于城鄉的和諧進步,所以應盡快出臺政策,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保障農民的養老醫療等社會問題,最大限度保障失地農民的公民權利,使其享受 應有的社 會保障,只有這樣,才有利于社會保障持續健康的發展。
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現狀
(一)征地補償標準偏低,甚至被截留
首先,在征地補償的政策上,國家給出的征地補償政策是根據農民的平均畝產收入和土地種植的類別,以市場價值為導向,進行核算和評估,這種方式的缺點是太具有普遍性和計劃性,而沒有考慮氣候環境、區域位置、人口數量、經濟附加值等因素,導致國家給予被征地農民的補償標準偏低,保障不了農民的日常生活;另一方面,少數地方政府職能部門在執行補償政策的過程中,濫用權利,私自克扣農民的補償款,導致最后發放到農民手中的補償款寥寥無幾,嚴重損害了被征地農民的基本利益。
(二)農民被征地后再就業困難,成為城市邊緣人群
我國的大 部 分 農 民 存 在 著 文 化 水平低、缺乏一技之長的特點,他們常年以土地種植為生,與城市的生活節奏不相符。在他們的土地被征用后,盡管有部分農民被安置了就業單位,但由于自身素質和技能水平的限制,很多人無法勝任被安置的崗位工作,而且仍然有很多農民沒有實現在崗。
被征地的農民喪失了土地后在一定 意義上來 講就不再是農民了,但是又不能很好地融入到城市生活中去,他們成為了城市的邊緣人群,這也使得沒有了經濟收入的被征地農民的生活和社會 保障問題 沒有了保障,而且越來越突出,不利于城鄉社會治安的穩定。
(三)被征地農民養老、醫療等沒有保障
被征地農民失去了土地,即等于失去了最基本的養老保障,同時還存在著很多不利因素,一是國家發放的補貼款基本都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遠遠滿足不了農民的日常生活所需,而他們又沒有其他可以增加收入的來源或能力,基本生活都成了問 題,更別說 養老問題;二是失去土地的農民將不再享受以前的農村合作醫療優惠政策,而且作為城市邊緣人群,他們又享受不到城市的醫保服務,看病就醫費用昂貴,對于靠城 市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生 活 的 他 們 來 說,“生不起病,更看不起醫”是他們目前普遍的生活狀態,失地農民的醫療保障問題相當嚴重。
三、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應對策略
(一)提高征地補償標準,規范補償發放行為
為了保證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首先政府部門要做好和提高被征地農民的補償標準,同時要深入了解農民的實際生活情況和生活所需,以及他們未來生活的需要和保障,站在農民的角度,為其排憂解難,這樣才可以保障農民的基本生活得以維持,未來的醫療養老有所保障。
其次,在確定補償款后,政府各部門要嚴格監督補償款的發放流程,公開透明,讓農民及廣大民眾享有知情權,切實保障農民的根本利益,而且在補償款的額度分配上,要優先考慮失地農民的利益,他們要占絕大部分的分配比重,政府和集體則占小數,真正保障農民得到應有的、合理的補償。
(二)拓寬被征地農民就業渠道
提高補償款只能保障失地農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從長遠發展角度來說,農民還需要靠自己的能力不斷地去創收和增收,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這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之策。
由于農民自身知識水平和技術能力的局限性,這就要求政府部門對他們進行特別的幫助和扶持,一方面可以在政策上放寬和降低要求,鼓勵農民貸款進行自主創業,并給予他們最優惠的貸款利率,降低他們創業的成本。
另一方面就是組織他們進行專業的技能培訓,拓寬他們的就業渠道,使其能在城市中安居樂業。同時政府部門還要設立失地農民專門的就業保障金,以備不時之需。
(三)不斷完善社會保障機制
“老有所依,老有所養”是一個社會和諧發展的一個基本要求,對于失地農民來說,他們最關注和關心的問題就是再就業問題和未來的養老問題。所以,政府部門要不斷完善社會保障機制,建立健全完善的養老保險。
并且根據失地農民的就業和生存趨向問題分別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例如,進入城市就業的農民可以把他們納入城市社會保障體系,但對于沒有找到工作仍滯留農村的農民也應該幫助他們解決社會保障問題。
同時對于還沒有實現就業的失地農民要按照城市職工一樣,發放一定的失業補貼,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
(四)鼓勵被征地農民參加商業保險
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也不能單一的全部依靠政府部門進行解決,農民自身也要積極地想辦法,多途徑多渠道地尋求自我保障。商業保險是隨著社會發展的進步和人們生活需求的不斷提高而產生的一種保險模式,同樣具有一定的社會保障作用,而且商業保險形式多樣,種類較多,失地農民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選擇適合自己的險種,如關注醫療的,可以購買的醫療險,關注養老的,可以購買養老險,比標準化、統一化的社會保險更具有靈活性和自主性。
所以失地農民可以從征地補償款中拿出一部分資金來購買商業保險,為自己未來的生活增添一份保障。政府也應該積極鼓勵和大力提倡失地農民參加商業保險,完善政府的公共服務職能。
四、結語
土地是農民生存和發展的基礎和保障,失去了土地的農民也就失去了基本的生活保障。隨著城鄉一體化建設的加快,失地農民的人數不斷增加,他們的社會保障問題也日益凸顯,如何合理有效地保證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是當下社會發展進程中亟待解決的一個重大問題。
各政府部門要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失地農民的再就業問題、基本醫療和養老保障問題,保證農民在出讓自己的土地以后,可以沒有后顧之憂,而且還比以前生活得更好,藉此融合農村和城市的力量共同推動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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